
发明创造名称:汽缸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47
决定日:2011-01-14
委内编号:4W1003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9882.9
申请日:2002-05-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雪飞
授权公告日:2004-1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F01M 9/08 (2006.01), F02F 1/4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专利的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其技术方案时,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分析能否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技术信息来实现发明,对于说明书中存在的不影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的明显文字错误,不能认为其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当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中的作用、设置方式等是否与本专利相同,如果不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02119882.9、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0日、名称为“汽缸盖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05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05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缸盖装置,其包括:
一连接到一个缸体上的汽缸盖;
一个形成于所说汽缸盖中的气门室;
一个设置在所说缸体一侧面处的传动链壳体;以及
一个设置在所说传动链壳体一安装面上的开孔,用于将所说气门室中的机油排流到所说传动链壳体中,
其特征在于,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内部,在所说缸体的所说传动链壳体安装面上设置了一正时链,以及至少张紧器或导链板之一,所说张紧器用于对所说正时链施加张紧力,而导链板用于引导所说正时链;
其中,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安装面上设置了一个滴油肋,用于将经所说开孔排出的机油引流向所说张紧器或所说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缸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开孔被制在一个凸台部分上,其从所说汽缸盖上的所说传动链壳体安装表面上突出,且所说滴油肋与所说凸台相平齐地连接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缸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滴油肋与多条连接肋相连接,这多条连接肋设置在所说汽缸盖上,并将多个安装凸台相互连接起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汽缸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滴油肋与多条连接肋相连接,这多条连接肋设置在所说汽缸盖上,并将多个安装凸台相互连接起来。”
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特开2000-97103A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4月4日,共4页。
证据2:美国专利说明书US4122818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78年10月31日,共6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1112643A、公开日为1995年11月29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①本专利的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记载了“这些安装凸台25A-25E都与连接肋26A、26B和26C平齐……,而形成了流体密封表面27A”,但这样就不能到达说明书中所说的“机油就不会被传动链壳体6中的各个连接肋26C-26F挡住”的效果,因此,说明书该部分的描述前后矛盾。②说明书第5页第22-23行记载了“制在汽缸盖3上的滴油肋24的下端一直延伸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滴油肋24的下端如何延伸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由于滴油肋24和刮板瓦33是两个分开的部件,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清楚滴油肋24的下端如何延伸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相似地,说明书第6页第2行的机油“被引流向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的描述,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同样不清楚如何实现。③说明书第6页第3段记载了“因而,机油L被可靠地引流到上端部36与滑座32之间的滑动部分S处以及上端部36与板簧34之间的空间中”,如上所述,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不清楚机油L如何引流到滑动部分S;进一步地,结合图5,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如何使得机油L分成不同的部分并流向不同的地方,分别润滑滑动部分5和上端部36与板簧34之间的空间。④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描述了“即使在发动机在车辆上的安装方式是倾斜向开孔23的情况下,滴油肋24也能将机油L正确地输送到张紧器30或导链板28的滑动部分处”,首先,说明书中提到的“倾斜向开孔23的情况”不清楚指的是什么情况,因为开孔23是制在发动机上的,所以发动机的安装方式如何倾斜向开孔不清楚;另外,当发动机倾斜安装时,必然会对机油的流动路径产生影响,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说明书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方式,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⑤对于本发明中的滴油肋,说明书仅在第4页第6-8行记载了“该滴油肋被设计成这样:使得其与凸台22平齐,并在垂直方向上的某一位置处朝向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后倾。”其中“某一位置”是何位置不清楚;“后倾”也不清楚哪个方向是后,倾斜角度是怎么样的也不清楚;而说明书中其他部分也没有给出该滴油肋的具体结构。
由于说明书中存在如上不清楚的记载,造成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全部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是不清楚、不完整、无法实现的。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开孔“的位置,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一个实施例,即该开孔制在凸台上,而且凸台位于靠近凸轮轴链轮安装部分21的位置处。但权利要求1对说明书中唯一的实施例进行了不适当地概括。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对于“滴油肋”的设置位置、设置方式、形状以及构造,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进行清楚的说明。权利要求3和4中,多个连接肋如何与滴油肋连接,以及如何设置在汽缸盖上的,也没有进行清楚的说明。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是利用高于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的滴油肋对机油进行引导,因此,流出机油的开孔23必须制在高于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的凸台上。如果开孔23直接开在该安装面20上,由于开孔23和安装面20相平,因此不可能形成滴油肋,并进而不能解决本专利中提到的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凸台”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另外,如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的“滴油肋”的形状、构造以及具体设置位置的技术特征。
(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l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包括“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安装面上设置了一个滴油肋,用于将经所说开孔排出的机油引流向所说张紧器或所说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机油引导向张紧器或者导链板。证据2公开了弯曲的喷嘴71,该喷嘴71用于引导机油喷出到正时链41上。因此,该喷嘴71和权利要求1中的滴油肋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进一步地,证据3公开了导向筋39,借助倾斜部分40集聚在导向筋39和驱动链轮26之间,使该驱动链轮26和无接缝链条30得到润滑。”从中可以看出,该导向筋39用于引导机油。并且导向筋39和本专利附图中示出的滴油肋具有相似的形状。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滴油肋本身是肋条的形式。而肋条的设置是本领域内的公知技术。而本专利也仅仅是利用了机油在重力作用沿肋条流动的特性。这无疑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中的将开孔制在凸台上,权利要求3和4中的连接肋的设置都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当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04日提交了补正书,补充了证据1和证据2的中文译文,其中提交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4页,证据2的中文译文共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19日将上述补正书及证据1和证据2的中文译文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和3删除,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汽缸盖装置,其包括:
一连接到一个缸体上的汽缸盖;
一个形成于所说汽缸盖中的气门室;
一个设置在所说缸体一侧面处的传动链壳体;以及
一个设置在所说传动链壳体一安装面上的开孔,用于将所说气门室中的机油排流到所说传动链壳体中,
其特征在于,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内部,在所说缸体的所说传动链壳体安装面上设置了一正时链,以及至少张紧器或导链板之一,所说张紧器用于对所说正时链施加张紧力,而导链板用于引导所说正时链;
其中,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安装面上设置了一个滴油肋,用于将经所说开孔排出的机油引流向所说张紧器或所说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
所说开孔被制在一个凸台部分上,其从所说汽缸盖上的所说传动链壳体安装表面上突出,且所说滴油肋与所说凸台相平齐地连接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缸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滴油肋与多条连接肋相连接,这多条连接肋设置在所说汽缸盖上,并将多个安装凸台相互连接起来。”
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①关于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3行中的记载“这些安装凸台25A-25E都与连接肋26A、26B和26C平齐”中存在一个明显的打字错误,即,将26D误写成26C。根据图3B可以看出,连接肋26C低于凸台22,能够清楚地判断出,连接肋26C一定不是与安装凸台25A-25E、连接肋26A、26B平齐的结构。另外,根据图3A,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推测出来是连接肋26D与安装凸台25A-25E、连接肋26A、26B平齐。
②说明书第4页第2、3自然段中记载了“从凸台22的下部延伸出一个滴油肋24,该滴油肋24与凸台22平齐,并且该滴油肋24从凸台22向下延伸,且其下端与连接肋26C相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样的记载已经能够设置滴油肋24。再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上端部36跨过缸体2和汽缸盖3这两者”,并结合说明书中的“制在汽缸盖3上的滴油肋24的下端一直延伸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这一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滴油肋24在最终延伸到连接肋26C之前,先延伸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并且“延伸到”一词含有“到达”的意思,所以滴油肋24与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有交点,即相接触,在此情况下,顺着滴油肋24流下的机油如图5所示被引流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
③说明书第6页第3段中的记载“因而,机油L被可靠地引流到上端部36与滑座32之间的滑动部分5处以及上端部36与板簧34之间的空间中”,采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结构,必然实现这样的技术效果:如图5所示,机油顺着滴油肋流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并进一步被引流到上端部36与滑座32之间的滑动部分S处以及上端部36与板簧34之间的空间中。至于为什么流到上端部36处的机油分成不同的部分流向不同的地方,这取决于与滴油肋24相接触的上端部36的形状和机油的流体特性,上端部36的形状在本专利的图4、图5中明确示出,至于机油的流体特性,不在本专利中记载也不会影响本发明的实施,即,不会导致无法实现本专利的结构和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④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即使在发动机在车辆上的安装方式是倾斜向开孔23的情况下,滴油肋24也能将机油L正确地输送到张紧器30或导链板28的滑动部分处” 这一记载由于无法确定以何种方式倾斜,所以确有不清楚之处。但是,此处的缺陷并不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具体地说,将发动机倾斜配置的情况只不过是本发明的一个具体实施例,这一个实施例的不清楚并不导致本发明无法实施,本发明的关于发动机不倾斜配置时的实施方式的记载清楚而完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施。
⑤对于本发明中的滴油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滴油肋24从凸台22的下部向下延伸,且其下端与连接肋26C相连接,由于连接肋26C被制得低于凸台22,所以滴油肋24的下端处为一个斜坡面。至于从滴油肋24上的哪一个位置开始倾斜形成该斜坡面,只要位于凸台22的下部与连接肋26C的上部之间,任何位置都可以。可见,“某一位置”这一表述清楚地记载了这一结构,并不存在不清楚之处,也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关于“后倾”一词,一方面表述了滴油肋24向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倾斜,另一方面定义了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位于滴油肋24的后侧。可见,“后倾”一词准确地记载了滴油肋的倾斜结构,并不存在不清楚的之处,更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地记载了开孔位置,即:开孔设置在凸台上,该凸台从传动链壳体安装表面上突出,凸台与滴油肋相平齐地连接。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开孔位置进行了具体地限定,是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将开口设置在从传动链壳体安装表面上突出的凸台上,滴油肋与凸台平齐地连接的结构。此外,由于权利要求书可以通过说明书来解释,所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了解到凸台与张紧器或导链板的待润滑部分的相对位置时,为了使机油滴落到张紧器或导链板的待润滑部分,必然能够了解滴油肋被设置成从凸台的下部起向下延伸并一直延伸到张紧器或导链板的上端部,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间接记载了滴油肋从凸台下部起延伸至张紧器或导链板的上端部处的结构,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清楚地记载了涉及滴油肋的设置位置、设置方式、形状以及构造等的结构特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清楚地记载了多条连接肋的设置位置、滴油肋与多条连接肋相连接,基于此已经能够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至于滴油肋与多条连接肋到底怎样连接、多条连接肋又是如何设置在汽缸盖上的,由于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所以可以通过查阅说明书来了解。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避免汽缸盖变得笨重的情况下将机油适当地引流到张紧器和导链板的滑动部分处。要解决该技术问题,如下技术特征是不可或缺的:①将开口设置在从传动链壳体安装表面上突出的凸台上;②从凸台以与凸台平齐的方式延伸出滴油肋;③该滴油肋从凸台延伸到张紧器或导链板的上端部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地记载了上述技术特征①②。至于技术特征③,如上所述,为了使机油滴落到张紧器或导链板的待润滑部分,滴油肋必然被设置成从凸台向下延伸并一直延伸到张紧器或导链板的上端部。
(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内部,在所说缸体的所说传动链壳体安装面上设置了一正时链,以及至少张紧器或导链板之一,所说张紧器用于对所说正时链施加张紧力,而导链板用于引导所说正时链;(2)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安装面上设置了一个滴油肋,用于将经所说开孔排出的机油引流向所说张紧器或所说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3)所说开孔被制在一个凸台部分上,其从所说汽缸盖上的所说传动链壳体安装表面上突出,且所说滴油肋与所说凸台相平齐地连接着。
关于技术特征(2),证据2中公开的喷嘴71、证据3公开的导向筋39与本专利的滴油肋24的结构不同、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2和证据3中不可能获得任何与本专利的滴油肋24有关的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即使将证据1、2、3这三篇对比文件相结合也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关于技术特征(3),证据1-3均没有公开在气缸缸体的传动链壳体安装面上突出地设置凸台,也没有公开将滴油肋与凸台相平齐地连接,也没有就这样的结构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无效请求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技术特征所描述的结构“属于公知常识”,是没有说服力的。
由于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决定延期口审,于2010年09月20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29日将专利权人2010年09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给了请求人。
由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即请求人、专利权人,以及双方代理人均与另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号02119887X,委内编号4W100322)的当事人和代理人相同,该案于2011年11月11日上午举行了口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的口头审理于2010年11月11日下午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将其无效理由和范围明确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修改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2款的规定;本专利修改后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还就其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0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此修改无异议,经审查,此次修改为删除式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专利权人2010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3行中的记载“这些安装凸台25A-25E都与连接肋26A、26B和26C平齐。这样,安装凸台25A、25B、25C和25E以及连接肋26A和26B贴合到传动链壳体6上,而形成了流体密封表面27A。……这样,机油就不会被传动链壳体6中的各个连接肋26C-26F挡住”,但是,由于连接肋26C和安装凸台25A-25E平齐,因此在连接肋26C的位置上同样会形成密封表面,这样就不能到达说明书中所说的“机油就不会被传动链壳体6中的各个连接肋26C-26F档住”的效果,因此,说明书该部分的描述前后矛盾。
经查,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通过滴油肋向下引导机油润滑张紧器和导链板,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3段记载,该发明目的是如此实现的:滴油肋24与凸台22平齐,并在垂直方向上的某一位置处朝向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后倾,因此该滴油肋24能够使从开孔23流出的机油在其上连续地向下流动;机油不会被传动链壳体6中的各个连接肋26C-26F挡住,因为滴油肋24从凸台22向下延伸,滴油肋24下端处为一个斜坡面,下端连接在连接肋26C上。这在附图3B中可以清楚看到,连接肋26C不与凸台22平齐,机油可以顺着滴油肋24向下流动。另外,从本专利的图2、4可以看出,汽缸盖3侧面安装传动链壳体6,盖与壳体间的空间安装有凸轮轴链轮等部件,故在连接肋26C处不可能形成密封表面。由此,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可以判断出连接肋26C不与安装凸台25A-25E、连接肋26A、26B平齐,否则将形成密封面,机油无法如说明书的文字和附图记载的那样从滴油肋24向下流动。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记载的“这些安装凸台25A-25E都与连接肋26A、26B和26C平齐”中“26C”属明显文字错误,其不影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发明。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2-23行中的记载了“制在汽缸盖3上的滴油肋24的下端一直延伸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滴油肋24的下端如何延伸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相似地,说明书第6页第2行的机油“被引流向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的描述,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同样不清楚如何实现。
经查,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3段中记载:滴油肋24与凸台22平齐,并且从凸台22向下延伸,其下端与连接肋26C相连接。同时说明书第5页第9-10行记载:“上端部36跨过缸体2和汽缸盖3这两者”。结合附图4-5,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于滴油肋24下方、连接肋26C上方,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说明书第5页第22-23行记载的“制在汽缸盖3上的滴油肋24的下端一直延伸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是指:滴油肋24在最终延伸到连接肋26C之前,先延伸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在此情况下,如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所述,从开孔23排出的机油L就在滴油肋24上滴流到上端部36处(可参见附图5)。由此可见,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4-5的图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的知道“滴油肋24”是如何延伸至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也清楚机油如何被引流至上端部36处。
(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段中的记载“因而,机油L被可靠地引流到上端部36与滑座32之间的滑动部分S处以及上端部36与板簧34之间的空间中”,但是,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不清楚机油L如何引流到滑动部分S,也不清楚如何使得机油L分成不同的部分并流向不同的地方,分别润滑滑动部分5和上端部36与板簧34之间的空间。
经查,本专利的说明书第5页记载,滴油肋下端一直延伸至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处;因而,从开孔23排出的机油L就在滴油肋24上滴流到上端部36处;上端部36与滑座32滑动接触;片簧(板簧)34的两端插入到设置再刮板瓦33两端的沟槽中。结合附图4-5,可以看到,机油L顺着滴油肋24向下引流至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并一直,由于上端部36与滑动座32滑动接触,机油L流至上端部36处时,必然会流到上端部36与滑座32之间的滑动部分S。同时,由于片簧(板簧)34的两端插入到设置再刮板瓦33两端的沟槽中,从附图5中可以看出,当机油流到刮板瓦33的上端部36并由此沿刮板瓦33流动时,一部分机油会通过上端部36,流到上端部36与板簧34之间。因此,“机油L分成不同的部分并流向不同的地方,分别润滑滑动部分S和上端部36与板簧34之间的空间”是由于引导其流动的部件的形状和相对位置关系所致,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的图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各个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和设置方式,也能够看到各个部件的形状,因此能够实现发明。
(4)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即使在发动机在车辆上的安装方式是倾斜向开孔23的情况下,滴油肋24也能将机油L正确地输送到张紧器30或导链板28的滑动部分处”,但是“倾斜向开孔23的情况”不清楚指的是什么情况。另外,当发动机倾斜安装时,必然会对机油的流动路径产生影响,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说明书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方式。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经查,“倾斜向开孔23”的情况是本专利举例说明在其他情况下的应用,所例举的情况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因此其描述不清楚或没有给出具体实施方式不会导致本专利无法实施。因为,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部分对发动机不倾斜配置时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清楚而完整的公开,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对该实施例的记载能够实现发明并解决技术问题。
(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6-8行记载了“该滴油肋被设计成这样:使得其与凸台22平齐,并在垂直方向上的某一位置处朝向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后倾。”其中“某一位置”是何位置不清楚。“后倾”也不清楚哪个方向是后,倾斜角度是怎么样的也不清楚。而说明书中其他部分也没有给出该滴油肋的具体结构。
经查,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记载,滴油肋24从凸台22的下部向下延伸,且其下端与连接肋26C相连接,由于连接肋26C被制得低于凸台22,所以滴油肋24的下端处为一个斜坡面。关于“某一位置”,即从滴油肋24上的哪一个位置开始倾斜形成该斜坡面,合议组认为,没有具体限定是哪一个位置,意味着位于凸台22的下部与连接肋26C的上部之间的位置均可,只要不影响滴油肋形成斜坡面,从而能够使机油沿滴油肋向下流动即可。关于“后倾”一词,不能够孤立的看待,说明书中记载了“凸台22从安装面20凸出,滴油肋24与凸台22平齐,且朝向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后倾”,其清楚表明了滴油肋与安装面的相对位置关系,即,安装面20位于滴油肋24的后侧,滴油肋24向安装面20倾斜。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没有清楚、完整公开其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的观点不能成立,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中关于“滴油肋”的设置位置、设置方式、形状以及构造,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进行清楚的说明;多个“连接肋”如何与滴油肋连接以及如何设置在汽缸盖上的,也没有进行清楚的说明。
经查,权利要求1记载了滴油肋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即“在传动链壳体的安装面上设置一个滴油肋”,“将开口设置在从传动链壳体安装表面突出的凸台上,滴油肋与凸台平齐地连接”。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传动链壳体的设置位置,以及正时链、张紧器或导链板的位置关系,并记载“滴油肋用于将机油引流向张紧器或导链板的滑动部分”,由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滴油肋被设置成从凸台向下延伸,以实现润滑张紧器和导链板的作用。关于“滴油肋”的形状和构造,首先,“肋”字本身包含了对其形状的限定,同时,通过本专利的附图可以清楚的得到滴油肋的形状;其次,权利要求1中的“引流”一词表明了滴油肋的延伸方向和构造,是将滴油肋构作为引流部件,其向下延伸以引导机油向下流动。因此,根据权利要求的描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得到“滴油肋”的设置位置、设置方式、形状以及构造。
关于“滴油肋”与“多条连接肋”到底怎样连接、多条连接肋又是如何设置在汽缸盖上,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清楚记载了“滴油肋”与“多条连接肋”是连接关系,至于如何连接,连接肋又如何设置在汽缸盖上,其并不影响权利要求2所表述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清楚表述其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之规定的观点不能成立,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中,利用高于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的滴油肋对机油进行引导,因此,流出机油的开孔23必须制在高于传动链壳体安装面20的凸台上,而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凸台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另外还缺少必要的滴油肋的形状、构造以及具体设置位置的技术特征。
经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避免汽缸盖变得笨重的情况下将机油适当地引流到张紧器和导链板的滑动部分处。为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有关开孔、凸台和滴油肋的技术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关于开孔、凸台和滴油肋的设置,权利要求1中均有记载:一个设置在所说传动链壳体一安装面上的开孔,用于将所说气门室中的机油排流到所说传动链壳体中;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安装面上设置了一个滴油肋,用于将经所说开孔排出的机油引流向所说张紧器或所说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所说开孔被制在一个凸台部分上,其从所说汽缸盖上的所说传动链壳体安装表面上突出,且所说滴油肋与所说凸台相平齐地连接着。因此,“凸台”的设置位置及与其他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和设置方式均已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
关于滴油肋,如上文第4点所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能够清楚地得到“滴油肋”的设置位置、设置方式、形状以及构造。
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之规定的观点不能成立,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5.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汽缸盖的滴油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其包括连接于缸体的汽缸盖1、形成于该汽缸盖的气门机构室5(即气门室),该汽缸盖1的前壁2上结合有正时链壳体(对应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置在缸体一侧面处的传动链壳体”),滴油孔8(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孔)用于将机油从气门机构室5的前部排到正时链壳体内;正时链10安装在正时链壳体内(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1-3段、原文的附图1-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1)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内部设置了至少张紧器或导链板之一,所说张紧器用于对所说正时链施加张紧力,而导链板用于引导所说正时链;(2)在所说传动链壳体的安装面上设置了一个滴油肋,用于将经所说开孔排出的机油引流向所说张紧器或所说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所说开孔被制在一个凸台部分上,其从所说汽缸盖上的所说传动链壳体安装表面上突出,且所说滴油肋与所说凸台相平齐地连接着。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发动机的油循环和冷却系统,其包括发动机31,该发动机的缸盖34附到缸体32的顶部,链张紧器和正时链41全部由正时链罩45(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链壳体)罩住,在链罩45底部设置油泵48,油泵48具有旋转插入的油泵体49,在油泵体49一侧形成有溢流阀58,溢流阀58具有滑阀腔59,其提供有在链罩45的链座46上方打开的油排出孔61,油从油排出孔61排出(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22行、原文附图4-7),弯曲的喷嘴71可以进入油排出孔61内,出于冷却目的,弯曲的喷嘴71使油直接向上喷入空气然后大量溅落在正时链41上(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17-19行,附图4和7)。
证据3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润滑装置,其链条腔(即传动链壳体)内设有链条张紧器31和链条导向装置35,张紧器31用于将所需张力施加到无接缝链条30(对应于本专利的正时链),导向装置35用于引导无接缝链条30(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6页第1-7行、附图1)。
可见,涉及张紧器、导链板的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证据2和3分别公开,且张紧器和/或链条导向装置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张紧器用于向正时链提供张力,使其能够张紧,链条导向装置对正时链进行引导。
但是,涉及“滴油肋”的区别技术特征(2)在证据1-3中都没有公开。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的喷嘴71和证据3公开的导向筋39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滴油肋24。
对此,合议组认为:
(1)与证据2公开的喷嘴71相比,本专利的滴油肋是用于引导油流的“肋”结构的部件,其连接于在从传动链壳体的安装面突出的凸台,其作用是将气门室3中的机油向下引流,以润滑张紧器或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而证据2中的喷嘴71不是“肋”材结构,其作用也不是将气门室的机油向下引流以润滑张紧器或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而是为了使油快速冷却而将油喷到空气中和喷溅到正时链24上,该油并非来自内燃机上部的汽缸盖气门室,而是来自位于链罩下部的油泵48。因此,证据2公开的喷嘴71的结构、设置位置和作用与本专利的滴油肋均不相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证据2中获得任何与本专利的滴油肋有关的启示。另外,关于“开孔”设置在从传动链壳体突出的“凸台”上这一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2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滴油肋为所属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将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相结合,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与证据3公开的导向筋39相比,本专利的滴油肋24设置在缸体的传动链壳体的安装面上,而证据3中的导向筋39是安装在曲轴箱侧的分隔盖38的右侧面上,二者的安装位置不同;其次,虽然二者的作用都是引导润滑剂进行润滑,但是,证据3中的导向筋39是将来自曲轴箱的油引导向驱动链轮26,以使驱动链轮26和无缝链条30得到润滑,而本专利的滴油肋24是将来自气门室的机油引导至张紧器或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进行润滑,即,二者以不同的结构将不同来源的油引导至不同的待润滑部。因此,证据3公开的导向筋39的结构、设置位置和作用与本专利的滴油肋均不相同,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对张紧器或导链板的一滑动部分进行润滑”这样的技术问题时,不能从证据3公开的导向筋39获得任何与本专利的滴油肋有关的技术启示。另外,关于“开孔”设置在从传动链壳体突出的“凸台”上这一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3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滴油肋为所属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将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相结合,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2119882.9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0年9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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