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摩擦驱动转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37
决定日:2011-01-24
委内编号:5W1008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95482.3
申请日:2008-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范德兰德工业(荷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董红婷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5G 17/38(2006.01)B65G 21/20(2006.01)B65G 4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6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摩擦驱动转盘”的20082009548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是2008年07月11日,专利权人为董红婷。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行李摩擦驱动转盘,它包括有动力机构、链条组件、链板组件、及装饰板组成,其特征在于:它的动力驱动装置为摩擦驱动传动,它设有机架,所述的动力机构将减速电机及各运动副集成为一标准模块固定在机架的下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摩擦驱动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包括直线段机架和转弯段机架,所述的动力机构固定在直线段机架的下方。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摩擦驱动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机构包括由动力边和压紧边组成。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行李摩擦驱动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边由减速电机、电机安装板、主动皮带轮、从动皮带轮、从动带轮固定块、多沟驱动皮带和多沟小压紧轮组成,主动皮带轮与减速电机相联,所述从动皮带轮安装在电机安装板上,利用从动带轮固定块将其固定,多沟驱动皮带将主动皮带轮和从动皮带轮相联。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行李摩擦驱动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紧边由包胶轴承组组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摩擦驱动转盘,其特征在于:它还设有调整地脚。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摩擦驱动转盘,其特征在于:它还设有踢脚板。”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范德兰德工业(荷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US7588140B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15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US7611007B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03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
证据3:公开号为US5826704A,公开日为1998年10月27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4:公开号为EP0629566A2,公开日为1994年12月21日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5:公开号为WO2007/045565A2,公开日为2007年04月26日的国际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证据6: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1日的JP特开2004-292112A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公开的行李摩擦驱动转盘要求动力机构将减速电机及各运动副集成为一标准模块固定在机架的下方。但是,对于所述运动副包括哪些?这些运动副应当如何集成为标准模块?依照什么标准来集成?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进一步进行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通过驱动皮带和包胶轴承压紧铸铝链条产生很大的摩擦力来带动铸铝链条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将所有的摩擦驱动传动都概括到了其所欲保护的范围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其他摩擦驱动传动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其他摩擦驱动传动的替代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摩擦驱动传动”这一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行李摩擦驱动转盘,在由动力机构、链条组件、链板组件、及装饰板组成的基础上,又引入了动力驱动装置、机架等技术特征,由此造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同时,动力机构将减速电机和哪些运动副集成为一个标准模块?什么标准?如何集成?对于这些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都没有能够清楚地进行表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机架”这一解决本专利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证据4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所有技术特征,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6和7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证据1和证据4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所有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完全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交了证据1-6的相关中文译文,其中证据1的相关中文译文3页、证据2的相关中文译文9页、证据3的相关中文译文10页、证据4的相关中文译文6页、证据5的相关中文译文5页、证据6的相关中文译文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5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6的相关中文译文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告知请求人:由于证据1、证据2都是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关于证据的使用方式:请求人明确只使用证据4和公知常识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合议组的上述转文,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4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发表意见,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证据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4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行李摩擦驱动转盘,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场、货流中心等处输送分流物品或行李的板条式输送机(相当于本专利的行李摩擦驱动转盘)。它包括驱动装置6(相当于本专利的动力机构)、板条支撑构件4(相当于本专利的链条组件)、板条5(相当于本专利的链板组件)、及框架3(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架)组成,它的驱动装置为摩擦驱动传动,,驱动装置将电机120及各运动副固定在框架上(参见证据4的附图3和7及相应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包括装饰板,动力机构将减速电机及各运动副集成为一标准模块固定在机架的下方。但是,在输送机上加装装饰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且在工业化生产中,将动力机构的电机及其各运动副集成为标准模块,方便安装及调整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将该公知常识应用于证据4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不会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机架包括直线段机架和转弯段机架,所述的动力机构固定在直线段机架的下方”,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4中公开了(参见证据4附图4及相应中文译文),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和4
权利要求3和4在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动力机构包括由动力边和压紧边组成”和“动力边由减速电机、电机安装板、主动皮带轮、从动皮带轮、从动带轮固定块、多沟驱动皮带和多沟小压紧轮组成,主动皮带轮与减速电机相联,所述从动皮带轮安装在电机安装板上,利用从动带轮固定块将其固定,多沟驱动皮带将主动皮带轮和从动皮带轮相联。然而证据4公开驱动装置6包括一对传动带115,传动带可以是表面具有凹槽的传动带138(相当于本专利的多沟驱动皮带),一对传动皮带轮116(相当于本专利的主动皮带轮)和次皮带轮117(相当于本专利的从动皮带轮)用于拉伸此传动带115;至少两个导辊118位于两边以引导传动带115,数对张力辊125,张力辊125外表面具有凹凸部136(相当于本专利的多沟小压紧轮);以及一对电机120(相当于本专利的减速电机)为驱动传动带115提供动力。每个电机120具有一传动装置121以改变传动皮带轮116的旋转速度,电机120通过电机安装板安装在框架3上,从动皮带轮也通过固定装置固定在框架3上,(参见证据4的附图7-9及相应中文译文)。电机120、电机安装板、传动皮带轮116、次皮带轮117、从动皮带轮固定装置、传动带115、导辊118和张力辊125构成了相当于本专利的两个动力边。由此可见,证据4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压紧边由包胶轴承组组成”,证据4中公开的驱动装置6位于中心导轨11两侧的多对张力辊125和弹性支撑构件124也构成了驱动装置的压紧边,其中张力辊125由固体树脂或金属制成,在其上下端具有环形槽,所述环形槽填有硅橡胶胶圈134压紧于传动带115的背面(参见证据4附图8和9及相应中文译文),这里具有胶圈134的张力辊125就相当于本专利的包胶轴承,即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已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6和7
权利要求6和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调整地脚”和“踢脚板”,但在行李摩擦驱动转盘上设置“调整地脚”和“踢脚板”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9548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