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设置洗浴人数的电热水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设置洗浴人数的电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42
决定日:2011-01-27
委内编号:5W1010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27129.6
申请日:2009-06-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春芝
授权公告日:2010-07-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F24H 1/20; F24H 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027129.6,申请日为2009年6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1日,专利权人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设置洗浴人数的电热水器,包括外壳、内胆、加热管、水温传感器和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上的控制面板上设置有洗浴人数设定键,与所述控制器构成控制回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设置洗浴人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环境温度传感器,与控制器构成信号传输回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设置洗浴人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温度传感器设置在电热水器的外壳体上。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可设置洗浴人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浴人数设定键为用于设定洗浴人数的按键或者用于设定洗浴人数的触摸屏。”
请求人吴春芝于2010年9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17881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全文复印件,其申请日为2009年1月24日,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7月28日,共同申请人为海尔集团公司和武汉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附件2:公开日为2000年8月3日,公开号为WO 00/45234的PCT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经过休庭合议,认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当庭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对其他无效理由、证据等不再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法律适用
本专利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对于本案的审查适用原专利法。
2、新颖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经合议组核实,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该附件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9年1月24日,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7月28日,共同申请人为海尔集团公司和武汉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而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6月5日,申请人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由此可知,附件1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文献,其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可设置洗浴人数的电热水器。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0006段)公开了一种可设置洗浴人数的电热水器,包括外壳、内胆、加热管、水温传感器和控制器,并在所述外壳上的控制面板上设置有洗浴人数设定键,与所述控制器构成控制回路。由此可见,附件1与权利要求1具有相同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以及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该电热水器上具有环境温度传感器以及其设置位置等。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0007段、第0011段)同样公开了电热水器还包括环境温度传感器,与控制器构成信号传输回路;并公开了环境温度传感器设置在电热水器的外壳体上。由此可见,附件1同样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洗浴人数设定键可以是按键或者触摸屏。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0010段,权利要求7)同样公开了洗浴人数设定键为用于设定洗浴人数的按键或者用于设定洗浴人数的触摸屏。由此可见,附件1同样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故对请求人请求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等不予审理。
三、决定
宣告20092002712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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