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41
决定日:2011-02-23
委内编号:5W100878,5W1010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5824.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2;江门市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三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孙建梅
国际分类号:F01N3/3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的20082004582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是2008年04月02日,专利权人为胡三杰。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运用于摩托车二次补气装置上能实现高频率开闭转换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薄型阀门的中间密封圈区与外层固定圈区之间由一道或一道以上的环形结构连接,且这些环形结构是阀门的主要变形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环形结构是对称半圆环形、半圆形、蛇环形或圆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密封圈区、环形结构、外层固定圈区之间呈90度或对称错位相连。”
(一)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一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861664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1月24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高频率”、“薄型”、“主要”术语属于概念模糊、范围不确定的词语,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不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只是简单地列出“薄型阀门的中间密封圈区与外层固定圈区之间由一道或一道以上的环形结构连接,且这些环形结构是阀门的主要变形区”,而根据该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实现灵敏度高、转换功能强和抗疲劳能力强等目的的,因此独立权利要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己经在证据1-1中完全公开,故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1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三份附件,其中附件1为“本实用新型与其它产品的测试对比报告”(共3页),附件2为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在应用领域的对比照片(共1页),附件3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7月27日向胡三杰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共1页),专利权人通过上述附件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补充,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30日将专利权人2010年09月14日和2010年09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2日将第一请求人2010年09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第一请求人2010年09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二)
针对本专利,江门市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0年10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二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授权公告号为CN2898508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09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证据2-2-1:2007年03月17日南海奥德机电设备厂(甲方)与袁文良(乙方)签订销售协议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2-2-2:2008年03月17日南海奥德机电设备厂(甲方)与袁文良(乙方)签订销售协议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的(2010)江海证字第3330号声明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2-2-4:编号为NO.05781470的广东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1页;
证据2-2-5:编号为NO.02628984的广东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1页;
证据2-2-6:2007年05月19日签订的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共2页;
证据2-2-7:2008年01月01日签订的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共2页;
证据2-2-8:编号为NO.05781466的广东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1页;
证据2-2-9:编号为NO.06971732的广东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1页;
证据2-2-10:编号为NO.02628990的广东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1页;
证据2-2-11:编号为NO.01947249的广东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1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高频率”、“薄型”、“主要”术语属于概念模糊、范围不确定的词语,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不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只是简单地列出“薄型阀门的中间密封圈区与外层固定圈区之间由一道或一道以上的环形结构连接,且这些环形结构是阀门的主要变形区”,而根据该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实现灵敏度高、转换功能强和抗疲劳能力强等目的的,因此独立权利要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己经在证据2-1中完全公开,并且根据本专利生产的产品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不具有新颖性,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2-1、证据2-2-1至证据2-2-11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3:(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79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4:本专利产品与其它产品的测试对比报告复印件,共3页;
证据2-5: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对比照片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运用于摩托车二次补气装置上能实现高频率开闭转换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薄型阀门的中间密封圈区与固定区之间由一道或一道以上的环形结构连接,且这些环形结构是阀门的主要变形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环形结构是对称半圆环形、半圆形、蛇环形或圆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密封圈区、环形结构、外层固定圈区之间呈90度或对称错位相连。”
由于第一请求和第二请求是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根据案件的合并审理原则合议组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合并审理。口头审理于2010年12月15日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告知专利权人,2010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不符合《审查指南》中有关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权利要求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0年1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第一请求人,将专利权人2010年1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第二请求人;合议组告知第一请求人,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理由,由于第一请求人没有结合所提交的证据1-1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对该无效理由不予考虑;第一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2-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具体意见同请求书一致;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充分发表了意见;针对本专利产品是否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使用、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最后明确表示删除权利要求3。
2010年12月22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和第二请求分别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针对第一请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运用于摩托车二次补气装置上能实现高频率开闭转换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阀门的中间密封圈区与外层固定圈区之间由一道或一道以上的环形结构连接,且这些环形结构是阀门的主要变形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环形结构是对称半圆环形、半圆形、蛇环形或圆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中间密封圈区边缘一定宽度与环形结构一端相连,环形结构另一端与外层固定区(或更外层的环形结构)的一定宽度相连,如此往复。”
针对第二请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运用于摩托车二次补气装置上能实现高频率开闭转换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薄型阀门的中间密封圈区与外层固定圈区之间由一道或一道以上的环形结构连接,且这些环形结构是阀门的主要变形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其特征是:环形结构是对称半圆环形、半圆形、蛇环形或圆形。”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口头审理开始时,合议组明确告知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口头审理针对的权利要求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删除权利要求3,因此本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2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2-1至证据2-2-11均为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2-2-1到证据2-2-11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2-3为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第二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
3.关于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高频率”、“薄型”、“主要”术语属于概念模糊、范围不确定的词语,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不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运用于摩托车二次补气装置上能实现高频率开闭转换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单向补气阀的结构,其中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结合说明书整体进行理解,“高频单向补气阀”、“薄型阀门”在该领域都具有明确的含义,因此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环形结构是阀门的主要变形区”所表达的含义也是清楚确切的,也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因此,第一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都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一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只是简单地列出“薄型阀门的中间密封圈区与外层固定圈区之间由一道或一道以上的环形结构连接,且这些环形结构是阀门的主要变形区”,而根据该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实现灵敏度高、转换功能强和抗疲劳能力强等目的,因此独立权利要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对于本案,第一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外层固定圈区的固定方式”、“环形结构如何与内外部连接”以及“限制中间密封圈区运动幅度的部件”这三个必要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运用于摩托车二次补气装置上能实现高频率开闭转换的新型高频单向补气阀,并具体记载了“薄型阀门的中间密封圈区与外层固定圈区之间由一道或一道以上的环形结构连接,且这些环形结构是阀门的主要变形区”的技术特征,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来看,权利要求1中对补气阀各构件以及它们之间相互连接关系的描述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灵敏度高、转换功能强、抗疲劳”的功能效果,“外层固定圈区的固定方式”、“环形结构如何与内外部连接”以及“限制中间密封圈区运动幅度的部件”并不属于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三部件(外层固定圈区、中间密封圈区、环形结构)之间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其具体结构及相对位置关系都是对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但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却没有对“外层固定圈区的固定方式”和“环形结构如何与中间密封圈区和外层固定圈区连接”进行相关的阐述或说明,且没有对“限制中间密封圈区运动幅度的部件”加以说明,由于本专利外层固定圈区特殊的结构设计,“如何将阀片固定在阀座上”、“环形结构如何与内外部连接”以及是否设置和如何设置“限制中间密封圈区运动幅度的部件”都会直接影响到技术方案的整体技术效果,因此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内容不清楚,且不能实现其表述的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说明书所述,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灵敏度高、转换功能强、抗疲劳能力强的单向阀,无论是发动机在高速,还是低速,都能实现对尾气进行补气。为此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是:产品的核心部件阀门是一件很薄的弹性极好的金属片,中间是密封圈区,其与外层固定圈区之间由一道或一道以上的环形结构连接,环形结构是对称半圆环形、半圆形、环蛇形或圆形等形式。相对于外圈而言,中间密封圈区可以沿中心轴线上下移动,在一定的正面压力和阀门本身的环形结构的作用下,阀门中间的密封圈区紧贴阀芯中间通孔,将阀芯通孔两侧空气隔绝,当阀门一侧出现负压时,高压气体便通过阀芯的中间通孔将阀门中间的密封圈区顶开,如此往复,实现气体的单向流动,同时,阀门的主要变形区是环形结构,在外力作用下,变形区呈正弦变化,使密封圈区与阀芯孔口外侧壁呈柔性贴合,环形结构不仅起中间密封圈区与外侧固定圈区之间的连接、固定、复位作用,也是阀门的主要弹性变形区。再辅以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已经包括了有关理解和实现本专利的全部技术内容,构成了一份完整的说明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
第二请求人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与第一请求人相同,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在此不再赘述。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2-1至证据2-2-11用于证明袁文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产品专利号为200620058170.6的二次进气补气阀,证据2-3中“原告胡三杰诉称:2006年4月26日,原告申请‘高频单向补气阀’实用新型专利,后因资料收转原因,原告于2008年4月重新申请,并于2009年5月20日、12月30日分别获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证明2006年4月26日申请的专利与本专利产品结构相同,上述证据证明本专利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查:
证据2-2-1至证据2-2-3证明袁文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作为佛山南海奥德机电设备厂的销售经理,与南海奥德机电设备厂签署销售协议,负责销售申请号为200620058170.6的二次进气补气阀产品;证据2-2-4至证据2-2-11均盖有“佛山市南海奥德机电设备厂”的印章,证据2-3为(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79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进一步证明佛山南海奥德机电设备厂作为卖方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了申请号为200620058170.6的二次进气补气阀产品这一销售事实;但是证据2-3中“原告胡三杰诉称:2006年4月26日,原告申请‘高频单向补气阀’实用新型专利,后因资料收转原因,原告于2008年4月重新申请,并于2009年5月20日、12月30日分别获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仅能证明以上提到的于2006年4月26日申请的、名称为“高频单向补气阀”的实用新型专利即为申请号为200620058170.6的二次进气补气阀。由于上述申请并未公开,该申请的具体技术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故仅由证据2-3中专利权人的上述陈述并不能证明专利权人于2006年4月26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本专利结构相同,也就无法证明证据2-2-4到证据2-2-11提到的公开销售的“二次进气补气阀”与本专利结构相同。故第二请求人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就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因此,合议组对第二请求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无效理由都不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082004582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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