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70
决定日:2011-01-27
委内编号:4W1003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18255.7
申请日:2004-05-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金光
参审员:张晓飞
国际分类号:C12P 7/44,C12R 1/44,C07C 55/02,C07C 51/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18255.7,申请日为2004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专利权人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以C9~C18的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通过生物法转化为相应的正长链二元酸;
对反应液进行预处理,以除去其中的菌体及残留烷烃或脂肪酸,得到二元酸清
液,然后进行酸化结晶,酸化结晶液再经板框压滤得到二元酸粗品;
将得到的二元酸粗品通过采用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装置在高真空条件下精制,包括
用刮膜蒸发器在真空10~600Pa,温度120~250℃条件下除去轻组分,然后在真空3~100Pa,温度180~240℃条件下使用短程蒸馏装置除去重组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法为发酵法。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发酵法所使用的菌种为热带假丝酵母
(Candida Tropicalis)。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底物的烷烃或脂肪酸的加入采用补加的方式。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底物的烷烃或脂肪酸的补加方式如下:当菌体生长光密度大于0.6时,开始补加5~10%的烷烃或脂肪酸,其后补加烷烃或脂肪酸控制发酵液中底物浓度为2~10%。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发酵过程中还补加二次碳源。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碳源为葡萄糖或蔗糖。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底物的正烷烃或脂肪酸是单一的烷烃或脂肪酸,或者是混合的烷烃或脂肪酸。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中发酵液的预处理包括将发酵液加碱调节pH至8~12,加热至60~100℃,然后利用破乳分层静置法、离心法或膜过滤法去除发酵液中的菌体及残留的烷烃或脂肪酸。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膜过滤所使用的膜是有机膜或无机膜,形式是超滤膜或微滤膜。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膜过滤的入膜压力控制在0.1-0.7Mpa,出膜压力控制在0.0-0.4Mpa。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中经预处理得到的二元酸清液加入活性炭脱色。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中活性炭的加量为最多5%,脱色的温度为60~95℃,时间为20-180分钟。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的酸化结晶包括将脱色液加热至60~100℃,用酸调节pH至2~5进行酸化结晶。”
针对上述专利权,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 143264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7月30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2:WO 00/17380,公开日为2000年3月30日,英文复印件共29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 139962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2月26日,复印件共22页;
证据4:北京化工大学项目目录以及第35、36项技术简介和记载有“高纯度月桂二酸分离技术”等《可推广技术成果项目汇编》,复印件共5页;
证据5:“分子蒸馏提纯α-亚麻酸的研究”,化学工业与工程,第21卷第1期,2004年1月,第25-28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6:“用分子蒸馏技术精制二聚酸的研究”,广东化工,1993年第1期,第22-24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7:公开号为CN 107195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3年5月12日,复印件共12页。
证据8:“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研究进展”,生物工程进展,2002年,第22卷第2期,第66-69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9:专利号为94100594.1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0月25日,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
(1) 证据1(说明书第4-5页等)公开了热带假丝酵母H-12-112菌株能够从C11-C18的各种单一正烷烃和混合正烷烃,尤其是正十四烷烃(nC14),高产出地生产相应链长的二羧酸,以及发酵结束后进行预处理内容。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9-18行、第1、16、19页)公开了利用热带假丝酵母由脂肪酸生产正长链二元酸的方法,包括菌种培养、补加碳源,所述的二元酸含碳为9以上,并给出了DC14、DC18的例子。证据3(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7页第1和2段、第8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采用刮膜蒸发、短程蒸馏装置在高真空条件下精制有机酸的方法。权利要求1的主题及步骤一、二由证据1、2公开,步骤三由证据3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分子蒸馏技术可用于精制高纯度月桂二酸,同时采用刮板薄膜蒸发器和/或短程蒸馏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证据3、4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分子蒸馏技术应用到C9-C13、C15-C18的二元酸。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证据5、6公开了聚二酸、亚麻酸利用分子蒸馏法分离纯化的精制工艺,二聚二酸、亚麻酸的沸点分别是280-350℃、230℃,与二元酸的沸点205-245℃很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并结合证据5、6的教导,通过有限次试验不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5或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证据1或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7公开了当菌种浓度达到7-12%(湿菌重)时,补加一定量的正构烷烃和乳化剂,而使用分光光度法测量菌体OD值是测定发酵液菌体浓度的本领域常用方法,同时,证据1公开了菌体生长期的底物浓度“正烷烃含量为10-20%(V/V)”,发酵期间“在适当时间补加正烷烃,使发酵液中正烷烃浓度始终>5%(V/V),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通过有限次试验确定类似菌株所补加的权利要求5中所述的5~10%的底物浓度,所以结合证据7得出权利要求5是显而易见的。证据7公开了蔗糖是热带假丝酵母主要碳源,记载了其适宜含量,同时在发酵过程中补加碳源,维持细胞生长是已知的,因此,结合证据7,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发酵过程中进行补加二次碳源,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证据8公开了蔗糖、葡萄糖或其他碳源也可以作为二次碳源并促进细胞生长,提高二元酸产量,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中所述烷烃是单一或混合烷烃的特征被证据1、证据8或证据9公开;同时由于脂肪酸是本专利菌种的公知的又一种能产二元酸的底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底物也可以是单一的脂肪酸或混合的脂肪酸,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对发酵液的处理包括,加碱、加热、破乳分层以及离心或膜过滤去处残油及菌体层;另外pH值和加热的具体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有限次试验很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压滤方法,压滤方法即为本专利的膜过滤,二者仅是称呼上的区别,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膜过滤有超滤膜或微滤膜,也可以分为有机膜或无机膜,因此,根据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权利要求10的方法处理发酵液,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附加了入膜压力、出膜压力的特征,然而,根据本领域公知的膜过滤的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地可以根据不同二元酸选择不同的过滤膜及相应的入膜压力与出膜压力,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将二元酸清液加入适量活性炭脱色处理,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所述脱色温度和时间,同时本领域公知发酵后期活性碳的用量一般为5-20%,还可以根据产品颜色来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脱色液加热至60-70℃,以及进行酸化结晶,虽然没有公开将pH调节到2-5,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有限次试验就能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精制步骤,说明书仅给出了使用上述精制方法精制C9-C11混合正烷烃底物所得二元酸的例子,据此不能确定该蒸馏方法同样可以用于其他的以诸如C12-C18以及脂肪酸为底物所得的正长链二元酸的精制,因此权利要求1中涉及以诸如C12-C18以及脂肪酸为底物所得的正长链二元酸的精制的技术方案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对于精制步骤中的真空、温度条件数值范围,仅根据实施例22和实施例23所公开的真空度和温度值是无法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数值范围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提交了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 2010年6月29日”的证据2复印件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1页,以及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章的证据5、6、8的复印件和如下证据: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6月24日出具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09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10:《分子蒸馏技术》,杨村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1-35页,复印件共41页;
证据11:专利号为00114432.4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25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12:公开号为CN 10100345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7月25日,复印件共27页;
证据13:公开号为CN 173568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2月15日,复印件共19页;
证据14:授权公告号为CN 1048754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26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15:授权公告号为CN 1053470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14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16:授权公告号为CN 1186452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26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17:“长链二元酸项目状况”,共35页。
请求人认为:
(1)长链二元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中间原料,请求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长链二元酸生物合成法技术成功进行产业化具有深远意义,获得了中科院、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参见证据17)。
(2)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本质是用热带假丝酵母发酵生产长链二元酸,其发酵底物的选择、发酵菌种的选择、发酵工艺的优化、分离提取的方法与证据9、证据14、证据15、证据16、证据2所公开的方法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在精制过程中使用了“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装置”。证据10记载了分子蒸馏技术常用于分离常规蒸馏不易分离的物质,特别适宜于高沸点、热敏性物质,并且两种物质分子量大于30即可获得有效分离(参见证据10第14-19页)。长链二元酸是一种高沸点、热敏性物质,并且其与底物烷烃之间分子量的差距至少50以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由证据10记载的分子蒸馏技术原理,获得将二元酸粗品采用分子蒸馏技术精制的技术启示。另外,证据4公开了分子蒸馏法精制月桂二酸,给出了使用分子蒸馏法精制其他高沸点C9-C13、C15-C18的二元酸的技术启示;证据3公开了利用两个或多个分子蒸馏步骤,提纯包括一元羧酸、二元羧酸在内的有机酸的技术方案,从而给出了利用多步分子蒸馏方法精制二元有机酸的启示。证据5和证据6分别公开了采用刮膜式和刷膜式分子蒸馏技术精制聚二酸、亚麻酸(沸点分别是280-350℃、230℃)。因此,由上述分子蒸馏技术原理以及其在精制高沸点、热敏性有机化合物中的大量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分子蒸馏法精制二元酸。并且,结合证据10(参见第三章第3.2节)或证据5以及证据3的记载来看,“刮膜蒸发、短程蒸馏装置”均是现有技术已知的、常用的设备装置,同时,证据3、证据11、证据12、证据13还显示刮膜蒸发、短程蒸馏两步法连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常采用的技术方法。证据10提供了分子蒸馏参数计算公式和方法(参见证据10第20-34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地根据所分离的目标产物,计算出各个蒸馏步骤所需的温度和压力。本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温度和压力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能推导出经过权利要求1中步骤一和二的发酵和结晶纯化就可以得到纯度最高达到98.15%的二元酸产品,无需进行步骤三;由于分子蒸馏法需要大型昂贵仪器,要求超真空、高温的反应条件,其过程需要消耗大量能源,不符合节能减排的技术要求,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4)实施例22和23为利用刮膜蒸发、短程蒸馏装置精制二元酸,然而,实施例22所使用的原料是膜过滤的,不是酸化结晶、板框压滤的。实施例1-9、11-18、24-32利用酸化结晶获得了收率达95%、纯度达98.15%的高纯二元酸,这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经步骤二后获得二元酸粗品的描述相矛盾。说明书实施例提供的经刮膜蒸发、短程蒸馏精制的是以C9-C11烷烃为原料生产的二元酸,没有C12-C18或脂肪酸为原料制备的二元酸的分子蒸馏方法精制的实施例,也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
2010年07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2010年06月07日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使用C9-C18脂肪酸为底物,利用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对二元酸粗品进行精制,其中刮膜蒸发器在真空10~600Pa,温度120~250℃条件下除轻组分,然后在真空3~100Pa,温度180~240℃条件下使用短程蒸馏装置除去重组分。证据3公开的是有机酸水溶液的提纯方法,而本专利待提纯的是二元酸固体而非水溶液,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启示将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方法用于精制二元酸粗品;证据4仅提及可采用分子蒸馏法精制月桂二酸,没有给出具体工艺条件;证据5和证据6中所提纯的有机酸与本专利不同,方法和条件也有很大差异。因此,证据3-6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本专利还取得了包括良好热稳定性在内的诸多有益效果。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2010年09月0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1日的补充意见及其证据于2010年09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并主张证据8也作为反证使用,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山东翰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和股东情况,复印件共2页;
反证2:雅虎金融网页,打印件2页;
反证3:CCG网页,打印件3页;
反证4:“积极发展生物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时报,2009年6月15日,第108期,共1页;
反证5:国家“十五”攻关项目专家鉴定意见,2003年8月2日,复印件共1页;
反证6:新民周刊,2010年第34期,封面页、出刊信息页和第48-55页,复印件共10页;
反证7:《生物工程设备》,梁世中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年2月,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202页、第207-210页、第228-229页,复印件共9页;
反证8:《生物分离工程》,孙彦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信息页、第109页、第112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9:授权公告号为CN 1088055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复印件共8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以C9~C18的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通过生物法转化为相应的正长链二元酸;
二、对反应液进行预处理,以除去其中的菌体及残留烷烃或脂肪酸,得到二元酸清液,然后进行酸化结晶,酸化结晶液再经板框压滤得到二元酸粗品,所述预处理包括将发酵液加碱调节pH至8-12,加热至60-100℃,然后利用膜过滤法去除发酵液中的菌体及残留的烷烃或脂肪酸;
三、将得到的二元酸粗品通过采用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装置在高真空条件下精制,包括用刮膜蒸发器在真空10-600Pa,温度120-250℃条件下除去轻组分,然后在真空3-100Pa,温度180-240℃条件下使用短程蒸馏装置除去重组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法为发酵法。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发酵法所使用的菌种为热带假丝酵母
(Candida Tropicalis)。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底物的烷烃或脂肪酸的加入采用补加的方式。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底物的烷烃或脂肪酸的补加方式如下:当菌体生长光密度大于0.6时,开始补加5-10%的烷烃或脂肪酸,其后补加烷烃或脂肪酸控制发酵液中底物浓度为2-10%。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发酵过程中还补加二次碳源。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碳源为葡萄糖或蔗糖。
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底物的正烷烃或脂肪酸是单一的烷烃或脂肪酸,或者是混合的烷烃或脂肪酸。
9、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膜过滤所使用的膜是有机膜或无机膜,形式是超滤膜或微滤膜。
10、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膜过滤的入膜压力控制在0.1-0.7Mpa,出膜压力控制在0.0-0.4Mpa。
11、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中经预处理得到的二元酸清液加入活性炭脱色。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中活性炭的加量为最多5%,脱色的温度为60-95℃,时间为20-180分钟。
1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的酸化结晶包括将脱色液加热至60-100℃,用酸调节pH至2-5进行酸化结晶。”
专利权人认为:
(1)证据17与本案无效请求理由无关,而且其所陈述的内容也并非事实(参见反证1-6)。
(2)本专利方法能够在产业中应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C9-C18脂肪酸为底物;②将发酵液加碱调节pH至8-12,加热至60-100℃,然后利用膜过滤法去除发酵液中的菌体及残留的烷烃或脂肪酸;③粗品通过采用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装置在高真空条件下精制,包括用刮膜蒸发器在真空10-600Pa,温度120-250℃条件下除轻组分,然后在真空3-100Pa,温度180-240℃条件下使用短程蒸馏装置除重组分。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权利要求1限定条件下使用膜过滤法去除以C9-C18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的发酵液中的菌体及残留的烷烃或脂肪酸,得到相应正长链二元酸粗品,实现生物法生产二元酸的工业化,同时,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条件下通过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精制得到相对应的正长链二元酸精制品。反证7和反证8表明膜过滤不同于压滤;证据2、未记载和提示区别特征②和③;证据3未记载和提示区别②,对于区别③,其虽然公开了提纯方法中包括两个蒸馏步骤,但其明确提出该方法用于有机酸溶液的提纯,具体实例为常温下为液体的乳酸,而本专利提纯的是二元酸固体粗品,所述精制是在固体二元酸粗品熔融状态下进行的,蒸馏条件与证据3也是不同的;证据4即使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其也未给出具体分离条件以及区别特征②和③;证据5未提及区别特征②,且蒸馏条件不同于区别特征③;证据6未具体说明长链二元酸精制中的应用以及精制条件;其它证据未对膜过滤同时去除菌丝体及烷烃或脂肪酸底物给出任何启示,也没有记载先刮膜蒸发然后短程蒸馏精制,更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③的具体工艺参数。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证据3的结合、证据1至证据4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及证据5或证据6的结合以及请求人采用的其它证据组合均具备非显而易见性。此外,生物法合成长链二元酸时精制提纯是一个难题(参见反证9);请求人的证据8记载了离心和过滤难以除尽菌体,因此长链二元酸生产中菌体发酵液的分离是实现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实质困难所在;权利要求1中采用膜过滤方法处理发酵液,仅需一步分离即可将油相底物和菌丝体完全去除,直接得到澄清滤液,不仅解决了本领域未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还取得了工序简单、分离彻底、避免产物收率低、生产效率高的技术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另外,本专利的精制产品具有优良的热稳定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请求人就其不支持的主张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此外,酸化结晶、板框压滤是化工领域的常规操作,而且证据8也表明,在长链二元酸的精制过程中,这些操作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因此,说明书未对这些内容进行具体说明,也不会影响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0年10月14 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 12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了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意见陈述和如下证据:
证据18:《膜分离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刘茉娥等编著,2001年4月,第1、2、22、39、217页的复印件共5页,及书籍原件;
证据19:《发酵工程实验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陈坚等编著,2004年3月,第139-141、199-201页的复印件共6页,及书籍原件;
证据20:《化工百科全书》第3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93年3月,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1037-1067页,复印件共33页;
证据10’:《分子蒸馏技术》,杨村等编著,2004年1月,书籍原件两份。
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8-11、13因引用了权利要求2而导致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方式。(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膜过滤,权利要求1中选用膜过滤的技术为公知常识证据18或反证7、8所公开。证据18《膜分离技术》第2页公开了超滤UF压力差为0.1~1MPa,及截留和透过组分,第22页介绍了高分子膜材料-即有机膜材料,第39页介绍了无机膜材料,第217页介绍了超滤膜技术公开了陶瓷膜材料;反证7中公开了“生物工业中常用的膜分离过程有反渗透、超过滤和微过滤等,这三种分离方法的原理相同,都是以压力差为推动力,只是所用膜的孔径不同,截留粒子的大少不同”;反证8公开了“生物分离过程常用的膜分离技术为超滤、微滤和反渗透,为实现高效率的膜分离操作,对膜材料有如下要求:……满足实现分离目的的各种要求,如对菌体细胞的截留,对生物大分子的通透性或截留作用等”。关于分子蒸馏,证据10或证据10’公开了分子蒸馏法的技术原理(参见第14-19页)以及不同产品使用分子蒸馏的操作条件的表格(参见第18页),给出了分子蒸馏真空度和实际操作温度范围(参见第16页)以及工业化应用实例(参见第80页);证据20公开了DC9、DC10、DC11的脱羧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证据10或证据10’可以获得使用分子蒸馏法提纯二元酸需要调整温度与压力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公知常识证据20对压力、温度进行选择。关于使用光密度OD法测定菌体生长密度和在发酵过程中分批补料,由证据19可知已经是本领域的惯常手段。针对权利要求1中三个步聚,证据1与证据2公开了第一个步骤,步骤二由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18)或反证7或反证8公开,证据3-6、11-13公开了第三个步骤。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0:“超滤膜提纯DC1:13发酵产品的工艺研究”,刘树臣等,膜科学与技术,1991年6月第11卷第1,2期,复印件共10页。
合议组当庭将双方提交的上述文件分别转送给对方,并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1-13和授权文本中的说明书全文为基础进行审理。鉴于本专利是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关于创造性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过程中确定的事实如下:(1)专利权人对证据4、4’、12、13、16的公开日期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据18是公知常识,对其他证据无异议。(2)请求人放弃证据17,对反证10的提交期限有异议,对反证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反证2-6的关联性有异议。(3)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请求人当庭确定的无效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如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依据是证据15;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对权利要求1的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或证据14)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或证据14)与证据2和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11或证据12或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其中公知常识证据有证据18、证据10、证据10’、证据20、反证7、反证8。对权利要求2、3、4和9-13,其证据结合方式同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5、6,在上述证据结合方式的基础上再结合证据7;对权利要求7,再结合证据8;对权利要求8,再结合证据8或证据9。(4)专利权人坚持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5)双方均认为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点与专利权人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一致,且pH值和温度是区别点;请求人认为温度与pH值的选择是常规选择,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完成,并被证据14的说明书第3页第12行公开。(6)双方均认为膜过滤技术在化工领域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3日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重申了口头审理中的意见。专利权人认为:(1)关于证据:①证据4’中,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作为一个高等院校的科技网站,为其信誉和网站严肃性考虑,不会将他人提交的信息不经审核即向公众发布,其中所示的提交日期应当为科技成果拥有者向科技处网站提交相关信息的日期,而不是该信息向公众公布的时间;证据13的国际公开日也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4’和证据13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②由于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8-20,在评价本专利的所有证据组合中均引用了上述证据中关于膜分离技术的内容,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组合和新的具体事实依据,专利权人对此应当享有提交反证以支持其主张的权利,因此反证10应当作为本案的证据,同时由反证10可看出,在申请日前,在长链二元酸生产领域存在膜分离技术不适用发酵液分离的反面教导。(2)对于膜分离技术∶①请求人所提交的所有证据中均没有给出将膜分离技术应用于同时含有菌体、乳化剂和油相烷烃等多种成分的长链二元酸发酵液分离的启示,更没有给出使用本专利具体膜分离条件的教导和启示,相反,反证9就生物氧化方法制取长链二元羧酸指出“从发酵液中提取精制得到纯度较高的产品,利用常规方法如过滤、离心、结晶、膜分离等进行精制提纯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反证10记载的内容表明,申请日前,虽然超滤技术在长链二元羧酸分离提纯领域有所应用,但仅用于已经进行了多次菌丝体去除处理步骤的上清液的分离,如果上清液中菌丝体含量超过3g/l,必须先用板框压滤将其除去,这一内容印证了反证9指出的使用膜分离法从发酵液中进行长链二元羧酸的分离精制是非常困难的事实,因此,反证9和10表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认为膜分离技术不能用于长链二元羧酸发酵原液的分离。②证据8记载了从发酵产物中工业化分离长链二元酸过程中,由于发酵液中存在乳化剂,直接用离心和过滤的方法很难除尽菌体(参见证据8第68页右栏第二段);反证9中记载了发酵液粘稠,菌体颗粒微小,过滤除菌非常困难,给操作带来了很大麻烦,而且滤饼粘稠不易滤干,产品损失大,收率不高,由证据8和反证9的上述记载可知,长链二元酸生产中的菌体发酵液的分离一直是实现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困难所在,而本专利通过膜分离技术将发酵液中的菌体、乳化剂、残留的烷烃或脂肪酸同时去除,直接得到澄清的二元酸滤液,相对于证据1、9、14、15中静置、残油回收、压滤来说,工序不仅简单,而且残留发酵底物及菌丝体均分离彻底,避免了由于水相被分出和菌丝体层夹带所导致的目的产物回收率降低,同时无需长时间静置处理,生产效率也得到显著提高。总之,本申请中采用膜过滤能够同时将发酵体系中的烷烃、菌体和二元酸发酵液进行分离,无需在加碱加热破乳分层后进行静置,节约了生产时间。对于分子蒸馏技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就分子蒸馏技术在长链二元羧酸的精制中的使用给出任何教导,更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分子蒸馏精制条件。此外,应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精制步骤,能有效去除残糖、蛋白、杂酸等有机杂质,得到高热稳定性的聚合级精制产品。
2010年12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和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1:《生化分离工程》,严希康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教材出版中心出版,2007年1月,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77-78页和第83页,复印件共5页,以及书籍原件;
证据22:《环境工程化学》,赵由才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化学与应用化学出版中心出版,2005年2月,封面页、出版信息页、前言、第220-221页,复印件共3页,以及书籍原件;
证据23:“膜分离发酵液中有机酸”,姚明勤等,化工科技动态,1992年,第7期第5-8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24:“膜分离技术在发酵液领域中的应用”,曾坚贤等,水处理技术,2003年12月,第29卷第6期第311-314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25:“膜分离技术的应用”,何旭敏等,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3月,第40卷第2期第495-502页,复印件共8页;
证据26:“超滤膜分离技术在头孢菌素C提纯中的应用”,李春艳等,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01年,第32卷第11期第497-499页,复印件共3页。
另外,请求人还提交了专利权人的反证9和反证10作为证据。
请求人除陈述了其在口审时的意见外,还提出:(1)新证据21-26是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而作出的,是可以被接受的。(2)证据21和证据2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其能够证明膜过滤法在申请日前是化工领域的常用方法,同样也是生物工程领域中预处理发酵液的常见技术方法;膜过滤技术无论在生化分离领域的预处理或是精制过程中都不是需要克服技术偏见或技术障碍的技术方案;另外,期刊类文献证据23-26也能表明膜过滤技术为公知常识,广泛应用于生物发酵液领域特别是发酵液的预处理和精制过程中。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和修改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审查指南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本案中,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4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授权文本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9中的“破乳分层静置法、离心法去除发酵液中的菌体及残留的烷烃或脂肪酸”的技术方案;将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9记载的“膜过滤法去除发酵液中的菌体及残留的烷烃或脂肪酸”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8-11、13中引用了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8-11、13因引用了权利要求2而导致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8-11、13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将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2、9,权利要求8、2、9,权利要求10、2,权利要求11、2,权利要求12、2、9,权利要求14、2、9分别进行了合并式修改。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第3页第27行记载了本发明生产长链二元酸的方法,其中第一个步骤即为以C9~C18的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通过微生物发酵法转化为相应的长链二元酸,权利要求4、8-11、13中所限定的处理步骤均是在此微生物发酵基础上进行的后续步骤;而且“微生物发酵法”的技术特征已经包含在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中,因此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8-11、13中加入微生物发酵法的特征不会导致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8-11、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33条和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4日提交的修改文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无效阶段申请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基于此,合议组确认并在口头审理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的审查文本如下: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在上述审查文本认定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据请求人当庭确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范围进行审查。
3、关于证据
对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未提出异议的证据以及反证,本案合议组核实后也予以认可。对于证据中涉及中文译文的部分,双方对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予以认可,且在使用相应证据时引用相应译文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和还未转送的证据,见如下论述。
(1)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4’、12、13、16的公开日期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据18是公知常识。
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2004年1月8日的提交日和2001年分子蒸馏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信息均显示证据4的公开日期;证据4’中从技术成果发布登记表可看出是即时发布的,因此2004年1月8日的提交日期应当为公开日期;证据12公开日期可以参见其原母案公开日;证据13公开日期可以参见其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证据10与证据10’原件书籍是同一版次,区别仅在于印刷时间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4由北京化工大学项目目录中的第35和第36项、以及北京化工大学可推广技术成果项目汇编中的“分子蒸馏技术”和“分子蒸馏在化学工艺中的应用”资料组成,对于其中记载的项目第35、36项的提交日期2004年1月8日和2001年分子蒸馏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相关信息,由于仅根据证据4不能明确“提交日期”指示的是提交至何处的日期,仅根据该日期尚不能证明证据4的内容在所述日期就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公开状态,因此不能作为该证据的公开日期;而对于获奖信息,也没有证据表明即使是在该获奖日时所获奖项的具体技术内容就已为公众所知,因此该信息也不能用于证明证据4相关内容在所述日期已被公开。2)证据4’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6月24日出具的公证书,尽管在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技术成果发布登记表中有成果发布的按钮,但是并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按钮表示的是成果提交人自行即时发布,因此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高纯度月桂二酸分离技术”资料的提交日期2004年1月8日是该项技术内容的网络公开日期。3)证据12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7月25日,证据13的公开日期为2006年2月15日,证据16的公告日期为2005年1月26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现有技术。另外,证据12是申请号为200710086157.0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并非是其原母案03924598.1的公开文本,况且其母案申请的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26日,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不能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证据13是申请号为200380107826.8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并非是其国际公布文本,而且其国际公开文本的公开日期(2004年5月13日)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4)证据10为书籍复印件,虽然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0’来证明其真实性,但证据10’与证据10出版信息页所显示的印刷时间不同,证据10显示的印刷时间为“2003年1月北京第1次印刷”,证据10’记载的印刷时间为“2004年1月北京第2次印刷”,证据10’并非证据10的原件。因此,无法确定证据10的真实性。5)证据18是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膜分离技术》,从其内容编排上看,该书籍系统地介绍了关于膜分离技术的原理、过程、应用和所使用的膜材料等技术内容,是一本供本领域研究人员、大专院校、生产技术人员等人员参考的技术手册类书籍,属于公知常识类证据。
另外,请求人还主张当庭提交的证据19、证据20和证据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一方面专利权人对上述主张未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合议组经核实认为,证据19是一本系统介绍发酵工程实验技术的专著,可供从事发酵工程、生化工程等的高校师生和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阅读使用和参考,证据20是一本化工百科全书,证据10’系统介绍了分子蒸馏技术的基本原理、工艺过程及设备等,为该领域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提供重要的参考。基于此,合议组亦认可将证据19、证据20、证据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1-26,请求人认为其是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而作出的,可以被接受。对此,合议组认为: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于2010年10月14日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口审时答复,2010年12月1日口审如期举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补充证据,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因此针对专利权人的合并式修改,合议组已经给予请求人提交补充证据和充分陈述意见的时间和机会。此外,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已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庭后提交的证据合议组将不再考虑。因此,对于请求人庭后提交的证据21-26,本案合议组不予接受,也不再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本决定对请求人依据证据21-26所陈述的意见也不予评述。
(2)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
请求人对反证10的提交期限有异议,对反证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反证2-6的关联性有异议。
专利权人认为:反证10是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8-20而提交的,应当被采用;反证5是专家认证意见,与本案在技术内容上存在关联;反证1-6用于回应请求人提出的非无效理由。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案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包括了合并方式,合议组要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发表意见,请求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陈述的意见中,引用了当庭提交的证据10’、证据18、证据20所记载的内容,例如使用证据18来证明膜过滤技术为公知常识,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证据内容当庭提交用于证明在申请日前在长链二元酸生产领域存在膜分离技术不适用发酵液分离的反面教导的反证10,其提交时机并无不妥,因此合议组对反证10予以接受。2)从形式上看,反证5是“新型长链二元酸的研制及产业化中关键技术”专家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没有其它佐证证明的情况下,合议组无法确认该反证5的内容真实性,因此,本案中对反证5不予采信。3)专利权人未具体说明反证1、2-4、6与本案中请求人所述无效理由的关系,合议组对于反证1、2-4、6不予考虑。
另外,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可反证7和反证8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经合议组核实,反证7和8均为高等学校专业教材,合议组对于当事人双方的上述确认予以认可,反证7和反证8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以C9~C18的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通过生物法转化为相应的正长链二元酸;第二步、对反应液进行预处理,以除去其中的菌体及残留烷烃或脂肪酸,得到二元酸清液,然后进行酸化结晶,酸化结晶液再经板框压滤得到二元酸粗品,所述预处理包括将发酵液加碱调节pH至8-12,加热至60-100℃,然后利用膜过滤法去除发酵液中的菌体及残留的烷烃或脂肪酸;第三步、将得到的二元酸粗品通过采用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装置在高真空条件下精制,包括用刮膜蒸发器在真空10-600Pa,温度120-250℃条件下除去轻组分,然后在真空3-100Pa,温度180-240℃条件下使用短程蒸馏装置除去重组分。权利要求2-13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所依据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为证据1或14。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1公开了以C11-C18正烷烃为底物,通过微生物发酵法将其转化为相应的正长链二元酸(尤其是十四碳二羧酸)的方法,其中所使用的微生物为热带假丝酵母,当菌体生长光密度达到0.5以后,以产酸为主,发酵开始后在适当时间补加一定量的正烷烃,控制发酵液中正烷烃浓度保持>5.0%(V/V),发酵结束后,加入适量水,加碱加热进行破乳分层,上层残油回收再用,放出中间清液,下层菌体层进行压滤或离心得到清液,合并清液,加入适量活性炭在85-90℃脱色30分钟,除去活性炭后,脱色液加热至60-70℃,进行酸化结晶,压滤,烘干得到白色二元酸结晶(参见摘要,说明书第4页第13行-第5页第15行)。
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使用的底物是烷烃或脂肪酸,证据1使用的底物是烷烃,未记载底物还可以是脂肪酸;(2)权利要求1对加碱加热步骤中的pH值和温度作了具体限定,而证据1仅记载了加碱加热,没记载具体数值;(3)在加碱加热破乳之后的预处理中,权利要求1采用了膜过滤法,而证据1采用了压滤过滤法或离心法;(4)在经酸化结晶得到二元酸产品后,权利要求1还在一定的真空、温度条件下进行了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精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同样涉及以热带假丝酵母为发酵菌株生产二元酸的方法,其中公开了底物可以是脂肪酸、脂肪酸酯或烷烃,并提供了以十八碳脂肪酸(油酸)生产二元酸的实例(参见证据2译文),证据2给出了以热带假丝酵母为发酵菌株生产二元酸时以脂肪酸为底物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已经给出了对发酵液进行加碱加热预处理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pH值为8-12、温度为60-100℃的处理范围是加碱加热处理的常规选择参数范围,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可以想到用膜过滤进行结晶前预处理。证据18记载了包括超滤、微滤在内的膜分离技术目前已有大规模的工业应用,普遍用于化工……等领域,超滤和微滤相当于过滤技术,用以分离含溶解的溶质或悬浮微粒的液体(参见证据18第1页最后1段),超滤UF截留组分10-200埃大分子溶质(参见证据18第2页表中记载的超滤UF基本特性);反证8也记载了超滤(UF)和微滤(MF)的筛分特性,并提示了微滤广泛用于菌体的分离和浓缩(参见反证8第109页第5.1.2节和第112页第5.2.1节)。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使用膜过滤法去除发酵液中的菌,进行结晶前预处理,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公知常识性证据10’教导了分子蒸馏作为一种液-液分离技术,日益广泛地应用于产品的提纯,如亚油酸、鱼油乙酯、天然生育酚等,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想到采用分子蒸馏技术在熔融状态下来去除二元酸粗品中的杂质,进一步精制二元酸产品。对于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具体温度和真空条件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要纯化的具体物质来确定具体的参数条件。至于采用多次分子蒸馏,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证据10’第80页所列举的工业应用实例中也采用了多次分子蒸馏,另外刮膜蒸发器、短程蒸馏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常规采用的装置。区别技术特征(4)同样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组合还包括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与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针对这种结合方式,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1)-(3),如前所述,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证据3公开了采用刮膜蒸发、短程蒸馏装置经过两级分子蒸馏过程精制提纯有机酸水溶液的方法,有机酸包括一元羧酸、二元羧酸和多元羧酸(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1-2行,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4页倒数第1段)。结合证据3的上述启示和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利用证据3公开的分子蒸馏精制过程来精制提纯本申请中的二元酸粗品,并根据要纯化的具体物质来确定具体的参数条件。区别技术特征(4)同样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的生物发酵法、菌种为热带假丝酵母(Candida Tropicalis)、补加底物的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作为底物的烷烃或脂肪酸的补加方式的特征,即当菌体生长光密度大于0.6时,开始补加5~10%的烷烃或脂肪酸,其后补加烷烃或脂肪酸控制发酵液中底物浓度为2~10%。证据7公开了当菌种浓度达到7-12%(湿菌重)时,补加一定量的正构烷烃(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11行),而使用分光光度法测量菌体OD值是测定发酵液菌体浓度的本领域常用方法,同时,证据1公开了当菌体生长光密度达到0.5以后,在发酵期间补加正烷烃,使发酵液中正烷烃浓度始终>5%(V/V),对于补加前烷烃的浓度,在发酵液中底物烷烃的终浓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确定补加入体系中的底物烷烃或脂肪酸的浓度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证据1实施例5中所补加的正十四烷烃的浓度8%也在此常规范围内,而且从说明书的记载来看,加入上述浓度范围的底物,除了取得预期中的使得发酵液中底物保持一定浓度外,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特征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了发酵过程中还补加二次碳源的特征;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所述二次碳源为葡萄糖或蔗糖的特征。证据1公开了以蔗糖为假丝酵母菌发酵碳源的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行),证据7也公开了蔗糖是假丝酵母菌生长繁殖的碳源,对于葡萄糖,证据8公开了葡萄糖也能够作为发酵法生产二元酸的碳源,另外,在发酵领域,在发酵过程的适当时期,补加碳源、氮源或其他发酵必须基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内容得出权利要求6和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和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了作为底物的正烷烃或脂肪酸是单一的烷烃或脂肪酸,或者是混合的烷烃或脂肪酸。证据1在公开上述内容的同时,还公开了使用所述菌株和发酵方法可以生产从C11-C18的各种单一和混合二羧酸(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6-17行),即以单一正烷烃和混合正烷烃生产出相应的长链单一二元酸和混合二元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很容易想到底物也可以是单一的脂肪酸或混合的脂肪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膜过滤所使用的膜是有机膜或无机膜,形式是超滤膜或微滤膜的特征。然而,膜材料有有机膜和无机膜,形式有超滤膜和微滤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上述特征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作为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膜过滤的入膜压力控制在0.1-0.7Mpa,出膜压力控制在0.0-0.4Mpa的特征。公知常识性证据反证8公开了超滤操作压力一般为0.1-1.0MPa,微滤操作压力一般为0.05-0.5MPa(参见反证8第109页第5.1.2节),因此权利要求10中入膜压力控制在0.1-0.7Mpa的特征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另外,在入膜压力一定的情况下,出膜压力是利用常规方法可以直接测定得到的,因此出膜压力控制在0.0-0.4Mpa的特征同样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的步骤二中经预处理得到的二元酸清液加入活性炭脱色的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活性炭的加量为最多5%,脱色的温度为60~95℃,时间为20-180分钟。证据1在公开上述加入活性炭脱色的同时,还公开了上述脱色温度和时间,与权利要求12的不同之处在于,证据1中活性炭的加量为适量。然而,在证据1公开了加入适量活性炭脱色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即能确定活性炭的加量范围,上述特征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加热至60~100℃,用酸调节pH至2~5的酸化结晶特征。证据1公开了加热温度为60-70℃,虽然其没有记载将pH调节到2-5,但证据1提示了进行酸化结晶,在此提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即可确定上述酸化pH范围,权利要求1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以证据1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14同样涉及以假丝酵母菌生物发酵法生产二元酸的方法,其中公开了以C11-C18正烷烃为底物,通过微生物发酵法将其转化为相应的正长链二元酸(尤其是十二碳二元酸),其中所使用的微生物为热带假丝酵母,当菌体生长光密度达到0.6以后,以产酸为主,每天补加一定量的正烷烃,控制发酵液中正烷烃浓度保持>5.0%(V/V),发酵结束后,加入适量水,加碱至pH10-13,加热至80-95℃,破乳分层,上层残油回收再用,放出中间清液,下层菌体层进行压滤得到清液,合并清液,加入适量活性炭在85-90℃脱色30分钟,除去活性炭后,脱色液加热至70-80℃,加酸调pH4-5酸化结晶,压滤,烘干得到白色二元酸(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22行-第3页第17行)。
将证据14与证据1相比,其公开了更多技术特征,例如破乳时加碱加热条件、菌体生长光密度值、酸化结晶时pH值条件等。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使用的底物是烷烃或脂肪酸,证据14使用的底物是烷烃,未记载底物还可以是脂肪酸;(2)在加碱加热破乳之后的预处理中,权利要求1采用了膜过滤法,而证据14采用了压滤过滤法;(3)在经酸化结晶得到二元酸产品后,权利要求1还在一定的真空、温度条件下进行了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精制。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的区别技术特征(1)、(2)、(3)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间的区别技术特征(1)、(3)、(4)
基于上述1)的同样评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的区别技术特征(1)-(3)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参见上述1)中对权利要求1与证据1间的区别技术特征(1)、(3)、(4)的评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4、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的生物发酵法、菌种为热带假丝酵母(Candida Tropicalis)、补加底物的特征已经在证据14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作为底物的烷烃或脂肪酸的补加方式的特征,即当菌体生长光密度大于0.6时,开始补加5~10%的烷烃或脂肪酸,其后补加烷烃或脂肪酸控制发酵液中底物浓度为2~10%。证据14公开了当菌体生长光密度达到0.6以后,体系以产酸为主,并公开了在产酸期间补加一定量的底物烷烃,使发酵液中底物烷烃的浓度始终>5%(V/V)。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进一步限定了所补加的底物烷烃或脂肪酸的浓度。然而,在发酵液中底物烷烃的终浓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确定补加入体系中的底物烷烃或脂肪酸的浓度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而且从说明书的记载来看,加入上述浓度范围的底物,除了取得预期中的使得发酵液中底物保持一定浓度外,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特征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了发酵过程中还补加二次碳源的特征;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所述二次碳源为葡萄糖或蔗糖的特征。证据14公开了以蔗糖为假丝酵母菌发酵碳源的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行),证据7也公开了蔗糖是假丝酵母菌生长繁殖的碳源,对于葡萄糖,证据8公开了葡萄糖也能够作为发酵法生产二元酸的碳源,另外,在发酵领域,在发酵过程的适当时期,补加碳源、氮源或其他发酵必须基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内容得出权利要求6和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和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了作为底物的正烷烃或脂肪酸是单一的烷烃或脂肪酸,或者是混合的烷烃或脂肪酸。证据14在公开上述内容的同时,还公开了所使用的菌株能从C11-C17的单一正烷烃和混合正烷烃生产出相应的长链单一二元酸和混合二元酸(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7行和第3页第18-19行),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很容易想到底物也可以是单一的脂肪酸或混合的脂肪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膜过滤所使用的膜是有机膜或无机膜,形式是超滤膜或微滤膜的特征。然而,膜材料有有机膜和无机膜,形式有超滤膜和微滤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上述特征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作为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膜过滤的入膜压力控制在0.1-0.7Mpa,出膜压力控制在0.0-0.4Mpa的特征。公知常识性证据反证8公开了超滤操作压力一般为0.1-1.0MPa,微滤操作压力一般为0.05-0.5MPa(参见反证8第109页第5.1.2节),因此权利要求10中入膜压力控制在0.1-0.7Mpa的特征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另外,在入膜压力一定的情况下,出膜压力是利用常规方法可以直接测定得到的,因此出膜压力控制在0.0-0.4Mpa的特征同样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的步骤二中经预处理得到的二元酸清液加入活性炭脱色的特征已经被证据14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活性炭的加量为最多5%,脱色的温度为60~95℃,时间为20-180分钟。证据14在公开上述加入活性炭脱色的同时,还公开了上述脱色温度和时间,与权利要求12的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4中活性炭的加量为适量。然而,在证据14公开了加入适量活性炭脱色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即能确定活性炭的加量范围,上述特征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的酸化结晶包括将脱色液加热至60~100℃,用酸调节pH至2~5进行酸化结晶的特征已经被证据14公开,权利要求1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8和反证9的相关记载表明,长链二元酸生产中的菌体发酵液的分离一直是实现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困难所在;反证7和8表明膜过滤不同于压滤过滤,请求人的证据不能给出将膜分离技术应用于同时含有菌体、乳化剂和油相烷烃的技术启示,且反证9、10表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认为膜分离技术不能用于长链二元羧酸发酵原液的分离。(2)本专利通过膜分离技术使烷烃或脂肪酸的结构或聚集形式发生改变,使得其能够与菌体一起经过一次膜过滤而同时被去除,直接得到澄清的二元酸滤液,相较于证据1、9、14、15中静置、残油回收、压滤来说,工序简单,节约时间,效率高。(3)证据3公开的是有机酸水溶液的提纯方法,其具体实施例中提纯的是常温下为液体的乳酸,而本专利待提纯的是二元酸固体而非水溶液,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启示将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方法用于精制二元酸粗品。
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反证9说明书第1页第2-19行的完整记载来看,反证9之所以提出利用常规方法(如过滤、离心、结晶、膜分离)精制提纯二元羧酸产品比较困难,是因为反证9针对的是直接从发酵液精制提纯二元羧酸的情况,在没有经过加碱加热破乳步骤的情况下,因发酵液粘稠而导致过滤困难,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出在发酵法制备二元酸的过程中不能使用过滤、离心、膜分离等常规方法进行过滤的反面教导。与之相反,反证9记载的专利文献CN1070394在利用加热破乳解决了发酵液粘稠的问题之后,恰恰采用了过滤方法分离菌体和酸化结晶后的二元羧酸。反证10对超滤膜去除DC1:13发酵产品中菌体的应用进行了研究,测定了超滤器最适宜操作的菌体浓度为<1.0g ,菌体浓度愈高,透过速度愈低;其工艺中,在用超滤器进行去除菌体之前使用板框过滤、沙滤等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菌体浓度,提高超滤器除菌效率,使透过速度更快。所以,反证10中并不存在膜分离技术不能用于长链二元羧酸发酵原液的分离的教导,其仅仅教导了菌体浓度高时会导致超滤器的透过速度降低而已。因此,专利权所述的反证9和10表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认为膜分离技术不能用于长链二元羧酸发酵原液的分离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采用膜过滤之前还进行了加热加碱破乳分层的步骤,经过上述处理后的发酵液已经不同于证据8中所述的“发酵液中存在乳化剂,直接用离心和过滤的方法很难除尽菌体”和反证9中所述的“发酵液粘稠,导致过滤除菌困难”的情况,也就是说,证据8和反证9并不能表明对于加热加碱破乳后的发酵体系来说存在去除菌体困难的技术问题。事实上,本申请在除去发酵液中菌体和残留烷烃(或脂肪酸)时同样提示可采用证据1或14中所述的离心法或破乳分层静置法。(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膜过滤利用的是膜的筛分性质,从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9-21记载的膜过滤过程看不出底物烷烃或脂肪酸在存在形式上发生了改变,使得能够通过一次膜过滤同时去除底物烷烃和菌体,专利权人亦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采用膜技术能够使烷烃或脂肪酸的结构或聚集形式发生改变,使得其能够与菌体一起经过一次膜过滤而同时去除。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具备说服力。证据14在加热加碱破乳之后,之所以进一步进行静置分层的目的是回收上层的残油,节约生产成本,这并不意味着不回收残油就不能通过过滤除去菌体;而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8的记载,在加碱加热之后,还可以采用趁热离心的方法除去菌体和残烃。由此可见,尽管反证7和反证8表明膜过滤不同于压滤,但膜过滤、压滤="">
4、关于其他无效理由
鉴于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相对于证据14、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本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其他创造性证据结合方式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410018255.7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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