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80
决定日:2011-02-14
委内编号:5W1000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53032.5
申请日:2008-09-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颖萍
授权公告日:2009-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久力不干胶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孙跃飞
参审员:孙丽芳
国际分类号:G09F 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先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10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的第20082015303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9月12日,专利权人为上海久力不干胶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由硅油涂层、热敏纸、胶水组成,其横截面依次为硅油涂层、热敏纸、胶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油涂层与热敏纸之间设有印刷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各标签之间设有撕裂线。”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颖萍(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US 5292713A,公开日为1994年3月8日,复印件6页,中文译文9页;
证据2:《图解标签技术百科全书》,(英)迈克尔?费尔利著,高晶等译,印刷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扉页、出版信息页、前言、第17、107、132和166页以及封底,复印件9页;
证据3:US 5547738A,公开日为1996年8月20日,复印件6页,中文译文2页;
证据4:CA 2233801,公开日为1998年11月5日,复印件9页,中文译文1页;
证据5:CN 1246137A,公开日为2000年3月1日,复印件11页;
证据6:CN 201255961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6月10日,复印件7页(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
1.证据1(参见译文第2页第28行至第3页第2行、第3页第8-18、25、28-31行)公开了一种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说明书第3页的内容公开了其由硅油涂层、热敏纸和压敏粘合剂组成,并且从图1、图2可以看出该标签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构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另外,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译文第2页第4-6、28-30行以及第4页第12-13行),它们相对于证据1同样不具有新颖性。
2.证据2第107页对“无衬纸标签”进行了解释,权利要求1与证据2中上述解释的区别在于采用了热敏纸并明确进一步释放涂层为硅油涂层以及将压敏粘合剂进一步明确为胶水。然而根据上述部分的参见指引,证据2第17页关于“无背衬不干胶标签”的解释,公开了“黏合剂通常有标签通常由标签表面的硅涂层表面”,还记载了无背衬纸标签更常见的是压敏热敏标签形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热敏标签形式,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证据2第107页的技术方案上,从而采用硅油涂层,选择胶水作为压敏粘合剂,并将纸替换为热敏纸,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
3.证据2第107页公开了在印刷表面上涂有释放涂层,第132页左栏公开了撕裂线的特征,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有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或4或5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4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倒数第4-2行翻译不准确;同时认为:
1.证据1需要在压敏粘合剂与基材之间增加过渡涂层,并且使用的是压敏粘合剂并非本专利的胶水,因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另外,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在证据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也具有新颖性。
2.证据2既没有公开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中的热敏纸,也没有公开在所述热敏纸的表面与背面分别涂布有硅油涂层和胶水。此外,证据2也没有给出可选择胶水代替压敏黏合剂、将纸卷替换为热敏纸的任何教导或者启示,且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有创造性。
2010年6月25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0年8月17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8月9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答复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热敏层12和基材15一起构成热敏纸,等同于本专利的热敏纸,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译文的校正是错误的。(2)本专利中胶水应该是不干胶,等同于证据1中的压敏粘合剂。(3)证据2第107页和第17页的内容结合起来给出了“无衬纸标签”可以是“压敏热敏标签”,“释放涂层”可以是“硅油涂层”,“压敏粘合剂”可以是“胶水”的启示。(4)证据1公开了“在硅油涂层与热敏纸之间设有打印层”的特征,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12-13行。此外,证据2第107页和第17页也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5)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带来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0年8月17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均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在此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证据7和证据8(如下所示),并出示了证据2、证据2’、证据7和证据8的原件:
证据2’:《图解标签技术百科全书》,(英)迈克尔?费尔利著,高晶等译,印刷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49、166、170、171和189页,复印件5页;
证据7:《不干胶标签印刷技术手册》,王澜编著,印刷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前言、第6、7页、封底,复印件4页;
证据8:《特种印刷技术》,智文广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8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扉页、出版信息页、前言、第302页、封底,复印件6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2’、7、8的复印件转交给专利权人。
(2)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提出疑义,认为①证据1中“print”一词应当译作打印而非印刷,因为在中文理解中“印刷”和“打印”含义不同,而证据1中涉及的热敏成像中使用的应当是“打印”技术;②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1行中附图标记12译作“热敏纸”,而其余部分均译作“热敏层”,因此其余部分应当参考此处修改为“热敏纸12”;③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2行(即证据1原文第3栏第41-43行)应译为“将具有热敏层12(其可以是卷材形式)如Appleton直接热敏纸的基材15在箭头A的方向上移动到传统的涂布器18、19”。
(3)请求人同意关于①的译法,对于②和③仍有异议。合议组经过合议之后,对译文翻译的问题给出以下意见:①证据1中“print”尊重双方意见翻译成“打印”;②基于忠于原文的原则,证据1中所有的“thermosensitive layer”都应当翻译成“热敏层”;专利权人对证据1原文第3栏第41-43行的翻译更为准确,至于对此句话的理解,双方可以引用证据1其他部分的内容加以解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表示接受合议组的认定。
(4)双方确认本专利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结合方式与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一致。
2010年12月2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同时一并转送了请求人于2010年8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在上述通知书中合议组指出上述转送的请求人意见已经体现于2010年2月5日提交的无效请求书中,并未增加新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如果专利权人认为未对上述意见陈述进行充分的意见陈述,请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则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已经得知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并且对合议组的认定没有异议,合议组将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权人未在答复期内作出书面答复。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是在第200820153032.5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二)、关于无效理由和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新颖性使用证据1,评价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为①使用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证据2;②使用证据1 公知常识或证据1 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证据1;③使用证据1 公知常识或证据1与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证据1。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3-5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证据6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证据2、2’、7和8为公开出版物,在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原件后,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皆予以认可;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请求人口审当庭提交的证据2’、7和8均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予以接受。证据1-5、7、8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先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由硅油涂层、热敏纸、胶水组成,其横截面依次为硅油涂层、热敏纸、胶水。
证据2第107页公开了“linerless labels 无衬纸标签”的释义:“一种自卷的纸卷,通常是直接热涂和顶涂的标签材料。在印刷表面上涂有释放涂层,反面则涂布压敏黏合剂。在纸卷卷起时,面材是释放表面。或指一种单层的不干胶材料。这个词用于描述大多数胶带产品,而且也用于描述所谓的“无衬纸”标签。参见Backingless labels。”即,证据2第107页公开了一种依次由释放涂层、可印刷表面、压敏黏合剂层组成的无衬纸标签,可印刷表面为纸介质。
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66页公开了“Self-adhesive 不干胶标签”的释义,其通常为一种压敏的黏合剂;在室温下贴标时,不干胶产品可以黏附在各种表面上,只要拿手按一下,就能贴好无需更多操作。可以看出,能够为标签提供“不干胶”的黏合剂,通常是一类在室温下对压力敏感的持久黏性的黏弹性材料;该材料经轻微压力,即可瞬间与大部分固体表面黏合,又能容易地剥离。专利权人在2010年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指出采用低成本的胶水作为与硅油涂层的接触层要比以压敏黏合剂作为与释放涂层为接触层其成本更低、使用更方便。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指出胶水比压敏黏合剂的定义更广泛的定义,两者化学成分不同。基于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也是一种不干胶标签,在说明书未作特殊说明的前提下,其中的胶水层也应当具有与通常意义上的压敏黏合剂相同的用途和性能。即,由于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并未明确记载所述“胶水”的化学组成,从而不能确定其与压敏黏合剂的本质区别,因此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理解,本专利所保护的不干胶标签中使用的“胶水”应当与证据2中提及的压敏黏合剂保护范围重叠。因此“胶水”相对于“压敏黏合剂”并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第107页“linerless labels 无衬纸标签”一词的释义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将释放涂层具体限定为硅油涂层,(2)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中间介质层为热敏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硅油涂层作为释放涂层而达到一定的释放效果;利用热敏纸作为中间介质以使本发明的标签可以热敏打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第107页明确指引“参见Backingless labels”,证据2第17页公开了“Backingless label”的释义:无背衬标签是没有背衬纸或释放衬纸在使用前保护黏合剂的压敏材料,黏合剂通常由标签表面的硅涂层保护,用于在卷起的时候,防止标签的表面和背面粘在一起。无背衬纸标签更常见的是压敏热敏标签形式,用于粘贴在印刷品和价格重量标签上,以及一些小型可携带的热敏标签贴标机上。
可见,同样涉及不干胶技术的证据2的第17页已经给出了涂层使用硅油层,可印刷表面可以为热敏层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2第17页公开了硅涂层提供了黏合剂的保护,以防止标签的表面和背面粘在一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硅涂层作为释放涂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请求人于口审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70页公开了“Silicone release coatings硅释放涂层”的释义,指明其一直是压敏黏合剂涂布最广使用的释放剂;证据2’第171页公开了“Silicones 有机硅”的释义,其中指明有机硅聚合物是压敏黏合剂非常有效的释放涂层。上述硅涂层、有机硅、硅释放剂等表述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硅油涂层只是文字表述不同,其指代是同一种物质。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硅涂层作为释放涂层的技术启示,并且这一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证据2第17页和107页均未明确记载使用了热敏纸的技术方案,但是根据证据2第17页公开的无背衬不干胶标签的释义,记载了“无背衬纸标签更常见的是压敏热敏标签形式”,又因为在热敏标签中,通常使用涂有热敏涂层的纸张即热敏纸作为成像介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和公知常识,有动机选择热敏纸代替纸,以制备可供热敏打印的不干胶标签。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第107页的公开的无衬纸标签解释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第17页关于“无背衬标签”的解释,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无底纸热敏不干胶标签中的热敏纸,也没有给出将纸卷替换为热敏纸的任何教导或者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第17页已经公开了在无背衬标签中使用热敏材料,而使用热敏纸作为热敏成像介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2’第189页,证据8第302页),当证据2已经公开对所述不干胶标签采用热敏打印的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热敏纸以实现热敏打印这一目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硅油涂层与热敏纸之间设有印刷层。该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标签使用前就预先印刷上预设的图案或文字。如上所述,证据2第107页关于无衬纸标签的释义,明确“在印刷表面上涂有释放涂层,反面则涂布压敏黏合剂”,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证据2中公开的标签纸卷具有印刷表面。另外,结合证据2第17页的无背衬标签的解释,纸卷可以具体是热敏纸,即证据2公开了在热敏纸上可以有印刷层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各标签之间设有撕裂线。该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标签易于分离。证据2第132页公开了“Perforation 打孔”的释义,一行或一列切口或小孔,能够使纸张或卷筒纸很容易地进行折叠、撕去或分开。即证据2公开了在纸张或纸卷上设置小孔的技术方案,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使纸卷容易折叠、撕去或分开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第107页和第17页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内容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结合方式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15303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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