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造塑料袋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081
决定日:2011-01-21
委内编号:5W1005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5883.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普鲁玛?普拉特&吕贝克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田宁
国际分类号:B31B 41/00;B31B 1/64;B31B 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当权利要求中的语句在表述上存在内容上的明显错误,从而导致权利要求的语句含义不清楚或者导致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矛盾之处,则该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20015883.X,优先权日为2004年10月22日,申请日为2005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1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制造由塑料薄膜(120、130)构成的塑料袋(330)装置(350),具有
(i)一个或多个薄膜供给器(340),用以提供塑料薄膜(120、130);
(ii)一个或多个端口供给器,用以提供塑料元件(250);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iii)一个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用以
(a)将塑料元件(250)安装到塑料袋(330)上以形成端口;
(b)将塑料薄膜(120、130)焊接在一焊接型模(40)上;
(c)切割塑料薄膜(120、130);
(iv)另一个焊接模具(280),用以对端口进行再焊接;
(v)一个传送站(290),用以接收塑料袋(330)而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薄膜(120,130)与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基本水平对准。
3、如权利要求1或2中之一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具有一个塑料元件(250)的预热站(270)。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该装置(350)包括一个薄膜印刷单元(260)。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具有一个装袋机(300),用以给塑料袋(330)装填一种液体(200)。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该装袋机(300)包括
(i)一个或多个塑料袋(330)的装填装置(310);
(ii)一个液体(200)的压力平衡槽(320);
(iii)一个装封合站。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具有一个转动装置,通过该转动装置可在装袋机(300)的前面使具有端口的塑料袋(330)向上转动。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给包括至少两个端口的塑料袋进行装填的装填站
(i)包括一个定量阀(190);
(ii)将液体(200)直接从定量阀的空间(201)中分配到通向该至少两个端口的输入管(220)上。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可利用一块薄膜(235)对通向装填站的输入管(220)的所有导孔(240)进行封合。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具有一个包封袋包装机,用以采用一层塑料保护外膜包装塑料袋(330),其中该包封袋包装机包括一个或多个第二薄膜供给器,用以提供塑料保护膜。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一个夹持系统(155),其中该夹持系统(155)
(i)可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经过;
(ii)可将一层或多层塑料薄膜(120、130)拉入开启的焊接/切割模具(90)中。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包括嵌座(180),其中嵌座(180)
(i)可固定住在一层或多层塑料薄膜(120、130)穿过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之后制成的塑料袋(330);
(ii)将该装置构造成使嵌座(180)能固定住制成的塑料袋直到一个传送站(290)。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i)塑料袋(330)设有端口;
(ii)嵌座(180)能在端口的区域中嵌住塑料袋(330)。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其特征在于,
(i)塑料元件(250)被置入嵌座(180)中;
(ii)该位于嵌座中的塑料元件(250)被输送到一个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
(iii)该塑料元件(250)在一个焊接/切割步骤中保持在嵌座(180)中;
(iv)利用嵌座(180)将装在塑料元件(250)上的塑料袋(330)从该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中取出。”
请求人于2010年06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大输液包装技术发展的新阶段及新问题”,张思忠,邢佩龙,第545-549页的复印页,共5页,《上海医药》,2003年第24卷第12期。
证据2:FR2627128A1,法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89年08月18日),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3页。
证据3:EP0539800B1,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7年01月22日),公开文本复印件共36页。
证据4:DE19752648C1,德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9年03月18日),公开文本复印件共7页。
证据5:CN86210984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告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02月10日),公告文本复印件共4页。
证据6:JP2O01-269389A,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1年10月02日),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第8行的技术特征“将塑料薄膜焊接在一焊接型模上”含义不明确,塑料薄膜如何焊接在一焊接型模上?既然薄膜被焊接在型模上又如何完成后续的传送?该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正确理解其含义造成困惑,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清楚地被理解,因此该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限定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引用它的从属权利要求2-14同样不符合有关清楚的规定;(2)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已经都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都被证据2及证据3的组合、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的组合、证据6及证据1的组合、证据6及证据3的组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6所公开;权利要求4、10的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结合证据5、证据6结合证据5所公开;权利要求12的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同样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3的公开文本复印页,及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6的中文译文,具体如下:
证据7:FR2627128A1,法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89年08月18日),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8:EP0539800A2,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3年05月05日),公开文本复印件共34页,及中文译文共34页。
证据9:DE19752648C1,德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9年03月15日),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10:JP2O01-269389A,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1年10月02日),中文译文共28页。
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23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关于不清楚的问题,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个传送站(290),用以接收塑料袋(330)而进行进一步的加工”。根据该限定,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将塑料薄膜焊接在一焊接型模上”应当为“将塑料薄膜在一焊接型模上焊接”。该理解也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中明显得出。因此,这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2)关于证据,请求人提交了多份外文证据,但是未同时提交译文,因此无法针对外文证据的无效理由进行相应的答辩,并且请求人未提交证据1的原件,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3)关于新颖性,证据1并没有揭示具有一个或多个薄膜供给器的装置、具有一个或多个端口供给器的装置及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也没有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的焊接型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即权利要求2-14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不同意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被证据1所公开;(4)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5所公开,因此它们具有创造性。但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任何修改。
合议组于2010年07月28日向专利权人发送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6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0年08月13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23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 10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3日提交了复审无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收到了外文专利文献的译文,但是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6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并且证据6中采用的是完全不同的高频焊接方法,并不适用于PVC或EVA材料制成的薄膜;并且提出了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观点,因此无效理由不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且双发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与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相同;
(2)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3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当庭转交给无效宣告请求人,鉴于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已经对当庭转交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在口审之后不再接受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3)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有关证据1的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证明所附附件为《上海医药》2003年第24卷第12期期刊封面、目录及第545-549页“大输液包装技术发展的新阶段及新问题”的复印页,共8页;经庭核实,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4)专利权人请合议组代为核实证据2-6的真实性、合法性;
(5)专利权人称“将塑料薄膜,焊接在一焊接型模上”的实质含义是“在一焊接模型上焊接塑料薄膜”,上述解释可以由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得出,授权权利要求1中的表述错误是由于翻译错误造成的。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任何的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
然而,当权利要求的表述上存在错误导致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含义不清楚或者存在明显矛盾之处,则该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表述如下:
“1、一种用于制造由塑料薄膜(120、130)构成的塑料袋(330)装置(350)具有
(i)一个或多个薄膜供给器(340),用以提供塑料薄膜(120、130);
(ii)一个或多个端口供给器,用以提供塑料元件(250);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iii)一个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用以
(a)将塑料元件(250)安装到塑料袋(330)上以形成端口;
(b)将塑料薄膜(120、130)焊接在一焊接型模(40)上;
(C)切割塑料薄膜(120、130);
(iv)另一个焊接模具(280),用以对端口进行再焊接;
(v)一个传送站(290),用以接收塑料袋(330)而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将塑料薄膜构成塑料袋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提供塑料薄膜的一个或多个薄膜供给器、用以提供塑料元件的一个或多个端口供给器、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而在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上,完成将塑料薄膜制成塑料袋、塑料袋端口的安装、塑料薄膜的切割、端口的再焊接、塑料袋的传送的步骤。
在权利要求1中的第(iii)点,关于“一个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的描述中的步骤(b)的特征为“将塑料薄膜焊接在一焊接型模上”,然而如果如上所述,将塑料薄膜焊接在一焊接模型上,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就无法清楚的理解这种焊接的操作是如何实现的、在将薄膜焊接到焊接型模上之后,如何将焊接在焊接型模上的塑料薄膜构成塑料袋、如何将已经焊接在焊接型模上的塑料薄膜所构成的塑料袋进行传送。因而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权利要求1中的后续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导致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矛盾之处,从而致使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 “将塑料薄膜,焊接在一焊接型模上”的实质含义是“在一焊接模型上焊接塑料薄膜”,上述解释可以由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得出,授权权利要求1中的表述错误是由于翻译错误造成的。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1)首先,基于权利要求1中当前的表述“将塑料薄膜,焊接在一焊接型模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其理解为“在一焊接模型上焊接塑料薄膜”;由于翻译造成的表述错误,直接导致了权利要求1所表述的技术方案内容上的矛盾,从而致使技术方案的不清楚;(2)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当前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为准,而说明书及附图只是用于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解释,并不能够构成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限定和变更。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相应的证据不再评述。合议组现作出决定如下。
三、决定
宣告20052001588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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