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装置及其扇框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16
决定日:2011-02-15
委内编号:4W1003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22190.4
申请日:2003-04-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世昌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李圆
国际分类号:G06F 1/20, H01L 2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或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也没有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的第03122190.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散热装置及其扇框结构”,申请日为2003年04月24日,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装置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外框,其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该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装置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在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以该通道的轴线为中心呈上下或左右对称径向向外延伸扩张。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在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以该通道的轴线为中心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且突出于该外框之外。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在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以该通道的轴线为中心呈圆形或椭圆形径向向外扩伸。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在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内周缘壁具有斜角或其附近具有导斜角。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在该出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以该通道的轴线为中心呈上下或左右对称径向向外延伸扩张。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在该出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以该通道的轴线为中心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且突出于该外框之外。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在该出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以该通道的轴线为中心呈圆形或椭圆形径向向外扩伸。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在该出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以该通道的轴线为中心具有斜角。
1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具有自该入风口延伸至该出风口的斜角。
1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的径向向外延伸部被部分削去而形成一凹口,以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
13. 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叶轮;以及
一扇框结构,用以承置该叶轮于其中,其中该扇框结构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该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具有自该入风口延伸至该出风口的斜角。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的径向向外延伸部被部分削去而形成一凹口,以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叶轮的叶片随着该通道的径向向外延伸部方向而加长其尺寸。
18. 一种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系统框架;
至少一电子组件,设置在该系统框架内;以及
一散热单元,设置在该系统框架上,用以将该至少一电子组件运作时所生的热散逸;
其中该散热单元包括一叶轮和一用以承置该叶轮于其中的扇框结构,其中该扇框结构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该扇框结构的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以该散热单元的轴线为中心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散热单元为一轴流扇。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散热单元更包括一散热器,可与该轴流扇的扇框结构相组合。
21.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的内周缘壁以该散热单元的轴线为中心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
针对本专利,2010年07月27日,黄世昌(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作为证据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082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9日,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公开号为CN12718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0年11月01日,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4060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5日,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4667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共12页(下称对比文件4);
此外,请求人还提供了台湾智慧财产局“(95)智专三(二)02022字第09520877270号”异议决定,以说明涉案专利的台湾同族专利(申请号092108300)全部权利要求已被台湾智慧财产局认定相对于本案对比文件1的台湾同族专利(公告第88221330号)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在台湾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4、7、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3的结合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4的结合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8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10年09月25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2010年10月25日,专利权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仅保留了原权利要求12、16和17,删除了其它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散热装置的扇框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外框,其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该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
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
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的径向向外延伸部被部分削去而形成一凹口,以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
2. 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叶轮;以及
一扇框结构,用以承置该叶轮于其中,其中该扇框结构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该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
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
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的径向向外延伸部被部分削去而形成一凹口,以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
3. 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叶轮;以及
一扇框结构,用以承置该叶轮于其中,其中该扇框结构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该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
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
该叶轮的叶片随着该通道的径向向外延伸部方向而加长其尺寸。”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1)、虽不同意请求人的看法,但为更好地体现本申请的创造性,删除了请求人所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要求3、4、7、8,从而克服了请求人所指的权利要求3、4、7、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相应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2)、专利权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11、13-15、18-21,因此对于请求人所指上述权利要求1-11、13-15、18-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上述权利要求18-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进一步陈述;(3)、新的权利要求1-3(即原权利要求12、16、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4)新的权利要求1、2(即原权利要求12、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新的权利要求3(即原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此外,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1日和2010年11月0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5日和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交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截至指定期限届满,请求人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在此次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请求人表示接受专利权人的修改;(3)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为:对比文件1、2、3;由于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本次口头审理不再涉及对比文件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3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5)合议组当庭调查了权利要求3中的“根据实际需要对叶轮叶片的相对尺寸进行选择”是否为本领域中惯用手段和公知常识,双方当事人对此陈述了各自的意见;(6)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均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因此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0年09月25日和2010年10月25日两次修改了权利要求,经审查,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5日所作的第二次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且请求人接受该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作为证据共计提交了4篇对比文件,其中因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因而请求人明确表示不再使用对比文件4,其他三篇对比文件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为授权公告号为CN24082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2为公开号为CN12718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对比文件3为授权公告号为CN24060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合议组核实,上述对比文件的授权公告日或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或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也没有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案,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装置的扇框结构,所述扇框结构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A、包括一外框,其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
B、该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
C、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
D、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的径向向外延伸部被部分削去而形成一凹口,以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扇壳座,其可降低扇轮旋转时产生的噪音及增加通风量,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1-20行以及附图1-2):所述散热扇壳座1自基板11向上延设内壁面18呈截顶倒圆锥形的环围墙13,支持杆15与座板14及环围墙13内壁面18之间的间隙形成气体流通的通道,所述通道的两侧分别形成进风口和出风口,藉由环围墙13呈截顶倒圆锥形内壁面18,形成大进风口,从而可产生较大的进风量。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
对于特征A,权利要求1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包括一外框,其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扇壳座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框),所述散热扇壳座同样包括上下两个开口,以及由其支持杆15与座板14及环围墙13内壁面18之间的间隙形成气体流通的通道(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开口和一个气体流通通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A;
对于特征B,权利要求1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的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壳座1也具有供气体流通的通道,从而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B;
对于特征C,权利要求1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壳座的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入风口侧自基板11向上延设内壁面18呈截顶倒圆锥形的环围墙13,藉由环围墙13呈截顶倒圆锥形内壁面18,形成大进风口,从而可产生较大的进风量(对比文件1中的环围墙13及其内壁面1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周缘壁,藉由其特定形状可以增加气流流入面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C;
对于特征D,权利要求1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的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的径向向外延伸部被部分削去而形成一凹口,以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5-16行以及附图1):在(散热扇壳座的)环围墙13上对应于定位孔12位置设有孔17。请求人认为该孔17与权利要求1中的凹口实质相同,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专利权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在散热扇壳座上设置孔17的原因是“为供螺栓等定位元件易于旋合组装”,对比文件1中的孔17与权利要求1中的凹口作用和设计目的都不同。合议组认定:对比文件1的孔17是用于方便安装螺栓等定位元件的,该作用显然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的作用,且参见对比文件1中的图1可见,其中所述孔17的面积很小,显然无助于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D;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A、B和C,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存在区别特征D。基于上述区别特征D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保证正向入风的同时,增加侧边入风面积并使入风较为顺畅。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轴流式散热扇框架,其与本专利及对比文件1均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以及附图8):当扇轮620转动时,壳体600上方空气可由盖板610的入风口613进入环墙顶部所形成的入风口,壳体600四周空气则可由盖板610与数个槽孔606形成的侧入风口进入,再由通风口605的另一端吹出至待散热元件上,由于外界空气由盖板610的入风口613及壳体600侧入风口同时进入,因而使壳体600的通风口605进风量增加,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区别特征D在入风口端的通道内壁上削去部分内壁以形成侧入风口从而增加侧边入风面积并使入风较为顺畅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散热装置,所述散热装置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A、包括一叶轮;
B、包括一扇框结构,用以承置该叶轮于其中,其中该扇框结构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
C、该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
D、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
E、该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的径向向外延伸部被部分削去而形成一凹口,以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扇,其可降低扇轮旋转时产生的噪音及增加通风量,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1-20行以及附图1-2):所述散热扇包括扇轮2和壳座1,壳座1承置扇轮2于其中,壳座1自基板11向上延设内壁面18呈截顶倒圆锥形的环围墙13,支持杆15与座板14及环围墙13内壁面18之间的间隙形成气体流通的通道,所述通道的两侧分别形成进风口和出风口,藉由环围墙13呈截顶倒圆锥形内壁面18,形成大进风口,从而可产生较大的进风量。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
对于特征A,权利要求2的散热装置包括叶轮,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包括扇轮(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叶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A;
对于特征B,权利要求2的散热装置包括扇框结构,用以承置该叶轮于其中,其中该扇框结构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包括散热扇壳座1(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扇框结构),所述散热扇壳座1同样包括上下两个开口,以及由其支持杆15与座板14及环围墙13内壁面18之间的间隙形成气体流通的通道(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两个开口和一个气体流通通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B;
对于特征C,权利要求2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的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壳座也具有供气体流通的通道,从而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C;
对于特征D,权利要求2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壳座的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入风口侧自基板11向上延设内壁面18呈截顶倒圆锥形的环围墙13,藉由环围墙13呈截顶倒圆锥形内壁面18,形成大进风口,从而可产生较大的进风量(对比文件1中的环围墙13及其内壁面18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内周缘壁,藉由其特定形状可以增加气流流入面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D;
对于特征E,权利要求2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的入风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的径向向外延伸部被部分削去而形成一凹口,以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5-16行以及附图1):在(散热扇壳座的)环围墙13上对应于定位孔12位置设有孔17。请求人认为该孔17与权利要求1中的凹口实质相同,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专利权人认为在散热扇壳座上设置孔17的原因是“为供螺栓等定位元件易于旋合组装”,对比文件1中的孔17与权利要求2中的凹口作用和设计目的都不同。合议组认定:对比文件1的孔17是用于方便安装螺栓等定位元件的,该作用显然不同于权利要求2中的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的作用,且参见对比文件1中的图1可见,其中所述孔17的面积很小,显然无助于增加侧边气流流入面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E;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A至D,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特征E。基于上述区别特征E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保证正向入风的同时,增加侧边入风面积并使入风较为顺畅。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轴流式散热扇框架,其与本专利及对比文件1均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以及附图8):当扇轮620转动时,壳体600上方空气可由盖板610的入风口613进入环墙顶部所形成的入风口,壳体600四周空气则可由盖板610与数个槽孔606形成的侧入风口进入,再由通风口605的另一端吹出至待散热元件上,由于外界空气由盖板610的入风口613及壳体600侧入风口同时进入,因而使壳体600的通风口605进风量增加,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区别特征E在入风口端的通道内壁上削去部分内壁以形成侧入风口从而增加侧边入风面积并使入风较为顺畅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散热装置,所述散热装置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A、包括一叶轮;
B、包括一扇框结构,用以承置该叶轮于其中,其中该扇框结构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
C、该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
D、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
E、该叶轮的叶片随着该通道的径向向外延伸部方向而加长其尺寸。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扇,其可降低扇轮旋转时产生的噪音及增加通风量,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1-20行以及附图1-2):所述散热扇包括扇轮2和壳座1,壳座1承置扇轮2于其中,壳座1自基板11向上延设内壁面18呈截顶倒圆锥形的环围墙13,支持杆15与座板14及环围墙13内壁面18之间的间隙形成气体流通的通道,所述通道的两侧分别形成进风口和出风口,藉由环围墙13呈截顶倒圆锥形内壁面18,形成大进风口,从而可产生较大的进风量。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
对于特征A,权利要求3的散热装置包括叶轮,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包括扇轮(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叶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A;
对于特征B,权利要求3的散热装置包括扇框结构,用以承置该叶轮于其中,其中该扇框结构包括两个开口和一通道,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包括散热扇壳座1(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扇框结构),所述散热扇壳座1同样包括上下两个开口,以及由其支持杆15与座板14及环围墙13内壁面18之间的间隙形成气体流通的通道(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两个开口和一个气体流通通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B;
对于特征C,权利要求3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的通道用以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壳座也具有供气体流通的通道,从而引导气流由一开口流向另一开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C;
对于特征D,权利要求3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在其中至少一开口端的该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以增加气流流出或流入的面积,所述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所述通道的内周缘壁呈径向向外延伸扩张的开口端为入风口端,而对比文件1的散热扇壳座的两个开口分别为入风口和出风口(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入风口和出风口),其中入风口侧自基板11向上延设内壁面18呈截顶倒圆锥形的环围墙13,藉由环围墙13呈截顶倒圆锥形内壁面18,形成大进风口,从而可产生较大的进风量(对比文件1中的环围墙13及其内壁面18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内周缘壁,藉由其特定形状可以增加气流流入面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D;
对于特征E,权利要求3的散热装置扇框结构的叶轮的叶片随着该通道的径向向外延伸部方向而加长其尺寸,而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2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扇轮的扇叶在径向上是相同尺寸的,并没有随着通道的径向向外延伸部方向而加长其尺寸,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特征E;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特征A至D,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存在区别特征E。基于上述区别特征E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入风量并减少因入风面积不均匀所产生的扰流噪音。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E,合议组认为:当需要增加进风量并减少扰流噪音时,可以配合容纳叶轮叶片的通道的内壁口径来使叶轮叶片的相对尺寸尽可能大,也即叶轮叶片随着通道径向向外延伸部的方向而加长其尺寸,当进风量和扰流噪音并非首要考虑因素,而更需要考虑降低风切噪音时,则可使叶轮叶片与容纳叶轮叶片的通道间保持相对大的距离,如采用对比文件1中所示的扇轮扇叶保持径向上的相同尺寸而没有随通道的径向向外延伸部方向而加长其尺寸的形状,也就是说,根据不同的实际需求来设置叶轮叶片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鉴于已得出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合议组将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03122190.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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