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36
决定日:2011-02-17
委内编号:5W1007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17666.0
申请日:2007-1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青
授权公告日:2008-10-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晓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郁舜
国际分类号:A01B3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附图图示出的结构都无法解决其提出的技术问题,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虽然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该发明,因此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0720117666.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自动犁”,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3日,专利权人为赵晓峰。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犁,其组成包括:连接施肥箱与牵引架的犁梁,其特征是:所述的犁梁通过方管连接滑动杆,所述的犁梁和滑动杆连接支承架,所述的支承架依次连接地轮、深松钩和S形犁钩,所述的S形犁钩通过丝杠连接犁底,所述的方管对应连接转向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犁,其特征是:所述的深松钩与S形犁钩上端分别具有调节孔,所述的犁梁为方形或圆形,所述的方管为两根。”
针对上述专利权,孙青(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中国专利号为200520021443.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15日;
附件2:中国专利号为200620081859.0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
附件3:中国专利号为200420037855.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26日;
附件4:国家图书馆科技查信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印证明”及所附文献(机械工业出版社1988年4月出版、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编《农业机械设计手册》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3页、正文第66-71页、146-149页、162页、302-307页、562-564页)复印件共28页;
附件5(本专利):中国专利号为200720117666.0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8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0年1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7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无效请求书第2页第2点的无效理由,具体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2)放弃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无效理由;3)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无效理由以书面意见为准;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4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信中心”红章的复印件共28页。合议组当庭示明请求人,本案的申请日在2008年10月之前,因此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的认定
附件1-3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它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4为1988年4月出版的《农业机械设计手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信中心”红章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它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附图图示出的结构都无法解决其提出的技术问题,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虽然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该发明,因此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具有方形犁梁与圆形滑动杆的自动犁,能够方便的调节垄距,耕作时能有效避免跑偏、摆动,减少油耗。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自动犁,其组成包括:连接施肥箱与牵引架的犁梁,其特征是:所述的犁梁通过方管连接滑动杆,所述的犁梁和滑动杆连接支承架,所述的支承架依次连接地轮、深松钩和S形犁钩,所述的S形犁钩通过丝杠连接犁底,所述的方管对应连接转向机。所能获得的其中一个技术效果是借助滑动杆的滑动作用调节了垄距(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
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都仅记载了犁梁和滑动杆连接支承架,支承架依次连接接地轮、深松钩、S形犁钩,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滑动杆与地轮、深松钩、S形犁沟相连,如何借助滑动杆调整垄距。此外从本专利说明书的图2,即,自动犁的侧视图中可以看出,支承架4的一侧连接犁梁1的侧面,同时另一侧位于滑动杆的底部,滑动杆并没有连接地轮和深松钩。然而无论从图1还是图2中都不能确定S形犁钩与滑动杆相连,也不能确定如何借助滑动杆调整垄距。由此可见,从本专利的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附图1和2中图示出的结构都无法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方便调整垄距的技术问题,因此也无法获得借助滑动杆的滑动作用来调整垄距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虽然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该发明,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方案作出清楚、
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实用
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11766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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