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涌保护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涌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35
决定日:2011-02-24
委内编号:5W1009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39411.1
申请日:2008-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7-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市创捷防雷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1C 7/12;H02H 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如果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7月0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涌保护器”的200820039411.1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8月20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市创捷防雷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涌保护器,包括有外壳(1)、第一电极(2)、第二电极(3)、在第一电极(2)和第二电极(3)之间设置有压敏电阻(4)、弹性簧片(5),其特征在于:在外壳(1)内用螺丝固定的第一电极(2)和第二电极(3),压敏电阻(4)的两引脚分别焊接第二电极(3)和弹性簧片(5),弹性簧片(5)一端与第一电极(2)铆接,弹性簧片(5)另一端焊接于压敏电阻(4)的一引脚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涌保护器设置至少有2个压敏电阻(4)和至少2个弹性簧片(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1)上开有透明视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簧片(5)的另一端涂抹红色,构成警示标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涌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1)为阻燃塑料外壳。”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1: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
附件1-2: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
附件1-3: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
附件1-4: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关于防雷产品备案的办结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
附件1-5: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08-(B)-06-36的关于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的YCM-C40电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共36页;
附件1-6:申请号200320117959.0的实用新型著录项目及摘要信息页复印件1份,共1页;
附件1-7:申请号200620041926.6的实用新型著录项目及摘要信息页复印件1份,共1页;
附件1-8:申请号200620107375.9的实用新型著录项目及摘要信息页复印件2份,共3页;
附件1-9:《中国防雷》2007年第4、6期,2008年第1、2期,2009年第5期封面页及相关信息页复印件1份,共11页;
附件1-10:成都兴业雷安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产业部通信产品防雷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081201的关于该公司的LAYM100型电源电涌保护器的检验报告及相关图片复印件1份,共16页;
附件1-11:扬州中恒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07-(B)-01-05的关于ZH1-B100/4-420电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送货(装箱)单及产品合格证、产片宣传册及相关图片复印件1份,共18页;
附件1-12:四川亚辰公司与其他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23份,共23页;
附件1-13:四川亚辰公司与常州市创捷防雷电子有限公司有关民书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2条第2、3款、第23条第5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6日提交了补充证据,包括如下附件:
附件2-1:申请号为200510083129.4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3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8日;
附件2-2:申请号为200410056818.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7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02月22日;
附件2-3:申请号为03250372.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29日;
附件2-4:申请号为03250273.7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2日;
附件2-5:申请号为200420033812.8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25日;
附件2-6:申请号为200420033412.7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2日;
附件2-7:申请号为200620041926.6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09日;
附件2-8:申请号为200320117959.0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2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包括:证据2-1至证据2-8分别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证据2-1、证据2-2、证据2-3、证据2-6和证据2-7分别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7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分别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7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分别破坏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8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分别破坏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请求人于2010年08月27日提交的附件及理由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6、1-7、1-8具有明显不同,请求人提交的杂志图片、产品宣传图片也仅能说明产品外观类似,不能说明产品结构相同,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1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6日提交的补充证据及理由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31日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6日提交的补充证据和理由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并且证据2-1至2-8与本专利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请求人表示放弃《中国防雷》2008年第1、2期,2009年第5期。双方的具体意见陈述分别与其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对授权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证据2-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2-1能够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如果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其结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电涌保护器,证据2-1公开了一种分片脱离的电涌保护器,其中每一个压敏电阻都对应有一个热失效脱离器,当一个压敏电阻劣化失效后,其它压敏电阻仍可保持正常工作;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1说明书第5-6页,附图2、4):其包括有插头20和30(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在插头20和30之间设置有压敏电阻10和热失效脱离器200(相当于本专利的弹性簧片);每个压敏电阻10连接有一个热失效脱离器200,并通过插头并联在输入端子L与输出端子PE上,因此,压敏电阻10的两引脚分别与插头的一端和热失效脱离器200连接,热失效脱离器200的一端与插头的另一端连接,热失效脱离器200的另一端与压敏电阻10的一引脚连接;另外,该分片脱离的电涌保护器必然包括外壳。
由此可见,证据2-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用螺丝固定在外壳内,压敏电阻的两引脚采用焊接的方式连接,弹性簧片的两端分别采用铆接和焊接的方式连接。然而,无论是螺丝固定的方式,还是焊接或铆接的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电性连接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2-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尽管专利权人声称证据2-1中的热失效脱离器件是一个上位概念,其与本专利中的弹性簧片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1与本专利均属于电涌保护器领域,在该技术领域中,弹性簧片是一种广泛使用,并且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热失效脱离器件,因此在证据2-1中所称的热失效脱离器件所起到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弹性簧片完全相同,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弹性簧片。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1公开了(参见证据2-1附图4):附图4显示了4片并联的压敏电阻分别与热失效脱离器连接的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外壳上开有透明视窗;弹性簧片的另一端涂抹红色,构成警示标记。如证据2-1所示,每个热失效脱离器上都有指示件用于进行热脱离指示(参见证据2-1说明书第5页第9行),为了配合这种指示而在外壳上开设透明视窗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当采用弹性簧片作为热失效脱离器时,在弹性簧片的末端涂上颜色构成警示标记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壳为阻燃塑料外壳。由于电涌保护器是用于在电涌出现时保护低压电器安全的,采用阻燃类塑料来制作外壳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其证据,合议组不再评述。现作出决定如下。
三、决定
宣告20082003941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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