椅子(502)=06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椅子(502)
=06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74
决定日:2011-02-18
委内编号:6W1003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65499.0
申请日:2006-07-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鑫欧达家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亚清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凌
参审员:瞿怡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椅子的一般消费者对于椅子及其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在本专利和对比设计均采用了椅子的基本结构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会更关注常见部位的变化。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明显且位于常见部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形成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应该认定在先设计与本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椅子(502)”的200630065499.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7月05日日,专利权人为王亚清。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鑫欧达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附件5):本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文本及授权图片打印件共7页;
证据2(附件6): 01314393.X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文本及授权图片打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2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所属产品相同,整体形状雷同,普通消费者容易将二者混同,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所示餐椅的形状司空见惯,不属于新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以证据2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2属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页及授权图片打印页,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的公开日为2001年09月26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07月05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因此其上记载的外观设计可用以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餐椅”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椅子”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
本专利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其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不常见,省略仰视图;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未请求保护色彩。本专利所示椅子由椅背、椅面、椅腿组成。椅背呈略向后倾的扇面形,中下部设置有一横条,横条与椅背顶端居中镶嵌有一瓶形设计,椅背的其他部分镂空;瓶形设计上有左右对称的抽象曲线花纹、中央处有菱形花纹、菱形花纹为镂空椭圆形包围、下方有“川”字形镂空设计;椅背的两侧与椅子的后腿直接连接为一体,整体呈凹弧形,椅背的顶边、两侧边及中下部的横条上均设置有沿同向的两条分割线;椅面为周边呈倒圆角的梯形;椅子的两后腿为方柱形呈“八”字形外张;两前腿近似柱形,且与椅面下端连接处的稍下方有若干弧形凹凸环,弧形凹凸环下方为表面竖直均匀设置若干凹陷条纹的圆柱,靠近底端处有若干弧形凹凸环(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俯视图,其简要说明记载“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仰视图为不常见部位,省略仰视图”,在先设计所示椅子由椅背、椅面、椅腿组成。椅背顶端略向后倾,椅背整体近似长方形,中下部设置有一横条,横条与椅背顶端居中镶嵌有一瓶形设计,椅背的其他部分镂空;瓶形设计居中为倒心形及其下方的一大一小的镂空图案设计,瓶形设计及其内的倒心形图案设计的外边缘均为双条纹;椅背的两侧与椅子的后腿直接连接为一体整体呈竖条形,椅背的顶边、两侧边及中下部的横条上均设置有沿同向的两条分割线;椅面为周边呈倒圆角的梯形软垫;椅子的两后腿为方柱形且略向后倾斜,两前腿近似柱形,且与椅面下端连接处的正面和侧面均有对角线交叉的长方形框图案,其稍下方有弧形凸环,弧形凸环下方为表面竖直均匀设置若干凹陷条纹并逐渐向下收缩的圆柱,靠近底端处由上至下为圆台、倒圆台形。(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比较,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均由椅背、椅面、椅腿组成;椅背的中下部设置有一横条,横条与椅背顶端居中镶嵌有一瓶形设计,椅背的其余部分镂空;椅背顶端略向后倾,椅背的两侧与椅子的后腿直接连接为一体,两侧边均有竖向分割线;椅面为周边呈倒圆角的梯形;椅子的两后腿为方柱形且略向后倾斜,两前腿近似柱形,且与椅面下端连接处的稍下方有凸环。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椅背的整体形状不同,本专利近似扇面形,在先设计为长方形;椅背居中的瓶形尤其是其上的图案设计不同;椅背的顶边、两侧边及中下部的横条上设置的沿同向的两条分割线的位置略有不同;本专利的椅背的两侧与椅子的后腿直接连接为一体整体呈凹弧形,在先设计椅背的两侧与椅子的后腿直接连接为一体整体为竖条形;两前腿的整体形状不同;椅腿与椅面连接处的正面、侧面有无长方形框图案不同;椅面有无软垫不同。
合议组认为:椅子的一般消费者对于椅子及其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在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均采用了椅子的基本结构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会更关注常见部位的变化。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不同之处尤其是两者的椅背形状的不同、瓶形设计及其图案的不同、本专利的椅背的两侧与椅子的后腿整体呈凹弧形还是竖条形的不同、两者前腿形状的不同均位于椅子的常见部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给一般消费者带来截然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应该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即证据2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无效宣告请求,故其主张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30065499.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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