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再发送请求-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再发送请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75
决定日:2011-03-09
委内编号:4W1001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4191070.9
申请日:1994-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叶峰
国际分类号:H04J 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之处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之处,则对该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4191070.9,优先权日为1993年11月01日和1994年10月31日,申请日为1994年11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1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1995年08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也即,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得到关于包含发射给远端站的消息的帧的状态的报告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采用第二层帧从一个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所述消息;
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和
将一个状态报告发送给所述基站,其中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层信息是共享信道反馈信息的忙/保留/空闲部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状态请求利用第二层信息以识别正在向其发送所述状态报告的所述远端站。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层信息是共享信道反馈信息的一个部分回波部分。
5.一种用于在一个蜂窝通信系统中使用的移动站,包括:
用于从所述蜂窝系统接收采用第二层帧发送的消息的装置;
用于从所述蜂窝系统接收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发送的一个状态请求的装置;
用于根据所述状态请求向所述蜂窝系统发送一个状态报告的装置,其中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层信息是共享信道反馈信息的忙/保留/空闲部分。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站向所述蜂窝系统中的一个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层信息以指示正在向哪一个移动站发送一个状态报告。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层信息是共享信道反馈信息的一个部分回波部分。”
请求人于2009年12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117331A的本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共42页,公开日为1996年2月21日;
附件2:国际申请号为PCT/US 1997/12618的本专利的国际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9页,公开日为1995年5月11日;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4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日。
具体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一)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 “采用第二层帧从一个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所述消息”、“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4中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层信息是共享信道反馈信息的忙/保留/空闲部分”、权利要求3中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状态请求利用第二层信息以识别正在向其发送所述状态报告的所述远端站”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中技术特征“蜂窝系统”、“采用第二层帧从一个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所述消息”、“接收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发送的一个状态请求”、“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与权利要求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同理,权利要求6-9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专利是国际申请PCT/US 1994/12618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的中国专利,本专利原始公开范围以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为准,本专利公开文本是国际申请文本的中文翻译,在此假设国际申请PCT/US 1994/12618的中文译文与国际申请PCT/US 1994/12618国际公布文本一致,因而以本专利的中文公开文本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采用第二层帧从一个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所述消息”、“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确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4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2、4中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层信息是共享信道反馈信息的忙/保留/空闲部分”、权利要求3中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状态请求利用第二层信息以识别正在向其发送所述状态报告的所述远端站”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确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综上,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中技术特征“蜂窝系统”、“采用第二层帧从一个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所述消息”、“接收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发送的一个状态请求”、“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确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与权利要求2-4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理,权利要求6-9的修改也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与“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相互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状态请求由1个第二层比特构成,还是由2个第二层比特构成;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存在歧义,且说明书也没有相应描述及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2-4中都有“所述第二层信息”的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无“第二层信息”的描述,其从属权利要求2-4中的该特征没有引用基础;即使将“第二层比特”看作“第二层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知“所述第二层信息”指的是“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及“第二个第二层比特”中的哪一个,且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应描述及解释。综上,权利要求2-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其中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与特征“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相互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状态请求到底是由1个第二层比特构成,还是由2个第二层比特构成;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存在歧义,且说明书也没有相应描述及解释。因此,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9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6-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6-9中都有“所述第二层信息”的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并无“第二层信息”的描述,其从属权利要求6-9中的该特征没有引用基础;即使将“第二层比特”看作“第二层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知“所述第二层信息”指的是“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及“第二个第二层比特”中的哪一个,且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应描述及解释。综上,权利要求6-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清楚表明了使用第二层帧传送消息的含义,能够确定基站使用第二层帧向远端站发送消息,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采用第二层帧从一个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所述消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原说明书记载SPACH第二层协议中包括PE字段,繁忙/预先保留/空闲(BRI)标记被用来指示其相应的上行链路RACH时隙究竟是处于繁忙、预先保留还是空闲状态,这些内容清楚地表明了BRI是属于第二层协议,因此,PE和BRI都属于第二层字段或比特;另外,原说明书表明了基站可以通过设置PE字段和BRI标记来查询移动台以获得远端站的状态;数词“一”后的量词作用等效于“一个第二层比特”和“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而不是限制第二层比特的数量;此外,PE字段和BRI标记二者都属于第二层中的控制字段,并且在本领域熟知的是载送控制字段的比特与载送消息的比特是不同的,根据原说明书中所提供的PE和BRI的功能,其清楚地表明了PE可以识别移动台,而BRI可以提供保留的上行链路RACH时隙;原说明书记载通过设置BRI标记和PE字段来查询移动台,清楚地说明了PE的功能与BRI的功能不同,即,BRI指示其对应的上行链路RACH时隙是否忙。因此,仅有BRI标记被用来根据保留或根据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状态报告,一个第二层比特和第二个第二层比特中剩下的第二层比特,即,PE字段被用来指示请求移动台发送状态报告;并且,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用“预先保留”标记来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移动台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PE被用来指示是否需要状态请求,BRI被用来指定移动台应否发送状态报告,PE和BRI分别被分配了不同的功能,每个字段或标记执行其被分配的功能,“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即BRI,其指定移动台应否向基站发送状态报告,因此,不存在BRI标记能否单独地指定应否发送状态报告的问题;虽然原说明书记载了PE字段包含至少7比特,BRI标记包含至少6比特,但并没有排除一个第二层比特可以指示发送状态请求,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可以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的情况。综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采用完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将一个状态报告发送给所述基站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4中的“所述第二层信息”所指的是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具体对象;从属权利要求3、4中的“第二层信息”指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第二层比特”。综上,权利要求2-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原说明书附图3表示的是根据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典型蜂窝移动电话系统的方框图,清楚地记载了本专利应用于蜂窝通信系统,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所提到的“蜂窝系统”就是其主题名称中提到的“蜂窝通信系统”,权利要求5中的“蜂窝系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此外,基于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专利权人可以将权利要求5“蜂窝系统”修改为“蜂窝通信系统”来消除请求人的误解。
(4)根据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5和从属权利要求6、8和9以及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得出从属权利要求6、8和9中的“所述第二层信息”所指的是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5中所记载的具体对象;从属权利要求6、8、9中“第二层信息”指权利要求5中的“一个第二层比特”。综上,权利要求6-9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此外,专利权人可以将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第二层信息”修改为“所述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将权利要求8和9中的“第二层信息”修改为“一个第二层比特”来消除请求人的误解;权利要求8中,状态报告实际上是状态请求,专利权人可以将权利要求8中的状态报告修改为状态请求。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1)根据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使用第二层帧传送消息、基站使用第二层帧向远端站发送消息,因此权利要求1中“用于从所述蜂窝系统接收采用第二层帧从一个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所述消息”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记载通过BRI标记和PE字段来查询移动台,BRI指示其对应的上行链路RACH时隙是否忙,仅有BRI标记被用来根据保留或根据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状态报告,PE字段被用来指示请求移动台发送状态报告;原说明书记载如果移动台接收到“预先保留”,该移动台则发送ARQ状态帧,如果移动台在预定时间间隔内没有接收到ARQ模式继续帧或查询,移动台可利用基于争用的随机接入来自主地发送ARQ状态帧,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内容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用“预先保留”标记来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移动台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数词“一”后的量词作用等效于“一个第二层比特”和“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而不是限制第二层比特的数量;权利要求1中“一个第二层比特”被用来发送状态请求,“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即,BRI,其指定移动台应否向基站发送状态报告。综上,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4中的“所述第二层信息”所指的是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具体对象;从属权利要求3、4中的“第二层信息”指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第二层比特”。综上,权利要求2-4的技术特征可以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本专利原说明书附图3表示的是根据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典型蜂窝移动电话系统的方框图,清楚地记载了本专利应用于蜂窝通信系统,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所提到的“蜂窝系统”就是其主题名称中提到的“蜂窝通信系统”,权利要求5中的“蜂窝系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此外,基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可以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外,专利权人可以将权利要求5“蜂窝系统”修改为“蜂窝通信系统”来消除请求人的误解。
(4)根据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得出从属权利要求6、8和9中的“所述第二层信息”所指的是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5中所记载的具体对象;从属权利要求6、8、9中“第二层信息”指权利要求5中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上述内容可以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此外,专利权人可以将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第二层信息”修改为“所述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将权利要求8和9中的“第二层信息”修改为“一个第二层比特”来消除请求人的误解;权利要求8中,状态报告实际上是状态请求,专利权人可以将权利要求8中的状态报告修改为状态请求。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根据权利要求1上下文可知,状态请求涉及两个第二层比特,一个比特(对应于“一个第二层比特”)指示移动台发送状态请求,另一个比特(对应于第二个第二层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移动台应否响应接收到的状态请求,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权利要求1并没有记载状态请求仅包含一个比特,因此权利要求1的“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并不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相矛盾,数词“一”后的量词作用等效于“一个第二层比特”和“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而不是限制第二层比特的数量,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清楚地表明了远端站将根据指示保留或争用的第二个第二层比特来发送状态报告的含义。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4中的“所述第二层信息”所指的是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具体对象;从属权利要求3、4中的“第二层信息”指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第二层比特”。综上,从属权利要求2-4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另外,专利权人可以将权利要求2“所述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将权利要求3和4中的“第二层信息”修改为“一个第二层比特”来消除请求人的误解。
(3)基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8和9中的“所述第二层信息”所指的是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5中所记载的具体对象;从属权利要求6、8、9中“第二层信息”指权利要求5中的“一个第二层比特”。权利要求6-9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另外,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可以将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第二层信息”修改为“所述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将权利要求8和9中的“第二层信息”修改为“一个第二层比特”来消除请求人的误解。
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的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中2中的“第二层信息”修改为“第二层比特”,将权利要求3、4、8、9中的“第二层信息”修改为“所述一个第二层比特”,将权利要求5中的“蜂窝系统”修改为“蜂窝通信系统”,将权利要求6中的“第二层信息”修改为“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将权利要求8中的“状态报告”修改为“状态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公民代理的委托书有异议,认为委托书主体不清楚。合议组经合议,要求请求人在口审结束后七天内对公民代理提交合格的委托书。
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明确:放弃2010年06月22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针对的是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以本专利的公开文本(附件1)作为PCT的国际公布文本(附件2)的中文译文,即,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使用,用于评价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权人对附件1-3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口审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口审当庭,请求人的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时书面陈述意见相同。专利权人坚持意见陈述书中观点,并强调:“一个比特”表达的是“一组比特”,不是单独一个比特,有可能是一组、一群,在特定情况下,一个比特是也可以的,“第二个第二层比特”是另一组比特,“一个第二层比特”对应PE,“第二个第二层比特”对应BRI;SPACH表给出PE字段用于识别移动台,原说明书第5页最后1行记载了BRI标记向移动台指示是采用争用还是保留的方式向基站发送状态报告,BRI表示预先保留或者空闲时期,表示用什么方式来发送报告,BRI空闲状态对应的是争用方式,保留或者争用是BRI不同的状态,这两个字段起到了不同的功能;原说明书第27页“争用”与原说明书第5页“争用”不同。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向合议组提交了合格的授权委托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口审当庭明确放弃2010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附件3是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请求人以附件1作为附件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对附件2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
SPACH第二层协议帧的字段包括部分回波PE字段,其长度为7位,被用来识别载随机接入的其实脉冲串被发送后哪个移动台被正确接收,或哪个移动台想要接入预先保留的RACH时隙(参见原说明书第12页表、第14页第16-20行,也即,附件1说明书第14-16页SPACH的第二层协议字段表、第18页第1-4行);
第二层协议也包含多个标记,向前共享的控制反馈(SCF)标记被用来控制载RACH上的传输,其中繁忙/预先保留/空闲BRI标记被用来指示其相应的上行链路RACH时隙是否处于繁忙、预先保留还是空闲状态,六个位用于这些标记(参见原说明书第14页第3-7行以及文下表格,也即,附件1说明书第17页第9-13行以及文下表格);
基站BMI通过向移动台发送ARQ模式起始帧的方法来开始一个自动在发送请求ARQ模式处理,ARQ模式起始帧包含移动台识别号和被设置为某个值的部分回波PE字段,发送ARQ起始帧,之后,基站可以不等待移动台应答继续发送ARQ模式继续帧,如果基站决定等待应答,对于请求在给定下行链路实习上基于预先保留的应答的情况,基站若决定等待来自移动台的应答,基站通过将BRI标记(SCF的一部分)设置为“预先保留”和将PE字段(SCF的一部分)设置为响应于目标移动台的数值的方法来查询,可在其查询移动台相同的接入路径上等待ARQ状态帧,若ARQ状态帧未能在预留时隙上接收到或是如果接收不正确指示,则基站将重新发送ARQ模式起始帧直到达到预定的次数(参见原说明书第18页第20行-第20页第1行、第20页第14-18行、第20页第28行-第21页第1行,也即,附件1说明书第23页第8行-第24页第17行、第25页第4-7和16-19行);
移动台在SPACH ARQ模式下读取SPACH帧,如果出现查询,即,出现PE匹配和被设置为“预先保留”的BRI标记,移动台将带有FRON MAP的ARQ状态帧发送给基站,该FRON MAP指示:所有ARQ帧被正确接收到能进行当前ARQ模式处理的程度的接收状态;如果FRON MAP指示“全部正确”条件成立,移动台认为ARQ模式处理成功;否则,对于未确定的ARQ模式处理,如果ARQ模式继续帧被正确接受,那么移动台存储其中所包含的第三层数据字段L3DATA并把相应FRNO MAP设置为“被接收”;如果在预定时间间隔内没有接收到ARQ模式继续帧或查询,移动台可利用基于争用的随机接入来自主发送ARQ状态帧(参见原说明书第22页第3-17行,也即,附件1说明书第26页第20行-第27页第7行)。
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可以得知:移动台从基站接收作为状态帧请求的ARQ模式帧,或称SPACH帧,上述帧包含长度位7位(也即,7比特)的PE字段和长度为6位(也即,6比特)的BRI标记。也就是说,移动站除了接收消息,还接收ARQ模式帧,响应该帧来发送状态报告,该帧由多个比特构成;在ARQ模式下,基站发来ARQ帧,移动台响应基站的请求,当PE匹配以及BRI状态为“预先保留”才进行发送,在这一工作模式下,可以发送状态报告的BRI前提仅是“预先保留”,不包括其他BRI状态,并且,在这一工作模式下,需要同时满足PE和BRI两项条件。
因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从所述基站向所述远端站发送一个状态请求”、“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4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5中包括技术特征“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发送的一个状态请求”、“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SPACH第二层协议帧的字段包括部分回波PE字段,其长度为7位,被用来识别载随机接入的其实脉冲串被发送后哪个移动台被正确接收,或哪个移动台想要接入预先保留的RACH时隙(参见原说明书第12页表、第14页第16-20行,也即,附件1说明书第14-16页SPACH的第二层协议字段表,第18页第1-4行);
第二层协议也包含多个标记,向前共享的控制反馈(SCF)标记被用来控制载RACH上的传输,其中繁忙/预先保留/空闲BRI标记被用来指示其相应的上行链路RACH时隙是否处于繁忙、预先保留还是空闲状态,六个位用于这些标记(参见第14页第3-7行以及文下表格,也即,附件1说明书原说明书第17页第9-13行以及文下表格);
基站BMI通过向移动台发送ARQ模式起始帧的方法来开始一个自动在发送请求ARQ模式处理,ARQ模式起始帧包含移动台识别号和被设置为某个值的部分回波PE字段,发送ARQ起始帧,之后,基站可以不等待移动台应答继续发送ARQ模式继续帧,如果基站决定等待应答,对于请求在给定下行链路实习上基于预先保留的应答的情况,基站若决定等待来自移动台的应答,基站通过将BRI标记(SCF的一部分)设置为“预先保留”和将PE字段(SCF的一部分)设置为响应于目标移动台的数值的方法来查询,可在其查询移动台相同的接入路径上等待ARQ状态帧,若ARQ状态帧未能在预留时隙上接收到或是如果接收不正确指示,则基站将重新发送ARQ模式起始帧直到达到预定的次数(参见原说明书第18页第20行-第20页第1行、第20页第14-18行、第20页第28行-第21页第1行,也即,附件1说明书第23页第8行-第24页第17行、第25页第4-7和16-19行);
当移动台处于“起始随机接入”状态,它巡视下行链路DCC时隙首次出现时的BRI的信息,重复搜寻BRI,当BRI为“空闲”就在相应的上行链路RACH自信道上发送其消息的第一单元;当移动台处于“起始预先保留接入”状态时,它巡视当前DCC所有下行链路时隙的BRI和PE,以找到PE匹配以及BRI状态为“预先保留”的时隙,如果发现这样的时隙,移动台就在相应的上行链路RACH自信道上发送其消息的第一单元,若在预定时期内未找到该时隙或是未发现PE匹配,移动台进入“起始随机接入”状态(参见原说明书第16页第4行-第20页第19行,也即,附件1说明书第20页第11行-第25页第8行);
移动台在SPACH ARQ模式下读取SPACH帧,如果出现查询,即,出现PE匹配和被设置为“预先保留”的BRI标记,移动台将带有FRON MAP的ARQ状态帧发送给基站,该FRON MAP指示:所有ARQ帧被正确接收到能进行当前ARQ模式处理的程度的接收状态;如果FRON MAP指示“全部正确”条件成立,移动台认为ARQ模式处理成功;否则,对于未确定的ARQ模式处理,如果ARQ模式继续帧被正确接受,那么移动台存储其中所包含的第三层数据字段L3DATA并把相应FRNO MAP设置为“被接收”;如果在预定时间间隔内没有接收到ARQ模式继续帧或查询,移动台可利用基于争用的随机接入来自主发送ARQ状态帧(参见第22页第3-17行,也即,附件1说明书原说明书第26页第20行-第27页第7行)。
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可以得知:移动台从基站接收作为状态帧请求的ARQ模式帧,或称SPACH帧,上述帧包含长度位7位(也即,7比特)的PE字段和长度为6位(也即,6比特)的BRI标记。也就是说,移动站除了接收消息,还接收ARQ模式帧,响应该帧来发送状态报告,该帧由多个比特构成;在ARQ模式下,基站发来ARQ帧,移动台响应基站的请求,当PE匹配以及BRI状态为“预先保留”才进行发送,在这一工作模式下,可以发送状态报告的BRI前提仅是“预先保留”,不包括其他BRI状态,并且,在这一工作模式下,需要同时满足PE和BRI两项条件。
因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采用不同于用于运载所述消息的第二层比特的‘一个第二层比特’发送的一个状态请求”、“所述状态请求包括‘第二个第二层比特’,该比特根据一个保留或根据一个争用来指定应否向所述基站发送所述状态报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权利要求6-9对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6-9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针对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比特,也即,位(bit),是计算机相关领域的术语,是信息量的度量、数据存储量的最小单位,或为“0”或为“1”,一个比特仅能表达两个状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个比特”的含义是唯一确定的,其仅能代表单个比特,而非多个。②虽然BRI指示其对应的上行链路RACH时隙是否忙,其有繁忙、预先保留、空闲三个状态,但当工作在基站发送ARQ状态请求-移动台响应请求发送状态帧这一情况时,可以发送状态报告的BRI状态前提仅是“预先保留”,不包括其他BRI状态。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结论,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理由成立,在此不再对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和理由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4191070.9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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