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及其制备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53
决定日:2011-02-23
委内编号:4W100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06100.5
申请日:2007-0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B32B 27/06, 27/10, 27/32, 27/18, B29D 7/01, B29C 69/0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关键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并不取决于实施例的数量。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10006100.5,申请日是2007年1月26日,专利权人是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后增加共同专利权人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包括顺次设置并共挤复合而成的表层(5)、芯层(3)和可直接与纸材、预印纸材或含有本层的薄膜复合的功能层(1),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层(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以上共聚物、改性物、共混物的任意成份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并且
(i)乙烯-丁烯共聚物中丁烯的含量为10~30%,乙烯-辛烯共聚物中辛烯的含量为5~20%;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中丁烯的含量为1~30%、辛烯的含量为1~20%;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的接枝率为0.5~10%;
(ii)所述功能层占薄膜的重量比为10~5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表层(5)和芯层(3)之间设有上次表层(4),芯层(3)和功能层(1)之间设有下次表层(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表层(5)为含有抗粘连剂的聚丙烯、聚乙烯或两者的共混物。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层(3)含有60~100%的等规聚丙烯或为由60~100%的等规聚丙烯与氢化石油树脂、抗静电剂、爽滑剂之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的混合物,下次表层(2)和上次表层(4)含有60~100%的等规聚丙烯或为由60~100%的等规聚丙烯与氢化石油树脂、抗静电剂、爽滑剂之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次表层(2)、芯层(3)及上次表层(4)中的一层或多层含有二氧化钛。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次表层(2)、芯层(3)及上次表层(4)中的一层或多层含有碳酸钙和/或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氢化石油树脂占功能层(1)的重量比为1~30%。
8.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的制备方法,其工艺流程为:
将经过筛选的主原料、改性料、添加剂母料按设计配方预混,搅拌均匀,树脂经计量后,送入挤出机加工成塑化、均化的熔体,熔体通过管道传输、过滤器过滤,经流道分配到模头,通过流延铸片激冷成厚片,厚片经双向拉伸成薄膜;薄膜的厚度采用自动测厚装置控制,薄膜经电晕处理或火焰处理,将处理后的薄膜经牵引收成母膜,母卷经时效处理,最后分切成薄膜成品。”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5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开日为1993年4月27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5206075A及其部分译文,共16页,其中译文涉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4栏第14行到第5栏第60行、第7栏第27-47行,第8栏第14行到最后;
附件2: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8日、公开号为CN13243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0年6月14日、公开号为CN12566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7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4年6月3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2004/0105994A1及其译文,共38页;
附件5:李胜林,“略论复合袋热封强度的影响因素”,声称来自《塑料包装》第19卷,1996年第3期,第29-30、40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6:孙智慧等,“包装塑料薄膜热封参数及强度的研究”,声称来自《2005年全国农产品加工、食品和包装工程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07-213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88年11月2日,公开号为CN881022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7页;
附件8:公开日为2002年2月20日,公开号为CN13363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5页;
附件9:公开日为2006年3月15日,公开号为CN17460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10:黄葆同、陈伟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茂金属催化剂及其烯烃聚合物》,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编者页、正文149-156页复印件,共12页;
附件11:胡友良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聚烯烃功能化及改性――科学与技术》,封面页、扉页、版权页、正文306-307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12:页脚标有“版权所有:易贸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字样的聚烯烃下游行业新品报告――茂金属,《聚焦2009中国茂金属烯烃催化剂行业分析精粹》,复印件,共44页;
附件13:李祖德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1997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塑料加工技术应用手册》,扉页、版权页、正文第37、82、83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14:公开日为2000年1月19日,公开号为CN12420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0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聚合物中聚合物单体的百分含量没有标明类型,无法确定保护范围,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附件1和2用于证明本领域中烯烃共聚物中某一组分的含量可以是重量百分比或摩尔百分比。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8也未对上述百分比进行说明,也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1)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或者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手段,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8的各步骤是共挤成型薄膜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附件9所公开,在薄膜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可知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
3、涉案专利的说明书(1)没有给出制备上述各层的原料(在实施例只是笼统地称为原料A)在何时添加、何种温度、如何混合、添加多少、是否需要预处理等生产条件,也没有提到如何制备出各层的实现方法,例如,涉案专利没有给出制备薄膜时挤出机的挤出温度,双向拉伸时的拉伸温度,以及拉伸比例等重要生产和工艺参数;(2)没有给出所述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其声称的效果的证明,因此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同以上第3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根据现有技术和涉案专利的实施例推测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要求的效果,实现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6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要求合议组安排口头审理,并未提出答辩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1-3,并出示了原件,用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含义清楚:
证据1:[印度]Anil K. Bhowmick, [美]Howard L. Stephens主编,吴棣华等译,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弹性体手册(第二版)》,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373、375和37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2:尹燕平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9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双向拉伸塑料薄膜》,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262-265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3:李祖德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塑料加工技术应用手册》,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9页复印件,共3页。
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上述证据1-3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合议组指定请求人可以在口审结束后10日内对证据1-3提出书面意见。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认为附件4译文第2页最后一行“不需要底漆而……有利的”应该是“提供一种不需要底漆而在挤出涂覆的低熔点聚合物(例如:EVA共聚物涂层)与涂覆该涂层的基底之间显示良好黏附性的薄膜结构将是有利的”;附件4译文第14页第0065段第4行应该是“使用”而不是“不使用”辐射加热。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附件4译文的修改。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附件1、2予以证明;(2)权利要求1―8不符合原专利法26条第3、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使用方式为:
以附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放弃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或者附件4分别与附件5、6、7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公知技术,由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以附件1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14与附件4及公知技术或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放弃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以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的方法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被附件9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10年9月8日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以及参考文献(编号续前):
附件15:[印度]Anil K. Bhowmick, [美]Howard L.Stephens主编,吴棣华等译,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弹性体手册(第二版)》,封面页、撰稿人名单、正文第16章首页、正文第343、正文第17章首页、正文第383,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5也即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的其他部分也有标注了重量百分比类型的百分含量,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之后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15,专利权人对附件1-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此也予以认可。同时由于附件1-11、13、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12所述报告没有注明其公开日期,仅在第2页标注了“2009年9月”字样,且该日期亦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附件12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此外,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后的指定期限内提交的附件15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原件的不同部分,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并予以接受。
其中附件1、4为外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译文第2页最后一行“不需要底漆而……有利的”应该是“提供一种不需要底漆而在挤出涂覆的低熔点聚合物(例如:EVA共聚物涂层)与涂覆该涂层的基底之间显示良好黏附性的薄膜结构将是有利的”;附件4译文第14页第0065段第4行应该是“使用”而不是“不使用”辐射加热。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附件4译文的修改。因此附件4的公开内容以双方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
此外,请求人在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时并未使用到附件3,因此附件3与请求人的请求无关联性,合议组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3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证据1并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且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因此不应接受。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和3均是正式出版的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手册,证据2是一本教科书,均属于审查指南列举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类型的范围,且在本案口头审理答辩终结前提交,因此,合议组予以接受。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也不持异议。
(四)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的角度出发,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中烯烃共聚物中某一组分的含量可以采用重量或摩尔等多种类型的百分比来表示,例如附件1和附件2中都采用了摩尔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有关组分含量的百分比没有标明类型,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证据1-3用以证明烯烃共聚物中的组分含量为摩尔百分比时,需要特别注明,为重量或质量百分比时,可以注明或无需注明,本申请中的百分比含量没有注明类型,是本领域默认的重量或质量百分比。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后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认为(1)该证据的不同部分也出现了“重量%”的表达方式,不能推出“%”就一定是“重量%”的结论;(2)由一份该证据不能推出在该技术领域存在默认“%”就一定是“重量%”的结论。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确定本专利中未标明的含量百分比类型是质量百分比,并主张在本领域中的“烯烃共聚物中的组分含量为摩尔百分比时需要特别注明,为重量或质量百分比时,可以无需注明,但不指明时在本领域中公知是重量百分比”。并且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第373页文字中对乙烯-辛烯共聚物中辛烯的百分含量未注明类型,表17-14中则对乙烯-苯乙烯共聚体中的苯乙烯的百分含量则特别注明为摩尔分数,请求人口审之后补交的证据1表16-10、17-22中的百分含量标注则注明为质量百分比;证据2中对BOPP中的乙烯百分含量未指明类型,对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通常使用的母料及其中所含的添加剂的百分含量也未指明类型,说明此书中采用了同一计量类型,对于工程应用而言,母料以及添加剂的含量更可能是以重量/质量计比而不是以摩尔计,因而尽管证据2中没有标明百分含量的类型,也可推知其为重量百分比;证据3的表格中没有注明百分含量的类型,在脚注中注明了百分比类型为重量百分比;由此,专利权人人提交的证据1-3能够证明其主张。相反,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2确实对以摩尔计的百分含量进行了注明,也印证了专利权人的主张,即“烯烃共聚物中的组分含量为摩尔百分比时需要特别注明”。此外,请求人没有提出在本领域中存在不指明百分比类型默认为“摩尔%”的证据以反驳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因而,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涉及的聚丙烯薄膜是化学产品,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以及用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聚合物的成份含量是其非常重要的特征,而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一个实施例,没有给出制备上述各层的原料(在实施例只是笼统地称为原料A)、没有给出如何制备等生产条件,如原料在何时添加、何种温度、如何混合、添加多少、是否需要预处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双向拉伸时的拉伸温度以及拉伸比例等;没有公开产品的测试方法、没有体现产品技术特征的性能;即本专利的说明书对原料、制备条件、测试手段、产品性能和效果没有充分说明,不符合《审查指南》中对于化学产品的确认和制备的要求。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首先,专利法意义上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然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产品是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包括三层:表层、芯层和功能层,属于多层薄膜结构,从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9-23行可以看出,其是通过熔体流延铸片激冷后双向拉伸成薄膜,可见其并不属于审查指南中所述的化合物、组合物或者是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换言之,即判断这样的薄膜产品是否公开充分并不适用化学产品的上述要求,因此,请求人以上述判断标准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公开充分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即使按照对于化学产品公开充分的要求来看:
(1)关于原料,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末~第2页记载:“所述表层为含有抗粘连剂的聚丙烯、聚乙烯或两者的共混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及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的接枝率为0.5~1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些原料均常规材料或者可以通过常规聚合/改性等方法获得的材料;具体到实施例,实施例中给出的原料包括乙烯-丁烯共聚物4090S、等规聚丙烯FS3011、抗静电剂ASPA2446等,这些均为可以商业购买的原料,其中4090S、FS3011、ASPA2446为其商品型号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
(2)关于制备方法,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已经记载:“本发明所述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的制备方法为:将经过筛选的主原料、改性料、添加剂母料按设计配方预混,……最后分切成薄膜成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同样记载了所述制备过程,还记载“所述方法使用的挤出机、模头的温度控制在220~270℃,……纵横向拉伸比分别为4.5~6.5和7~10”。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了上述具体制备方案的情况下,就能够制备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薄膜。
(3)关于测试手段,对于双向拉伸塑料薄膜这种工艺成熟、应用广泛的产品的性能,本领域中已经存在普遍适用的常规测试手段,例如ASTM系列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针对各项性能选用常规或标准的测试方法,本专利的发明点不在于对测试方法的创新或改良,因而,尽管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列出具体的测试手段,这种省略不会导致本专利公开不充分。
(4)关于产品的性能和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记载,实施例1采用“功能层1为70%的乙烯-丁烯共聚物4090S加30%的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9015;芯层3为98%的等规聚丙烯FS3011加2%抗静电剂ASPA2446;表层5为消光料DUL3636DP17”按照上述制备方法得到的产品“(1)厚度:20μm (2)密度(消光型):0.83g/cm3 (3)拉伸强度(纵向/横向):90MPa/130MPa (4)热封强度:8.0N/15mm (5)剥离强度(薄膜-纸材):3.5N/15mm (6)光泽度:8.5Gu (7)热收缩率(纵向/横向):2.5%/1.5% (8)表面张力:40mN/m”;说明书第6页记载,实施例2采用“功能层1为50%的乙烯-丁烯共聚物4090S加20%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9015加30%的氢化石油树脂(母料如PA609);下次表层2、芯层3、上次表层4均为98%的等规聚丙烯FS3011加2%抗静电剂ASPA2446;表层5为98%的等规聚丙烯FS3011加2000PPM的抗粘连剂ABVT180”按照上述制备方法得到的产品“(1)厚度:18μm (2)密度(光亮型):0.9g/cm3 (3)拉伸强度(纵向/横向):110MPa/200MPa (4)热封强度:6.0N/15mm (5)剥离强度(薄膜-纸材或预印纸材):3.2N/15mm (6)雾度:1.2% (7)热收缩率(纵向/横向):2.0%/1.2% (8)表面张力:40mN/m”。可见以此结构、成分、以纸塑复合无胶化制造而成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其结构简单,热封强度大,与纸材、预印纸材或含有本功能层的薄膜复合而成的产品,剥离强度高,即达到了本发明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还认为,实施例1和2中的4090S是网上查不到的,即使型号相同,每一批次中乙烯的含量也不相同,由此无从确认实施例中的原料,并且实施例的制备方法中挤出条件、拉伸温度都是范围,不能得到唯一确定的一个产品,实施例中也没有公开玻璃强度的测试方法,原料如何加入、混合还是预处理。
对此,合议组人认为,首先,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标准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是否能够实现所述发明,根据上述评述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已经能够基于所述材料、采用所述制备方法在所述的工艺条件下制得具有所期望的性能的膜,即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其次,专利权人当庭提供了网络下载页作为参考文献,证明4090S是三井化学销售的聚α-烯烃产品,合议组经核实对此亦予以认可;在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明4090S无法商业购买获得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4090S这一牌号的产品能够商业购买得到;最后,就某一牌号产品而言,其目的是销售给对产品性能有要求的消费者,就同一类产品来说其性能是通常由其组成所决定,因此对于特定牌号的产品来说其组成通常是固定的,故请求人关于不同批次含量不同的主张不符合常理而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没有被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六)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关键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并不取决于实施例的数量和内容。
请求人认为:(1)基于上述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权利要求1-8也就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说明书的2个实施例不足以概括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多个技术方案,即不能预见这些技术方案的功能层原料组成和薄膜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首先,如前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公开不充分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其次,实施例是对发明人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取决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而不是实施例的数量和内容。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功能层材料,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已经记载了有关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已经能够概括得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再次,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权利要求中存在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主张不成立。
(七)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纸塑无胶复合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包含顺次设置并共挤复合而成的表层、芯层和功能层,功能层占薄膜的重量比为10-50%,依功能层材料的选择可分为如下几种技术方案:①功能层为乙烯-辛烯(5-20%)共聚物,或者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接枝率为0.5-10%;②功能层选择乙烯-丁烯共聚物,或者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接枝率为0.5-10%;③功能层材料选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或者乙烯-丁烯-辛烯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接枝率为0.5-10%;④上述各共聚物、改性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共混物。
附件4公开了一种热塑性薄膜结构,包括基层(对应本专利的芯层)、直接施加在该基层的一侧上的第一外层(对应本专利的功能层)、直接施加在所述基层的与所述第一外层相反一侧上的一个第二外层(对应本专利的表层)(参见说明书第[0044]、[0045]段);该薄膜结构的各层是共挤出的且双轴取向的(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该薄膜结构的基层特别希望是一种全同立构的丙烯均聚物(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也可以是乙烯均聚物或共聚物等(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该第一外层包括一种低熔点聚合物,选自低密度聚乙烯、乙烯塑性体等,乙烯塑性体可以是乙烯与具有3-10个碳原子的更高级α烯烃(例如1-丁烯、1-己烯和1-辛烯)的共聚物,优选密度范围为0.865至0.889g/cm3,例如可以是ENGAGE EG8100或者AFFINITY(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第二外层可以是聚丙烯、全同立构的聚丙烯、聚乙烯等(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该薄膜结构各外层的厚度占总厚度的范围优选为约1%-15%(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可将该薄膜结构的第一外层层压在一个基底上,该基底可以是玻璃、塑料、纸、织物等(参见说明书第[0093]、[0094]段);当一种薄膜结构到一种基底上的层压可以在该第一外层和基底之间使用一种适当的粘合剂时,根据本发明制备的薄膜结构可以是有利地通过加热层合进行层压的(参见说明书第[0095]段)。
①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为乙烯-辛烯(5-20%)共聚物,或者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接枝率为0.5-10%的技术方案:
基于附件4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附件4公开了其薄膜结构中对应本专利功能层的第一外层可以是乙烯塑性体,对应本专利表层的第二外层可以是聚丙烯,对应本专利芯层的基层可以是聚丙烯,各外层的厚度占总厚度的范围优选为约1%-15%,由此公开了乙烯塑性体/聚丙烯/聚丙烯的三层结构,并且乙烯塑性体厚度占总厚度的约1%-15%;基于质量=密度×体积、体积=厚度×底面积、且薄膜各层底面积相等,以及聚丙烯密度通常为0.90~0.91g/cm3(如附件13表2-2-1所示),换算可知当该乙烯塑性体为AFFINITY时,AFFINITY中辛烯质量分数通常低于20%,并且密度为0.875~0.935g/cm3,换算可知其中AFFINITY占薄膜结构的质量含量落入功能层占薄膜的重量比10~50%范围内。具体推算过程如下:
各层的质量比=各层的密度与厚度乘积之比,即该乙烯塑性体占薄膜的质量百分比=(乙烯塑性体密度/膜结构密度)×乙烯塑性体占总厚度的百分比。
膜结构密度=(乙烯塑性体密度×乙烯塑性体层体积+聚丙烯密度×聚丙烯层体积)/(乙烯塑性体层体积+聚丙烯层体积)=(乙烯塑性体密度×乙烯塑性体层厚度+聚丙烯密度×聚丙烯层厚度)/总厚度=乙烯塑性体密度×乙烯塑性体层厚度百分比+聚丙烯密度×聚丙烯层厚度百分比=乙烯塑性体密度×(1-15%)+(0.90~0.91g/cm3)×(85-99%)
当该乙烯塑性体为AFFINITY时,AFFINITY中辛烯质量分数通常低于20%,并且密度为0.875~0.935g/cm3(参见附件10第152页第3段),由此对应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种功能层材料――乙烯-辛烯共聚物,其中辛烯含量为5~20%;并且根据上述算式计算得到,膜结构的密度大约为0.896~0.914g/cm3,AFFINITY占薄膜结构的质量百分比大概在0.957~15.65%范围内。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当功能层为乙烯-辛烯(5-20%)共聚物时的技术方案已经被附件4公开,二者技术领域相同、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相同并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此外,如前所述,附件4已经公开其薄膜结构的第一外层层压在一个基底上,该基底可以是玻璃、塑料、纸、织物等(参见说明书第[0093]、[0094]段);当一种薄膜结构到一种基底上的层压可以在该第一外层和基底之间使用一种适当的粘合剂时,根据本发明制备的薄膜结构可以是有利地通过加热层合进行层压的(参见说明书第[0095]段)。可见,附件4的功能层可以在无胶或有胶的情况下与纸复合。
附件7记载接枝改性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具有令人惊异的极有利性质,它们是非常适用的粘合剂或粘合层,可作为复合薄膜的粘结层,作为热封合层,可用于接枝的物质有数十种,其中包括马来酸酐(参见第5页第1、2段)。由此可知,马来酸酐接枝改性能改善乙烯聚合物的粘结性。因此,在附件4公开的AFFINITY/聚丙烯/聚丙烯的三层结构及其应用的基础上,结合附件7给出的技术启示,将其中的AFFINITY替代为其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以获得更好的粘结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这种替代的结果可以预知,因而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在聚合物选择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接枝改性的选择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马来酸酐将乙烯-辛烯等聚合物接枝改性加强了纸塑复合的强度,附件7只是给出了宽泛的范围,但没有写明接枝改性的方式、成份等。粘结性是热封,与复合不同,本专利与附件7目的不同,解决的问题不同,原理不同。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在附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纸塑无胶复合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纸塑之间有效粘结进行研究,附件7提及接枝改性(例如采用马来酸酐)对低密度聚乙烯的粘结性的改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从附件7得到的技术启示应用于附件4中,通过常规实验选择出适宜的接枝改性体进而得到功能层材料。专利权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7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应用到附件4中以得到本专利所述功能材料的过程中存在何种技术障碍,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②对于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选择乙烯-丁烯共聚物,或者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接枝率为0.5-10%的技术方案:
如上所述,附件4已经公开其第一外层(对应本专利的功能层)选自低密度聚乙烯、乙烯塑性体等,乙烯塑性体可以是乙烯与具有3-10个碳原子的更高级α烯烃(例如1-丁烯、1-己烯和1-辛烯)的共聚物,优选密度范围为0.865至0.889g/cm3,例如可以是ENGAGE EG8100或者AFFINITY(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结合对其他各层的选择,即公开了乙烯-丁烯共聚物/基层/第二外层的三层结构,当将其用于纸塑无胶复合时,由于乙烯-丁烯共聚物与乙烯-辛烯共聚物一样,均为二元烯烃聚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附件4中采用的AFFINITY这样的乙烯-辛烯共聚物中的辛烯含量范围,通过常规实验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乙烯-丁烯共聚物中适宜的丁烯含量,从而实现纸塑之间的良好结合。因而,在附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即能得到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选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技术方案。并且,如同上述第①点中的评述,附件7给出了接枝改性能够改善乙烯聚合物的粘结性的启示,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附件7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即能得到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选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的技术方案。因而,这两种技术方案对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对于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材料选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或者乙烯-丁烯-辛烯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接枝率为0.5-10%的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对①-②的评述可知,功能层选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技术方案已被附件4公开,选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共聚物或者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此基础上,由于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具有与上述聚合物相近的结构和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中适宜的丁烯、辛烯含量,从而实现纸塑之间的良好结合。因而,在附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即能得到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选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技术方案。并且,如同上述第①点中的评述,附件7给出了接枝改性能够改善乙烯聚合物的粘结性的启示,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附件7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即能得到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选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的技术方案。因而,这两种技术方案对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上述①-③中所述的方案因为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应予无效,故对涉及上述方案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④对于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材料选择上述各共聚物、改性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共混物的技术方案;
I 以附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附件4公开其基层可以包括烃类树脂,例如石油树脂,这些烃类树脂可以是被氢化的(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但是没有提及对应本专利功能层的第一外层中可以选择上述聚烯烃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同时附件4没有任何技术启示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氢化石油树脂与聚烯烃的共混物作为功能层材料。
附件5的内容涉及复合袋热封强度的影响因素,其中记载一般复合包装常用的热封材料有CPE、CPP、EVA、热熔胶等,热封材料的厚度一般在20-80μm之间,特殊情况下也有达100-200μm 的,同一种热封材料,其热封强度随热封层厚度的增大而增大(参见第29页1 热封层材料部分)。
附件6的内容涉及包装塑料薄膜热封参数及强度的研究,其中记载了薄膜厚度与热封强度的关系是薄膜厚度越大其热封强度相对较大,并且从图3中可以看出不同厚度的比例对热封强度的影响(参见第209页中间部分)。
附件7记载接枝改性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具有令人惊异的极有利性质,它们是非常适用的粘合剂或粘合层,可作为复合薄膜的粘结层,作为热封合层,可用于接枝的物质有数十种,其中包括马来酸酐(参见第5页第1、2段)。
由此可知,附件5、6和7均没有选择上述聚合物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对应功能层材料,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这些材料用作功能层材料。因而,请求人关于这些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4或者相对于附件4分别与附件5、6或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II 以附件1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附件14涉及包括聚丙烯层和密封层的多层结构,所述密封层极大地提高与聚丙烯之间的层间粘结性能,该密封层为具有不同性征的两种乙烯聚合物(参见说明书第6页末~第7页始);第一种乙烯聚合物为至少一种均相支化基本上线性乙烯聚合物或至少一种均相支化乙烯聚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5段),第二种乙烯聚合物为乙烯的均聚物和共聚物(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5段)。附件14还公开了一种多层双轴取向的聚合物薄膜结构,包括密封薄膜层(对应本专利的功能层)、外层(如非均相支化线性低密度或超低密度聚乙烯)、位于密封薄膜层与外层之间的芯层(如双轴取向聚丙烯均聚物)的两层至七层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2段)。附件14还提及所述多层结构还可以包括另一些结构层,例如AFFINITYTM聚烯烃塑性体或ENGAGETM聚烯烃弹性体(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3段)。
附件14的实施例公开了一种(ABC)三层共挤出薄膜,(B)层即芯层为聚丙烯均聚物,(C)层即表层采用与(A)层即功能层相同的材料,其中层厚度(A)=1微米,(B)=18微米,(C)=1微米,在比较例4中(AC)层均采用以AFFINITYTM PL 1845出售的基本上线性乙烯聚合物,比较例5中(AC)层均采用以AFFINITYTM PL 1850出售的基本上线性乙烯聚合物,二者的密度由表1可知分别为0.910和0.902g/cm3(参见说明书第30页实施例及表1),本领域已知AFFINITY聚合物中辛烯的含量通常低于20%(参见附件10第152页第3段)。基于类似上述第①点中的运算,所述AFFINITY层占多层结构的重量比相当于厚度比,即也为5%。
由此可知,附件14也没有提及对应本专利功能层的第一外层中可以采用所述聚烯烃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同时对于采用所述材料解决的技术问题,附件14也没有给出任何使用氢化石油树脂与聚烯烃的共混物作为功能层材料的技术启示。因而,请求人关于这些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附件4还公开在基层与第一外层之间和/或在基层和第二外层之间提供中间层(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4公开,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中分别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上述技术方案①-③时,权利要求2也分别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附件4还公开第二外层可以选自聚烯烃(如聚丙烯、聚乙烯等)、乙烯共聚物、这些此类的共混物等(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为了保证第二外层的光泽外观,需要控制某些添加剂(如增滑剂以及某些防结块剂)的含量(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4公开,当其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中分别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上述技术方案①-③时,权利要求3也分别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附件4公开其基层可以是全同立构的丙烯共聚物(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间同立构的聚丙烯(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丙烯均聚物/共聚物/三聚物中的任何一种(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该基层可以包括烃类树脂,例如石油树脂,这些烃类树脂可以是被氢化的(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在基层和第一外层之间和/或在基层和第二外层之间的中间层包括聚烯烃,如聚丙烯、间同立构的聚丙烯、聚丙烯共聚物等。可见,权利要求4中的芯层、下次表层、上次表层均为等规聚丙烯的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4公开,当其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中分别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上述技术方案①-③时,权利要求4也分别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4中的芯层、下次表层、上次表层的其他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4公开的内容以及所述组分的性质容易想到,不能给所述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当其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中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上述技术方案①-③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4)附件4公开所述基层还可以包括一种或多种遮光剂,如二氧化钛(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可见,权利要求5中至少芯层含二氧化钛的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4公开,当其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中分别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上述技术方案①-③时,权利要求5也分别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中的其他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4公开的内容以及所述组分的性质容易想到,不能给所述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当其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中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上述技术方案①-③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5)附件4公开所述基层还可以包括一种或多种空化剂,如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碳酸钙等,以及它们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可见,权利要求6中至少芯层含碳酸钙和/或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4公开,当其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中分别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上述技术方案①-③时,权利要求6也分别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中的其他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4公开的内容以及所述组分的性质容易想到,不能给所述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当其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中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上述技术方案①-③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④时,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④的评述可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④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7限定了功能层中的氢化石油树脂含量,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④的评述可知,功能层含有氢化石油树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4,或者相对于附件4分别与附件5、6、7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因而,关于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所述膜的制备方法。附件9公开了一种三层共挤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附图2):包括将各层原料(包括主料和改性剂、添加剂,按比例)配料、熔融、三层共挤、铸片、纵向拉伸、横向拉伸、测厚、电晕处理、收卷、实效处理、分切等步骤。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8方法与该方法的区别在于:(1)原料组成不同;(2)挤出前经过滤器过滤。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挤出前的过滤步骤是本领域中可以根据原料组成、产品性能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调整的,本身不能使得所述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当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中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技术方案①-③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而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④时,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00610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6,以及权利要求8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方案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中功能层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的任意成份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6和权利要求8中直接或间接引用这些方案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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