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水泥熟料冷却机风量控制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38
决定日:2011-03-01
委内编号:5W1005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98612.4
申请日:2007-09-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莉
授权公告日:2008-10-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菲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F16K 17/2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权利要求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泥熟料冷却机风量控制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98612.4,申请日是2007年09月21日,专利权人是天津菲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泥熟料冷却机风量控制阀,包括阀体,其特征是,所述阀体由相邻设置的主通风区和气流调节区组成;所述主通风区固定主通风管,主通风管一侧主通风区阀体设置调节孔,调节孔上方设置调节盖,调节盖与主通风区阀体活动连接;所述气流调节区依次固定低气流调节管、中等气流调节管和高气流调节管,上述各调节管内设置活塞;所述阀体连接阻尼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熟料冷却机风量控制阀,其特征是,所述调节孔和调节盖为扇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熟料冷却机风量控制阀,其特征是,所述低气流调节管、中等气流调节管和高气流调节管的直径依次增大。”
针对本专利,刘莉(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国际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6日、国际公开号为WO 2006/119768 A1的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共37页。
附件2: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因未限定“低气流调节管、中等气流调节管和高气流调节管的直径依次增大”而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在附件1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附件1公开,部分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7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因未限定“低气流调节管、中等气流调节管和高气流调节管的直径依次增大”而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调节盖为扇形被附件1公开,调节孔为扇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况和保证调节孔的截面积调节的前提下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公开出版的国外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其国际公布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一并提交了附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准确性,因此,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专利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权利要求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泥熟料冷却机风量控制阀。附件1(参见中文译文第1页第8行,第4页第12-14行,第5页第19行至第9页第5行,权利要求2,图1-9)公开了一种用于处理颗粒物料床层的方法和设备,该设备可用于冷却水泥熟料,其中:
图4示出了空气流量控制装置(相当于本专利阀体的气流调节区)的横断面,在基板20中设有多个开孔21、22、23,设有大致覆盖基板整个顶侧的罩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阀体连接阻尼盖),使得所有开孔21、22、23都容纳在罩的内部。
图5中示出了空气流量控制装置的底面,其中,围绕螺栓36转动板构件3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盖,以及调节盖与主通风阀体活动连接)并利用螺栓37将该板构件固定便可调节开孔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孔,以及调节盖设置在调节孔的上方),结合有浮体构件的圆筒24、25和38用于空气流量的调节,圆筒24、25和38的直径各不相同(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低气流调节管、中等气流调节管和高气流调节管)。由图6-9和对其的相应说明可见各圆筒中的浮体可通过上下可往复的运动起到开放或截断圆筒气流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管内设置活塞)。
同时,图1中示出包括入口端和出口端的冷却器1,其中分配底板5分成许多较小的分配区9,每个较小的分配区9通过管道10、11和12与隔间7相连,管道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通风管)具有固定的管口面积。
由上可见,虽然附件1没有明确将阀体划分为主通风区和气流调节区,但这仅是一种人为的划分,附件1也是通过采用主通风管、不同直径的带浮体的气流调节管、可变面积的调节孔等手段以根据熟料层厚度粗略和/或精确调节空气流量,从而达到换热均匀和优化换热效率的目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包括由相邻设置的气流调节区和主通风区组成的阀体的水泥熟料冷却机风量控制阀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限定“所述调节孔和调节盖为扇形”。从附件1图5可见调节板34呈扇形,而将调节孔设置为扇形以与调节板进行匹配从而调节气体流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况和保证对调节孔的截面积进行调节的前提下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限定“所述低气流调节管、中等气流调节管和高气流调节管的直径依次增大”。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圆筒24、25和38的直径各不相同,根据其直径的大小即可认定上述圆筒必然相当于高气流、中等气流、低气流的调节管,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
综上所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9861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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