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冶金熔渣处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139
决定日:2011-02-17
委内编号:5W1009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61532.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维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C21B 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披露,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445号生效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2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作出本审查决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冶金熔渣处理装置”的第0026153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11月10日,专利权人为张维田。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冶金熔渣处理装置,包括有熔渣进口流道沟头、粒化器、脱水器、传动装置、受料斗和排气筒,所述粒化器包括有壳体和可转动地固定于壳体中的粒化轮,在所述粒化器的壳体上设有所述熔渣进口流道沟头,构成将高温熔渣导入粒化器的进口,在所述粒化器壳体内设有挡渣板;所述脱水器包括有脱水装置和水槽,所述脱水装置设于水槽内,水槽上设有水位调节装置,脱水装置为一可回转的轮鼓,其通过轴承支承装置固支于机架上,其与所述传动装置相连接,在所述轮鼓上可拆卸地固有若干V型筛板,所述粒化器的壳体的出水端伸入到脱水器内,脱水器的上方设有所述的排气筒;所述受料斗的一端设于所述脱水器内,其另一端伸出脱水器与输出粒化熔渣的输出装置衔接;其特征在于:
所述粒化器中的粒化轮上设有的破碎齿为可拆卸直齿,齿上设有散热翅,在粒化轮的齿间设有折射盘,在粒化器的所述壳体内设有若干高压喷水嘴,所述喷水嘴设于壳体内的进口端的上部和下部,另外,在壳体的侧面和下部也设有喷水嘴,所述喷水嘴与一高压水箱连通;所述挡渣板设于粒化器壳体上出口处,其为空心结构,其朝向粒化轮一侧的表面可以为锯齿形状,在挡渣板上设有冷却水进出口,所述冷却水的出口可以设于所述锯齿形状表面的锯齿上朝下;所述熔渣进口流道沟头为空心结构,所述空心结构设于沟头的下部,其上设有冷却水进出口,所述沟头与粒化器的壳体连接;所述脱水装置的轮鼓与机架之间设有平衡调节装置;在所述排气筒上连接集气净化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沟头与所述粒化器壳体的连接结构是固定式结构或摆动式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水装置的轮鼓上所设有的V型筛板上可拆卸地设有筛片,其是梯形截面的直条筛片,由此构成的筛板其内侧筛片之间的间隙大于外侧筛片的间隙。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水装置的轮鼓与机架之间设有的平衡调节装置,其中包括设于轮鼓两侧并与轮鼓匹配抵触的托辊和或挡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托辊水平位置可调地固于机架上,所述托辊的圆周面上可以设有一U型槽,相对应地所述轮鼓上设有一凸缘,其设于托辊的U型槽中。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调节装置包括托辊和挡辊,所述托辊为设于轮鼓两侧并与轮鼓的侧面相抵触的圆柱形辊,其在水平面的位置可调地固于机架上,所述挡辊是设于轮鼓两侧的其与轮鼓的端面相抵触的圆柱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水器中的水槽下部的水位调节装置是设于其上回水管道上的调节阀,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阀是一翻板阀。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气净化装置包括有冷凝装置、减压装置、净化洗气装置、水汽分离装置和冷凝水回收装置。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排气筒上连接管径渐小的增压段,在其中设有喷嘴,增压段之后连接减压段,在减压段后连接气液分离器其13,在分离器的下部设有冷凝水回收器16,分离器上部的溢气口连接管道与一引风机14的进口连接,引风机14的出口连接放气管15,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集气装置的管道上设有膨胀节,使管道可以在其温度变化时自由伸缩。”
针对本专利权,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0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附件1:《冶金设备》2000年2月第1期,封面页、版权页、第38-40页,共5页复印件;
附件2:SU1609758A1号苏联专利及译文,公开日为1990年11月30日,共5页复印件;
附件3:冶金工业出版社1994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炼铁设备及车间设计》封面页、版权页、第1、186、187、192-194、234、235、238、239页、封底页,共13页复印件;
附件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78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供热通风热工理论基础》封面页、版权页、第222-223页、封底页,共4页复印件;
附件5: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热能转换与利用》(第2版)封面页、第202、203页、封底页,共4页复印件;
附件6:冶金工业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1999年6月第2次印刷的《选矿手册》第二卷第一分册封面页、第86页、版权页,共3页复印件;
附件7:冶金工业出版社1991年12月第一版、1994年4月第三次印刷的《高炉炼铁工艺及计算》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174页、封底页,共5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下称原专利法)第26条3、4款,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以下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含义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① 权利要求1中机架的位置及其与其它结构的连接关系,说明书中未记载直齿、散热翅的结构和如何设置;② 权利要求1中粒化轮的齿间设有折射盘与附图矛盾,且折射盘也不能设于齿间,而应该设置在粒化轮之内;③ 权利要求1中“所述冷却水的出口可以设于所述锯齿形状表面的锯齿上朝下”,但附图8的两个出水口都不是朝下;④ 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熔渣进口流道沟头为空心结构,所述空心结构设于沟头的下部,其上设有冷却水进出口”在说明书中没有结合附图说明,导致无法实施,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⑤ 权利要求1中的“V型筛板”和权利要求3中“所述脱水装置的轮鼓上所设有的V型筛板上可拆卸地设有筛片,其是梯形截面的直条筛片,由此构成的筛板其内侧筛片之间的间隙大于外侧筛片的间隙”无法实施;⑥ 权利要求4中的“其中包括设于轮鼓两侧并与轮鼓匹配抵触的托辊和或挡辊”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无法实现;⑦ 权利要求9中的“冷凝装置”、“净化洗气装置”和“水汽分离装置”在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因此无法再现其技术方案并实现发明目的。
(2)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5月26日针对本专利作出第83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包括证据15(同本案附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证据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②齿上设有散热翅,④所述熔渣进口流道沟头为空心结构,所述空心结构设于沟头的下部,其上设有冷却水进出口和⑦在所述轮鼓上可拆卸地固有若干V型筛板。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⑦已经被本次提交的附件1公开,而且此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被附件6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和④也是公知常识,且分别被附件4、5或7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附件1、2和公知常识结合后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从属权利要求则被提交的附件1-7两篇或者以上的结合、或者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0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6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
附件8:《炼铁》1999年第18卷第1期,1999年2月12日出版,封面页、版权目次页、第22-25页,共6页复印件;
附件9:授权公告号为CN23664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日,共13页复印件;
附件10:授权公告号为CN23086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2月24日,共9页复印件;
附件11:授权公告号为CN105852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5日,共9页复印件;
附件12:授权公告号为CN21688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15日,共12页复印件;
附件13:JP8-245243号日本专利及其部分译文,公开日为1996年9月24日,共12页复印件。
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同时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或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被附件1-13两篇或以上的结合公开。并认为采用附件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附件2和/或9同样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其发明目的,并取得有益效果。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分别于2006年11月13日和2006年1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完全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及第26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的第83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共8页复印件;
证据2:公开号为CN1199778A,公开日为1998年11月2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48846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5页;
证据4:《炼铁》2003年第22卷第2期,2003年4月12日出版,封面页、版权页、第50-52页,共5页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170491Y,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2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证据6:公开号为CN1417525A,公开日为2003年5月1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著录项目页,共1页;
证据7:公开号为CN1415928A,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805954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原合议组于2007年9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6年11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1月13日和2006年1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的副本转给了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7年1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下列附件:
附件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207号行政判决书,共11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14中已经认定“正是而且仅仅基于区别技术特征(4)才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并坚持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转送的文件提出意见陈述。
本案原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7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和9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由附件3唯一确定;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且被附件15公开。放弃其他的无效理由及未使用的附件。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5: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2000年第1版第1次印刷的《辞海》,封面页、书名页、辞海编辑委员会页、版权页、封底页和第1843页,共8页复印件。本案原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3、6、7、11和1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2、3、6、7、9、11和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放弃其提交的所有证据。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和2的区别特征在于,附件1和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熔渣流道沟头,但是该特征被附件7公开了,两者结构相同,功能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2、6、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和9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3公开,权利要求5、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5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是用冷却水来清理渣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中得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2-4、7、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3、6、9和15公开,但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中的水平可调以及权利要求9、10的冷凝装置、净化吸气装置和冷凝水回收装置未被公开,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2008年1月25日,双方当事人就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质证,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的资格没有异议。
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1日作出第11288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11也不具备创造性;由于附件3未提及托辊上设置U型槽以及在轮鼓上相应地设置凸缘,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该结构具有可调整轮鼓径向平衡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3、7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并据此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7-11无效,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288号决定中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5、6有效的部分,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第1158号判决,认为:附件3中采用“转鼓本体通过其两端的轮圈支承在支座上面的两个托辊上”这一技术手段可以避免转鼓产生轴向移动,而为解决转鼓产生轴向移动这一技术问题可以采用的技术方案很多,在托辊上设置U型槽以及在轮鼓上相应地设置凸缘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必然选择之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上述技术手段;附件1没有公开托辊在水平面的位置可调地固于机架上这一技术特征,且托辊设计成上述结构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288号决定在对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评述的基础上得出这两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与涉及本专利的在先判决并不矛盾,故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2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请求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288号决定中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5、6有效的部分,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445号判决,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所述托辊水平位置可调地固于机架上”已被附件1公开,“所述托辊的圆周面上可以设有一U型槽,相对应地所述轮鼓上设有一凸缘,其设于托辊的U型槽中”是在附件3的基础上所能得出的两种可能的选择中的一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做出这种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故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2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继续审理本案。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将合议组成员变更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表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并请求口头审理以便进一步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对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合议组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范围为(2009)高行终字第445号判决据以撤销第11288号无效决定所涉及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6,对权利要求1-4、7-11不再进行调查,请求人对此无异议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请求人确定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1、2、3、6、7、9和15,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的译文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因此这些附件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2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同时由于附件1、2、3、6、7、9和15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披露,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下列区别技术特征:①可拆卸直齿;②齿上设有散热翅;③在粒化轮的齿间设有折射盘;④所述熔渣进口流道沟头为空心结构,所述空心结构设于沟头的下部,其上设有冷却水进出口;⑤所述挡渣板设于粒化器壳体上出口处,其为空心结构,其朝向粒化轮一侧的表面可以为锯齿形状,在挡渣板上设有冷却水进出口,所述冷却水的出口可以设于所述锯齿形状表面的锯齿上朝下;⑥在所述排气筒上连接集气净化装置;⑦在所述轮鼓上可拆卸地固有若干V型筛板。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其在附件2中已经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和附图1、2)。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散热翅的作用在于冷却装置,提高装置对高温熔渣的耐受能力,据此将其设置于齿上来提高散热效率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并不能为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区别特征⑤,附件1公开了“粒化板为锯齿水箱式,外层为光面,内层为锯齿状并开有喷水孔向锯齿钢板喷水”,其虽然没有明确公开粒化板与粒化轮的位置关系,也未明确公开冷却水的出口可以设于所述锯齿形状表面的锯齿上朝下,但是在该证据中公开了该粒化板是对破碎后的粒化渣进行二次粒化,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挡渣板作用相同,由于附件1中粒化板开有喷水孔是向着锯齿钢板进行喷水,而本专利中冷却水的出口可以设于所述锯齿形状表面的锯齿上朝下也是向着锯齿钢板进行喷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就可以根据附件1得到区别特征⑤这个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特征⑥,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1中并没有明确公开集气净化装置,但是其中公开了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净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⑦,附件1的转鼓上设有可快速拆卸的V型筛斗,虽然二者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别,但并无结构上的不同,其要解决的都是滤起细渣和滤掉渣中水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筛板”与附件1中的“筛斗”并无实质性差别。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④,附件7公开了一种高炉的冷却渣沟(参见第174页和图5-1),其采用了铸铁水冷渣沟,其中的进、出水管串接,以保护渣沟,而本专利的流道沟头采用空心结构并增设冷却装置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装置对高温熔渣的耐受能力,减少其由于受热而导致的损坏和失效,由于两者工作条件类似,采用的结构相同,起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附件7中得出启示从而得到区别技术特征④。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公开或根据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7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关于权利要求2-4、7和8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摆动流渣嘴可以通过调整摆动角度来保证熔渣的落点始终处于一个最佳状态,而图拉法流渣嘴则是固定流渣嘴(参见第40页);附件9的权利要求7公开了脱水器上的筛片可活动地安装在筛板上,附件6中则公开了筛条断面呈梯形,缝隙自上而下逐渐增加,以便减小透筛物料的堵塞(参见第86页);附件1公开了传动装置的托辊可设计成角移式托辊底座,通过调整托辊的水平角度来平衡轴向力,配合挡辊限制转鼓的轴向位移,以保证脱水器的正常运行(参见第40页),且附件3中公开了转鼓本体通过其两端的轮圈支承在支座上面的两个托辊上,这种支承结构不仅能使转鼓旋转平整,而且可以避免转鼓产生轴向移动(参见第238页);附件1中公开了溢流装置可以采用双翻板阀结构(参见第40页),图拉法采用的是单翻板阀结构(参见第40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4、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公开,而且它们在对比文件和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下述特征:①所述托辊水平位置可调地固于机架上;②所述托辊的圆周面上可以设有一U型槽,相对应地所述轮鼓上设有一凸缘,其设于托辊的U型槽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1公开,部分为在附件3基础上的有限选择。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没有公开在托辊的圆周面上设有一U型槽、在轮鼓上相应地设置凸缘的结构,这也不是常用的结构。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对于附加技术特征①,附件1公开了“借鉴回转窑托辊的结构特点,托辊设计成角移式托辊底座。通过调整托辊的水平角度来平衡轴向力,配合挡辊限制转鼓的轴向位移,以保证脱水器的正常运转”(参见第40页)。可见,附件1中的托辊底座是角移式的,其水平角度可调,起到平衡轴向力的作用,其与权利要求5中实现托辊水平位置可调地固定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起到的作用也相同,因此附加技术特征①已被附件1公开;对于附加技术特征②,附件3公开了“转鼓本体通过其两端的轮圈支承在支座上面的两个托辊上。这种支承结构方式,不仅能使转鼓旋转平稳,而且可以避免转鼓产生轴向移动”(参见第238页)。并且在仅设置托辊、未设置挡辊的情况下,托辊必然要与轮圈形成一定的限位关系,以实现避免转鼓产生轴向移动的目的,在现有技术中,这种转鼓与托辊之间转动配合并具有限位作用的结构非常有限,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U型槽或一对相对的L型组成的凹槽与凸缘的配合结构,而其中在轮鼓上设置U型槽、在托辊的圆周面上相应地设置凸缘的方式,会因为用料较多、清洗不便、易于磨损等原因通常不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在此基础上,选择在托辊的圆周面上设置U型槽、在轮鼓上相应地设置凸缘的结构设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为此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4) 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平衡调节装置包括托辊与挡辊的结构设置。
请求人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了托辊和挡辊的组合,权利要求6中具体的设置方式是常规的。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托辊“在水平面的位置可调地固于机架上”的特征。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通过上面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托辊“在水平面的位置可调地固于机架上”的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对于托辊与挡辊的组合及其设置方式,附件1公开了脱水器包括两对托辊、一对挡辊,并且“通过调整托辊的水平角度来平衡轴向力,配合挡辊限制转鼓的轴向位移,以保证脱水器的正常运转”(参见第40页)。而辊为圆柱形属于常规设计,将托辊设于轮鼓两侧并与轮鼓的侧面相抵触、将挡辊设于轮鼓两侧并与轮鼓的端面相抵触,也是为了实现其各自的功能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5) 关于权利要求9-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集气净化装置包括有冷凝装置、减压装置、净化洗气装置、水汽分离装置和冷凝水回收装置。附件3公开了高炉生产流程简图和一种高炉煤气除尘系统,包括洗涤塔、文氏管和灰泥捕集器(脱水器),并公开了各部件的作用(参见第1、186、187、192页),而设置冷凝水装置回收冷凝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根据作用机理将附件3所述设备用于处理其它废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排气筒上连接管径渐小的增压段,在其中设有喷嘴,增压段之后连接减压段,在减压段后连接气液分离器13,在分离器的下部设有冷凝水回收器16,分离器上部的溢气口连接管道与一引风机14的进口连接,引风机14的出口连接放气管15。附件3中的文氏管也设有增压段、喷嘴和减压段,之后连接脱水器(参见第1、192页),而设置冷凝水装置回收冷凝水,并用引风机将气体引入放气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集气装置的管道上设有膨胀节,使管道可以在其温度变化时自由伸缩。该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5(参见第1843页)所述“膨胀管道亦称‘膨胀接头’……为避免温度变化管路产生热胀冷缩而引起损坏的设备”公开,并且专利权人对此也无异议,而且该技术特征在附件15和权利要求1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创造性,应被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026153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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