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跌落式避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84
决定日:2011-03-24
委内编号:5W1009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18207.9
申请日:2001-03-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佛电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立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2H 1/00,H02H 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基本相同的结构及工作原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具体应用领域相近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与本专利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也公开了上述公知常识且给出了可以结合上述结构及工作原理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次的试验,能够容易地可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1218207.9,申请日为2001年03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1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跌落式避雷器,包括有避雷器本体、故障脱扣器、绝缘支柱、分别装于绝缘支柱上下端的接线端,其特征在于:绝缘支柱上端装有弹性导电压板与避雷器本体上端接触,绝缘支柱下部则装有回转装置承托避雷器本体下部,回转装置的触发锁钩由避雷器本体上的故障脱扣器通过导线牵引锁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雷器,其特征是回转装置由承托座、转块、触发锁钩、扭簧、支座构成,承托座与转块之间活动铰接,转块与支座通过轴铰接,支座与绝缘支柱下端固连,触发锁钩在故障脱扣器导线的牵引下卡扣支撑承托座,并压紧扭簧。”
请求人佛山市佛电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0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0203110.8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对比文件1)说明书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1月03日;
附件2:专利号为97206870.8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对比文件2)说明书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1月20日;
附件3:专利号为97242834.8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对比文件3)说明书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7月21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第144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及专利权人与请求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2009)佛中法民知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44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作出了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其中涉及对对比文件1的评述,并且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和3也不能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再次侵犯了本专利权。
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7日第一次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更详细陈述了关于使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以及使用对比文件1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具体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7日第一次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4日第二次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4日第二次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该文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至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及其具体事实以其于2010年12月24日第二次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陈述了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至3均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国内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任何可能影响其适用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至3均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基本相同的结构及工作原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具体应用领域相近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与本专利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也公开了上述公知常识且给出了可以结合上述结构及工作原理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次的试验,能够容易地可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跌落式避雷器,其包括避雷器本体、故障脱扣器、绝缘支柱、分别装于绝缘支柱上下端的接线端,绝缘支柱上端装有弹性导电压板与避雷器本体上端接触,绝缘支柱下部则装有回转装置承托避雷器本体下部,回转装置的触发锁钩由避雷器本体上的故障脱扣器通过导线牵引锁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2段,附图1、2、6),其具有绝缘子2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支柱),绝缘子24的上下两端分别有上触头座15和下触头14(根据其相关描述可以得知其必然存在连接导线的上下接线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别装于绝缘支柱上下端的接线端);正常工作时,弹线卡下压熔断件尾线的张紧力使活动关节4与下动触头10位置固定,不会绕轴销13旋转,合闸操作载熔器时,仅下动触头的圆筒状轴套12以下触头座14的凹槽为支点旋转,只有当熔断件被熔断、尾线拉力全部失去后,弹线卡在弹簧9的回转作用力下,变为长圆形孔的左方n与中心轴8支承时,弹线卡才与活动关节脱钩,同时活动关节4与下动触头10之间的固定位置被释放,活动关节绕轴销13旋转下行,从而载熔器在自重的下坠作用力和下静触片22的弹性推力下迅速跌落,分离电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避雷器,且该避雷器包括故障脱扣器;(2)绝缘支柱上端装有弹性导电压板与避雷器本体上端接触,绝缘支柱下部则装有回转装置承托避雷器本体下部,回转装置的触发锁钩由避雷器本体上的故障脱扣器通过导线牵引锁定。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重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在避雷器上设置故障脱扣器,以及在绝缘支柱下部设置回转装置,相应地触发锁钩与故障脱扣器经由导线牵引锁定,将跌落式熔断器的跌落式结构及功能应用在避雷器上,以在雷击过电严重时,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本体分离,并在重力以及弹力的作用下自动向下跌落以便对其发现和检修。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避雷器中设置故障脱扣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低热熔式自动分离装置的避雷器,当内部温度升高超过正常范围时,底盖与下电极之间的低热熔焊料即受热熔化,依靠压簧的弹力,将分离盖和下电极迅速与底盖相分离,切断接地通路。此外,分离盖和下电极的移位还可起到明显标志的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18行至第22行),其带热熔分离装置的避雷器热在熔分离后,还具有给使用者以明显标记提示,以方便使用者发现后更换和修复的功能,这与本专利中要在避雷器发生故障后易于发现、更换和修复的发明目的及要获得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可见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要在避雷器上应用跌落式结构及功能的启示。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熔断器跌落的工作原理是:载熔器在熔断件过载被熔断后,弹线卡下压尾线造成张力失去,弹线卡在弹簧作用下与活动关节脱钩,活动关节与下动触头的固定位置被释放,活动关节旋转下行,载熔器与下静触片分开,分离电路。而本专利中避雷器跌落的工作原理是:雷击强电流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本体的合金熔化,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本体分离,导线失去对触发锁钩的约束力,触发锁钩在扭簧的作用下回转复位,离开支承座,解除对承托座的锁定,避雷器本体与支柱上端分离并脱离电网。由以上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跌落式避雷器跌落的工作原理与对比文件1中跌落式熔断器跌落的工作原理基本一致,只是对比文件1产生电路分离是由于载熔器的熔断件的过载熔断;而本专利产生电路分离是由于雷击强电流使故障脱扣器与避雷器本体的合金熔化。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弹性导电压板是通过压簧产生垂直作用力到避雷器本体上,而与对比文件1中二片推力簧片产生的推力不同。针对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弹性导电压板使用压簧与避雷器本体接触,而且压簧与簧片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弹性元件,其产生的作用并无实质性区别,并未使得本专利中避雷器的跌落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熔断器的跌落方式产生明显差异。
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同属于避雷器领域,虽然对比文件1为熔断器领域,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领域,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跌落式熔断器中相近似的跌落式结构及工作原理,在面对当前避雷器发生故障后难以发现、不易更换和修复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要在避雷器上应用跌落式结构及功能的启示,当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避雷器及故障脱扣器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载熔器部件后,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跌落式结构及工作原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避雷器的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次的试验,能够容易地可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回转装置由承托座、转块、触发锁钩、扭簧、支座构成,承托座与转块之间活动铰接,转块与支座通过轴铰接,支座与绝缘支柱下端固连,触发锁钩在故障脱扣器导线的牵引下卡扣支撑承托座,并压紧扭簧”。对比文件1中在绝缘子24和载熔器3下端承托这两个部件的装置即为回转装置,其包括活动关节4及连杆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承托座)、下动触头1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转块)、弹线卡7(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触发锁钩)、弹簧9(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扭簧)、下触头座1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支座);活动关节4及连杆5与下动触头10活动铰接;图3中表明下动触头10与下触头座14也是轴铰接,通过导向块28保证触头对准;下触头座14与绝缘子(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绝缘支柱)下端固连;弹线卡7在尾线2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导线)的牵引下卡扣支撑活动关节4及连杆5,并压紧弹簧9(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2段,附图1-3、6)。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虽然对应部件的名称并不完全相同,但其安装位置及其功能是对应一致的,对比文件1只是没有公开故障脱扣器这一特征。在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中,已对此区别特征进行过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鉴于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其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1820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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