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44
决定日:2011-03-25
委内编号:4W100255,4W1004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0361.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索尼(中国)有限公司2;佳能(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董涛;薛萍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朱朔
国际分类号:H04N5/00(2006.01),H04N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和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在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份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510020361.3、名称为“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2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25日,专利权人为董涛,薛萍。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视频输入端口、视频输出端口、中央处理单元及视频转换单元组,视频输入端口具有M个,视频输出端口具有N个,M、N均为自然数且其中至少之一大于等于2,中央处理单元用以直接完成数字视频信号之间的转换及对视频转换单元组的工作状态进行控制,视频转换单元组包括M*N个视频信号转换单元,使输入、输出视频信号分别连接视频输入、输出端口后,中央处理单元对视频信号进行识别并切换至相应的视频转换单元,该视频转换单元将输入视频信号的数据格式转换为输出视频信号可识别的视频信号格式,视频转换单元组包括模拟-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单元,该模拟-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包括复合视频编解码单元、RGB视频信号单元、AD转换单元及视频输出整型缓存单元,复合视频编解码单元将自视频输入端口输入的视频信号解码并分离出R、G、B视频信号,该R、G、B信号输入到RGB视频信号单元,该RGB视频信号单元实现确定内外同步方式、同步速度、时钟、AD转换精度及完成RGB信号的输入输出,AD转换单元对R、G、B信号进行模数转换,视频信号整型缓存单元对转换后的数字信号整型和缓存。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视频转换单元组还包括数字-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该数字-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包括顺次连接的视频输入整型缓存单元、DA转换单元、RGB视频信号单元。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视频转换单元组还包括模拟-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该模拟-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包括复合视频编解码单元、RGB视频信号单元、AD转换单元、中央处理单元及DA转换单元,复合视频编解码单元分离出输入视频信号的RGB信号并送入RGB视频信号单元,再经AD转换单元AD转换后送中央处理单元,中央处理单元将信号根据要转换之制式完成处理后,经DA转换单元DA转换后再送至RGB视频信号单元,复合视频编解码单元将RGB视频信号单元输出之视频信号根据各不同制式的信号标准复合编码为相应标准的视频信号制式,实现不同制式之间模拟视频信号的转换。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视频转换单元组还包括单画面-多画面视频信号转换单元,该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包括AD转换单元及视频输出整型缓存单元,单画面视频信号的RGB信号经过AD转换单元转换后直接送入视频输出整型缓存单元,再通过视频输出数据整型缓存单元将视频信号送至中央处理单元,中央处理单元将 各单画面数字视频信号根据编辑功能完成画面合成。
5、如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字视频信号输入端口选自:VCD、DVD、SVCD、MPEG1、MPEG2、MPEG4、JPG、CIF、GIF、Avi视频信号端口及符合视频通讯标准的数字视频信号端口,模拟视频信号输入端口选自:video视频信号端口、S-video视频信号端口和RGB视频信号端口。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字视频信号输出端口选自:VCD、DVD、SVCD、MPEG1、MPEG2、MPEG4、JPG、CIF、GIF、Avi数字视频信号端口,及符合视频通讯标准的数字视频信号端口、数字电视显示驱动端口、计算机用CRT显示驱动端口及计算机用LCD显示驱动端口;模拟视频信号输出端口选自:video视频信号端口、S-video视频信号端口及RGB视频信号端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布本专利全部无效,并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WO98/46016A1的PCT国际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8年10月15日,共55页;
证据2:《电子世界》2002年第3期第60-61页题为《Trident DPTV-3D芯片解决方案》的文章复印件,共2页;
证据3:《今日电子》1994年9月25日第38-43页题为《多媒体视频处理子系统的涉及与实现(上)》的文章复印件,共6页;
证据4:《今日电子》1994年10月25日第21-25页题为《多媒体视频处理子系统的涉及与实现(下)》的文章复印件,共5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4中没有限定“M*N个视频信号转换单元”与“模拟-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单元”、“数字-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模拟-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单画面-多画面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各自的定义与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10年4月30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5月3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其补充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5:公开号为US2005/0024532A1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2005年2月3日,共50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4940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29日,共13页;
证据7:《液晶与显示》2004年8月第293-298页题为《SAA71llA在平板显示视频接口中的应用》的文章复印件,共6页;
证据8:《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2003年7月第42-45页题为《模拟视频转换接口器件及应用设计》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证据9:《广东自动化与信息工程》2004年第4期第37-39、42页题为《视频展示台采用模拟视频转换器提升图像质量的一种方案》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证据10:《国外电子元器件》2004年第10期第22-25页题为《用新型单片集成电路TDA8754设计的视频转换器》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证据11:公开号为WO98/46016A1的PCT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8年10月15日,共90页;
证据12:公开号为CN134934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2年5月15日,共39页;
证据13:《电视技术》2000年11月第73-76页题为《一种组合式视频信号交换系统的控制》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证据14:《集成电路应用》2001年4月第23-25页题为《RGB解码器、编码器等在视频信号数字处理技术中的应用》的文章复印件,共3页;
证据15:《电视技术》2003年第11期第69-72、78页题为《“炎黄一号”WSC1115多视频格式转换芯片的设计与实现》的文章复印件,共5页;
证据16:《电子制作》2004年第11期第9-10页题为《VGA信号到视频信号的转换器》的文章复印件,共2页;
证据17:《电子制作》2004年第11期第5-6页题为《Video(YC/RGB)到VGA扫描变换器》的文章复印件,共2页;
证据18:《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04年8月第33-36页题为《多制式数字视频信号转换电路的开发实践》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证据19:《电子元器件应用》2004年8月第27-28、60页题为《基于AIT2139的视频转换器设计》的文章复印件,共3页;
证据20:《电子工程师》2005年2月第64-66、73页题为《基于TS101的多DSP并行视频实时处理系统硬件设计》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证据21:《中国图象图形学报》2004年10月第1153-1159页题为《视频码流转换编码器结构及其分析》的文章复印件,共7页;
证据22:《国外电子元器件》2004年2月第42-46题为《数字视频解码器SAA7110》的文章复印件,共5页;
证据23:《电视技术》2004年第1期第67-69页题为《一种视频格式转换电路的设计与实现》的文章复印件,共3页;
证据24:《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04年第12期第1207-1210页题为《16通道数字视频录像机的设计与实现》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证据25:《电子元器件应用》2003年4月第38-41、53页题为《高清晰度数字电视中的单片视频处理器》的文章复印件,共5页;
证据26:《电子工程师》2003年第2期第25-27页题为《基于FPGA的多制式视频转换系统》的文章复印件,共3页;
证据27:《家庭电子》2002年第9期第25页题为《四通道A/V信号转换电路》的文章复印件,共1页;
证据28:《电子世界》2000年第5期第48-49页题为《专用视频切换集成电路MAX456及其应用》的文章复印件,共2页;
证据29:《国外电子元器件》2000年4月第7-11页题为《VGA转NTSC/PAL多功能变换器AL128及其应用》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第一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将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3、6-10中的任何一件的组合、或者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2、4、11-29中的任何一件的组合或者相对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用手段,同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3、6-10中的任何一件以及证据11、14、15和23中的任何一件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用手段,同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3、6-10中的任何一件以及证据4、15-20、23、26和29中的任何一件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用手段,同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3、6-10中的任何一件以及证据2、6和24中的任何一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其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3、6-10中的任何一件以及其他证据中的任何一件或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0年6月12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4月29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未提供中文译文,不具备证据力,不能用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且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清楚。
合议组于2010年10月8日将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5月31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针对上述专利权,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0年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第二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输入、输出视频信号分别连接视频输入、输出端口后,中央处理单元对视频信号进行识别并切换至相应的视频转换单元”以及“该视频转换单元将输入视频信号的数据格式转换为输出视频信号可识别的视频信号格式”、“该RGB视频信号单元实现确定内外同步方式、同步速度、时钟、AD转换精度及完成RGB信号的输入输出”、“视频信号整型缓存单元对转换后的数字信号整型和缓存”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清楚。(2)权利要求1中“使输入、输出视频信号分别连接视频输入、输出端口后,中央处理单元对视频信号进行识别并切换至相应的视频转换单元”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中央处理单元是根据识别结果切换至相应的视频转换单元的,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由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中“使输入、输出视频信号分别连接视频输入、输出端口后”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将输入视频信号的数据格式转换为输出视频信号可识别的视频信号格式”以及“RGB视频信号单元用以实现确定内外同步方式、同步速度、时钟、AD转换精度及完成RGB信号的输入输出”无法实现,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10年9月7日向第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10月9日向第一、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0年10月20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人于2010年8月18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10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5月31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M个视频输入端口和N个视频输出端口,具有M*N个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可实现任意一种输入视频信号到任意一种输出视频信号的转换,而证据5仅公开一种转换方式,不是同时具有N、M种信号;其只能是特定的输入、输出视频信号间的转换;权利要求1通过中央处理单元可以实现数字信号到数字信号的转换,证据5不能实现。证据3、6、7、8、9、10虽然用来与证据5结合,但其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于2010年11月30日如期举行。
对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1)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1是证据1的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3结合,或者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放弃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14、15、2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15-19、23、26、29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6、2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6、8、9、10公开,且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清楚,权利要求1-4中没有限定“M*N个视频信号转换单元”与“模拟-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单元”、“数字-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模拟-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单画面-多画面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各自的定义与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视频转换单元组有M*N个视频信号转换单元,“模拟-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单元”、“数字-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模拟-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单画面-多画面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均为M*N个视频信号转换单元中的一种,因此,权利要求1-4是清楚的。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保护的是M*N个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及其切换,证据5中信号是一一对应的切换,而本专利可将任一输入信号转换成任一输出信号,证据5没有公开M*N个视频信号转换单元,也没有公开数字-数字的转换。证据6公开了一种电视机,实际上没有输入输出端口,也没有公开中央处理单元以及其对视频信号进行识别,无法与证据5结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文件复制证明,复制内容为证据2-4、7-10、13-29的封面页、版权目录页、相关正文页。专利权人对证据1-29的真实性无异议,并对相关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由于在口审当天合议组还未收到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该文件,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第一请求人。
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下列公知常识性证据:
(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184号公证书,其中包括:
公证文件1:“Bt848/848A/849A Single-chip Video Capture for PCI”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141页,出版日期为1997年2月;
公证文件2:“MB87L2250-MPEG2 Transport, Video and Audio Decoder with integrated 32-bit RISC CPU”的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34页,出版日期为1998年10月;
公证文件3:“AL300 LCD Monitor Controller-List of Unclassified Manufactures”的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64页,出版日期为2001年11月;
公证文件4:“AL875-Triple High Speed,8-bit Analog-to-Digital Converter-List of Unclassified Manufactures”的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34页,出版日期为2001年1月;
公证文件5:“CXD1178Q-8-bit 40MSPS RGB 3-channel D/A Converter-Sony Corporation”的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16页;
(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486号公证书,其中包括:
公证文件6:“MB87M2141 MPEG-2 Decoder for Set-Top-Boxes”的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8页,出版日期为2003年1月;
附件1:上述公证文件1-6的相关页的中文译文,共120页;
图书1: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数字化彩色电视机技术》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部分正文复印件,共103页,出版日期为2003年2月;
图书2: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MCS-51单片机原理与应用》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部分正文复印件,共7页,出版日期为2001年5月;
图书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数字电路》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部分正文复印件,共9页,出版日期为2002年5月;
图书4: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解电子学辞典》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部分正文复印件,共13页,出版日期为2004年9月;
图书5: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英汉电力技术辞典》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部分正文复印件,共6页,出版日期为2000年1月;
图书6: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电工电子技术词典》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部分正文复印件,共7页,出版日期为2005年1月;
图书7: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数字处理技术与多媒体液晶电视》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部分正文复印件,共28页,出版日期为2003年2月;
图书8: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数字电视技术》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部分正文复印件,共11页,出版日期为2002年4月。
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公证文件1-6的公证书、图书2-6的原件,并提交了图书1、7、8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文件复制证明。专利权人对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转交给专利权人。
第一请求人指出,公证文件1、2、6均公开了中央处理单元直接完成数字视频信号之间的转换,公证文件3公开了对信号进行整型以及内外同步方式,公证文件4公开了转换时的时钟控制以及对信号进行缓存,公证文件5公开了RGB视频信号的输入输出,图书1公开了对数字信号进行缓存和画中画,图书2公开了AD转换精度,图书3公开了数字电路中采用时钟信号、对信号的整型以及转换精度,图书4公开了包括AD转换单元、缓存、中央处理单元、同步等名词的含义,图书5、6公开了AD转换器、复合视频信号、整形等名词的英汉互译,图书7、8公开内容的与以上内容相同。而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与本专利没有相似之处,也不存在结合点。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观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针对合议组当庭转文的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证文件1-6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合议组给予第一请求人一个月的期限针对上述意见陈述书进行书面答复,同时也给予专利权人一个月的期限针对公证文件1-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交给第二请求人。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阐明其具体的无效理由与无效请求书中完全一致。专利权人则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2010年12月28日,第一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第一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于专利权人指出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5存在的区别,均在证据5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第一请求人坚持在口头审理时的答辩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针对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证文件1-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交书面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审理期间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以2009年2月25日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5为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6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两者均是专利文献,属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核实,同时上述两份证据的公告日/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5及6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此外,第一请求人提交了证据5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5的中文译文无异议,故合议组在下面将以证据5之中文译文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证据5公开了一种视频格式转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079-097段,图8、9):所述视频格式转换装置801通过一块芯片实现,即为一体式转换装置,它包括视频输入端口、视频输出端口、控制单元908(相当于中央处理单元);所述转换装置支持多种视频输入信号,并可将它们分别转换为所期望格式的输出信号(相当于包含视频转换单元组),视频输入端口具有N个,视频输出端口具有M个,M、N均为自然数且其中至少之一大于等于2;该转换装置可以将N个输入视频信号中的一种转换成M个输出视频信号中的一种(相当于包括M*N个视频信号转换单元),控制单元908用于控制视频格式转换装置的整体操作,视频信号格式检测单元902检测输入视频信号的格式信息,并将该格式信息传输给控制单元908,格式转换单元904从控制单元908接收输入视频信号的格式信息和输出视频信号的格式信息,从而执行视频信号的格式转换(相当于中央处理单元对视频信号进行识别并切换至相应的视频转换单元);格式转换单元904将输入视频信号的格式转换为输出视频信号的用户请求格式的格式(相当于视频转换单元将输入视频信号的数据格式转换为输出视频信号可识别的视频信号格式);如果输入视频信号为模拟信号,而用户请求的输出视频格式是数字广播信号,则控制单元908从视频信号格式检测单元902获得输入信号的格式信息,格式转换单元904完成相应的模拟-数字的转换(相当于视频转换单元组包括模拟-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单元);所述转换装置还包括视频编码单元905、显示特性校正单元906、图像质量调节单元907、存储器单元909(其组合相当于视频信号整型缓存单元),当输出视频格式是经压缩的数字广播信号形式时,使用视频编码单元905压缩经格式转换的视频信号,并经显示特性校正单元906执行伽玛校正和几何校正,以及图像质量调节单元907调节图像质量,存储器单元909存储格式转换和校正后的数字信号(相当于视频信号整型缓存单元对转换后的数字信号整型和缓存)。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用中央处理单元直接完成数字视频信号之间的转换,而证据5中多种视频信号的格式转换均利用格式转换单元来完成;②权利要求1中的模拟-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单元还包括复合视频编解码单元、RGB视频信号单元、AD转换单元,复合视频编解码单元将输入的视频信号解码并分离出R、G、B信号,该R、G、B信号输入到RGB视频信号单元,该RGB视频信号单元实现确定内外同步方式、同步速度、时钟、AD转换精度及完成RGB信号的输入输出,AD转换单元对R、G、B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直接完成数字视频信号之间的转换,以及如何实现模拟复合视频信号到数字信号的转换。
对于区别特征①,CPU可以实现数字信号之间的格式转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由中央处理单元还是由专门的视频格式转换单元来完成数字视频信号之间的转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②,证据6中公开了一种带VGA显示功能的液晶背投电视机,其中包括模拟视频信号到数字视频信号的转换电路,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2页第2-7段、图1):图1中TA1218的7脚接收复合视频信号,经TB1227、TDA4566、TDA9171处理后,返回到TB1227,并经TB1227的矩阵电路解码为R、G、B信号(TA1218、TB1227、TDA4566、TDA9171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复合视频编解码单元),该R、G、B信号输入到TV/RGB TC4528P(相当于RGB视频信号单元),TV/RGB TC4528P完成RGB信号的输入输出,并输出规则的行同步和场同步信号(相当于RGB视频信号单元实现确定内外同步方式、同步速度及完成RGB信号的输入输出),输出的RGB信号与VGA接口输入的R/G/B/HD/VD信号经开关选择后,输入到AL875(相当于AD转换单元),AL875完成RGB信号的AD转换。由此可知,区别特征②中的大部分特征已经在证据6中公开,且在证据6中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从复合模拟信号到数字信号的转换,因此证据6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5的技术启示。而区别特征②中的“RGB视频信号单元确定时钟、AD转换精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证据5中公开了视频格式转换装置支持多种视频输入信号,包括数字广播信号、模拟广播信号、PC信号、DVI信号等,而输出信号可以是显示驱动信号、数字广播信号、模拟广播信号、PC信号、分量视频信号等,其中的视频格式转换并不是一一转换,例如可以将数字广播信号的输入信号转换为模拟广播信号的输出信号,也可以将数字广播信号转换为PC信号,即可将任一输入信号转换为任一输出信号,因此证据5可以实现的转换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并且每一种转换方式所对应的多个模块的组合可理解为对应一个视频转换单元,因此证据5公开了M*N个视频转换单元。权利要求1中的模拟-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属于一体式视频信号交换装置的一部分,其包括多个模块,作用是完成模拟输入信号到数字输出信号的转换,证据6公开的电视机机芯电路图中,也包括了模拟-数字视频信号转换的部分,并且包括相应的模块,模块之间信号的流向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所起的作用也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因此证据6给出了将其应用到证据5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5虽然没有公开中央处理单元可以直接完成数字视频信号的转换,但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将证据5与证据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视频转换单元组还包括数字-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该数字-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包括顺次连接的视频输入整型缓存单元、DA转换单元、RGB视频信号单元”。证据5中公开了可以将包括模拟和数字信号的多种视频输入信号转换为包括模拟和数字的多种视频输出信号,其中即包括了将数字输入信号转换为模拟输出信号的方式(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079-097段,图8、9)。而通过顺次连接的视频输入整型缓存单元、DA转换单元、RGB视频信号单元来完成数字-模拟的转换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视频转换单元组还包括模拟-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并进一步对该模拟-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的结构和转换原理进行了具体的限定。证据5公开了可以将包括模拟和数字信号的多种视频输入信号转换为包括模拟和数字的多种视频输出信号,其中即包括了将模拟输入信号转换为模拟输出信号的方式(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079-097段,图8、9)。而权利要求3限定的模拟-模拟视频信号转换单元的结构和模块之间的信号流向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视频转换单元组还包括单画面-多画面视频信号转换单元,并进一步对该视频信号转换单元的结构和转换原理进行了具体的限定。但是将单画面的视频信号通过处理以后进行编辑合成,最后输出合成后的多画面视频信号,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实现的电路结构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种的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对数字视频信号输入端口和模拟视频信号输入端口的类型进行了限定。但这些端口均属于现有技术中已有的视频输入端口,采用这些端口来进行信号的输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对数字视频信号输出端口和模拟视频信号输出端口的类型进行了限定。但这些端口均属于现有技术中已有的视频输出端口,采用这些端口来进行信号的输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5、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此第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基于此,合议组对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10020361.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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