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柄和阀的组件=23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柄和阀的组件
=23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275
决定日:2011-03-29
委内编号:6W1003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337789.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潮州市美隆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科勒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黄玉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对本专利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是龙头的各个组成部分所形成的整体形状,当被比较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在于整体形状上的明显差异时,相应外观设计不构成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手柄和阀的组件”、专利号为00337789.X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00年4月5日,申请日为2000年10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8月15日,专利权人为科勒公司。
针对本专利,潮州市美隆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94311057.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其申请日为1994年9月30日,公告日为1996年9月18日,共1页;
证据2:96320732.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其申请日为1996年10月24日,公告日为1997年12月10日,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手柄部分包括细长的弧形手把、连接手把与阀的圆形柄体,阀的部分包括圆柱形阀体、正六边形的阀帽螺母和圆形的阀芯。证据1公开了细长弯曲呈圆弧状的龙头手柄,手柄与龙头主体连接部分为圆形,因此本专利的手柄部分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证据2的手柄部分为细长的直手柄,手柄与龙头主体连接部分构件为圆球形,整体观察,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手柄的全部特征。因此本专利已经被在先设计公开,应当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9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对证据1和2的描述不准确,比如证据1的龙头柄接近扁平形状,而不是细长的,没有明显的圆弧形状,且不具有阀部,证据2的龙头手柄近似纺锤形且成棒状,手柄上的阀部分类似六边形,不是圆形。本专利与证据1或2整体观察具有明显区别,本专利与证据1或2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13日的意见陈述不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3)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与证据1或2之间是否相近似,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和2属于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和2的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其产品种类与本专利的相同,均为龙头手柄组件,故证据1和2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经过审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16幅视图,简要说明记载: 省略其它视图。结合各幅视图看,本专利为手柄、阀及其组件的产品外观设计,16幅视图分为三组,一组视图是手柄的主视图、仰视图、后视图、左视图、立体图,一组视图是阀的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一组视图是手柄和阀组装后的组件的主视图、左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手柄外形为中空的半球形帽状件连接从中央向上弧形弯曲的手把件,阀的外形为底部直径较大、上部直径较小的管状件,管状件顶端圆弧过渡连接有一圈六边形螺母,阀的整体外形类似钟形,帽状件的外径大于阀底部的外径,当手柄和阀组装成组件后,手柄的帽状件覆盖住阀的管状件上端,由此管状件顶端的六边形螺母不可见,组件下部为阀,上部为手柄(详见本专利附图)。因此,本专利手柄和阀的组件的整体形状是下部类似钟形的阀,上部帽状件延伸出弯曲的手把。在实际安装使用时,本专利下部的阀与龙头内部的阀座连接,由此实现组件与龙头的安装,通过转动或者上下拉动手把实现阀的开关,从而实现龙头的开关。
证据1公开了一种“龙头柄”的外观设计,其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6幅视图,即主视图、左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透视图,简要说明记载: 省略右视图。结合各幅视图看,证据1的龙头柄包括直立的阀件和从阀件倾斜向上延伸的扁形手把,阀件的形状为在圆柱管件的基础上沿轴向被两个立面相切后形成的形状,手把从阀件的整个周面倾斜过渡延伸成接近扁平形状(详见证据1附图)。由此可以得知,证据1龙头柄的整体形状是在圆柱阀体的基础上变形并在圆柱阀体上端延伸成扁平手把。同样,实际安装使用时,证据1的龙头柄的阀件内要安装阀,通过阀与龙头的阀座相连。
证据2公开了一种“龙头手柄”的外观设计,其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6幅视图,即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 后视图和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结合各幅视图看,证据2的龙头手柄包括下部的阀件和上部的手把,阀件分为上下两部分,下部为六角形螺母,上部为圆柱形件及在圆柱形件顶端缩颈后的颈部,类似于瓶子的颈部,在阀件缩颈部分的上方连接手把,手把包括圆球部分和从圆球部分水平延伸的纺锤形把(详见证据2附图)。由此可以得知,证据2龙头手柄的整体形状为类似瓶子颈部的管件连接水平延伸的手把。同样,实际安装使用时,通过证据2的龙头手柄阀件下部的六角形螺母与龙头的相应部分比如阀座相连。
合议组认为,对于本专利的手柄和阀的组件这种产品而言,为了实现和龙头的连接并达到出水的功能,阀和手把是必须具备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阀的形状、手把的形状、阀和手把的连接方式都可以有多种变化,在这些变化方式的基础上后可以形成各种外观造型的手柄与阀的组件。在实际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手柄和阀的组件都可以看到,而且使用者必须通过操作手把才能使用龙头。因此,对于本专利产品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是产品的整体外形。当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外形完全不同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构成相近似。
将本专利与证据1或2相比较可知,除了都具有阀和手柄即基本组成相同外,手柄和阀的整体形状以及手柄与阀的组件的整体形状均完全不同,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本专利与证据2都不构成相近似。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0337789.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