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07
决定日:2011-04-01
委内编号:5W1012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09468.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雪花电器集团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志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23B 41/00; B23B 4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认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如果某一技术特征并非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则认为该技术特征并非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04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2月05日、名称为“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的02209468.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武志远。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其特征是,它包括打孔、导料及检测部分,其中:导料部分包括底板[1]、设于底板上的导向槽[30];打孔部分包括电机[2]、与电机传动连接的旋转头[3],位于旋转头上的钻杆[4],旋转头位于导向槽的上或下方,其上的钻杆对应导向槽,电机固定于底板上;检测部分包括深测杆[5]、光导开关[7],探测杆位于导向槽上或下方,其顶端的触头[5-1]对应导向槽,光导开关位于探测杆尾端、其触头对应探测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其特征是,所述旋转头[3]位于导向槽上方,所述探测杆[5]借助套[6]安装于导向槽下方,所述钻杆[4]为空心钻杆,旋转头上设有排屑孔[3-1],排屑孔与空心钻杆相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其特征是,所述旋转头[3]外端增设真空管[12],其一端与真空泵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排屑孔[3-1]间隙对接,排屑孔[3-1]水平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其特征是,所述真空管[12]安装于滑块[13]上,滑块配有调节机构,该机构包括气缸[14]、滑板[15]、调节架[16]及支撑体[17],滑块位于滑板的往复滑道[15-1]中,滑板与调节架滑动连接,调节架与支撑体滑动连接,支撑体固定于底板上,气缸固定于滑板上、其活塞杆与滑块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其特征是,所述旋转头增设调节机构,该机构包括升降架[18]、位于升降架上的调节螺钉[19],位于底板上的调节螺钉[20],升降架与底板滑动连接,旋转头通过连接板[22]与升降架滑动连接,调节螺钉[19]、[20]分别与连接板、升降架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其特征是,所述底板上增设校正板[24]和调节块,二者与底板滑动连接,所述导向槽[30]由底板板面、校正板侧面的阶梯状槽口和调节块侧面组合形成,阶梯状槽口的第二阶梯与底板板面、调节块侧面构成槽宽L和槽高H的型腔,第一阶梯的竖直和水平梯面分别与滴灌软管内的过流片吻合。”
请求人北京雪花电器集团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未能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未以说明书为依据,而且未能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应的是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1)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过流片对触头5-1的触压这一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2)钻孔前图3中所示软管贴着底板,而钻孔时图2却脱离软管,通过何种结构实现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1),合议组经调查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滴灌软管是管壁上镶贴有迷宫式过流片的一种节水灌溉输水管,如图4、5所示。滴灌软管在打孔之前其纵向截面形状和横向截面形状分别如本专利图2和3所示,即滴灌软管在打孔之前除镶贴有过流片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基本为扁平状。操作时,滴灌软管沿导向槽30向前进料,当滴灌软管内的过流片31经过探测杆5时,由于贴有过流片的滴灌软管部分隆起,使得隆起部分的管外壁接触到探测杆的触头5-1并对其施加适当的压力,触头在压力作用下下行使光导开关导通,与该光导开关电连接的控制系统启动电机2,带动旋转头3按箭头方向旋转,钻杆4随旋转头向下旋转,钻杆的环形刀刃部旋转至滴灌软管表面时恰好在对应滴灌孔35的位置上冲压出滴灌孔;此后,贴有过流片部分的滴灌软管继续向前移动,隆起部分逐渐脱离与触头5-1的接触,探测杆5上行,光导开关控制电机停转,以后每一过流片通过探测杆时重复上述过程,在滴灌软管不间断的进料过程中完成每一滴灌小孔的钻打任务(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以及说明书第4页第2段)。由此可见,说明书已经对如何实现过流片对触头5-1的触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贴有过流片的软管部分隆起,下压触头,从而导通光导开关。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2),合议组经调查认为:滴灌软管设置在导向槽内,该导向槽由底板、校正板和调节块共同限位,在软管即将到达检测部分和打孔部分的位置上,软管需要高度方向上受到限制,从而使软管中设有过流片的隆起部分能够挤压触头,而在其它位置,只需要限制软管不脱离导向槽即可,并非一定使软管紧贴底板。通过在底板上设置由底板、校正板和调节块组合形成的导向槽即可实现软管的上述位置限制。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实现本发明,故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原因是a)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旋转头位于导向槽上或是下方,……,探测杆位于导向槽上或是下方,……”,即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四种技术方案:方案1为旋转头位于导向槽的上方,探测杆位于导向槽的下方;方案2为旋转头位于导向槽的下方,探测杆位于导向槽的上方;方案3为旋转头位于导向槽的上方,探测杆也位于导向槽的上方;方案4为旋转头位于导向槽的下方,探测杆也位于导向槽的下方,然而说明书中仅仅给出了方案1的实施方式,而方案2-4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够实现方案2-4。b)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探测杆位于导向槽上或是下方,其顶端的触头[5-1]对应导向槽,光导开关位于探测杆尾端、其触头对应探测杆”的技术特征,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两个触头,一个是位于探测杆顶端的触头[5-1],另一个是光导开关的触头,与探测杆对应,然而说明书中没有对有关“与探测杆对应的光导开关的触头”的结构、位置、以及如何实现其相关功能作出必要及充分的说明。c)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导向槽设于底板上,然而说明书中给出了“导向槽30由底板、校正板、调节块组合形成”,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中所给出的内容,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所定义包括“导向槽设于底板上”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d)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位于旋转头上的钻杆,对于钻杆的结构和形状并未作出进一步的限定,然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给出了钻杆为空心钻杆,并未记载其它的钻杆形状,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法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任何形状的钻杆均能以冲压的方式实现钻孔。(2)从属权利要求2-5相应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从属权利要求6中,既限定了导向槽设置在底板上,又限定了导向槽由底板板面、校正板侧面的阶梯状槽口和调节块侧面组合组成,相互矛盾,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导向槽到底是怎样的一种设置方式。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1),合议组经调查认为:
a)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2)、(3)、(4)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技术常识即可实现的,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对于方案(2),如果将旋转头设置在导向槽下面以及将探测杆设于导向槽上面,只需要对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简单的改动,为了防止滴灌软管受到重力影响而脱离导向槽,只需要设置简单的限位机构即可,另外如果探测杆位于导向槽上方,那么由于滴灌软管中设有过流片的部分会隆起,那么隆起部分同样会触压位于其上方的探测杆的触头,因此方案(2)是能够实现的。对于方案(3)、(4),当旋转头和探测杆设置在导向槽同侧(即均设在上侧或均设在下侧)的时候,只需要将探测杆和旋转头之间的距离设置成合适的特定距离或将两者设置成相隔一段距离,然后在控制旋转头的控制电机上设定延时控制即可,而无需将探测杆和旋转头设置成充分接近,这些设计均是通过常规试验和计算即可实现的,因此上述方案(2)、(3)、(4)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b)本专利中光导开关为普通光导开关,其结构和工作原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的相关说明能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光导开关的触头实际上就是指由发射管和接收管所形成的光导开关的头部,因此该特征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c)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导向槽由底板、校正板、调节块限定而成,仅仅是本专利的一个具体实施例,是对“导向槽设置在底板上”作出的举例性说明,两者并不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预料到,如果不需要对导向槽的宽度、高度等尺寸进行调节的话,可以设计成其他方式,例如可以省去校正板和调节块,而将底板直接设置成带有导向槽或与导向槽一体制成的结构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所给出的内容,概括得出“导向槽设于底板上”这一技术特征。
d)钻杆为空心圆锥形,且圆锥形头部与空心孔形成环形刃是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对于其它形式的钻杆,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具体条件和设计要求选择具有合适结构、形状和尺寸的钻杆,例如非空心的但具有环形刃的钻杆也能够实现打孔的功能。此外,请求人并没有提出证据来证明其它的钻杆不能应用到本发明中,即使存在不能实现本专利中切割作用的钻杆,由于本专利是利用旋转头的旋转带动钻杆进行切割,钻杆本身的结构并非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明显不能配合旋转头实现切割作用的钻杆显然也不在本专利所述的钻杆范围内。因此,该特征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主张(1)不成立,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2),合议组经调查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2-5相应地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3),合议组经调查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导向槽由底板、校正板、调节块限定而成,其仅仅是本专利的一个具体实施例,是对“导向槽设置在底板上”作出的进一步限定,两者并不矛盾,因此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其顶端的触头[5-1]对应导向槽”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调查认为:滴灌软管在导向槽中进料,其内的过流片经过探测杆5时会触压触头5-1,由此可见,触头是设置在滴灌软管进料的路线上,权利要求1中的“对应”指的是位置上的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相应地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1)电机和光导开关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必要技术特征;(2)使用空心的、圆锥形的、且圆锥头部与空心孔形成环形刃的钻杆是必要技术特征;(3)通过过流片对触头的触压使探测杆探测到过流片以及探测杆装有复位弹簧是必要技术特征;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均未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1),合议组经调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99253430.5公开了一种现有的打孔机,该打孔机包括夹紧、导料、打孔、检测等部分,在滴灌软管进料过程中,当其内的过流片被检测到的时候,检测元件发出信号中断进料,并启动夹紧、打孔部分,顺序动作打滴灌孔,滴灌软管进料方式为断续的间断进料方式。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提高滴灌软管进料速度、并进而提高生产率的连续式滴灌软管打孔机,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钻杆设置在旋转头上,当检测机构检测到过流片时启动钻杆与滴灌软管同步运行,在滴灌软管不间断的连续进料过程中完成冲压钻孔。本专利相对现有技术改进之处在于通过将钻杆设置在旋转头上实现将间断式进料改为连续式进料。至于光导开关与电机之间的连接关系并非本专利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改进之处,并非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光导开关与电机的连接关系并非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2),合议组经调查认为:钻杆为空心圆锥形,且圆锥形头部与空心孔形成环形刃只是本发明中一个优选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条件和设计要求选择具有合适结构、形状和尺寸的钻杆,也就是说钻杆的形状、尺寸并非本专利的发明点,即并非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3),合议组经调查认为:权利要求1中已经对检测部分的结构和组成进行明确的限定,即已经记载了实现其相应功能的技术特征,至于“通过过流片对触头的触压使探测杆探测到过流片”仅仅是权利要求1中检测部分相应部件的具体操作过程和动作方式,并非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至于“探测杆装有复位弹簧”这一技术特征,只是对探测杆的结构作了限定,并且在本专利背景技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99253430.5中已经公开了作为探测元件的滚轮具有复位弹簧18,因此该技术特征并非本专利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改进之处,并非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探测杆装有复位弹簧”这一技术特征并非必要技术特征。
三、决定
维持0220946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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