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切换质量控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切换质量控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90
决定日:2011-04-18
委内编号:4W1004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811919.6
申请日:1998-1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4Q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3日授权公告的98811919.6号发明专利(以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切换质量控制”、申请日为1998年12月8日,优先权日为1997年12月16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是2000年6月8日。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提高切换质量的方法,包括步骤:
将发射功率电平减小到一个预定的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值;
以所述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发送一个切换信令消息,所述切换信令消息被从所述移动终端发送到一个目标基站;和
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切换信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
2.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括步骤:
将所述目标基站的发射功率电平降低到一个预定的降低的目标基站发送功率电平值;
以所述降低的目标基站发送功率电平发送物理信息,所述物理信息被从所述目标基站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和
如果在预定期间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所述第二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物理信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
3.权利要求2的方法,还包括步骤:
以所述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发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消息给所述目标基站;和
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三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恢复多帧操作消息,则终止所述的切换过程。
4.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还包括步骤:
以所述降低的目标基站发射功率电平从所述目标基站发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确认消息给所述移动终端;和
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四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确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
5.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预定阈值等于所述第四预定阈值。
6.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定阈值等于所述第三预定阈值。
7.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通信系统包括GSM。
8.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一个主信令信道上传送所述切换信令消息。
9.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在一个快速相关控制信道上传送所述切换信令消息。
10.一种用于提高切换过程质量的系统,包括:
一个用于发送一个切换接入消息的移动终端;
一个目标基站,其用于接收由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所述切换接入消息并发送一个切换接入消息响应给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和
耦合到所述移动终端和所述目标基站的一个基站控制器,所述基站控制器用于在所述切换过程的切换信令阶段,将所述移动终端的发射功率电平降低到一个预定的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值,其中所述移动终端以所述预定的降低的移动站发射功率电平向所述目标基站发射所述切换接入消息;和
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来自所述目标基站的具有高于一个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就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终止装置。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系统,其中所述切换过程包括一个GSM切换过程。
12.根据权利要求10的系统,其中,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一个定时器,而如果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定时器满时仍不能检测到所述响应,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
13.根据权利要求10的系统,其中,所述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包括物理信息。
14.根据权利要求10的系统,其中,所述终止装置还包括,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目标基站以所述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发送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装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4的系统,其中,所述终止装置还包括,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从所述目标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以一个降低的目标基站发射功率电平发射的恢复多帧操作确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装置。
16.根据权利要求10的系统,其中,由于由所述目标基站接收的所述切换接入消息具有低于所述第二预定阈值的信号电平,所述目标基站不能发送所述切换接入消息响应。
17.根据权利要求10的系统,其中,在所述切换信令阶段,所述基站控制器可进一步把所述目标基站的发射功率电平降低到一个预定的降低的目标基站发射功率电平值。
18.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用于改善切换过程质量的方法,包括步骤:
把目标基站的发射功率电平降低到一个预定值:
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目标基站发射一个切换信令消息;
从所述目标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发射一个所述切换信令消息的响应,所述响应被以所述降低的目标基站发射功率电平发射;和
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一阈值的信号电平的所述响应,则中止所述切换过程。
19.根据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中所述响应包括物理信息。
20.根据权利要求18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
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目标基站发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消息;
从所述目标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以所述降低的目标基站发射功率电平发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确认消息;和
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具有高于第二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确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0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致使权利要求1-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14-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WO99/31920 A1的PCT国际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9年6月24日(即本专利的国际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2:申请号为98811919.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1月24日(即本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
证据3:专利号为98811919.6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日(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4:公开号为CN114627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7年3月26日(即对比文件1);
证据5:公开号为CN115051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7年5月21日(即对比文件2)。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1、关于权利要求1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以所述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发送一个切换信令消息,所述切换信令消息被从所述移动终端发送到一个目标基站”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切换信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上述修改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9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物理信息”、“如果在预定期间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所述第二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物理信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以所述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发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消息给所述目标基站”、“具有高于第三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3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以所述降低的目标基站发射功率电平从所述目标基站发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确认消息给所述移动终端”、“具有高于第四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4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6、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第二预定阈值”、“第四预定阈值”、“第二预定阈值等于第四预定阈值”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5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7、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第一预定阈值”、“第三预定阈值”、“第一预定阈值等于第三预定阈值”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6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8、权利要求8和9中包括的技术特征“切换信令消息”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8和9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9、关于权利要求10:
1)权利要求10中修改后的特征“目标基站发送一个切换接入消息响应给所述移动终端接收”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权利要求10中修改后的特征“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来自所述目标基站的具有高于一个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就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终止装置”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0、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1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1-17的修改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切换接入消息响应”、“物理信息”及“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包括物理信息”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从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目标基站以所述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发送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装置”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从所述目标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以一个降低的目标基站发射功率电平发射的恢复多帧操作确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装置”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由于由所述目标基站接收的所述切换接入消息具有低于所述第二预定阈值的信号电平,所述目标基站不能发送所述切换接入消息响应”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5、关于权利要求18
1)权利要求18中修改的特征“切换信令消息”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权利要求18中修改的特征“从所述目标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发射一个所述切换信令消息的响应”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权利要求18中修改的特征“具有高于第一阈值的信号电平的所述响应”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6、权利要求19和20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8,在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9和20的修改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19的修改本身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7、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从所述目标基站向所述移动终端,以所述降低的目标基站发射功率电平发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确认消息”、“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具有高于第二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确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8、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物理消息”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且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3段增加的与权利要求1、10和18对应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1、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段记载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完整,无法解决本专利记载的技术问题。
2、本专利说明书中第5页第5行记载的“MS 16没有接收到该发射的物理信息没有由”不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将发射功率电平减小到一个预定的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值”、“切换信令消息”、“具有高于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切换信令消息”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9中也未克服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6中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导致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0记载的特征“目标基站发送一个切换接入消息响应给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来自所述目标基站的具有高于一个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就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终止装置”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导致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1-1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1-17并未克服上述缺陷,导致权利要求11-17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3-17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导致权利要求13-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8中记载的特征“切换信令消息”、“切换信令消息的响应”和“第一阈值”不能由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9和20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9和20均未克服上述缺陷,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能由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导致权利要求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切换过程”没有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9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同样具有上述缺陷,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第二预定阈值”没有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的问题存在于权利要求16,导致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和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同样没有克服上述缺陷,导致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8、9和17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完成切换之前,如果目标小区具有差的无线环境,则尝试到该目标小区的切换尝试将失败,而该MS将返回并保持连接到初始的小区。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有关“重新启动切换前的信道”的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10和18也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同样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它们均未克服权利要求1的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被无效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1-17引用权利要求10,它们均未克服权利要求10的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0被无效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11-1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9和20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0,它们均未克服权利要求18的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8被无效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19和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或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1-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0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WO99/31920 A1的PCT国际公开文本的中文译文;
附件2: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1998年修订本《新华字典》的封面页及正文第266-267页的复印件;
附件3:由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6年6月出版的《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94至第137页的复印件,其上加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骑缝章。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公开号为CN1281623A的中国专利公开文本)的部分表述有异议,具体参见提交的附件1。专利权人使用附件2中第266页所给出的对“可”的解释,说明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专利权人使用附件3来说明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1. 关于权利要求1
(1)对于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技术特征“以所述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发送一个切换信令消息,所述切换信令消息被从所述移动终端发送到一个目标基站”,原说明书在第3页第10-13行、结合图1A和图2中的步骤110的文字描述中记载了:“MS 16……在该主信令信道上开始发送切换接入消息”以及“该切换接入消息以减少的功率电平发射”。因此,切换接入消息是以降低的发射功率电平在主信令信道上从移动终端发射到目标基站的。此外,由于“切换接入消息”是在切换过程中使用的,并且在主信令信道上发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清楚的是,“切换接入消息”是用于切换过程的信令消息。所以,该技术特征可以根据原说明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对于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技术特征“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切换信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原权利要求1记载了“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所述的切换请求,则终止所述的切换过程”。与原权利要求1相比,授权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切换信令消息”。原说明书第3页第13-15行以及18-20行记载了:“如果在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大于或等于一个预定电平,则该MS 16的减少的发射功率电平不影响目标BTS2 14接收切换接入请求突发。”以及“如果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小于该预定电平(例如,图1B),则MS 16的减少的发射功率电平影响目标BTS2 14接收切换接入请求突发。”需要注意的是,C/I表示在接收机的天线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之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大于(小于)预定电平的C/I”的条件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接收机处的接收信号大于(小于)预定阈值”。因此,上面引述的说明书部分清楚地描述了在具有降低的发射功率电平的切换信令消息从移动终端发送到目标基站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换言之,在接收信号电平大于预定阈值的条件下,目标基站可以检测到具有降低的发射功率电平的切换信令消息,而在接收信号电平小于预定阈值的条件下,目标基站无法检测到具有降低的发射功率电平的切换信令消息。如果无法检测到这种切换信令消息,则终止切换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 关于权利要求2
(1)权利要求2中修改的技术特征“物理信息”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权利要求2中修改的技术特征“如果在预定期间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所述第二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物理信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可根据原权利要求2和原说明书第3页第30行至第4页第10行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原说明书中记载的C/I表示在接收机的天线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之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大于(小于)预定电平的C/I”的条件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接收机处的接收信号大于(小于)预定阈值”。因此权利要求2的上述技术特征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3. 关于权利要求3和14
权利要求3中修改的技术特征“以所述降低的移动终端发射功率电平发射一个恢复多帧操作消息给所述目标基站”可以根据原权利要求3和原说明书第4页第11-20行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4中修改的特征也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4. 关于权利要求4、15和20
权利要求4、15和2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并不超范围。
5.关于权利要求5、6、8和9
权利要求5、6、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并不超范围。
6、关于权利要求10-17
(1)对于权利要求10中修改的技术特征 “一个目标基站,其用于……发送一个切换接入消息响应给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可根据原说明书第3页第12-17行和附图2中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对于权利要求10中修改的技术特征“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来自所述目标基站的具有高于一个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就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终止装置”,需要注意的是,原权利要求2记载了“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在预定的时间期间内检测到所述物理信息,则终止所述的切换过程”。与原权利要求2相比,授权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来自所述目标基站的具有高于一个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就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终止装置”。关于授权权利要求10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原说明书第4页第1-7行记载了:“根据本发明,在大约该MS l6的发射功率电平减小的相同时间,BSC 15还命令目标BTS2 14减小其发射功率电平(例如,低于GSM的安全输出功率4dB)。”以及“在步骤114a,如缩短的’物理信息’行所示,如果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小于该预定电平(例如图1B),则从目标BTS2 14向MS16发射的物理信息(例如,GSM中的MS输出功率,定时超前等)受到目标BTS2 14的减小的发射功率电平的影响。因此,在步骤114a,该发射的物理信息没有由MS 16接收。”需要注意的是,C/I表示在接收机的天线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之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大于(小于)预定电平的C/I”的条件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接收机处的接收信号大于(小于)预定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0的上述技术特征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3)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17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7、关于权利要求13-16
权利要求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并不超范围。
8、关于权利要求18-20
基于与权利要求10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8-20的技术特征也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并不超范围。
9、关于说明书
本专利说明书相关技术内容均能够从原始公开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专利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在说明书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相关的现有技术,例如参考附件3公开的现有技术)完全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1-20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因此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1-9、16和17本身含义是清楚的,不会造成不清楚、产生歧义或导致误解,权利要求17中使用的“可”表示一种能力,诸如在附件2第266页所给出的解释,并不会因此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1.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和1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0和18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从属权利要求2-9、11-17和19-20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并得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和2中得到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0和18
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18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和18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1-17、19-20
权利要求11-1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9-20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8,在独立权利要求10和18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各自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11-17和权利要求19-20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7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1-3的副本转交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和附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本专利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所提交的中文译文的部分表述有异议,其中的“实际信息”应更正为“物理信息”,其中的“较少”应更正为“减小”,具体参见所提交的附件1,并陈述使用附件1来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理由,使用附件2来说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附件3来说明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是1998年的修订版本,而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是1997年12月16日,所以附件2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0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14、15和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作为意见陈述的一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对于请求人提出的针对当庭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行庭后书面答复的请求,合议组指定口审结束后的十五日为答复期。
在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重申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9、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3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0均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1年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对上述合议组成员变更提出异议。
在上述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首先依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2.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理基础。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提高切换质量的方法,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技术特征“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切换信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原权利要求1记载了“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所述的切换请求,则终止所述的切换过程”。与原权利要求1相比,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如果所述目标基站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所述切换信令消息,则终止所述切换过程”。根据原说明书第3页第13-15行以及第18-20行的记载:“如果在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大于或等于一个预定电平,则该MS 16的减少的发射功率电平不影响目标BTS2 14接收切换接入请求突发。”以及“如果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小于该预定电平(例如,图1B),则MS 16的减少的发射功率电平影响目标BTS2 14接收切换接入请求突发。”由上述内容可知,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是通过将接收信号的载波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与某一个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即:在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小于预定阈值的条件下,目标基站将不能检测到具有降低的发射功率电平的切换信令消息,如果目标基站不能检测到这种切换信令消息,就表明切换到这个小区会导致差的话音质量,则终止切换过程。而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方案是通过将接收信号电平与某一个预定阈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上述特征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C/I表示在接收机处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由于在通信过程中,干扰信号会随无线网络环境不同而变化,因此根据C/I的比值来确定无线网络环境的好坏是合理的方式,这能够反映干扰信号对有效信号造成干扰的程度,而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接收信号电平是一个电平值,它并不等同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所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由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会随无线网络环境不同而变化,因此,当C/I大于或小于某一预定阈值时,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接收信号电平也是大于或小于某一预定阈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即通过将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与某一个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由上述内容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上述特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根据原说明书第3页第13-15行以及第18-20行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记载的“大于(小于)该预定电平的C/I”的条件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接收机处的接收信号大于(小于)预定阈值”,合议组认为,根据原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是通过将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与某一个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而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方案是通过接收信号的电平与某一个预定阈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由此可见,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中修改的上述特征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C/I表示在接收机处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由于在通信过程中,干扰信号会随无线网络环境不同而变化,因此根据C/I的比值来确定无线网络环境的好坏是合理的方式,这能够反映干扰信号对有效信号造成干扰的程度,而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接收信号电平是一个电平值,它并不等同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所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由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会随无线网络环境不同而变化,因此,当C/I大于或小于某一预定阈值时,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接收信号电平也是大于或小于某一预定阈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即通过将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与某一个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9是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同样存在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缺陷,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提高切换过程质量的系统。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修改的技术特征“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来自所述目标基站的具有高于一个第一预定阈值的接收信号电平的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就终止所述切换过程的终止装置”。根据原说明书第4页第1-7行的记载:“根据本发明,在大约该MS l6的发射功率电平减小的相同时间,BSC 15还命令目标BTS2 14减小其发射功率电平(例如,低于GSM的安全输出功率4dB)”以及“在步骤114a,如缩短的‘物理信息’行所示,如果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小于该预定电平(例如图1B),则从目标BTS2 14向MS 16发射的物理信息(例如,GSM中的MS输出功率,定时超前等)受到目标BTS2 14的减小的发射功率电平的影响。因此,在步骤114a,该发射的物理信息没有由MS 16接收”。 由上述内容可见,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是通过将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与某一个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即:在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小于预定阈值的条件下,移动终端将不能检测到具有降低的发射功率电平的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如果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这种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就表明切换到这个小区会导致差的话音质量,则终止切换过程。而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方案是通过将接收信号的电平与某一个预定阈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C/I表示在接收机处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由于在通信过程中,干扰信号会随无线网络环境不同而变化,因此根据C/I的比值来确定无线网络环境的好坏是合理的方式,这能够反映干扰信号对有效信号造成干扰的程度,而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接收信号电平是一个电平值,它并不等同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所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由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会随无线网络环境不同而变化,因此,当C/I大于或小于某一预定阈值时,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接收信号电平也是大于或小于某一预定阈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即通过将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与某一个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由上述内容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修改的上述特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权利要求11-17是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0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时,从属权利要求11-17也同样存在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缺陷,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用于改善切换过程质量的方法。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修改的技术特征“如果所述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具有高于第一阈值的信号电平的所述响应,则中止所述切换过程”。根据原说明书第4页第1-7行的记载:“根据本发明,在大约该MS l6的发射功率电平减小的相同时间,BSC 15还命令目标BTS2 14减小其发射功率电平(例如,低于GSM的安全输出功率4dB)”以及“在步骤114a,如缩短的‘物理信息’行所示,如果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小于该预定电平(例如图1B),则从目标BTS2 14向MS 16发射的物理信息(例如,GSM中的MS输出功率,定时超前等)受到目标BTS2 14的减小的发射功率电平的影响。因此,在步骤114a,该发射的物理信息没有由MS 16接收”。 由上述内容可见,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是通过将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与某一个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即:在主信令信道上的C/I或C/N小于预定阈值的条件下,移动终端将不能检测到具有降低的发射功率电平的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如果移动终端不能检测到这种切换接入消息响应,就表明切换到这个小区会导致差的话音质量,则终止切换过程。而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8中记载的方案是通过将接收信号电平与某一个预定阈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8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C/I表示在接收机处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由于在通信过程中,干扰信号会随无线网络环境不同而变化,因此根据C/I的比值来确定无线网络环境的好坏是合理的方式,这能够反映干扰信号对有效信号造成干扰的程度,而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8中记载的接收信号电平是一个电平值,它并不等同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所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由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会随时间或无线网络环境不同而变化,因此,当C/I大于或小于某一预定阈值时,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接收信号电平也是大于或小于某一预定阈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即通过将接收的载波信号的功率电平与干扰信号或噪声信号的功率电平的比值(C/I或C/N)与某一个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切换),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由上述内容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修改的上述特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6)权利要求19-20是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8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时,从属权利要求19-20也同样存在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缺陷,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9-2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8811919.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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