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通信信道上发送数据的方法及相应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91
决定日:2011-04-06
委内编号:4W023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96725.0
申请日:1996-07-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西安天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7-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L2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每一项权利要求而言,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21日授权公告的96196725.0号发明专利(以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在通信信道上发送数据的方法及相应的装置”、申请日为1996年7月3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7月14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一个通信系统的通信信道上发送数据的方法, 在所述通信系统中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的通信通过一个载波频率为fC的系统载波上的通信信道在一组子载波上进行,所述的方法包括步骤:
利用反傅立叶变换IFFT电路把一组数据符号中的每一个调制到一组子载波中的一个上,以产生一组已调子载波,所述数据符号包括每个具有符号周期T的多个符号Ck,K= 0,…,N’-1,所述已调子载波包括一个第一数据信号;
令所述第一数据信号与一个脉冲成形波形相乘,以产生一个第二数据信号,所述脉冲成形波形包括至少有一个第一和第二幅度的函数,其中所述第一幅度大于所述第二幅度;以及利用和所使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去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
在所述系统载波上发送所述第二数据信号。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制步骤包括:
把具有符号周期T的一组数据符号Ck中的每一个调制到具有频率fk,k=0,…,N’-1的一个子载波上,其中,fk=fc+αk/T,α是包括一个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所述已调子载波包括所述第一数据信号。
3.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接收机中接收一个第三数据信号y(t),所述第三数据信号包括在所述系统载波上传输之后的所述第二数据信号;以及在所述接收机中检测所述数据符号集Ck,K= 0,…,N’-1。
4.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脉冲形成波形包括具有预定滚降系数的一个升余弦脉冲。
5.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脉冲成形波形包括一个Hanning 函数。
6.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中所述调制步骤包括:
对一组数据符号进行一次N’点反向快速傅立叶变换IFFT,以产生所述第一数据信号。
7.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相乘步骤包括:
对所述第一数据信号进行循环延拓,以产生延拓后的数据信号;以及
令所述延拓后数据信号与一个时间离散脉冲成形函数相乘,以产生所述第二数据信号。
8.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接收机中接收一个第三数据信号,所述第三数据信号包括在所述通信信道上传输之后的所述第二数据信号;
对所述第三数据信号进行组合,以产生第四数据信号;以及
对所述第四数据信号进行一次N’点快速傅立叶变换(FFT),以产生所述数据符号集。
9.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脉冲形成函数包括具有预定滚降系数的一个时间离散升余弦函数。
10.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脉冲形成函数包括一个时间离散的Hanning函数。
11.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数载波频率为fc,所述调制步骤包括:
对所述数据符号进行一次N’点反向快速傅立叶变换(IFFT),以产生第一数据信号,所述第一数据信号包括一个信号Zn,它由N’个时间离散值组成,每个所述时间离散值在频域中对应一个频率fk,k=0,…,N’-1,其中,fk=fc αk/T,α是包括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
12.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相乘步骤包括:
在所述符号周期T上对所述第一数据信号Zn进行循环延拓,以产生延拓后包括N个时间离散值的数据信号an;以及
在所述周期T上令所述延拓后的数据信号an与一个时间离散脉冲形成函数Wn=W0,W1,…,Wn-1相乘,以产生所述第二数据信号Xn=Wnan,n=0,…N-1,所述脉冲形成函数具有一个第一幅度Wn1和一个第二幅度Wn2,其中所述第一幅度大于所述第二幅度。
13.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接收机中接收一个第三数据信号bn,所述第三数据信号包括在所述通信信道上传输之后的所述第二数据信号Xn;
在所述符号周期T上对所述第三数据信号bn进行组合,以产生包括N’个时间离散值的第四数据信号yn;以及
对所述第四数据信号yn进行一次N’点快速傅立叶变换(FFT),以产生所述数据符号集Ck,k=0,…,N’-1。
14.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脉冲形成函数Wn包括具有预定滚降系数的一个时间离散升余弦函数。
15.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脉冲形成函数Wn包括一个时间离散Hanning函数。
16.在一个通信系统中用于发送数据的装置,其中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的通信通过一个载波频率位fC的系统载波上的通信信道在一组子载波上进行,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对一组每个具有符号周期T的数据符号Ck,K= 0,…,N’-1进行IFFT并产生一个第一数据信号的反向快速傅立叶变换IFFT电路;
一个乘法器,用于将所述第一数据信号与具有至少一个第一和第二幅度的时域内的一个脉冲成形函数相乘,其中所述第一幅度大于所述第二幅度,以产生一个第二数据信号;
一个与所用的特定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被用于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便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
在所述通信信道上发送所述第二数据信号的发射机。
17.权利要求16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乘法器包括:
对所述第一数据信号进行循环延拓,以产生一个延拓信号的循环延拓电路;以及
令所述延拓信号与时域内的一个脉冲成形函数相乘,以产生所述第二数据信号的乘法器。
18.权利要求16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这组数据符号包括第一组数据符号,所述装置还包括:
把一个串行数字数据流转换成所述第一数据符号的串并变换器。
19.权利要求16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第一数据信号包括一个包括N’个时间离散值的信号zn,每个所述时间离散值在频域中对应一个频率fk,k=O,…,N’-1,其中,fk=fc αk/T,α是包括大于1的常数的频率调整系数。
20.权利要求19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乘法器包括:
对所述第一数据信号zn进行循环延拓,以产生延拓后包括N个离散时间值的信号an的循环延拓电路;以及
在所述周期T上令所述延拓信号an与时域内的一个脉冲成形函数相乘,以产生所述第二数据信号的乘法器。
21.权利要求20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乘法器包括一个在所述周期T上令所述延拓信号an与一个脉冲成形函数Wn=W0,W1,……,WN-1相乘,以产生所述第二数据信号的乘法器,所述第二数据信号包括一个信号Xn=Wnan,n=0,…N-1,所述脉冲成形函数至少具有一个第一幅度Wn1,和第二幅度Wn2,其中所述第一幅度大于所述第二幅度。
22.权利要求2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乘法器包括一组乘法器,每个所述乘法器用于令所述延拓信号的一个值an与对应的时域值Wn相乘,以产生所述第二数据信号。
23.权利要求21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脉冲成形函数包括一个时间离散升余弦脉冲。
24.权利要求23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脉冲成形函数包括一个Hanning函数。
25.在一个通信系统中用于接收数据的装置,其中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的通信通过一个载波频率为fC的系统载波上的通信信道在一组子载波上进行,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在所述通信信道上传输的第一数据信号,并提供一个包括N个离散时间值的第二数据信号bn的接收机;
对所述第二数据信号bn进行组合、以产生一个包括N个离散时间值的组合信号yn的组合器电路;以及
对所述组合信号yn进行一次FFT、并产生一组数据符号Ck的快速傅立叶变换(FFT)电路,k=O,……,N’-1,每一个yn的时间离散值在所述的FFT中与一个频率fk=fc+αk/T相关联,α是大于1的常数。
26.权利要求25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接收机包括一个接收所述第一数据信号的接收机和把所述第一数据信号转换成所述第二数据信号的串并变换器。
27.权利要求25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把所述这组数据符号转换成串行数据的并串转换器。”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西安天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96196725.0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本专利公开文本),共22页;
证据2:96196725.0号发明专利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过程文件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3:US5282222号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73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月25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1、关于权利要求1
1)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利用反傅立叶变换IFFT电路把一组数据符号中的每一个调制到一组子载波中的一个上,以产生一组已调子载波”在公开文本中没有记载,包含该步骤的整个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公开文本中,也无法从原始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相对于被请求专利的公开文本,本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在“令所述第一数据信号与一个脉冲成形波形相乘”的操作后,增加了“利用和所述特定脉冲成形函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去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的操作,加入了该步骤的整个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公开文本中,也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是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4)权利要求1缺少对频率调整系数的定义或限制,扩大了保护范围。因此,就该技术特征而言,是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至15均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权利要求2至15仍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所存在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至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6:
1)权利要求16包括如下特征“一个与所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被用于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便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装置,而包含上述特征的装置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公开文本中,也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特征“被用于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是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3)另外,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6缺少对频率调整系数的定义或限制,扩大了保护范围。因此,就该技术特征而言,是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因此,权利要求16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权利要求17至24均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了权利要求16,但权利要求17至24仍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所存在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7至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权利要求25包括如下特征“对所述第二数据信号bn进行组合、以产生一个包括N个离散时间值的组合信号yn的组合电路;以及对所述组合信号yn进行一次FFT、并产生一组数据符号Ck的快速复利于变化(FFT)电路,k=0,……,N’-1…”。该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被请求专利的公开文本中,也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6、权利要求26和27均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25,但权利要求26和27仍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所存在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6和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1、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在正交频分复用系统(OFDM)中进行数据传输的脉冲成形方法和系统”,但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清楚、完整的记载所述的“在正交频分复用系统(OFDM)中进行数据传输的脉冲成形方法”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无法获知通过何种方法来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说明书第9页第20行至第31行中说明了接收机端对信号的接收处理过程,该过程中不包含与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技术内容,也即没有与发射机端进行的脉冲成形函数乘法操作的逆过程,而该逆过程应该是接收机端所必需的,缺少上述逆过程,该接收机端是无法获取到发射机调制前的数据符号的。因此,也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一个通信系统的通信信道上发送数据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了具体的步骤,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与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或实施例,整个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均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也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具体来说:说明书中未记载“在所述通信系统中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的通信通过一个载波频率为fc的系统载波上的通信信道在一组子载波上进行”、“令所述第一数据信号与一个脉冲成形波形相乘,以产生一个第二数据信号”、“利用反傅立叶变换IFFT电路把一组数据符号中的每一个调制到一组子载波中的一个上,以产生一组已调子载波,……所述已调子载波包括一个第一数据信号”、“在所述系统载波上发送所述第二数据信号”等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所述脉冲成形波形包括至少有一个第一和第二幅度的函数,其中所述第一幅度大于所述第二幅度”,说明书并未出现任何有关第一幅度和第二幅度的技术术语,并且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第一幅度和第二幅度是有顺序关系的,而上述说明书的内容中,仅记载了“成形函数有一个部分的幅度要小于它的最大幅度”,并未说明最大幅度与一个部分的幅度的顺序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利用和所使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去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在说明书中,频率调整系数α是受到2/(2-B)公式的限制的,并且说明书并未记载除了2/(2-B)以外的确定频率调整系数α的技术方案来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1并未对频率调整系数α进行任何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调整方式在说明书中也仅给出了一种特定的调整方式,即采用公式“fk=fc αk/T”对子载波进行调整。而权利要求1并未对调整方式进行任何限制。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升余弦函数以及hanning函数用作脉冲成形函数的实施例,但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无法支撑 “特定的脉冲成形函数”这一上位概念, 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第一数据信号”、“第二数据信号”和“所述已调子载波包括一个第一数据信号”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调制的步骤进行进一步限定,其中对调整系数进行了进一步限定“α是包括一个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由于说明书中给出的是一个函数――α由2/(2-B)公式确定,而不是常数,并且该函数取值就范围而言,说明书也未记载α大于1的取值范围,也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特征“第三数据信号”、“第三数据信号包括在系统载波桑传输之后的第二数据信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特征“第四数据信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0和1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2至15仍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所存在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至1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8、关于权利要求16
1)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系统中用于发送数据的装置,但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或实施例。整个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也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6中所包含的多个技术特征均未载在说明书中,也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具体来说,说明书中未记载“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的通信通过一个载波频率fc的系统载波上的通信信道在一组子载波上进行”、“用于对一组每个具有符号周期T的数据符号Ck,k=O,…,N’-1进行IFFT并产生一个第一数据信号的反向快速傅立叶变换IFFT电路”,“一个乘法器,用于将所述第一数据信号与具有至少一个第一和第二幅度的时域内的一个脉冲成形函数相乘,其中所述第一幅度大于所述第二幅度,以产生一个第二数据信号”“在所述通信信道上发送所述第二数据信号的发射机”等技术特征,均未记载在说明书中,另外,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在数据发送装置中包含一个频率调整系数”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16中缺少了将“一组数据符号中的每一个调制到一组子载波中的一个上”,该特征是反向快速傅立叶变换IFFT电路所必需,因此,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6中记载了特征“具有至少有一个第一和第二幅度的函数,其中所述第一幅度大于所述第二幅度”,说明书并未出现任何有关第一幅度和第二幅度的技术术语,并且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第一幅度和第二幅度是有顺序关系的,而上述说明书的内容中,仅记载了“成形函数有一个部分的幅度要小于它的最大幅度”,并未说明最大幅度与一个部分的幅度的顺序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6和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是不一致的,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6记载了特征“一个与所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被用于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便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在说明书中,频率调整系数α是受到2/(2-B)公式的限制的,并且说明书并未记载除了2/(2-B)以外的确定频率调整系数α的技术方案来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16并未对频率调整系数α进行任何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子载波的调整方式在说明书中也仅给出了一种特定的调整方式,即采用公式“fk=fc αk/T”对子载波进行调整。而权利要求16并未对调整方式进行任何限制。另外,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升余弦函数以及hanning函数用作脉冲成形函数的实施例,但该无法支撑――“特定的脉冲成形函数”这一上位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6中限定的特征“第一数据信号”、“第二数据信号”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8中对串并转换器的限定与说明书不符,也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9记载了特征 “α是包括一个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是对权利要求16中的频率调整系数的进一步限定,说明书中给出的是一个函数,而不是常数,并且该函数取值就范围而言,说明书也未记载α大于1的取值范围,也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24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2、权利要求17至24仍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所存在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7至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13、关于权利要求25
1)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系统中用于接收数据的装置,但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与权利要求25相对应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或实施例。整个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也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包含的多个技术特征均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也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具体来说,说明书中未记载“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的通信通过一个频率为fc的系统载波上的通信信道在一组子载波上进行”、“用于接收在所述通信信道上传输的第一数据信号,并提供一个包括N个离散时间值的第二数据信号bn的接收机”、“对所述第二数据信号bn进行组合、以产生一个包括N个离散时间值的组合信号yn的组合器电路”“对所述组合信号yn进行一次FFT、并产生一组数据符号Ck的快速傅立叶变换(FFT)电路,……α是大于1的常数”等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5中记载的“第一数据信号”和“第二数据信号”的表述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25记载了特征“α是包括一个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在说明书中,频率调整系数α是受到2/(2-B)公式的限制的,并且说明书并未记载除了2/(2-B)以外的确定频率调整系数α的技术方案来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另外,说明书中给出的是一个函数,而不是常数,并且该函数取值就范围而言,说明书也未记载α大于1的取值范围。由此可见,说明记载了内容无法支持权利要求25中“α是包括一个大于1的常数”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25包括如下特征“对所述第二数据信号bn进行组合、以产生一个包括N个离散时间值的组合信号yn的组合电路;以及对所述组合信号yn进行一次FFT、并产生一组数据符号Ck的快速复利于变化(FFT)电路,k=0,……,N’-1…”,而说明书中yn是由N’个离散值构成的,而不是N个离散值,并且在进行FFT变换后,输出的值仍为N’个离散的数据符号。因此,权利要求25所记载的方案与说明书是矛盾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26和27仍未克服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所存在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第一数据信号”、“所述已调子载波包括一个第一数据信号”、 “第二数据信号”等特征,但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第一数据信号、第二数据信号进行清楚的限定,说明书中也未对该名词进行解释。并且,载波中包含一个信号的描述本身也是不清楚的,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利用和所使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去调整系数去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其中,“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的技术概念是不清楚的,“特定”是何含义未清楚的说明,并且,“脉冲成形函数”与“脉冲成形波形”是何种关系也未清楚的说明,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对子载波调整的技术特征,但该调整操作是对调制前的子载波还是对调制后的子载波并未清楚的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第三数据信号”的特征,但并未对“第三数据信号”进行清楚的限定,说明书中也未对该名词进行解释。因此,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
3、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结合权利要求4可知,其对脉冲成形波形的限定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4、权利要求7中并未说明脉冲成形波形和脉冲成形函数的区别,说明书中也未给出相应的解释。因此,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
5、关于权利要求8
1)权利要求8中并未对“第三数据信号”、“第四数据信号”进行清楚的限定,说明书中也未对该名词进行解释。并且,第三数据信号包含第二数据信号的描述本身也是不清楚的,导致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8中记载了“对所述第三数据信号进行组合,以产生第四数据信号”的特征,该权利要求中没有对“组合”进行清楚的限定,也未清楚说明“第三数据信号”和“第四数据信号”,以及“第三数据信号”和“第四数据信号”之间的区别,因此,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0为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结合权利要求9可知,其对脉冲成形波形的限定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7、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结合权利要求14可知,其对脉冲成形函数wn的限定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8、权利要求2至15仍未克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15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9、关于权利要求16
1)权利要求16中并未对第一数据信号、第二数据信号进行清楚的限定,说明书中也未对该名词进行解释。导致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6中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的技术概念是不清楚的,并且,“特定脉冲成形函数”与对乘法器的限定特征中的“脉冲成形函数”是何种关系也未清楚的说明,导致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6记载了“一个与所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被用于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便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的特征,作为一个装置的权利要求,该装置包括一个调整系数本身是不符合逻辑的,调整系数本身不具有任何结构特征或连接关系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
10、权利要求18未对“第一数据符号”进行任何限定,说明书中也未对该名词进行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11、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结合权利要求23可知,其对脉冲成形函数的限定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12、权利要求17至24仍未克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7至24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25中并未对“第一数据信号”、“第二数据信号”进行清楚的限定,说明书中也未对该名词进行解释。因此,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
14、权利要求26和27仍未克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6和27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若干必要技术特征。具体理由如下:
1)要减小多普勒扩散符号间干扰(ISI),必须要对进行反傅立叶变换后的信号进行循环延拓处理,该特征是解决被请求专利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技术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缺少该技术特征;
2)要降低OFDM系统中的带外干扰,必须要求脉冲成形函数具有“在周期T开始时上升和在周期结束时下降”的波形,该特征是解决被请求专利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技术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缺少该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2至15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
征的缺陷在权利要求2至15中仍未得到克服,因此,仍无法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缺少若干必要技术特征。具体理由如下:
1)要减小多普勒扩散符号间干扰(ISI),必须要对进行反傅立叶变换后的信号进行循环延拓处理,该特征是解决被请求专利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技术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6缺少了执行循环延拓功能的部件;
2)要降低OFDM系统中的带外干扰,必须要求脉冲成形函数具有“在周期T开始时上升和在周期结束时下降”的波形,该特征是解决被请求专利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技术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6中缺少能够使得第一数据信号与具有上述必要技术特征的脉冲成形函数相乘的乘法器;
3)在OFDM系统中,必须将数据符号调制到一组子载波上才能在通信通道上进行传输,而权利要求16中缺少将数据信号Ck中的每一个调制到一组子载波中的每一个的执行部件。缺少该技术特征无法解决被请求专利的技术问题并实现其技术效果。
4)权利要求16中的频率调整系数并非装置的结构特征,权利要求16中未限定该频率调整系数属于装置中的哪个部分,也没有相应的连接关系等,而这些特征是装置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
4、权利要求17至24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了权利要求16,由于权利要求16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在权利要求17至24中仍未得到克服,因此,仍无法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5缺少若干必要技术特征。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接收数据的装置,该装置中不包含与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技术内容,也即没有与发射机端进行的脉冲成形函数乘法操作的逆过程,而该逆过程应该是接收数据的装置所必需的,缺少上述逆过程处理单元,该接收机端是无法获取到发射机调制前的数据符号的,进而也无法实现被请求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25中缺少执行对yn进行进一步处理操作的执行部件,从而无法实现被请求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6、权利要求26和27均为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25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在权利要求26和27中仍未得到克服,因此,仍无法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
于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17、19-21、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25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18、22、26和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1、关于权利要求1、16和25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6和25的技术特征都能够从原始公开文本中直接和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并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在说明书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掌握的知识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27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1-3、5、8、10、15、16、18、19、24、25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因此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就独立权利要1而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幅度”和“第二幅度”是为了把它们相互区别,在本发明中它们之间并不代表一种顺序关系,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24-26行的记载“尽管所述实施例使用升余弦函数作为脉冲成形函数,也可以使用其它类型的脉冲成形函数。关键在于脉冲成形函数有一个部分的幅度要小于它的最大幅度,以便通过脉冲成形对发送波形进行成形”,这已经表明脉冲函数的特点,即:该函数有不同的幅度,而且有最大幅度大于其它幅度。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第一幅度”、“第二幅度”以及“所述第一幅度大于所述第二幅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关于调整方式,虽然在说明书中给出了一种调整子载波的方式fk=fc+αk/T,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上述的调整方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想到其它的调整方式,只要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也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因此,这一特征完全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6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就从属权利要求2而言,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给出了一个对频率的调整方式fk=fc (k/T。其中α是一个取决于所用脉冲成形函数w(t)的频率调整系数。在说明书第6页第29-30行叙述了“频率调整系数α用于这种调整。α定义为:(2/(2-B))。B是常数,则2/(2-B)是大于1的常数。因而,(的取值范围完全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9和独立权利要求25中对于(的取值范围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1、3、5、7、8、10、15、16、18、24和25中的措词含义是清楚的,不会造成不清楚、产生歧义或导致误解,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权利要求1、16和25中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16和25
证据3没有完全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16和25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得到关于权利要求1、16和25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6和25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1、12、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被证据3所公开,另外,在独立权利要求1、16和2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20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使用证据1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使用证据3来评价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2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7相对于证据3或者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补充陈述了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由于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11行记载的公式有误,导致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权利要求25中的“包括N个离散时间值的组合信号yn”存在一个打字错误,这里的N应该是N’,而不是N,这可以参照与权利要求25对应的附图4B就能够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是个打字错误,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合议组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3、8和13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将在口审结束后对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的理由以及请求人关于说明书第8页第11行的公式有误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和第9页记载的公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发明来说并不构成任何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完全能够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作为整体是公开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8和13是对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通信系统的限定,这些权利要求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在上述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首先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2.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理基础。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一个通信系统的通信信道上发送数据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利用和所使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去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18行至第6页第22行和附图3A-3C记载的内容可见,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严重的多普勒扩展所造成的频移和带外干扰的问题,本专利说明书提供了一种在正交频分复用系统中进行数据传输的脉冲成形方法和系统,本发明中用于数据传输的脉冲成形在OFDM信道上发送信号之前令OFDM信号与一个脉冲成形波形w(t)相乘来实现,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3行至第7页第5行的记载可知,在将数据信号与脉冲成形函数相乘后,所得到的脉冲成形函数的频谱会变宽,因而为了维持数据传输期间子载波之间的正交关系,就需要使用一个特定的脉冲成形函数对子载波进行调整,以保持数据传输期间的正交性,频率调整系数α用于这种调整。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α的定义为:,其中B为滚降系数。在说明书第10页第17-18行对于滚降系数B取值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定:B可以从0到1之间变化,当所选脉冲成形函数的滚降系数B从1向0移动时,可用频率数增加,而频谱衰减速率和抗ISI的能力则降低。同时,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29行至第5页第3行的记载可知,系统可用频带一定时,根据采用的滚降系数可以在脉冲成形导致的可用子载波数减少与符号间干扰的减少之间进行权衡。根据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的记载,通过选择一个特定的脉冲成形函数,折衷选择频谱衰减速率能够增加可用频率数。由上述内容可见,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频率调整系数α是受到2/(2-B)公式的限制的,并且说明书并未记载除了2/(2-B)以外的确定频率调整系数的方案来实现本发明用于保持数据传输期间的正交性、以减小多普勒扩展对信号的影响的方案。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利用和所使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去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明了还能够应用除说明书记载内容之外的其它确定频率调整系数的方案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另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对于子载波的调整方式,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种特定的调整方式,即采用公式“fk=fc+αk/T”对子载波进行调整,其中α是频率调整系数。然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调整方式进行任何限制,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利用和所使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去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明了还能够应用除说明书记载内容之外的其它调整方式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虽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频率调整系数α定义为:,但这个公式适用于有滚降系数的情况,如果选择使用了不同于说明书所公开的这两种函数的其它类似特点的函数的情况下,说明书对α的这一定义就未必合适了,在说明书第5页第25行记载了“α是一个取决于所用脉冲成形函数的频率调整系数”,也就公开了“频率调整系数”是与“所用脉冲成形函数”相关;因此,权利要求1的频率调整系数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关于调整方式,虽然在说明书中给出了一种调整子载波的方式fk=fc+αk/T,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上述的调整方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想到其它的调整方式,只要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也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因此,这一特征完全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1)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述特征中,仅能得到一种上位的确定频率调整系数调整子载波的方案,即利用和所使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去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用于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然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α是受到2/(2-B)公式的限制的,并且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除了2/(2-B)以外的确定频率调整系数α的方案来实现本发明用于保持数据传输期间的正交性、以减小多普勒扩展对信号影响的方案,而对于其它确定频率调整系数α的实施方式,说明书并未进行具体说明如何将其应用于本专利的实施方案中,对于其它确定频率调整系数的实施方式和技术效果是不清楚和不确定的,(2)对于子载波的调整方式,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一种特定的调整方式,即fk=fc+αk/T,而对于其它调整子载波的方式,说明书并未进行具体说明如何将其应用于本专利的实施方案中,对于其它调整子载波的实施方式及技术效果是不清楚和不确定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明了能够应用于本专利的除“fk=fc+αk/T”之外的其它调整方式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述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的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进一步限定了“α是包括一个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然而,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上述内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9行-第7页第5行中的记载可知,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α的定义为:,α的取值范围是受到该公式的限制,根据说明书第10页第17-18行对于B取值范围的记载是:B可以从0到1之间变化,当所选脉冲成形函数的滚降系数B从1向0移动时,可用频率数增加,而频谱衰减速率和抗ISI的能力则降低。另外,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29行至第5页第3行的记载,根据采用的滚降系数可以在脉冲成形导致的可用子载波数减少与符号间干扰的减少之间进行权衡。同时,根据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的记载,通过选择一个特定的脉冲成形函数,折衷选择频谱衰减速率能够增加可用频率数。由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当滚降系数B从0到1之间变化,频率调整系数α的取值范围应当是在1到2之间变化,并且所采用的频率调整系数α取值范围应当是在脉冲成形导致的可用子载波数减少与符号间干扰的减少之间进行权衡。因此,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特征“α是包括一个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明了还能够应用除说明书记载内容之外的其它频率调整系数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另外,尽管权利要求2中对于调整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克服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有关子载波的调整方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但是,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频率调整系数α的取值范围仍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中仍未克服权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对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导致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仍存在权利要求1中对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至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3至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能进一步对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进行限定,以克服权利要求2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2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导致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至5仍存在权利要求2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3至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6至权利要求10均直接引用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6至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能进一步对子载波的调整方式和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进行限定,以克服权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导致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至权利要求10仍存在权利要求1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6至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进一步限定了“α是包括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尽管权利要求11中对于子载波的调整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克服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有关子载波的调整方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但是,参照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1中所限定的“α是包括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其未能克服权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对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导致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1仍存在权利要求1中对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2至1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在权利要求12至1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能进一步对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进行限定,以克服权利要求11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1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导致引用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2至15仍存在权利要求11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12至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在一个通信系统中用于发送数据的装置,在权利要求16中限定了“一个与所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被用于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便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18行至第6页第22行和附图3A-3C记载的内容可见,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严重的多普勒扩展所造成的频移和带外干扰的问题,本专利说明书提供了一种在正交频分复用系统中进行数据传输的脉冲成形方法和系统,本发明中用于数据传输的脉冲成形在OFDM信道上发送信号之前令OFDM信号与一个脉冲成形波形w(t)相乘来实现,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3行至第7页第5行的记载可知,在将数据信号与脉冲成形函数相乘后,所得到的脉冲成形函数的频谱会变宽,因而为了维持数据传输期间子载波之间的正交关系,就需要使用一个特定的脉冲成形函数对子载波进行调整,以保持数据传输期间的正交性,频率调整系数α用于这种调整。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α的定义为:,其中B为滚降系数。在说明书第10页第17-18行对于滚降系数B取值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定:B可以从0到1之间变化,当所选脉冲成形函数的滚降系数B从1向0移动时,可用频率数增加,而频谱衰减速率和抗ISI的能力则降低。同时,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29行至第5页第3行的记载可知,系统可用频带一定时,根据采用的滚降系数可以在脉冲成形导致的可用子载波数减少与符号间干扰的减少之间进行权衡。根据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的记载,通过选择一个特定的脉冲成形函数,折衷选择频谱衰减速率能够增加可用频率数。由上述内容可见,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频率调整系数α是受到2/(2-B)公式的限制的,并且说明书并未记载除了2/(2-B)以外的确定频率调整系数的方案来实现本发明用于保持数据传输期间的正交性、以减小多普勒扩展对信号的影响的方案。而权利要求16中限定的特征“一个与所用的特定脉冲成形函数相关的频率调整系数,被用于调整所选择的子载波,以便维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正交性”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明了还能够应用除说明书记载内容之外的其它确定频率调整系数的方案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另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对于子载波的调整方式,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种特定的调整方式,即采用公式“fk=fc+αk/T”对子载波进行调整,其中α是频率调整系数。然而,权利要求16中并未对调整方式进行任何限制,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明了还能够应用除说明书记载内容之外的其它调整方式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7和18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6,在权利要求17和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未能进一步对子载波的调整方式和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进行限定,以克服权利要求16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6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导致引用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17和18仍存在权利要求16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17和1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进一步限定了“α是包括大于1的常数的频率调整系数”,尽管权利要求19中对于子载波的调整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克服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中存在的有关子载波的调整方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但是,参照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9中所限定的“α是包括大于1的常数的调整系数”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权利要求19中也未能克服权利要求16存在的上述对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6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导致引用权利要求16的权利要求19仍存在权利要求16中对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20至24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9,在权利要求20至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未能进一步对所使用的频率调整系数进行限定,以克服权利要求19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19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导致引用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20至24仍存在权利要求19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20至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在一个通信系统中用于接收数据的装置,其中进一步限定了“α是大于1的常数”,然而,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上述内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9行-第7页第5行中的记载可知,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α的定义为:,α的取值范围是受到该公式的限制,根据说明书第10页第17-18行对于B取值范围的记载是:B可以从0到1之间变化,当所选脉冲成形函数的滚降系数B从1向0移动时,可用频率数增加,而频谱衰减速率和抗ISI的能力则降低。另外,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29行至第5页第3行的记载,根据采用的滚降系数可以在脉冲成形导致的可用子载波数减少与符号间干扰的减少之间进行权衡。同时,根据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的记载,通过选择一个特定的脉冲成形函数,折衷选择频谱衰减速率能够增加可用频率数。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当滚降系数B从0到1之间变化,频率调整系数α的取值范围应当是在1到2之间变化,并且α取值范围的选择应当是在脉冲成形导致的可用子载波数减少与符号间干扰的减少之间进行权衡。因此,权利要求25中限定的特征“α是大于1的常数”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明了还能够应用除说明书记载内容之外的其它频率调整系数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6)权利要求26和27均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5,在权利要求26和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未能进一步对α的取值范围进行限定,以克服权利要求25存在的上述缺陷,因此,在权利要求25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导致引用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26和27仍存在权利要求25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26和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96196725.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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