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25
决定日:2011-05-04
委内编号:5W1005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4418.X
申请日:2004-0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蔡志雄
授权公告日:2005-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番禺得意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汤锷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1R 12/04,H01R 12/32,H01R 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其所属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并获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则给出了将其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20014418.X,申请日为2004年01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子元件,包括绝缘本体及收容于绝缘本体内的若干导电端子与焊料,其特征在于:该端子与焊料系通过干涉配合来相互固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元件,其特征在于:该端子尾端设有孔,该焊料可干涉固定于该孔中。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元件,其特征在于:该焊料设有小孔,该端子尾端可插设于该小孔中,且该端子尾端与焊料系干涉配合。
4、一种电子元件,包括绝缘本体及收容于绝缘本体内的若干导电端子与焊料,其特征在于:该端子末端设有通槽,该通槽底部与绝缘本体将焊料夹持固定。
5、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所述的电子元件,其特征在于:该电子元件为电连接器。”
蔡志雄(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335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29日,共20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047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8月07日,共14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US006139336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10月31日,共15页;
附件6:对比文件3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6183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5月26日,共6页;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6434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22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5不具备新颖性;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在引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引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在引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仅提交了上述附件5的部分中文译文,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 09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口头审理提前于2010年9月13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身份无异议;(3)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给请求人,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可以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天内仅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的答复意见,逾期提交不予考虑;请求人的代理人口头审理当天仅提供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合议组要求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天内补交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否则视为未出席口头审理;(4)请求人当庭表示其请求理由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5)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并认为对比文件1揭示的是端子夹扣锡球,没有揭示干涉配合的特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也未揭示干涉配合的特征;(6)专利权人当庭指出“干涉”的概念与机械上的干涉配合相同,孔小于焊料的直径,将焊料挤进去;(7)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也是干涉配合;(8)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未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5的通槽是利用通槽的顶面与锡球配合固定锡球,而不是锡球的尾部;(9)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孔被对比于对比文件1图12中的部件300相同,权利要求3也没有限定其焊料是在熔化前形成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而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的图3所揭示,权利要求5中通槽的顶面和焊料配合并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因此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认为专利权人指出的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差别在于端子与锡球接触面积大在权利要求内容中并未体现;(10)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特征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相同;对比文件1中300和400配合未揭示干涉配合的特征。
2010年09月19日请求人通过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代理人栗涛提交了意见陈述,其中指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清楚地揭示了端子与焊料干涉的结合方式;2)对比文件1清楚揭示其端子尾端具有一个孔,而焊料固定在孔中;3)对比文件3清楚地揭示了焊料具有孔,而端子插到孔中;4)权利要求4的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4清楚地揭示;5)对比文件1-4均揭示了其元件为电连接器,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6)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由于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并未陈述任何意见,仅提交了对比文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并且合议组已经当庭告知请求人仅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因此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中,合议组仅对第6)点意见予以考虑。
2010年09月20日,请求人递交了与原委托事务所的解聘书和委任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代理人栗涛的委托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05年02月09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其附图。
2、无效理由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针对权利要求1、2、4、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3、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3、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准确性也无异议,对比文件1-5均为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5真实性的瑕疵,因此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5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于2010年06月01日提交的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以及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13日提交的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为准。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元件,包括绝缘本体及收容于绝缘本体内的若干导电端子与焊料,其特征在于:该端子与焊料系通过干涉配合来相互固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球闸阵列式IC插座的改良结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子元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2-3段及图3、15-20),其中图15-20是其导电夹片夹固锡球的视图,长导电薄条1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多个导电端子,参见图3可见其长导电薄条有多个),相当于两端侧壁适当位置,相向鼓出至少一对夹扣圆弧壁100B、100C,而夹紧IC脚的构成方式,改由欲在中段对折弧弯101,开设适当形状,且不完全切断条身的切口,此切口如图15所示,为该条100中间,透设中段具有渐缩宽度的滑卡槽700,另于该条100两侧中央,分别横向透设夹槽800,900。当长导电薄条100中段弧弯对折时,如图16至图20所示,将其反挤入IC插座6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本体)内,两端开设的夹槽800,900周围槽壁,即形成夹体,可紧紧夹住锡球400两端球心,且如图21所示,经曲折的切口边缘壁即滑卡沟缝缘各处,突弯成能横向滑移插挤IC脚61的夹口,产生如同上述扣夹锡球400插置IC脚61的效果。其中的标号4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锡球。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端子与焊料系通过干涉配合来相互固定”,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干涉的方式固定端子与焊料以使其不易脱落,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对折的长导电薄条上的夹槽800来夹固锡球的,并且所起的技术效果也明显不同,由此可见,两者存在实质区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由于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技术启示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球闸阵列式IC插座的改进结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子元件,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1-2段及图3、6),导电夹片1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多个导电端子,参见图6可见其长导电薄条有多个)皆由具弯折弹性的长导电薄条对折弯成,在导电来片100远离弯折处的两侧端中央,分别横向透设夹槽101、102,同时在中段对折弧弯处,透设不完全切断条身,横向延伸出逐渐缩小宽度的滑卡槽103,且滑卡槽103宽度窄缩部位103A,稍小于IC插脚宽度,并使长导电薄条弯折后,滑卡槽103宽度缩变之夹颈部位103B;大约在弯折弧面中央,同时也是导电夹片100对折弧变处的两端,设有圆弧凹口104、105,以缩短中间部分的板面宽度,这样可以削减弯折板面强度,便于板体弯折及检视弯折部位的效果,且从图4的展开平面图观察,结合板体冲压加工常识,可以发现到,每只导电夹片100制作上,可将冲压模的刀口制成如图所示的轮廓图形,在带板连续冲切出一块块待弯成导电夹片100形状的平板时,即可同时冲压出滑卡槽103及夹槽101、102,此后只要再将中间冲压折弯就可完成导电夹片100形体,得现有的导电夹片30冲压生产更为快速。图6中的阴影部分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本体,300为锡球,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焊料。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端子与焊料系通过干涉配合来相互固定”,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干涉的方式固定端子与焊料以使其不易脱落,而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对折的长导电薄条上的透射夹槽101、102来夹固锡球的,并且所起的技术效果也明显不同,由此可见,两者存在实质区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由于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技术启示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创造性。
4.2 权利要求2
由于权利要求2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4.3 权利要求3
由于权利要求3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焊料设有小孔,该端子尾端可插设于该小孔中,且该端子尾端与焊料系干涉配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球状接触面的高密度电连接器(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及图8-10),其公开了锡膏19与导电端子8的附着方法,但是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即“端子与焊料系通过干涉配合来相互固定”,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实现该区别,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也具备创造性。
4.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元件,包括绝缘本体及收容于绝缘本体内的若干导电端子与焊料,其特征在于:该端子末端设有通槽,该通槽底部与绝缘本体将焊料夹持固定。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3-5):如图所示,该电连接器包括绝缘本体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绝缘本体)和容设于绝缘本体10中的若干端子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若干导电端子)与锡球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焊料)。该绝缘本体10设有若干焊料收容槽12及与焊料收容槽12相通的端子穿透孔14.该端子20由一金属片材冲制而成,一端为接触端22,以与对接电子组件(图中未画出)连接,另一端为焊接端24,以与电路板(图中未画出)焊接。该焊接端24适当位置冲设有一孔洞2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该端子末端设有通槽),从而组装时,该孔洞26可将锡球30勾住,将锡球30可靠地固定于焊料收容槽12中,即使电连接器在移动、搬迁、运送过程中或是受到碰撞时,锡球30也不会从焊料收容槽12中掉落,保证电连接器性能。
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包括如下技术特征“该通槽底部与绝缘本体将焊料夹持固定”,其中是利用导电端子中设置的通槽底部的上表面与绝缘本体的下表面一起夹持固定焊料,而对比文件4中焊接端24适当位置冲设的孔洞26虽然是通槽,但是其主要是通过孔洞26将锡球30勾住并与焊料收容槽12的侧壁一道固定锡球30。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惯常技术手段的等同替换,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新颖性。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也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及图1-2),电连接器一般通过焊接的方式固定连接于电路板上,如图1、图2所示,现有电连接器包括绝缘本体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绝缘本体)及容设于绝缘本体1中的若干端子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若干导电端子)与锡球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焊料)。该绝缘本体1设有锡球收容孔4以及与之相通的端子穿透孔5。该端子3的中段位于端子穿透孔5内,一端向上延伸形成一接触端6,以与外来组件(图中未画出)接触,另一端则形成一焊接端7以与电路板8相焊接。该焊接端7系大致垂直于端子中段,且其上设有一小于锡球3直径的小孔(未标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该端子末端设有通槽),该锡球3嵌在其中。当与电路板进行组装时,该锡球3会受热熔化,从而将电连接器端子2与电路板8上的焊垫(图中未画出)焊接固定,达成电连接器与电路板电性导通的目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包括如下技术特征“该通槽底部与绝缘本体将焊料夹持固定”,其中是利用导电端子中设置的通槽底部的上表面与绝缘本体的下表面一起夹持固定焊料,而对比文件5是通过端子底部的小于锡球3直径的小孔和绝缘本体下表面共同夹持锡球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5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惯常技术手段的等同替换,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5具备新颖性。由于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5也具备创造性。
4.5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在引用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限定了“该电子元件为电连接器”,虽然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5公开,但是由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42001441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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