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开关(120二开)
=13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90
决定日:2011-05-16
委内编号:6W1007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77178.9
申请日:2008-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乐清市欧派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国斌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武兵
参审员:张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产品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显著影响;本专利在容易看到的部位与在先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较大差异,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8月05日授权公告的200830177178.9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产品名称为“开关(120二开)”,申请日是2008年08月26日,专利权人是王国斌。
针对本专利,乐清市欧派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94311627.9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其授权公告日是1995年09月27日;
附件2:200630080093.X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其授权公告日是2006年11月01日;
附件3:01331090.9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其授权公告日是2002年01月23日;
附件4:01337359.5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其授权公告日是2002年05月08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附件2分别与本专利相比,相同之处在于:设计要素是开关的形状,不涉及图案和色彩,该设计为呈现外低内高略带弧度的长方形面板,内设两个紧密排列的正方形按键,面板背面设有插接件;不同之处在于:面板的弧度,面板背面槽口的形状和插接件的形状;附件1、附件2与本专利在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均没有显著的差别,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件3与附件4分别与本专利相比,相同之处在于:设计要素是开关的形状,不涉及图案和色彩,该设计为呈现外低内高略带弧度的长方形面板,内设两个紧密排列的正方形按键,面板背面设有插接件;不同之处在于:面板的弧度,正方形按键上设有装饰条,面板背面的形状;附件3、附件4分别与本专利比较可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了此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审理本案。
专利权人逾期未针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3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是附件1至附件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当庭变更理由没有异议,并对附件1至附件4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4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4的差别主要在于:1、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4的面板形状明显不同;2、本专利面板为两层叠加分体设计,而附件1至附件4面板为整体一块;3、本专利面板中框有装饰台,而附件1至附件4没有;4、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4的指示灯形状和位置明显不同;另外,附件3的按钮开关上还有条状图案、附件4按钮开关周围有装饰框设计,而本专利均没有。对于专利权人所述不同,请求人认为,附件1至附件4与本专利均为长方形外框和内嵌正方形按键,从本专利的图中显示不出分层的结构,而指示灯及条状图案、装饰框的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4相近似。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1至附件4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至附件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分别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开关”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附件2公开了一种“开关(118)”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2),附件3公开了一种“大面板开关座(一)”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3),附件4公开了一种“开关(M120二位开关)”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4),本专利是“开关(120二开)”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的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分别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中公开了8张图片,如图所示,本专利由面板、面板中框、开关按钮及电气部件组成,面板大致呈矩形,表面平滑,其上下两长边向后弯折弧形过渡,左右两短边为弧形,并且面板四个角为圆角,面板通过其两长边扣合在面板中框上,面板中框的四个角为圆角且两侧边突出于面板的两侧边,面板的两侧边与面板中框的两侧边形成双层装饰边;面板中央设有两正方形开关按钮,按钮左上角有细条形指示灯和凹槽;电气部件设置于面板背面。(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公开了4幅图片,如图所示,在先设计1由面板、面板中框、开关按钮及电气部件组成,面板大致成矩形并且四个角为圆角,中部为稍稍隆起的矩形平面并且通过斜面连接至面板的相应边缘,面板四边均向后弯折,面板中框整体嵌入面板内;面板中央设有两正方形按钮,左侧按钮上标有文字图案,右侧按钮上部中间位置设有指示灯;电气部件设置于面板背面。(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在先设计2公开了6幅图片,如图所示,在先设计2由面板、面板中框、开关按钮及电气部件组成,面板大致成矩形并且四个角近似为直角,面板四边均向后弯折,面板中框整体嵌入面板内;面板中央设有两正方形按钮,按钮上部有一横线,横线中间设有指示灯,电气部件设置于面板背面。(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在先设计3公开了7幅图片,如图所示,在先设计3由面板、面板中框、开关按钮及电气部件组成,面板大致成矩形并且四个角为圆角,中部为稍稍隆起的矩形平面并且通过斜面连接至面板的相应边缘,面板四边均向后弯折,面板中框整体嵌入面板内;面板中央设有两正方形按钮,按钮上部设有带装饰条的矩形框,矩形框下设有指示灯;电气部件设置于面板背面。(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在先设计4公开了5幅图片,如图所示,在先设计4由面板、面板中框、开关按钮及电气部件组成,面板大致成矩形并且四个角近似为直角,左右侧边为弧形,中部稍稍内凹,面板四边均向后弯折,面板中框整体嵌入面板内;面板中央设有两正方形按钮,按钮四周设有装饰框,按钮下部中间位置设有指示灯;电气部件设置于面板背面。(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
将本专利分别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相比较可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的主要相同点在于:均由面板、面板中框、开关按钮及电气部件组成,面板均大体成矩形,其中央位置设有两个正方形开关按钮,按钮上设有指示灯,电气部件设置于面板的背面。
本专利分别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相比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面板侧边设计不同:本专利面板仅上下长边向后弯折,并通过上下两边与面板中框扣合,且面板中框的两侧边突出于面板的两侧边,使得面板的两侧边与面板中框的两侧边形成双层装饰边;而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的面板四条边均向后弯折,并且面板中框均镶嵌在面板内;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4均不存在双层装饰边设计;(2)开关按钮设计不同:本专利的按钮左上角有细条形指示灯和凹槽;在先设计1的左侧按钮上标有文字图案,右侧按钮上部中间位置设有指示灯;在先设计2的按钮上部有一横线,横线中间设有指示灯;在先设计3的按钮上部设有带装饰条的矩形框,矩形框下设有指示灯;在先设计4的按钮四周设有装饰框,按钮下部中间位置设有指示灯;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本专利开关按钮上的指示灯设置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均有所不同;另外,在先设计3的开关按钮上有装饰条、在先设计4的开关按钮周围设有装饰框,而本专利没有。
合议组认为,对于开关类产品,一般均是由面板、面板中框、开关按钮及电气部件组成,且电气部件位于面板的背面;开关在使用状态时是嵌于墙内的,其电气部件及面板的背面均是不可见的,并且开关的侧部由于厚度较薄也属于在使用中不易受到关注的部位,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的规定,“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开关的其他部位,即面板及开关按钮的正面设计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更具显著的影响;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的面板中框均是嵌入在面板内的,因此其正面及上下面和侧面均只能显示面板的部分,而本专利的面板中框的两侧边也即专利权人所述的面板中框的装饰台部分,是露在面板两侧边之外的,无论从正面还是上下面及侧面均可以看到这一设计,并且在正面能够明显产生出双层装饰边这一视觉效果,因此,面板侧边设计不同已经使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的差异。另外,由于开关按钮在使用中处于容易受人关注的部位,开关按钮设计的不同也会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异产生一定的影响。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图中不能显示分层结构,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的附图,尤其是主视图、后视图及俯仰视图,可以明显显示出面板及面板中框的双层装饰边的结构,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4、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的区别已经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930067060.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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