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98
决定日:2011-05-20
委内编号:5W1014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09693.7
申请日:2009-09-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立峰
授权公告日:2010-06-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亚博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郁舜
国际分类号:G06F 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证据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多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也仅仅是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920309693.7,,申请日为2009年09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30日,专利权人为宁波亚博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以供一硬盘插设于其上,系包括:
一机壳;
一传输端子组,突设于该机壳表面,该传输端子组系供插接所述硬盘之输出端口;以及
一电源端子组,系紧邻该传输端子组而突设于该机壳表面,该电源端子组系供插接所述硬盘之电源端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机壳系包括一壳体及连接于该壳体之面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传输端子组及该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壳体表面的任一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壳体表面包括有罩盖,该罩盖上设有一开槽,所述传输端子组及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开槽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在该罩盖的开槽中设有一斜板,该斜板系用于设置所述硬盘,以将所述斜向设置的硬盘插设于该传输端子组及该电源端子组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罩盖系于该开槽之外侧活动设有一挡板,所述挡板通过铰轴与开槽的一侧铰连。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罩盖上设有一可以弹出插设于开槽中之硬盘的按钮。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机壳内设有一主电路板,所述传输端子组系与该主电路板电性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 于:其中该机壳内设有与该主电路板电性连接之一次电路板,所述传输端子组系设于该次电路板上,所述传输端子组系以一传输导线而与该主电路板电性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机壳内部设有一电源供应器,该电源端子组系与该电源供应器电性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次电路板上,所述电源端子组系以一电源导线而与该电源供应器电性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传输端子组及该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面板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其中该面板活动结合有一外掀盖,该外掀盖上设有一置放槽,该传输端子组及该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置放槽中。”
针对上述专利权,孙立峰(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证据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台湾第M300318号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公开日期为2006年11月01日;
证据2:台湾第426177号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公开日期为2001年03月11日;
证据3:台湾第M343893号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公告日期为2008年11月01日;
证据4:台湾第M336652号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公开日期为2008年07月1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传输端子组和电源端子组是突设于该机壳表面的,该特征已被证据2所公开,且权利要求1中传输端子组、电源端子组与硬盘的连接方式并未公开,如果通过传输线相连,则该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如果是直接相连,则该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6、1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所有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5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的具体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权利要求4以及权利要求7的整体技术方案均是其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简单叠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本决定依据的文本和使用的证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即为授权公告的文本。
专利权人在答复期限内未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证据1-4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合议组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经核实,证据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证据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多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也仅仅是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插拔外接式硬盘之计算机机箱,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外接硬盘的电脑机壳,具体包括(参见证据1中说明书第5,6页、附图2,3):可外接SATA界面硬盘4的电脑机壳3(即权利要求1中的机壳),其具有硬盘连接器31,其另一侧设置有电源排线插槽31a,以及相邻的讯号排线插槽31b(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端子组和传输端子组),二插槽分别与硬盘的电源排线和讯号排线相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电源端子组和传输端子组分别插接硬盘的电源端口和输出端口)。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传输端子组和电源端子组突设于该机壳表面。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硬盘可以直接插接在机壳的传输端子组和电源端子组上。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笔记本电脑硬盘的插拔构造,具体包括(参见证据2中说明书第4页第2段、附图1):笔记本机壳上具有接点座15(相当于传输端子组和电源端子组),其与硬盘机10的讯号传输针脚14对准结合从而将硬盘机直接插接到笔记本机壳上,由附图1可以看出接点座15突出于笔记本的机壳,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接点座必然具备向硬盘机10提供电源的功能。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都是为了使硬盘直接插接到机壳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达到将硬盘可以直接插接在机壳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机壳包括一壳体及连接于该壳体的面板。证据1已经公开了电脑机壳3包括一正面面板34以及与面板连接的壳体(参见证据1的附图2),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传输端子组和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壳体表面的任一位置。证据1附图2、4、5分别公开了连接器31分布在壳体正面、上面和侧面的情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也已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壳体表面包括罩盖,该罩盖上设有一开槽,所述传输端子组及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开槽中。基于该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外接硬盘更为稳固地插入到传输端子组和电源端子组上。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以插设硬盘的外接装置(参见证据3中说明书第7页第2段至第8页第1段,图1),其具有顶板12(相当于罩盖),顶板12具有插槽15,电源连接埠和讯号连接埠(相当于电源端子组和传输端子组)对应在插槽15中设置以供外接硬盘通过插槽15插入到电源连接埠和讯号连接埠上。由此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解决的问题是使外接硬盘更为稳固地固定在接口上,该功能也是由该特征单独所带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将其叠加在证据1和证据2结合后得到的权利要求2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该罩盖的开槽中设有一斜板,该斜板系用于设置所述硬盘,以将所述斜向设置的硬盘插设于该传输端子组及该电源端子组上。该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当机箱周围空间不足时,改硬盘的垂直设置为倾斜设置,以节约周围空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开槽设置斜板使硬盘倾斜设置以减少空间的占用是本领域常用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罩盖系于该开槽之外侧活动设有一挡板,所述挡板通过铰轴与开槽的一侧铰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需要时在开槽的外侧设置活动挡板以达到保护开槽的目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活动挡板通过绞轴与固定件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罩盖上设有一可以弹出插设于开槽中之硬盘的按钮。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以插接硬盘的连接底座1(参见证据4中说明书第6页第9段、图3),其具有一按钮,按下该按钮即可使插入到底座的硬盘等弹出。由此可见,证据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此功能时,可以想到将证据4公开的该特征应用到相应的技术方案中,这也属于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2、3、4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机壳内设有一主电路板,所述传输端子组系与该主电路板电性连接。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说明书第5,6页、附图2,3)机壳内具有主机板32(即主电路板),讯号排线插槽31b电连接到主机板32。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机壳内设有与该主电路板电性连接之一次电路板,所述传输端子组系设于该次电路板上,所述传输端子组系以一传输导线而与该主电路板电性连接。证据1公开了机壳内具有连接器31,其一侧连线至主机板32(即主电路板),另一侧具有讯号排线插槽31b,讯号排线插槽31b电连接到主机板32。从该记载可见,证据1中的连接器31即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次电路板,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机壳内部设有一电源供应器,该电源端子组系与该电源供应器电性连接。证据1(参见证据1中说明书第5,6页、附图2,3)公开了机壳内具有电源控制器33,电源排线插槽31a电连接到电源供应器33。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次电路板上,所述电源端子组系以一电源导线而与该电源供应器电性连接。证据1(参见证据1中说明书第5,6页、附图2,3)公开了机壳内具有连接器31,其一侧连线至电源供应器33,另一侧具有电源排线插槽31a,电源排线插槽31a电连接到电源供应器33。从该记载可见,证据1中的连接器31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次电路板,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传输端子组及该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面板上。证据1图2、图3均公开了电源排线插槽31a和讯号排线插槽31b设置在机壳面板上的内容。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面板活动结合有一外掀盖,该外掀盖上设有一置放槽,该传输端子组及该电源端子组系设于该置放槽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外接硬盘可以灵活安装,设置一可转动的外掀盖并将接口如传输端子组及该电源端子组设置在外掀盖的槽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而将外掀盖与面板活动结合也是最方便最常使用的方式,都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30969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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