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紫砂陶瓷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867
决定日:2011-06-16
委内编号:4W1006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30752.7
申请日:2008-03-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简广
授权公告日:2009-12-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熊禄生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宋晓晖
国际分类号:C04B 33/1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5条,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一项专利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专利说明书对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说明满足了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紫砂陶瓷制品”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810030752.7,申请日为2008年3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为熊禄生。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紫砂陶瓷制品,其特征是其生产制作原料包括坯料和釉料,按重量百分比计,坯料包括下列组分:
紫砂土30~50%,铝质粘土20~40%,镁质粘土5~25%,熟料8~20%,
釉料包括下列组分:
本坯泥25~45%,熟料18~25%,?熔块10~13%,
黄土18~25%,??铁红6~10%,??水玻璃1~2%。
2、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砂陶瓷制品,其特征是所述制作原料中各原料按重量百分比计,坯料由下列组分组成:
紫砂土30~40%,铝质粘土20~30%,镁质粘土15~25%,
熟料10~15%,??高岭土10~25%,??矾土1~20%,
釉料由下列组分组成:
本坯泥30~45%,熟料18~25%,熔块10~13%,
黄土20~25%,??铁红6~10%,?水玻璃1~2%,三聚磷酸钠0.1~0.15%,
坯料混合湿球磨至90-120目;釉料混合湿球磨至320-400目。
3、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紫砂陶瓷制品,其特征是所述制作原料中各原料按重量百分比计,坯料由下列组分组成:
紫砂土47%,铝质粘土30%,镁质粘土15%,熟料8%,
釉料由下列组分组成:
本坯泥36%,熟料20%,熔块13%,黄土20%,铁红9%,水玻璃2%,
坯料混合湿球磨至过100目,釉料混合湿球磨至过380目。
4、依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紫砂陶瓷制品,其特征是所述制作原料中各原料按重量百分比计,坯料由下列组分组成:
紫砂土30%,铝质粘土26%,镁质粘土15%,熟料10%,高岭土14%,矾土5%,
釉料由下列组分组成:
本坯泥40%,熟料20%,熔块10%,黄土20%,铁红8%,水玻璃1.85%,三聚磷酸钠0.15%,
坯料混合湿球磨至120目,釉料混合湿球磨至400目。
5、依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紫砂陶瓷制品,其特征是所述坯料、釉料原料中三氧化二铝的含量为20-49%,二氧化硅含量为50-65%。”
针对本专利,简广(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陶瓷工程》,1996年第1期,第21-23、9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江苏陶瓷》,1994年第3期,第41-43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4年2月23日,公开号为CN108252l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页;
附件4: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2005年8月第4次印刷的《陶瓷材料辞典》第182-187、242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5: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4月北京第1版第2次印刷的《陶瓷工艺技术》第9-28、41-51页复印件,共30页;
附件6:《江苏陶瓷》,2001年3月第34卷第1期,第18-22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7:《非金属矿》,2001年1月第24卷第1期,第40-41、22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8:所称《中国粉体工业》,2007年04期,第39-40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9:所称《国土资源导刊》,2005年第二期,第58-59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10:矿山机器知识:毫米与目的转化关系网页打印页,共1页;
附件11:中华人们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10月9日发布,2004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651-2003(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锡溶出量允许极限),复印件共4页;
附件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312-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均未公开坯料、釉料的各组分中的具体化学成分和矿物成分,未对发明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发明;(2)本专利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坯料、釉料混合湿球磨的目数为100目筛、120目筛,其对应的颗粒质点分别为0.147毫米、0.125毫米,该颗粒质点明显过大,不具有可塑性,因此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3)相对于附件1、2或相对于附件3,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4)本专利的釉料组分有熔块,而熔块中不可避免地含有铅、镉,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均未对釉料中熔块的化学成分特别是铅、镉的含量作出说明,因此本专利的紫砂陶瓷制品可能存在溶出的铅、镉超标,不符合附件11和12相关标准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配料比表示法是工厂中通常采用的一种表示法,并且本专利在公开坯料和釉料的原料配方后,进一步公开原料中主要化学成分的含量如所述的坯料、釉料原料中三氧化二铝的含量和二氧化硅含量,还公开了原料来源和主要产地,因此说明书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充分、完整的公开。(2)首先,本专利中对颗粒目数的限定是指坯料和釉料在混合湿球磨时采用的,不是对其中单独的粘土颗粒的目数的限定;其次,粘土颗粒与粘土中的粘土质颗粒也不是一个概念;再者,筛的目数只是确定能够通过的颗粒最大尺寸,并不是要求所有通过的颗粒一定要具有这样大的尺寸,故请求人否定本专利的实用性是明显错误的。(3)附件1-3均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没有说明如何将对比文件1、2、3中的技术特征单独或结合起来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3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4)对于熔块中不可避免地含有铅、镉元素的问题,请求人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产品铅、镉超标,并且铅镉是否超标这是一个产品质量问题,不是一个专利能否实施问题。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3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附件4的封面页和版权页复印件共2页、附件5的封面页和出版页复印件共2页、及附件13和14(编号续前):
附件13: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4月北京第1版第2次印刷的《陶瓷工艺技术》第39、165、166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14: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瓷用匣钵》封面页、版权页、第175页的复印件,共3页,
合议组当庭将附件4、5的封面页和版权页、附件13-14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3,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其中使用附件4-9和13加以证明;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使用附件4-9和13加以证明;权利要求2-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使用附件5和14加以证明;根据附件11、12,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0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放弃书面提交的请求书中的其他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
(3)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7、11-14的真实性,不认可附件8、9的真实性。请求人明确附件4-9,13、14均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并请求在口头审理结束后提交证据证明附件8、9的公开日期。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应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提交可以证明附件8和9真实性的文件,逾期视为不再提交。专利权人表示请合议组代为核实附件8-9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13日收到请求人于2011年5月4日寄交的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其具体内容基本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内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陈述内容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0日收到请求人于2011年5月13日寄交的用以证明附件8、9的公开日期的附件15、16(编号续前):
附件15:CNKI中国知网“粘土矿与生活”的检索网页打印页,共2页;
附件16:CNKI中国知网“球粘土和镁质粘土介绍”的检索网页打印页,共2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附件1-7、11-14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7、11-14的真实性。
请求人于2011年5月13日提交了用于证明附件8、9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证明文件附件15、16,经合议组核实,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上所示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8、9的复印件相同,因此确认附件8、9的真实性。
同时,附件1、2均为公开出版物,附件3为中国专利文献,且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原专利法第5条
原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说明书中的记载,釉料组分有熔块,而熔块中不可避免地含有铅、镉,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均未对釉料中熔块的化学成分特别是铅、镉的含量作出说明,因此,本专利制得的紫砂陶瓷制品作为与食物直接接触的器皿有可能存在溶出的铅、镉超标,不符合附件11-12相关标准的规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3.1的规定,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然而附件1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651-2003(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锡溶出量允许极限)、附件1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312-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均为标准,不属于国家法律;其次,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表明由含有熔块的釉料原料制成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述紫砂陶瓷制品溶出的铅、镉超标,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5条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一项专利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专利说明书对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说明已满足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
本专利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紫砂陶瓷制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以配料比表示法表示的所述紫砂陶瓷制品坯料和釉料的原料组分,并记载了具体的制备紫砂陶瓷制品的原料名称和其含量(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7行至第2页第15行发明内容部分);本专利说明书还记载了原料中的化学成分及其含量“所述的坯料、釉料原料中三氧化二铝的含量为20-49%,二氧化硅含量为50-65%”(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16-17行);以及原料来源和主要产地“本发明采用上述原料配比的原料来源广泛,主要在本地江西省高安市境内提取材料即可利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3行);同时,本专利说明书还记载了相关生产工艺过程(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页18-21行)“本发明生产工艺过程如下:
坯料原料配料→球磨→搅拌过筛→压滤→陈腐陈泥→成型、脱模→烘干釉料
???????????????????????????????????釉料配制→球磨→过筛―↑
上釉→烧成出产品”。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以配料比表示法具体记载了制备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述紫砂陶瓷制品的坯料和釉料的原料组分、含量及生产工艺,同时还列举了所述原料的产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可以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说明已满足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强调,①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包括坯料和釉料的配方表示方法存在缺陷,并未公开坯料、釉料各组分的具体化学成分及矿物成分,且其所列举的各组分的名称均较为笼统,粘土中化学成分复杂,对陶瓷制品的烧结、成型等性能的影响显著;②本专利的产品含有釉层,当坯釉不匹配时将产生釉裂及崩落,本专利中未披露和说明采用何种方法及技术要领和工艺措施来控制釉层和坯体良好结合。其中,附件4-5用以证明粘土的成分复杂会影响工艺及陶瓷性能,附件6-7用以证明紫砂土成分复杂会影响工艺及陶瓷性能,附件8-9用以证明镁质粘土、铝质粘土等成分复杂会影响工艺及陶瓷性能,附件13证明釉料产品需控制釉料膨胀系数等。因此,说明书未对本发明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配方比表示法为用配方中所用原料的数量分数来表示配方组成的方法,又称生料量配合法,方法简单、直接,易于称量配料和记忆,便于生产和试验,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一种表示方法(参见附件5第41页3.1.1.1);其次,尽管附件4-9记载粘土等成分复杂会对制备工艺及制品性能有所影响,但对于坯料和釉料中的原料组分如紫砂土、铝质粘土、镁质粘土等在本领域中均有明确限定,虽然因产地的不同会使其具体成分略有差异,但所述差异不足以改变各种原料的主要化学组分和矿物组分及性能,也不足以影响到所述紫砂陶瓷制品不能烧结成型;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不同产地的原料具体成分略有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用申请日前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说明书中对紫砂陶瓷原料或制品的化学成分的限定对使用不同产地原料的配料比加以指导或调整能够得到本专利的紫砂陶瓷制品。②虽然附件13记载釉料产品需控制釉料膨胀系数,但对于含有釉层的陶瓷制品,保证坯釉匹配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技术方案也通过在釉料中使用本坯泥保证釉料与坯料的性能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的基础上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采用申请日前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本专利的紫砂陶瓷制品。综上,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缺少配比物质的具体的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紫砂陶瓷制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紫砂陶瓷制品的原料包括坯料和釉料,并且记载了前述坯料和釉料的具体组分及其含量,即权利要求1中已经采用配方比表示法对其保护产品进行了限定;配方比表示法是陶瓷产品生产领域中常用的一种表示方法(参见附件5),它具体反映了原料的名称和数量,便于直接进行生产和试验,配比物质的具体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对于配方比表示法而言并非是必需的;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采用配方比表示法对其保护产品进行了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能够确定产品的组成,故不需要在权利要求1中再记载“配比物质的具体的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对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进行限定,因此, “配比物质的具体的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这一技术特征并非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同理,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5.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并未公开坯料、釉料的各组分的具体化学成分及矿物成分;②按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坯料、釉料混合湿球磨至目数为100目、120目,所对应的颗粒粒径分别为0.147毫米、0.125毫米,完全不具有可塑性,因此制品无法成型,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其中附件5表2-3公开只有当粘土质点平均直径小于1.10微米时方具有可塑性,附件14表4给出常用筛号与孔径的换算。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已经以配料比表示法具体公开了坯料和釉料的原料组分、含量及生产工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配方比表示法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一种表示方法,虽然配料比表示法存在不足,但其在技术上完全可行,并且可以实现陶瓷原料配料目的,因此可以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能够产生积极效果;②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中对颗粒目数的限定是指坯料和釉料在混合湿球磨泥浆所能通过筛的目数,不是对其中单独的粘土颗粒粒径的限定,即权利要求2-4中限定的混合湿球磨泥浆所能通过筛的目数按照附件14中的常用筛号换算表换算后并非为附件5中所给出的粘土质点平均直径;此外泥浆所能通过的筛的目数是指所通过筛的颗粒的最大粒径,并非所通过的湿法球磨泥浆中所有颗粒都具有该最大粒径,即权利要求2-4中坯料和釉料湿法球磨泥浆所通过的筛的目数与泥浆粘土颗粒粒径并不一一对应。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I)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利用当地原料研制紫砂制品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原料包括红土、砂石、紫焦、滑石粉、黄土等,并具体公开坯料配方%如红土40、砂石30、紫焦30,外加滑石2、黄土1,坯料化学组成%为SiO2 56.63、Al2O3 20.53。
附件2公开紫砂新型非金属炊具研制技术总结,公开了原料包括紫泥、红泥、熟料,坯料化学成分为SiO2 61.68、Al2O3 20.16。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2相比,附件1和附件2均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紫砂陶瓷制品坯料中铝质粘土、镁质粘土的使用,也未公开制作原料包括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釉料,附件1和附件2也均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紫砂陶瓷制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紫砂陶瓷制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II)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的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生产紫砂陶的配方,具体公开配比如下:低温硬质紫砂陶土60-80%、高温耐火土15-35%、镁质粘土1-5%。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附件3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紫砂陶瓷制品坯料中铝质粘土、熟料的使用,也未公开制作原料包括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釉料,附件3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紫砂陶瓷制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紫砂陶瓷制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10030752.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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