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精灵跳舞琴)=21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玩具(精灵跳舞琴)
=21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758
决定日:2011-06-17
委内编号:6W1005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127900.2
申请日:2009-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毛海平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岳洲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张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键盘中部按键图案上的差异在整个外观设计中所占的比例太小,差别过于细微,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组成部分及其形状相同、键盘表面的图案和装饰件布置相同,足以使二者形成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故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近似。根据《审查指南》的第四部分第七章第1节的规定,专利法第9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故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玩具(精灵跳舞琴)”的200930127900.2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8月31日,专利权人为孙岳洲。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毛海平(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2009年起施行的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930182490.1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复印件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二者的整体布局设计一致,形状相同,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专利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故对其审查应适用2001年起施行的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根据2001年起施行的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并依据证据1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的外观设计对比意见与请求书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2001年起施行的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200930182490.1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发表意见,合议组经核实,该复印件内容与专利公报一致,其真实性可以确认。
证据1的申请日为2009年3月31日、公开日为2010年2月17日,专利权人为毛海平,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2009年08月31日)前申请、在后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9条
证据1与本专利均为关于玩具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上述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故以下仅针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形状和图案进行对比。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包括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其所示玩具由侧壁和键盘两部分组成,侧壁类似长方形,上边缘采用弧形过渡,侧壁上有条形凹陷和三个五角星的装饰件;键盘类似梯形,四边为弧形过渡,从俯视图观察,键盘上部有一层类似长方形的台阶,台阶上有四个花朵状的基座,基座内有四个小动物的装饰件,键盘中部有大小不一的六个圆形按键,按键上有不同的乐器图案,键盘下部从左至右为一个椭圆形的凹槽,八个上端呈波浪形顺序排列的琴键和圆形的扬声器,其中椭圆形凹槽内设有一个圆形的按钮,圆形的扬声器上有音符状的图案和波纹状的通孔。(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包括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其所示玩具由侧壁和键盘两部分组成,侧壁类似长方形,上边缘采用弧形过渡,侧壁上有条形凹陷和三个五角星的装饰件;键盘类似梯形,四边为弧形过渡,从俯视图观察,键盘上部有一层类似长方形的台阶,台阶上有四个花朵状的基座,基座内有四个小动物的装饰件,键盘中部有大小不一的六个圆形按键,键盘下部从左至右为一个椭圆形的凹槽,八个上端呈波浪形顺序排列的琴键和圆形的扬声器,其中椭圆形凹槽内设有一个圆形的按钮,圆形的扬声器上有音符状的图案和波纹状的通孔。(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可知,其相同点主要在于:二者均由侧壁和键盘组成,侧壁和键盘的形状及其上的图案和装饰件的形状及布置均相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键盘中间的六个按键上有乐器的图案,对比设计未清楚公开该部分的内容。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键盘中部按键图案上的差异在整个外观设计中所占的比例太小,差别过于细微,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组成部分及其形状相同、键盘表面的图案和装饰件布置相同,足以使二者形成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故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近似。根据《审查指南》的第四部分第七章第1节的规定,专利法第9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故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4.综上所述,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30127900.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