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风自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72
决定日:2011-07-15
委内编号:5W1017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8759.4
申请日:2007-06-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平顶山市碧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华山 张权忠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E21F 11/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证据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共同公开,则上述两份证据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0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30日、名称为“一种压风自救装置”的200720038759.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黄华山、张权忠。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风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箱体(1),箱体(1)上设有压风接头(4),其内设有多组分别与压风管相连的呼吸器,每组呼吸器的支管上均设有手动进气阀(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风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呼吸器包括装有压力表的气动减压阀(8),减压阀(8)下部设有带有排水按钮的积水杯(9),其通气口上设有与出气软管相连的呼吸面罩(5),减压阀(8)上部设有气压大小调节旋纽(7)。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风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箱体(1)上设有上下折叠开关式门盖(2),门盖上设有按嵌式自动锁(3)。”
针对本专利,平顶山市碧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故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1990年11月07日,公告号为CN20650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82年05月25日,公告号为US433113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1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226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4:公告日为1985年04月16日,公告号为US4510930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5:公告日为1988年04月20日,公告号为CN872141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6:公告日为1990年09月26日,公告号为CN20626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4675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8: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MT390―1995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复印件,共5页;
证据9:上有“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2006.08.01出版”字样的《ZYJ压风自救装置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10:上有“安徽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2007年05月20日”字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上有“安徽省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字样的《合格证》复印件,上有“安徽省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2007.7.28”字样的《装箱单》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每组呼吸器的支管上均设有手动进气阀,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对每组呼吸器的进气进行单独控制;而证据2公开了在每组呼吸器的空气管(相当于支管)上均设有带有手柄38的开关阀36(相当于手动进气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1、证据3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共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共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证据9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内容,证据10证明了在2007年05月20日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销售了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ZL200720038759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7页。
专利权人认为:①将权利要求1、2合并,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②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和证据3在该检索报告中被认定为“A”类文件,两者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每组呼吸器的支管上均设有手动进气阀,呼吸器包括气动减压阀,气动减压阀装有压力表,减压阀下部设有带有排水按钮的积水杯,减压阀上部设有气压大小调节旋钮”;而证据3公开的吸氧装置,需要二级减压,其压力表反映的是一级减压的压力,微调所调节的也是一级减压器的压力,仍然是高压,不是人呼吸道的氧气压力,调节的也不是人呼吸的压力,其中公开的高压湿化器与本专利的积水杯没有任何关系,该高压湿化器是用于给氧气增加湿度(添加水分),积水杯是用于对空气进行净化,过滤结露的水分,排出污水,完全是相反的功能,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④证据9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定,且其来源不明,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不存在,因此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可能存在;证据10没有公开任何技术内容,不能用于技术对比,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证据10具有新颖性。
合议组于2011年05月31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了请求人。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①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的规定;②证据1、证据3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共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
①专利权人明确了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放弃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仅保留权利要求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此次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为基础进行审查。
②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出示了它们的原件:公知常识证据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5年3月第3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新版第4卷一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第24-113页~第24-117页、第24-228页、第24-242页、第24-353页、第24-355页的复印件,共12页;公知常识证据2:山东威海气动元件厂出的《威海气动》,包括封面、目录、第29、30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5页。
③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反证:反证1: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说明复印件,共1页;反证2:安徽省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5页。
④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其当庭提交的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上述两份反证的复印件转送给请求人。
⑤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3-8、公知常识证据2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也明确其提交的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供合议组参考。
⑥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公知常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证据9和证据10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基础
专利权人放弃了权利要求书1、3,仅保留权利要求2,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作为审查的基础。
2、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证据2为专利文献,公知常识证据1为工具书,它们都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口头审理时当庭出示了公知常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经核实,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风自救器装置,由管路1、开关2、送气器3、口鼻罩4、箱体5组成。送气器3由阀头6、阀杆7、外套8、内套9、密封垫圈10、阀尾11、锁紧螺母12、气室13组成。气室13呈圆筒形结构,外圆表面有若干个出气通口。一个出气通口与一个口鼻罩的波形管连接。当0.3~0.7MPa的压缩空气经管路1、开关2进入送气器3,送气器3中的阀头6和阀杆7对压风进行减压使之压力降至0.1MPa以下,并经外套8进行滤清消除噪声进入气室13,再经过可弯曲,可伸缩的波形管14进入口鼻罩4的本体15供避灾人员呼吸,多余的气体及废气经排气单向阀16排出。阀杆7与阀头之间的相对距离可以调节其供气量的多少。送气器3和所有的口鼻罩4装在箱体5内,箱体5内的前盖与开关2的把手联动,当扳动开关2的把手时箱盖便自动弹开可以实现快速急救(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21行-第3页第2行,图1-3)。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包括箱体5上设有与开关2连接的压风接头,箱体5内设有多组分别与管路1(相当于压风管)相连的口鼻罩4(相当于呼吸器),所述的口鼻罩4(相当于呼吸器)装有由阀头6和阀杆7组成的气动减压阀,其出气口上设有与波形管14(相当于出气软管)相连的本体15(相当于呼吸面罩)。而且证据1的附图2中与阀杆7相连的是锁紧螺母12,且阀杆7与阀头之间的相对距离可以调节其供气量的多少,因此证据1隐含公开了减压阀上部设有锁紧螺母12(相当于气压大小调节旋钮)。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中的每组呼吸器的支管上均设有手动进气阀,而证据1中的每组呼吸器的支管上没有手动进气阀;②本专利中的呼吸器包括装有压力表的气动减压阀,下部设有带有排水按钮的积水杯,而证据1中的气动减压阀设置在管路1上,并且也没有公开减压阀带有上述部件。
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救装置,在每个排气孔28上设有开关阀36,开关阀36上设有一个方便人们使用的把手38。开关阀36与排气口28相连接,安装开关阀36的目的是在不需要空气的时候防止空气从集气器18中泄露到建筑物10中。每一个开关阀36上设有一个呼吸装置,此呼吸装置包括每一个与开关阀36相连接的空气管道,呼吸面罩40上设有一个排气孔、一个带子和一个没有在附图中显示出来的膜片。呼吸系统的设计使用户44可以利用呼吸面具40通过空气管道46吸入集气器18的空气。(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的第2页第22行-第3页第9行,图2、3)
可见,证据2公开了每组呼吸装置(相当于呼吸器)的空气管道46(相当于支管)上均设有带有把手38的开关阀36(相当于手动进气阀),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且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在不需要空气的时候防止空气通过支管而泄露;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公知常识证据1第24-353页公开了LFR系列过滤减压阀上装有压力表,下部设有带有手动排水阀(相当于排水按钮)的积水杯,即,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积水杯和装有压力表的气动减压阀,且上述特征在公知常识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压力表显示压力,用积水杯分水滤气,虽然公知常识证据1中的过滤减压阀一般是用于机械动力设备中,但是在压风自救装置中包括减压阀、气水分离器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公知常识证据1中具有气水分离器功能的过滤减压阀应用在压风自救装置中;对于气动减压阀的位置,证据1已给出了在压风自救装置的进气管路中设置减压装置的技术启示,而根据需要变换阀的位置,即将其设置在呼吸器的每个支路上仅是本领域的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同时该手段的采用也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相对于证据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不再予以评述。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用于证明“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不存在、以及证据9不是安徽省淮北煤矿安全仪器厂出具的,所述反证均与证据9、10相关,因此,基于相同理由,合议组也不再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3875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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