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组合拼接式厨卫防火排气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76
决定日:2011-07-25
委内编号:5W1015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88642.3
申请日:2009-08-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葛福祥
授权公告日:2010-09-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彭敏
国际分类号:E04F 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当权利要求中包括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时,应当对每个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分别进行判断。
全文:
一、案由
本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88642.3,名称为“组合拼接式厨卫防火排气道”,申请日为2009年8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15日,专利权人是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合拼接式厨卫防火排气道,由长方形板块预制件与内框预制件或截面积为直角三角形的三角条料预制件组成,其特征是,所述组合拼接式厨卫防火排气道由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与回字形内框预制件或横截面积为直角三角形的三角条料预制件组合而成,有以下几种组合方式:
由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直接组合成防火排气道;
由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和横截面积为直角三角形的三角条料预制件组合成防火排气道;
由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和若干个回字形内框预制件组合成防火排气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拼接式厨卫防火排气道,其特征是,所述长方形板块预制件,四块的长度一致,长度为2600mm-3000mm;四块的宽度可以一致,也可以每两块宽度一致,宽度为250mm-550mmmm;厚度为5mm-25mm;长方形板块预制件可以是整块形的,也可以是长方形板块的长度方向上的边沿预制成拼接时使用的楔槽形的,便于相邻两块长方形板块拼接,槽楔形状可以是方形,也可以是梯形或三角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拼接式厨卫防火排气道,其特征是,所述回字形内框预制件外形尺寸根据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组成的防火道内框尺寸确定,回字形内框预制件的厚度为20mm-100mm,回字形内框预制件的四个内角可以是园弧,也可是平角。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拼接式厨卫防火排气道,其特征是,所述横截面积为直角三角形的三角条料预制件,长度为50mm-3000mm,直角三角形的两条直角边,可以是等边的,也可以是不等边;等边直角三角形截面的直角边长为20mm-40mm。”
针对本专利,葛福祥(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2:公开号为CN13176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7日,共8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7378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日,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3631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共6页;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124145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0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公告后没有修改过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无效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作为审查基础。
2、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8月19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专利适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关于证据
附件2-5均为中国专利说明书,合议组经核实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且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合拼接式厨卫防火排气道,根据权利要求1的撰写以及说明书的相应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1)、由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直接组合成防火排气道(下称技术方案一);
(2)、由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和横截面积为直角三角形的三角条料预制件组合成防火排气道(下称技术方案二);
(3)、由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和若干个回字形内框预制件组合成防火排气道(下称技术方案三)。
因此,应当对每个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分别进行判断。
附件2公开了一种板式耐火组合风管及其组合技术(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全文、图1-3),该风管可用于建筑等行业通风空调设施中,它的管体(1)由通过粘合剂相互粘接的两块耐火横风管板及两块耐火竖风管板组成(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图1);管体1内外四个棱角处延长度方向还固有角形内、外耐火护角条(2)、(3) (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4、图2、3)。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厨卫防火排气道和附件2的风管均为建筑物的附属物,均属于建筑物排气道技术领域,且“厨卫防火排气”与“通风”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截然分开,二者的技术领域实际上相同。
对于技术方案一,附件2的权利要求1实质上公开了“由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直接组合成风管”,即技术方案一已被附件2公开,二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技术方案一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技术方案二,附件2的权利要求4实质上公开了“由四块长方形板块预制件和角形条料预制件组合成风管”,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的区别仅在于条料预制件不同,技术方案二为横截面积为直角三角形的三角条料预制件,附件2为角形耐火护角条,但二者均起到加强排气道的结构稳定性的作用,仅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技术方案二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三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三与附件2的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还包括若干个回字形内框预制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技术方案三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组合拼接成的排气道更加牢固。附件4公开了一种彩色塑料发泡风管,该风管的内框设置有金属条14,该金属条14形成了回字形内框支撑件(参见附加4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其在附件4中所起的作用是使风管更加牢固,而回字形内框支撑件是否预制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根据附件4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在附件2的风管中设置回字形内框预制件以增加风管的牢固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三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长方形板块预制件的尺寸和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2公开了每个板都是整块的,且长度一致(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2、附图1-3),并且风管的截面一般为矩形或正方形,因此根据风管截面形状四块板块的宽度相应的可以是每两块宽度一致或四块的宽度都一致。附件3公开了一种改进的通风管道,风管板包括两横板和两纵板,横板的两端形成榫头11、纵板两端形成榫槽21,两横板和两纵板借助榫头11和榫槽21而拼接在一起,榫头11和榫槽21为梯形(参见附件3的权利要求2、附图1-2),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在板块长度方向上的边沿预制楔槽形以便于相邻两块板块拼接,而方形或三角形的槽楔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长方形板块的长度、宽度和厚度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回字形内框预制件的尺寸和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4(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公开了一种由金属条14组成的回字形内框,其四个内角为直角,回字形内框紧贴在四块长方形板块组成的风道的内框,其外形尺寸必然根据风道的内框的尺寸而定,而回字形内框支撑件是否预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圆弧或平角的内角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回字形内框厚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三角条料预制件的尺寸和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5公开了一种组合式通风管道,其包括采用不燃板为基板1构成的管道和设于管道内的固定条2,所述固定条2分别固定设置于任意相邻两基板1形成的夹角处,所述固定条2为三棱柱,固定条2的横截面为直角三角形(参见附件5的实施例1、附图1),且三角条料截面的三角形是否是直角三角形、是否是等边以及三角条料的长度及等边直角三角形的边长也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8864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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