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用环保纸材结构及其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食品容器用环保纸材结构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10
决定日:2011-07-27
委内编号:4W100488
优先权日:2007-06-12
申请(专利)号:200710194599.7
申请日:2007-1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锡卿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彭敏
国际分类号:D21H27/28, C09D175/04, C09D1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必须从整体上考虑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不是考虑某一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显而易见,而是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显而易见,因此,并不能认为一项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分别考虑都是已知的或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就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710194599.7、名称为“食品容器用环保纸材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优先权日为2007年06月12日,申请日为2007年12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食品容器用环保纸材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原纸卷纸层首先进行双面以滚轮组滚印披覆上、下第一架桥剂涂层;接着以第一烘干装置使上、下第一架桥剂涂层定型;在上第一架桥剂涂层表面以淋膜机进行第一次押出第一生物可分解性薄膜层披覆,并以冷却辊轮组压合成一体;接着在下第一架桥剂涂层表面以另一组淋膜机进行第二次押出披覆第二生物可分解性薄膜层,再以另一组冷却辊轮组压合成型;最后进行在第一、二生物可分解性薄膜层外表面各以另一滚轮组滚印披覆第二架桥剂涂层与防粘剂涂层,经第二烘干装置烘干定型,收料架卷收成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容器用环保纸材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架桥剂涂层为一种符合食品包装用粘接剂法规的材料。”
针对上述专利权,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1978年9月19日、专利号为US411518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2:公告日1976年2月17日、专利号为US3939025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1页;
证据3:公告日1993年5月25日、专利号为US5213858的美国专利文献及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2003年9月24日发布,2004年5月1日实施,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并进一步用证据4证明,因此,权利要求2相当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并进一步用证据4证明,因此,权利要求2相当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印证明和盖有骑缝公章的证据4的复印件。请求人就其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和法律适用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故本决定审理的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且请求人当庭提交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印证明和盖有骑缝公章的证据4的复印件,由于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核实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间,因此,证据1-4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必须从整体上考虑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不是考虑某一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显而易见,而是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显而易见,因此,一项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分别考虑都是已知的或显而易见的,并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食品容器用环保纸材制造方法,而由该方法制备的食品容器用环保纸材的结构由内及外依次为:纸层(10),第一架桥剂涂层(21)、(22),第一生物可分解性薄膜层(42),第二生物可分解性薄膜层(52),第二架桥剂涂层(23),防粘剂涂层(24)。证据1公开了一种纸或纸板层压材料的制备方法,该方法主要为将CTMP浆料通过长平网(10)脱水后形成松厚层(1),并可进一步与一层或两层辅助层通过粘合剂复合,其中所述辅助层为纸层。
证据1公开了一种制备多层膜的装置和方法,所述装置包括第一薄片进给单元(10)、黏合剂被覆单元(20)、烘干单元(30)、第二薄片进给单元(40)、叠置单元(50)、熔融膜挤制单元(60)、压合单元(70)、多层薄片的卷取单元(80)。薄片1通过导轮21引导进入粘合剂涂布单元(20),在薄片1的一侧涂敷粘结剂;而后进入烘干单元(30)进行干燥;熔融薄膜3从公知的传统挤出机60挤出,在冷辊结合单元(70)中,第一薄片1(涂敷黏合剂一侧)、第二薄片2与熔融薄膜3被送进滚轮71和冷却滚轮72之间进行压结与冷却;最后进入多层薄片的卷取单元(80)。由上述制备方法得到的多层膜结构自上而下依次为:第一薄片1、黏合剂层、熔融薄膜3与第二薄片2(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及附图1)。
证据2公开了一种制备PET薄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在纸板15的两侧分别涂敷熔融PET材料16,最终形成具有三层结构的PET薄片(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及附图1)。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生物可分解的纸板结构,将PE硫化层射出被覆至纸板的生成物接触面,将生物可分解热塑性材料以射出被覆至纸板外表面。经射出被覆的纸板接着可制作成牛奶盒、果汁盒、砖型无菌盒、折叠纸盒、纸杯或纸盘(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公开的纸板层压材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食品容器用环保纸材结构层数和各层原料均不完全相同,因此,制备上述两种纸材的方法也必然不同,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证据2公开的PET薄片为一个三层结构,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均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中得到将其与证据1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获得的七层结构的食品容器用环保纸材的技术启示,相应的,也就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而证据3仅能给出可以在纸板上被覆PE硫化层以制作成牛奶盒、果汁盒、砖型无菌盒、折叠纸盒、纸杯或纸盘的启示,但上述证据的技术领域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专利存在区别。综上所述,即使将证据1、2与3相结合也无法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与3的结合有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并进一步用证据4证明,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其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194599.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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