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控制阀(差压)=23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流量控制阀(差压)
=23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80
决定日:2011-08-10
委内编号:6W1010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109889.X
申请日:2010-0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沃尔达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朱大同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何龙桥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外观上的区别虽然与本专利产品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密切相关,但并非由技术功能唯一限定,因此在两者区别众多、所占比例较大且位于购买和使用时容易注意的部位的情况下,应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不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流量控制阀(差压)”的201030109889.X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2月24日,专利权人为朱大同。
针对本专利,浙江沃尔达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号为200930201039.X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2、本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上所公告的照片清楚地显示了与本专利相同的阀体形状,只是附件1的调节阀上多了手柄和导压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5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附件1的上部多了一个老式手轮和锁母;(2)附件1的手轮下面多了一套行程指示装置,增加了高度;(3)附件1的阀体是利用一般电动阀的阀体改造成的动态平衡调节阀阀体,下阀盖整体组件多因而纵向高度大;本专利的阀体是为适用动态平衡调节阀而设计的阀体,取消了杂乱的管接头和导压管等外部零散件,设有突出的侧面斜立筋,下阀盖较扁平,相对于附件1的阀体有明显变化;(3)本专利属于“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行业内的一般用户了解其需要与电动头配套使用,不会将其误认为“动态平衡手动调节阀”。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 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放弃专利法第九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以附件1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庭后不再对该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是否相同和实质相同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附件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的内容真实,其申请日为2009年12月3日,公告日为2010年8月4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申请、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告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因此能用以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本专利为流量控制阀(差压),附件1中记载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为动态平衡手动调节阀,两者均用于供暖领域的流量调节和控制,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
本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根据上述授权公告图片,本专利所示流量控制阀由阀杆、阀体、法兰盘、膜盒组成。阀体位于中部呈圆柱形;阀体两侧各有一个圆盘状的法兰盘,两法兰盘分别通过倾斜的进、出水管与阀体连接为一体,进水管的上侧、出水管的下侧与阀体之间呈锐角形空隙;阀体上部通过螺栓等装置连接着细圆柱形的阀杆;阀体下部为直径大于阀体的圆盘形的膜盒,膜盒通过螺栓与阀体连接;进水管下侧与膜盒之间沿竖直方向设有突出的立筋;阀体正面有若干标识性文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记载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从上述图片看,对比设计所示调节阀由阀杆、阀体、手轮、法兰盘、膜盒组成。阀体位于中部呈圆柱形;阀体两侧各有一个圆盘状的法兰盘,两法兰盘分别通过倾斜的进、出水管与阀体连接为一体,进出水管与阀体间连接有三角形加强块;左侧管道与阀体下部之间设有直角形弯折的导压管;阀体上部连接着两段台阶状短圆柱体和细阀杆,阀杆上部连接着三叶手轮;阀体下部为直径大于阀体的圆盘形膜盒,膜盒通过螺栓与阀体连接(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存在如下主要区别:(1)本专利没有手轮,对比设计有手轮;(2)本专利的阀体上部通过螺栓等装置连接着细圆柱形的阀杆,对比设计的阀体上部连接着台阶状的两段短圆柱体和细阀杆;(3)本专利未设置导压管,在进水管与法兰之间沿竖直方向设有突出的立筋,而对比设计未设置立筋,在一侧管道与阀体下部之间设有直角形弯折的导压管;(4)本专利的进水管的上侧、出水管的下侧与阀体之间呈锐角形空隙,对比设计的进出水管与阀体间连接有三角形加强块;(5)本专利整体较为扁平,对比设计整体较为瘦长;(6)本专利阀体表面有标识性文字,对比设计无标识性文字。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由于采用“电动”调节,采用与之配套的电动头完成相应功能,摒弃了传统的“手动”所必须的“手轮”等装置,具体在外观上体现为上述区别(1)和(2)。同时,本专利的阀体的外观也较为紧凑,具体在外观上体现为上述区别(3)、(4)和(5)。上述外观上的区别虽然与本专利产品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密切相关,但并非由技术功能唯一限定,因此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众多、所占比例较大且位于购买和使用时容易注意的部位的情况下,应认定两者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030109889.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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