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顶固雨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顶固雨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51
决定日:2011-08-17
委内编号:5W1015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80270.2
申请日:2009-04-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迅一
授权公告日:2010-0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顶固雨篷营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4F 1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新型顶固雨篷”的20092008027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4月17日,专利权人为成都顶固雨篷营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新型顶固雨篷,由主体支架(1)和板(2)组装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体支架(1)前端设置前压条(3),后端设置后压条(4),主体支架(1)根部设竖直固定杆(5),主体支架(1)部设置强度支撑骨架(6),板(2)固定在前压条(3)、后压条(4)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顶固雨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骨架(6)内开设结构孔洞(7)。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顶固雨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2)为弧型固定在前压条(3)、后压条(4)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顶固雨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2)与支撑骨架(6)呈锐角。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顶固雨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2)为高分子聚合板。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顶固雨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杆(5)上设有两安装孔,通过穿过安装的孔应力膨胀螺丝固定在建筑物上。”
针对本专利,马迅一(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58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中没有直接记载强度支撑骨架,但附件1中的加强筋、较短边、长边的组合相当于强度支撑骨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板的材料进行限定,不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依职权对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2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于2011年6月16日举行的口头审理的记录发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发表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顶固雨篷。附件1公开了一种晴雨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主要由棚架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体支架”)、起始条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后压条”)、收边条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压条”)和棚板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板”)组成,起始条2和收边条3分别设于棚架的前端和后端,棚板4固定在起始条2和收边条3之间,棚架1主体为由具有一定宽度和厚度的短边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竖直固定杆”)、长边6和较短边7构成的近三角形状刚性结构件,短边5上设置有安装孔8,长边6位于上方、与短边5之间的夹角小于90度,所述的较短边7位于下方、在其与长边6间的夹角面上设置有若干加强筋13。
经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中没有公开支撑骨架。从本专利的目的和采用的技术手段来看,所述支撑骨架的作用是支撑板,提高抗压强度。但附件1中加强筋、较短边和长边的组合结构也起到支撑棚板,提高抗压强度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组合结构设置为强度支撑骨架,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1公开了在加强筋之间开设有孔洞(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结构孔洞”,参见附件1的附图3),棚板弯曲形成弧面(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9-10行),长边与较短边的夹角呈锐角(参见附件1的附图1-3),棚板的材料为高强度塑料(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8-9行)。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还公开了短边上设置有安装孔(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7行,附图2),附图2中显示安装孔为两个,并且设置两个孔以提高安装的稳定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至于使用孔应力膨胀螺丝进行安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8027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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