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50
决定日:2011-09-13
委内编号:5W1015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35372.2
申请日:2010-03-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镇明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韩江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宋晓晖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B05D 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现有技术中的部件与权利要求中的部件结构相同时,尽管专利权人宣称权利要求中的部件具有特定效果,但若实现该特定效果需要其他具体构造时,则不应认为权利要求中的部件区别于现有技术。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020135372.2,名称为“一种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3月13日,专利权人是广东韩江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其特征是:包括机架以及安装于其上的高频感应烘干器和罐身传送机构,其中罐身传送机构由固定在机架上的左右传送架、分别套设在左右传送架上的左右传送带、分别设置在左右传送带的后侧传送架上的磁吸引件、固定在机架上并与传送带作驱动配合的驱动器构成,高频感应烘干器的交变磁场发生器件为长条型,交变磁场发生器件按其长度方向与罐身的传送方向大致平行进行布置固定。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其特征是所述左右二根传送带作对称的倾斜布置,且传送带的传送面朝下设置。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其特征是所述罐身以其罐身上部被左右传送带后侧的磁吸引件吸住在左右传送带下侧,吊挂固定在左右传送带下方,罐身焊缝处在罐身上部中间位置。
4. 按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其特征是所述机架上部设有悬臂粱,左右传送架分别吊挂固定在悬臂粱下方,高频感应烘干器也吊挂固定在悬臂粱下方,交变磁场发生器件处在高频感应烘干器下侧并处于罐身焊缝上方。
5. 按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其特征是所述高频感应烘干器为二台或二台以上,二台或二台以上高频感应烘干器沿罐身的传送方向作前后顺序排列布置。
6. 按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其特征是所述驱动器由安装在机架上的电动机、变速器、张紧轮以及固定在变速器输出轴上的驱动轮构成,传送带套设在驱动轮和张紧轮上。
7. 按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其特征是所述交变磁场发生器件分别固定在高频感应烘干器的外支架上。”
针对本专利,黄镇明(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请求人所声称的《制罐电阻焊机及配套设备-原理、操作与维修》,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编著,2009年9月,第15页、第125页、第139页-第142页和第263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2:购买5本《制罐电阻焊机及配套设备-原理、操作与维修》的收据复印件和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制罐电阻焊机及配套设备-原理、操作与维修》一书对外公开发行销售的证明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3:请求人所称的2009年CANNEX国际制罐工业展览会会刊第26、27页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4:请求人所称的can man公司在2009年CANNEX国际制罐工业展览会上散发的宣传资料的复印件及相关译文,共8页;
附件5:请求人所称的《马口铁食品三片罐工艺技术》,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年7月,第77页、第94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0142124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3月10日,共10页;
附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012445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7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 -5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已经在2009年CANNEX国际制罐工业展览会上公开,权利要求1-7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6-7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4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附件1、3-5是印刷出版物,然而没有出版日期,也没有提供公开日期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附件1不能作为教科书使用;附件3和4为域外资料,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证和认证,真实性不能确认。 (2) 附件1、3-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同理,权利要求2-7也具有新颖性。(3)附件6和7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交变磁场发生器件为长条形”,也没有公开“交变磁场发生器件按其长度方向与罐身的传送方向大致平行进行布置固定”,上述区别特征能带来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2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7月16日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强调了附件1-5证明本专利产品使用公开,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6和7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5的原件,同时补充提交了附件1的封面页、封底页、扉页、前言页的复印件;附件3的封面页、致辞页的复印件;附件5的封面页、版权页、序页、前言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以及请求人于2011年7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2)专利权人当庭核实附件1-5的原件,认为: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予认可;附件1-5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对于附件1的公开性不予认可,附件3、4属于域外资料请求人没有进行公证认证,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所以不予认可,对于附件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于附件6、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认为:附件1、5都是同一个协会出版的,均为公开出版物;附件3、4为国内的证据,均是在广州展览会上出版发行的,由附件3的致辞页可以看出,附件1图片与附件4封面的图片是相同的,可以很明显看出是同一物品。
(4)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附件1-5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使用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6、7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公告后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7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附件6-7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认可附件6、7的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也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且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现有技术中的部件与权利要求中的部件结构相同时,尽管专利权人宣称权利要求中的部件具有特定效果,但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该特定效果,并且实现该特定效果需要其他具体构造时,则不应认为权利要求中的部件区别于现有技术。(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罐身焊缝喷涂用的高频烘干机,附件6公开了一种烘干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3页第3段,附图1-3):该烘干机是一种能够烘干铁桶焊缝处胶层的烘干机,包括机架1、铁桶输送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罐身传送机构)、和电磁即热烘干装置,铁桶输送装置设在机架上,电磁即热烘干装置设在机架上且位于铁桶输送装置的下方,其中电磁即热烘干装置包括高频发生器、变压器和感应线圈,感应线圈可采用铜管代替;附件6进一步公开所述烘干机的工作过程(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说明书第5页第1段):烘干时,将焊缝处涂有一层胶层7的铁桶8放在输送装置的输送带3上,并且使铁桶焊缝处胶层7与电磁即热烘干装置的铜管6相对应,这样,输送带3便在电机2的驱动下向前输送铁桶8;由于电磁即热烘干装置的铜管6能够产生交变磁场,所以,当铁桶8经过电磁即热烘干装置的铜管6时,上述铁桶焊缝部位9的含铁物质在交变磁场中切割磁力线而产生交变的电流(即涡流),涡流使铁桶焊缝部位9的铁分子高速无规则运动,分子互相碰撞、摩擦而产生热能,使铁桶焊缝部位9自身快速发热,从而使得铁桶焊缝处的胶层7能够快速干燥。作为交变磁场发生器件的铜管6为一条长2米的铜管,铜管6整体为条形且与传输带3平行设置(参见图2),由于铁桶架于两条传输带3上,且通过传输带3传送,铁桶的传送方向与传输带3一致,从而铜管6在其长度方向上与铁桶的传送方向平行进行布置固定。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6的区别仅在于:罐身传送机构的具体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中罐身传送机构由固定在机架上的左右传送架、分别套设在左右传送架上的左右传送带、分别设置在左右传送带的后侧传送架上的磁吸引件、固定在机架上并与传送带作驱动配合的驱动器构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平稳的输送罐身。
附件7公开了一种罐身焊缝粉末喷涂用的罐身传送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第2段,附图1-2):该罐身传送装置由安装固定在机座上的吊杆、安装固定在吊杆上的传送架、循环套设在传送架上的左右传送带、安装在传送带后侧传送架上的磁吸引件构成,循环套设在传送架上左右传送带是循环套设在传送架上的带槽、驱动轮、导向轮和张紧轮上;所述传送架安装在吊杆的下方,输送过程的卧置罐身以其罐身上部与左右传送带接触而吊挂固定在左右传送带下方,罐身焊缝处在罐身上部的中间位置;并且附件7中还强调所述罐身传送装置可以克服现有装置中存在的输送过程罐身的上部会产生颤动现象导致喷涂质量问题的缺陷。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被附件7所公开,且在附件7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平稳地输送罐身从而保证罐身焊缝的喷涂质量。因此,在附件6的基础上结合附件7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交变磁场发生器件为长条形”,附件6的交变磁场发生器件即铜管不是长条型,而是环状结构,环上部和下部产生的交变磁场的方向相反,磁场会相互抵消,而本专利的交变磁场发生器件为长条型,高频感应烘干器2或3与交变磁场发生器11或12通过电线从两头接连接,因此产生的磁场不会相互抵消。(2)附件6没有公开罐身传送方向,因此也没有公开交变磁场发生器件按其长度方向与罐身的传送方向大致平行进行布置固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中仅仅记载了交变发生器的整体形状为长条形,而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整体形状为长条形的交变发生器具体而言可以是长条线圈、长条铜管等;对于长条铜管而言,可以是圈成环状的长条形(例如附件6所记载的方案)。其次,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交变磁场发生器11或12产生的磁场不会相互抵消,也没有明确记载高频感应烘干器2或3与交变磁场发生器11或12通过电线从两头接连接以避免产生相互抵消的磁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书无法将权利要求1中的长条形的交变磁场发生器与附件6的铜管6区分开。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基本物理知识可知,铜管产生的磁场方向与电流方向相关,当电流反向时,磁场也反向,在相同空间的反向的两个磁场会有一定的抵消;为了获得较强的磁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电流的进出端设置在铜条的两端,从而使得铜条中只有一个电流方向,以防止产生的磁场相互抵消。(2)附件6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和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记载了“输送带3在电机的驱动下向前输送铁桶”,结合附图1-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铁桶架于两条传输带3上且铁桶的传送方向与传输带3一致,由此可见附件6实际上公开了公开罐身传送方向。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和3都对左右传送带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7公开了:左右二根传送带5和6作对称的布置,且传送带的传送面朝下设置,罐身9上部被左右传送带5、6后侧的磁吸引件7、8吸引住,从而罐身上部与左右传送带接触而吊挂固定在左右传送带下方,罐身焊缝处11在罐身上部的中间位置(参见附件7的附图2),在附件6的帮助下,为了更稳定的吊挂罐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增大罐身和左右传送带的接触面积,而对于圆形罐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传送带倾斜布置从而增大罐身和左右传送带的接触面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悬臂梁、传送架、高频感应烘干器、交变磁场发生器的安装位置做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对交变磁场发生器的设置位置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7公开的罐身传送装置中(参见附件7的说明书第2也倒数第1段、附图1-2):吊杆1和2(对应于本专利的悬臂梁)安装固定在机座上,传送架3和4安装固定在吊杆1和2上;由此可见,附件7公开了悬臂梁、传送架的安装位置;在附件7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高频感应烘干器也吊挂在悬臂梁上从而使得处在罐身上部中间位置的罐身焊缝11可以对着高频感应器,这是一种常规的选择;而在高频烘干器中,交变磁场发生器通常最接近罐身焊缝以提高电磁加热的效率,当焊缝位于罐身上部中间位置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交变磁场发生器设置在罐身焊缝上方和高频烘干器的下侧。此外,当高频感应烘干器和传送架均是悬挂在悬梁臂下时,为了固定交变磁场发生器件以使其产生的交变磁场能够很好的作用于罐身焊缝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设置外支架,从而将交变磁场发生器件固定在外支架上以实现牢固的安装和定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高频感应烘干器个数和布置方式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高频感应烘干器个数和布置方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当罐身传送速度快,一个高频感应烘干器不足以烘干焊缝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罐身的传送方向上前后设置两台或多台高频烘干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高频电磁场发生器件的长度过长会使交变磁场的强度变化,涡流均匀性会变差,如果相对较短的二台并列会使涡流均匀性变差得到解决,因此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烘干器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并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申请文件中,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实验数据证明上述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常识也不能确定本专利可以取得上述效果。因此,上述主张不能成为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权利要求6对驱动器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7公开了:左右传送带3和4是循环套设在传送架3和4上的带槽12等、驱动轮13等、导向轮14等和张紧轮15等上;电机16是安装固定在传送架3和4上,驱动轮13等安装固定在电机16的轴上(参见附件7的说明书第3页第1段),而为了满足不同的传送速度的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驱动设备中设置变速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
由于权利要求1-7应予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事实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3537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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