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侧挂收油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船侧挂收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70
决定日:2011-08-25
委内编号:5W1019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58176.0
申请日:2006-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芬兰劳模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李伟伟
国际分类号:B63B 35/3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船侧挂收油机”的200620158176.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0日,专利权人为天津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悬挂于普通船侧舷的船侧挂收油机,主要由箱体(1)、毛刷传送带(3)、输油泵(4)、挡油板(6)组成,箱体(1)包括进水道(5)、排水道(9)、接油板(7)、集油池(5)、围油栏接头(16)和滑轮(11),其特征在于毛刷传送带(3)安装在箱体(1)内,毛刷传送带(3)的长度在2-3米之间,毛刷传送带(3)与水平面成夹角在40-60度之间,箱体(1)内安装有传动机构,传动机构包括液压马达(10)、传动轴(12)、链轮(14),毛刷传送带(3)安装在传动机构上,毛刷传送带(3)上端的下方设置洁刷器(2),箱体(1)上部设置集油池(5),输油泵(4)安装在集油池(5)内,接油板(7)固定在集油池(5)上,并在洁刷器(2)下方,箱体(1)外侧后端有进水道(8),箱体(1)后端下部有排水道(9),排水道(9)为平直通道,进水道(8)与排水道(9)之间有隔板,箱体(1)外壁靠近船体的一侧装有滑轮(11),滑轮(11)与固定在船侧的悬挂支架连接,收油机箱体(1)通过滑轮(11)和悬挂支架能悬挂于船侧舷,挡油板(6)设置在箱体(1)前端;箱体(1)后端设置围油栏接头(1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船侧挂收油机,其特征在于毛刷传送带(3)与水平面成夹角为45o。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侧挂收油机,其特征在于输油泵(4)安装在集油池(5)内。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侧挂收油机,其特征在于输油泵(4)安装在集油池(5)外下部。”
针对本专利,芬兰劳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45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32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7年7月24日,公开号为KR特1997-042085B1的韩国专利公报复印件,共7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87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91年7月2日的US5028325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由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①无效理由中采用5份证据相结合明显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2)中的关于现有技术数量的规定相悖;②即使上述证据结合也未公开本专利中与船体的悬挂连接结构、进排水道结构以及洁刷器的技术特征,由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1年6月1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并补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公开日为1987年的EP0207623A2号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1页;
证据7:公开日为1984年6月5日的EP0128729A2号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证据8:公开日为1971年11月2日的US3617555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除此之外,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据3、5的中文译文,并表示放弃证据4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补充无效理由如下:
①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收油机与工作船牢固连接,……。克服现有收油机采用钢丝绳拖拽软连接或支撑臂硬链接存在的不足”。由此可见,实现“收油机与工作船牢固连接”的技术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而在说明书中相应的记载仅是“箱体1外壁靠近船体的一侧装有滑轮11,滑轮11与固定在船侧的悬挂支架连接,收油机箱体1通过滑轮11和悬挂支架能悬挂于船侧舷”,其中未描述“滑轮11”、“悬挂支架”具体结构,附图中也未见“悬挂支架”的图示,“滑轮11”与“悬挂支架”连接关系只有上位的“连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上述“收油机与工作船牢固连接”的技术问题,说明书未对上述技术问题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可实现“收油机与工作船牢固连接”的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亦未描述,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②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有进水道8和排水道9以及之间的隔板,未记载进水道8与排水道9之间的连通关系,即未记载进水道和排水道之间是否连通,由此说明书未对“收油机”的进水道和排水道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传动结构包括液压马达(10)、传动轴(12)、链轮(14)”,而对液压马达、传动轴、链轮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限定,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其亦未对上述连接关系做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④证据6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分离装置5可以采用之前FI(芬兰)第832079号专利申请中所述结构,……”,且证据7为FI832079号专利申请的欧洲同族专利,因此可以将证据7中公开的“从水中和水面集油的装置”技术内容纳入证据6中,即证据6包含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含证据7)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a、(收油机)悬挂于普通船侧舷;b、箱体(1)外壁靠近船体的一侧装有滑轮(11),滑轮(11)与固定在船侧的悬挂支架连接,收油机箱体(1)通过滑轮(11)和悬挂支架能悬挂于船侧舷;c、箱体(1)内安装有传动机构;d、传动机构包括液压马达(10)、传动轴(12)、链轮(14);e、毛刷传送带(3)安装在传动机构上;f、毛刷传送带(3)的长度在2-3米之间;g、毛刷传送带(3)与水平面成夹角在40-60度之间;h、输油泵(4)安装在集油池(5)内;i、接油板(7)固定在集油池(5)上并在洁刷器(2)下方;j、挡油板(6)设置在箱体(1)前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已被证据1、2公开,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获得,区别技术特征c-j被证据6、7、8公开,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7、8的技术启示下容易获得,且证据1、2、3、5均公开了液压马达的技术特征,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包含证据7)结合证据1、2、8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1年8月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转文通知书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2011年6月1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涉及的无效理由相同,并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5-8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于规定期限内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3、5-8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1-3、5-8的真实性及证据3、5-8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3、5-8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涉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①由于说明书中未描述“滑轮11”、“悬挂支架”具体结构,附图中也未见“悬挂支架”的图示,“滑轮11”与“悬挂支架”连接关系只有上位的“连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收油机与工作船牢固连接”的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未对上述技术问题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中亦未做出上述描述,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②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有进水道8和排水道9以及之间的隔板,未记载进水道8与排水道9之间的连通关系,即未记载进水道和排水道之间是否连通,由此说明书未对“收油机”的进水道和排水道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悬挂支架”以及“滑轮”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支撑及起重部件,如何利用“悬挂支架”以及“滑轮”来实现“收油机与工作船牢固连接”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范畴,在说明书中无须详细说明。进水道与排水道之间必然存在连通关系,此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综上,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传动结构包括液压马达(10)、传动轴(12)、链轮(14)”,而对液压马达、传动轴、链轮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限定,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液压马达、传动轴、链轮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驱动部件,如何利用上述部件实现驱动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范畴,在权利要求中无须详细说明,由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6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6、7、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①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溢油处理船只,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译文第4-6页,附图1-7):在船体1两侧设置有内嵌式箱体(参见证据6中图1、6、7所示),箱体内设置分离装置5;该箱体包括侧面设置的进水口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箱体外侧后端有进水道”)、位于水平壁15(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隔板”)上部的进水通道、位于水平壁15下部的排水通道14、水平壁15在进水通道与排水通道14之间、排水通道14是平直的、进水通道与排水通道14相连通(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箱体后端下部有排水道,排水道为平直通道,进水道与排水道之间有隔板”);箱体进水口10后侧设置有集水栏2(集水栏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围油栏,集水栏与箱体之间必设有接头连接部分,该接头连接部分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围油栏接头”)。
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的收油机为悬挂于普通船侧舷的挂收油机,而证据6为内嵌于船体两侧的收油机;b、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外壁靠近船体的一侧装有滑轮,滑轮与固定在船侧的悬挂支架连接,收油机箱体通过滑轮和悬挂支架悬挂于船侧舷;c、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内安装有传动机构;d、传动机构包括液压马达、传动轴、链轮;e、权利要求1中的油水分离装置为毛刷传送带;f、毛刷传送带的长度在2-3米之间;g、毛刷传送带安装在传动机构上;h、毛刷传送带与水平面成夹角在40-60度之间;i、毛刷传送带上端的下方设置洁刷器,箱体上部设置集油池;j、输油泵安装在集油池内;k、接油板固定在集油池上并在洁刷器下方;l、档油板设置在箱体前端。
证据6中文译文第6页第4行记载了“所述分离装置可以采用之前的FI(芬兰)第832079号专利申请中所述结构,现以引用方式将该专利申请的内容纳入本说明书”,证据7为FI832079号专利申请的欧洲同族专利。证据7公开了一种从水中和水面集油的装置(中文译文第4-5页,附图1-4),该装置由平行排列的环形收集器组成,每个收集器由单个的鬃毛块组成(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毛刷传送带”);该装置的直线部分可以是5-10米长,与水面倾斜延伸进入水中;该装置的上端设有除油器(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洁刷器”),除油器将收集的油引导进入油箱(见证据7图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集油池”)。
有上述可知,证据7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e、i。尽管未披露区别技术特征f,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即可根据产品具体设计要求选择毛刷传送带的长度。
证据8为证据7的背景技术文件,相对于证据8,证据7采用其间隙可通过水流的链条结构替代证据8中的刷带。证据8公开了一种清除水中油和残渣的方法和器具(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3栏,附图1-5),该器具包括围绕驱动辊和惰辊运转的环形刷带(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毛刷传送带”),环形刷带的上表面向水面倾斜,倾角在15-45度之间;机械驱动机构旋转驱动辊,使刷带沿着其工作道移动,或者在惰辊和驱动辊的位置可以使用轴和链轮;环形刷带上端的下方设置手挂起振动片(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洁刷器”),刷带上端下部设置油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集油池”),(参见图3)与油槽左侧壁连接的倾斜板(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接油板”),油槽设置螺旋泵将油传输到储油罐中。
由此可见,证据8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d、e、g、h、i、j、k。尽管证据8中未明确机械驱动机构的具体装置,然而液压马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一种驱动机构。
证据1公开了一种单体双挂小型清漂船(说明书第3页,附图1-2),包括船体、动力装置、位于船体两侧的两个清漂装置、设置于清漂装置前端引导水面漂浮物顺利进入输送带入口的收集翼;该清漂装置包括由输送带、主从动带轮构成的输送机构,该输送机构倾斜插入水中,将水中漂浮物收集至船舱中。由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l。
证据2公开了一种装有复合式收油机的浮油回收船(说明书第3、4页,附图1),其披露了 “收油装置”悬挂设置的技术方案,包括固定在船体上的升降架、固定在船体上的升降导轨、安装在升降导轨和升降架之间可由升降架升降的收油机。尽管证据2未披露滑轮,然而滑轮与升降架配合构成升降机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计范畴。由此证据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的启示下,将“收油机”悬挂布置于船体两侧无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权利要求1与证据6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7、8、1、2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上述证据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由此上述证据7、8、1、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6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无效理由中采用相结合证据的数量明显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2)中的关于现有技术数量的规定相悖。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2)中确对现有技术的数量有如下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帝4.2节中针对“简单的叠加”有如下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来说,证据6中文译文第6页第4行记载了“所述分离装置可以采用之前的FI(芬兰)第832079号专利申请中所述结构,现以引用方式将该专利申请的内容纳入本说明书”,而证据7为FI832079号专利申请的欧洲同族专利。证据8为证据7的背景技术文件,相对于证据8,证据7采用其间隙可通过水流的链条结构替代证据8中的刷带,而并未涉及其它结构的改变。由此证据6、7、8之间的结合具有清晰而明确的结合启示,且上述的结合仅仅是将已知的产品结构组合在一起且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和。证据1公开了一种悬挂于船舷两侧的清漂装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收油机升降机构的升降架,同属于一个技术领域,其也给出了组合的技术启示。合议组并不否认在很多情况下,产品组合的过程都会克服一些技术问题,例如,组合本身需要改造组合产品本身的具体结构或者需要消除对组合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那么对这些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则可以构成对现有的简单“拼凑”的技术缺陷的改进,从而可能有助于其技术方案创造性的确定。具体到本案,例如将收油机固定连接于船舷两侧,必然需要对收油机、滑轮、悬挂支架以及船舷做出一定程度的结构变化,并可能对具体的固定方式做出更加适合的详细设计,以便更可靠地收放收油机。如果将更具体的为组合而设计的元素加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就不能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是简单的1 1=2,而这样的技术方案就有了具备创造性的可能。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未体现出这些有助于其创造性确立的因素。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说,其明显为多个技术方案的简单叠加。
②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毛刷传送带与水平面成夹角为45o”。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8披露:“环形刷带的上表面向水面倾斜,倾角在15-45度之间”(参见证据8的译文第2栏第44-46行)。由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输油泵安装在集油池内”、“输油泵安装在集油池的外下部”。证据8披露了“油槽最好设置一螺旋泵”,其具体安装位置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计范畴。由此,当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15817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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