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及其生产工艺和专用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06
决定日:2011-09-01
委内编号:4W1007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120285.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杨倩
国际分类号:H01M 4/64, H01M 4/24
=无锡金杨丸伊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斌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与现有技术相比更好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另一篇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当时,一方面,应当立足于说明书所公开的全部内容,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具体实施例;另一方面,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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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24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及其生产工艺和专用设备”的98120285.3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10月14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为带状结构,带面上具有穿孔,其特征在于带面上的穿孔纵向成组分布(2),每组穿孔间为带状过渡区(3),每组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每组穿孔的孔径范围为φ0.5~4.0毫米,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所用钢带厚度为0.01~0.1毫米,宽度为10~350毫米,穿孔口具有毛剌孔(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其特征在于异形穿孔为正六角形或正三角形或正方形或菱形。
3、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其特征在于穿孔纵向与横向的间距:当穿孔孔径为1.5毫米时,纵向距为1.73~1.77毫米;横向距为1.0~1.02毫米。
4、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其特征在于穿孔横向与纵向的间距:当穿孔孔径为1.7毫米时,纵向距为2.0毫米;横向距为1.15毫米。
5、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其特征在于穿孔内壁及钢带面两侧面具有厚度为0.0001~0.008毫米的镍镀层,或者无镀镍层。
6、一种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的生产工艺,是将成卷钢带送入冲床进行穿孔,然后对穿孔钢带(1)进行连续电镀,其特征在于上述穿孔操作为连续穿孔,穿孔为纵向成组分布(2),每组穿孔间为带状过渡区(3),每组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穿孔口具有毛剌孔(4),冲床穿孔使用专用模具设备;电镀工艺为:采用连续电镀法,穿孔钢带(1)依次通过去油槽(20)-水洗槽(21)-刷洗装置(28)-酸洗槽(26)-水洗槽(21)-活化槽(27)-电镀槽(22)-回收槽(29)-脱膜槽(30)-水洗槽(21)-钝化槽(31)-水洗槽(21);去油槽(20)电流密度选用2~5安/平方分米,温度80~95度,并在槽中加清洗剂;在酸洗槽(26)中加有酸洗液;在活化槽(27)中加入活化液;电镀槽(22)中加有电镀液,控制PH=3~5温度35~50度,电镀电流2~15安/平方分米;在钝化槽(31)中加有钝化液;电镀使用连续电镀设备。
7、如权利要求6所述之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电镀工艺中其清洗剂配方为:硅酸钠3~5克/升,磷酸钠40~50克/升,碳酸钠40~50克/升,氢氧化钠15~25克/升;
酸洗液配方为:盐酸5~10克/升;
活化液配方为:氨磺酸20~30克/升;
电镀液的配方为:氨基磺酸镍300~400克/升,氯化镍10~30克升,硼酸30~40克/升;
钝化液的配方为:重铬酸钾10~20克/升,铬酐200克/升,硝酸10~20克/升,硫酸10~20克/升。
8、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6所用专用模具设备,由底板(6)、压板(7)、背板(8)、下模板(9)组成,压板(7)与背板(8)固定,底板(6)与下模板(9)固定,其特征在于在背板(8)与下模板(9)间设有上模板(10),上模板(10)与下模板(9)以导柱(14)或滑槽紧密滑动配合,上模板(10)与背板(8)间设有回弹器件(11),背板(8)上固定有冲针(12),冲针(12)穿过上模板(10)的针孔,与下模板(9)模孔(13)相对应,冲针(12)为纵向成组分布(2),横向、纵向冲针(12)交错排列,每组冲针(12)间为带状过渡区(3),冲针(12)为圆柱形或异形柱体,直径为φ0.5~4.0毫米,冲针(12)装置排列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冲针(12)纵向可排列2~200排,横向可排列2~200排。
9、如权利要求8所述之专用模具设备,其特征在于上模板(10)和/或下模板(9)模孔(13)可成组排列,也可以充满排列。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之专用模具设备,其特征在于回弹器件(11)为弹簧或垫在上模板(10)与背板(8)之间的弹性块。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之专用模具设备,其特征在于弹性块为2~8块,材料为橡胶或聚氨酯。
12、如权利要求8所述之专用模具设备,其特征在于上模板(10)开有导柱孔(15),与固定在下模板(9)上的导柱(14)紧密滑动配合,也可以在下模板(9)开有导柱孔(15),与固定于上模板(10)上的导柱(14)紧密滑动配合。
13、如权利要求8所述之专用模具设备,其特征在于异形柱体冲针(12)是正六角形,也可为正三角形或正方形或菱形。
14、如权利要求8所述之专用模具设备,其特征在于下模板(9)模孔(13)为直孔(16)或台肩状凹孔(17)。
15、如权利要求8所述之专用模具设备,其特征在于冲针(12)排列为纵向100排,横向4排。
16、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6所用连续电镀设备,由传动装置、电源装置、去油槽(20)、水洗槽(21)、电镀槽(22)、烘干室、送料和收料装置(18)、(19)构成,其特征在于去油槽(20)、水洗槽(21)、电镀槽(22)每种槽至少设置一个,各槽成列排布;槽中由上、下二个导辊构成的一组导辊,上导辊(23)位于槽的顶部,下导辊(24)位于槽的底部,上、下导辊(23)、(24)在铅垂线上相互错开排列,形成折返结构,下导辊可滑动地安装于各槽中,每个槽至少设置一组导辊;传动装置包括相互配合的齿轮、蜗杆或链轮,保证上导辊(23)同步运行。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之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在电镀槽(22)之前设有酸洗槽(26)、活化槽(27)和刷洗装置(28),在电镀槽(22)之后设有回收槽(29),脱膜槽(30)、钝化槽(31)、水洗槽(21),所有操作槽排列秩序为:去油槽(20)-水洗槽(21)-刷洗装置(28)-酸洗槽(26)-水洗槽(21)-活化槽(27)-电镀槽(22)-回收槽(29)-脱膜槽(30)-水洗槽(22)-钝化槽(31)-水洗槽(21),各槽可以设一个或多个。
18、如权利要求16所述之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用操作槽结构为:去油槽:长×宽×高=2740毫米×1050毫米×1200毫米,穿孔钢带(1)在每个槽中折返四次;
水洗槽:长×宽×高=780毫米×1050毫米×650毫米,穿孔钢带(1)在每个槽中折返一次;
酸洗槽:长×宽×高=1440毫米×1050毫米×650毫米,穿孔钢带(1)在槽中折返一次;
电镀槽:长×宽×高=2520毫米×1050毫米×1200毫米,穿孔钢带(1)在槽中折五次;
回收槽:长×宽×高=1100毫米×1050毫米×650毫米,电镀后穿孔钢带(1)在槽中折返一次;
活化槽(27)、脱膜槽(30)和钝化槽(31)结构同回收槽(29),折返次数同为一次。
19、如权利要求16所述之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水洗槽(21)中每组穿孔钢带(1)两侧配置有喷淋管(32)。”
[ 一 ]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锡金杨丸伊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8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
附件1-1:公开号为CN117509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共14页,公开日为1998年3月4日;
附件1-2:《电镀工艺手册》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92、193页复印件,ISBN 7-111-01034-5/TQ.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4月第一版,1989年4月印刷;
附件1-3:授权公告号为CN221303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22日;
附件1-4:日本特开平7-138792号专利公报全文,共3页,公开日为1995年5月30日。
第一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一)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1)独立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权利要求1和连续电镀工艺的公知常识简单结合得到的,该连续电镀工艺的公知常识在附件1-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与附件1-3相比,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结合,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已被附件1-4的附图1及说明书的相关说明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至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7至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上述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电池材料制造业界中普遍运用的常见技术,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1、6、7、8中都保护一段范围内的数值,而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公开了其中的某个或某两个点的数值,由此不能概括出上述权利要求中保护的数值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6、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一)权利要求1、6、7、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二)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1)独立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6与附件1-1和附件1-2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8与附件1-3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8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6、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至权利要求15也具备创造性。(2)附件1-4是一篇日文资料,而请求人并未提供中文译文,因此附件1-4不能作为用来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权人随该意见陈述书提交了如下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
反证1:本专利的《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复印件,共1页。
第一请求人又于2007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以及补充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如下:
附件1-5:US5527638A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共15页,公开日为1996年6月18日;
附件1-6:US5527638A美国专利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共25页;
附件1-7:US5543250A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共11页,公开日为1996年8月6日;
附件1-8:US5543250A美国专利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1-9:授权公告号为CN215314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月12日;
附件1-10:《电镀工必读》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17、58-61、64-73、86-89、178-183、212-215页复印件,1992年2月第二版,1992年2月印刷,ISBN 7-111-02839-2/TQ.47,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共25页;
附件1-11:公开号为CN104273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共5页,公开日为1990年6月6日;
附件1-12:授权公告号为CN1059154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共21页,申请日为1993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6日;
附件1-13:《电镀与精饰》第30、31、32页复印件,1994年7月出版,第16卷第4期(总第97期),共3页;
附件1-14:《冲压工艺学》封面、出版信息页、第200-201、227-229页复印件,1990年5月第1版,1994年5月印刷,ISBN 7-111-02018-9/TG.509,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共7页;
附件1-15:公告号为CN2037368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共9页,公告日为1989年5月10日;
附件1-16:公开号为CN110607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共65页,公开日为1995年8月2日。
第一请求人的具体补充意见是:(一)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1)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①附件1-6、附件1-8、附件1-9公开了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5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三个附件同属于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产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②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至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6、附件1-1、附件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增加附件1-8,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①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6、附件1-8、附件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6、附件1-8、附件1-10、附件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6、附件1-8、附件1-11、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6、附件1-8、附件1-12、附件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13、附件1-6、附件1-8、附件1-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⑥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13、附件1-6、附件1-8、附件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10和附件1-2或附件1-10和附件1-13中公开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14、附件1-6、附件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9至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6公开,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4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8公开,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至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①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10和附件1-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10、附件1-15和附件1-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7至从属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0、附件1-11公开,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二)权利要求1、6、7、8中都保护一段范围内的数值,而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公开了其中的某个或某两个点的数值,由此不能概括出上述权利要求中保护的数值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6、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16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了第一请求人,将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9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1月15日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并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对附件1-1至附件1-3、附件1-5至附件1-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附件1-5的中文译文(即附件1-6)的准确性无异议。附件1-4为日文文件,第一请求人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附件1-4的中文译文,因此该证据不予考虑。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一)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附件1-8和附件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附件1-1和附件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8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9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6中公开,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①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6、附件1-8、附件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②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11、附件1-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4)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用附件1-10和附件1-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6、附件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用附件1-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6)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6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用附件1-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8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该公知常识没有证据支持,综上,在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至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7)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10、附件1-15和附件1-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8)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1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该公知常识没有证据支持,综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至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二)独立权利要求16保护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6所用的连续电镀设备,该权利要求中缺少刷洗装置、活化槽、脱膜槽、钝化槽、回收装置,无法实现权利要求6所述的生产工艺,因此权利要求16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1、6、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使用附件1-6、附件1-8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在第90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已经审理过,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这种结合方式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应再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关于该意见会在本决定中予以陈述。
在本次口头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权利要求1、6、7、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在进行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辩论中,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中文译文(即附件1-8)涉及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制造过程中极性物质的附着方法中的“coated”一词究竟翻译为“镀”还是翻译成“涂”存在异议,而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极性物质的附着方法,基于此,专利权人当庭提出重新翻译附件1-7的书面请求。对此,合议组认为该译文的准确性关系到对附件1-7所公开内容的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到以附件1-7作为现有技术对相关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定,因此本案合议组中止本次口头审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附件1-7重新进行全文翻译,下次口头审理时间合议组另行通知。
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附件1-7的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附件1-7的中文译文。
[ 二 ]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深圳市斌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10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2-1:US5527638A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及其中文译文,共38页,公开日为1996年6月18日;
附件2-2:授权公告号为CN215314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月12日;
附件2-3:US5543250A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公开日为1996年8月6日;
附件2-4:公开号为CN117548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共28页,公开日为1998年3月11日;
附件2-5:编号为0046256的镀镍冲孔钢带送货单第三联复印件1张,手写开具时间是1998年9月10日;编号为0001108的深圳市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收料单第二联复印件1张,手写开具时间是1998年9月12日;深圳市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的文件编号为BYD-4071210的负极钢带设计图纸复印件1张,设计、制图日期为1998年8月12日,审核日期为1998年8月20日;深圳亚兰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宣传资料复印件1张;编号为00327690的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张,手写开具时间是1998年9月8日;
附件2-6:公开号为CN8610493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共10页,公开日为1987年2月4日;
附件2-7:《冲压工艺与模具设计》封面、第234、235、237、238页复印件,姜奎华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第二请求人声称为1997年5月第1版;
附件2-8:授权公告号为CN221606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7页,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27日;
附件2-9:《电镀工艺手册》(第2版)封面、第524、525页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第二请求人声称为1997年8月第2版;
附件2-10:公开号为CN110607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共10页,公开日为1995年8月2日。
第二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附件2-2、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2和附件2-5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1中公开;(2)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7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3中公开;(3)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2-9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2-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9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附件2-10中公开;(4)独立权利要求6、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针对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一)首先,附件2-2的发明目的与本专利、附件2-1、附件2-3的发明目的相矛盾,附件2-2不能与附件2-1、附件2-3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次,附件2-1、附件2-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此外,附件2-5中的送货单、收料单、发票及图纸之间无任何相关性,请求人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附件2-5的图纸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已经公开,因此附件2-5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二)权利要求6、7是生产钢带的工艺,由于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因此作为生产上述钢带所采用的特殊工艺也具备创造性,其次,请求人未提供任何附件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6、7已被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三)附件2-6、附件2-7与权利要求8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9至权利要求15也具备创造性。(四)附件2-8、附件2-9、附件2-10与权利要求16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7至权利要求19也具备创造性。
[ 三 ]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有关案件的合案审理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案审理,并于2008年2月13日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三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1日至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0日提交的附件1-7的中文译文转给第一请求人。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8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第二请求人。合议组于2008年2月22日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19日提交的附件1-7的中文译文转给了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三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由于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0日提交的附件1-7的中文译文在语句的措词上进行了较大改动,而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19日提交的附件1-7的中文译文仅是将“coated”一词由“镀”修改为“涂”,并且专利权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译文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以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19日提交的附件1-7的中文译文为准。第一请求人明确其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与在2008年1月15日进行的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的相同。
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7、附件2-9的原件,放弃使用附件2-5。专利权人对附件2-1至附件2-4、附件2-6至附件2-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附件2-1、附件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附件2-2、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1中公开,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7和附件2-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7和附件2-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7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3中公开,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至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2-9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2-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9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10中公开,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至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06月30日作出第118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1837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第11837号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5、8-11、13、15-16、19以及权利要求14中“下模板模孔为直孔”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宣告权利要求1-2、5、8-11、13、15-16、19以及权利要求14中“下模板模孔为直孔”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授权的权利要求3-4、6-7、12、17-18以及权利要求14中“下模板模孔为台肩状凹孔” 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对上述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08)一中行初字第1261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8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决中指出权利要求1-2、5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下导辊可滑动地安装于各槽中”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对比文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6,因而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判决,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均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0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09)高行终字第656号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261号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8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决指出:权利要求1-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第11837号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2、5、8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下导辊可滑动地安装于各槽中”没有被对比文件所揭示,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等认为的附件2-10附图中下转导向辊能看出是可滑动地安装于槽中的观点不予认可,第11837号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经过认真阅读案卷,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外文证据附件1-4的中文译文,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考虑,第二请求人放弃附件2-5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中合议组不再对上述证据进行评述。
专利权人对附件1-1至附件1-3、附件1-5、附件1-7、附件1-9至附件1-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附件1-5的中文译文(即附件1-6)的准确性无异议,对附件1-7的中文译文(即附件1-8)的准确性有异议,对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19日重新提交的附件1-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7、附件2-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2-1至附件2-4、附件2-6至附件2-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附件2-1、附件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附件1-1、附件1-3、附件1-5、附件1-7、附件1-9、附件1-11、附件1-12、附件1-15、附件1-16、附件2-1至附件2-4、附件2-6、附件2-8、附件2-10均是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附件1-13为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期刊文献,因此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1-2为从事电镀与精饰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工具书,附件1-10为初级、中级电镀工参加等级考试的复习书以及业余自学参考书,附件1-14为高等学校试用教材,附件2-7为高等学校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和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专业教材,附件2-9为电镀与精饰工具书,且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附件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1相同,以下统称附件A;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7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相同,以下统称附件B;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9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2相同,以下统称附件C。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中文译文附件1-6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1的中文译文内容实质相同,合议组以附件1-6为准进行审查,以下称译文1。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19日提交的附件1-7的中文译文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的中文译文内容实质相同,合议组以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19日提交的附件1-7的中文译文为准进行审查,以下称译文2。
2、关于一事不再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合议组认为,第90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使用附件1-6、附件1-8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而本次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用附件1-6、附件1-8和附件1-9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由于增加了新证据附件1-9,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应当受理和审理该无效理由。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包括以下技术特征:①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为带状结构,带面上具有穿孔,带面上的穿孔纵向成组分布(2),每组穿孔间为带状过渡区(3);②每组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③每组穿孔的孔径范围为φ0.5~4.0毫米;④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⑤所用钢带厚度为0.01~0.1毫米;⑥宽度为10~350毫米;⑦穿孔口具有毛剌孔(4)。
(1.1)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C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A公开了一种贮氢合金电极以及使用这种电极的密封的镍氢蓄电池,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译文1说明书第5页第12行至第7页第7行,权利要求1,附图1):贮氢合金电极用于镍氢蓄电池,该贮氢合金电极的导电基体为带有冲孔或穿孔的金属带1(相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穿孔区域3形成许多孔洞,穿孔区域3以重复的穿孔模式排列(相应于本专利中的带面上的穿孔纵向成组分布),在相邻穿孔区域3之间有非穿孔带区域4(相应于本专利中的带状过渡区),穿孔区域3与非穿孔带区域4彼此平行布置在纵长方向上,每组穿孔为圆形,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孔径在1.0mm到2.5mm之间,穿孔的金属带1的厚度范围在40μm到80μm之间。由此可见,附件A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②、③、⑤。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A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技术特征④、⑥、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设置穿孔钢带上穿孔的纵向与纵向、横向与横向间距来减少钢带在卷曲过程中产生过大应力而造成钢带断裂,通过适当选择钢带宽度来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在穿孔钢带的穿孔口周围形成毛刺结构来增强电池极板用钢带上的镀膜的牢固性。
附件B公开了一种可充电电池电极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译文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6行至第7页第23行,附图2-4):多孔金属底板上镀有活性剂层的镀层电极,该金属底板1上带有穿孔2,穿孔2孔心之间的节间距D为3.5mm,孔周围的金属弯曲形成毛刺3,将穿孔带有毛刺的金属底板作为电池极板抑制了活性剂的脱落。合议组认为,由穿孔2孔心之间的节间距D为3.5mm可计算出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75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约为3.03毫米。由此可见,附件B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④、⑦。附件B中金属底板上穿孔纵向与纵向、横向与横向间距的设置也同样起到减少钢带在卷曲的过程中产生过大应力而造成钢带断裂的作用,附件B中在金属底板穿孔周围形成毛刺结构也同样起到增强电池极板用钢带上的镀膜的牢固性的作用。也就是说,附件B给出了通过选择电池极板用钢带上穿孔的纵向、横向间距来避免在卷曲过程中造成钢带断裂的技术启示,也给出了通过在穿孔周围形成毛刺结构以增强电池极板用钢带上的镀膜的牢固性的技术启示。
附件C公开了一种具有穿孔镍带压膜电池的氢镍电池,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C说明书第2页第7行至第10行,权利要求2):基板材料采用穿孔镍带或穿孔镀镍钢带,穿孔带子的宽度是220mm,窄于该宽度尺寸则电池生产效率低,宽于该宽度尺寸则不利于生产操作。即区别技术特征⑥被附件C公开了,并且附件C给出了通过适当选择钢带宽度来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在附件A的基础上结合附件B、附件C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样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 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A的发明目的是通过冲压规律的穿孔来减少钢带卷曲时冲孔产生裂缝形成的会造成隔离层短路的毛口,附件B的发明目的是通过在穿孔的周围形成毛刺以改进金属底板和活性剂层之间的粘合和导电性能,附件C的发明目的是减少电池极板用钢带的毛刺,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利用毛刺使得在钢带后续拉浆工艺中压膜结合牢固,显然附件A、附件C的发明目的与附件B、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相违背的,附件A、附件B、附件C之间不具有结合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附件A中描述了避免锋利的边缘或毛口的技术内容,但其所述的锋利的边缘或毛口是指在金属带卷曲过程中由于金属带不规则的变形而产生的断裂毛口,也就是说,所述毛口是在金属带卷曲时表面变成多边形而不是圆形情况下产生裂缝形成的毛口,并非指穿孔口周围的毛刺,因此附件A中的上述内容与附件B、本专利中所记载的在穿孔周围形成毛刺并不矛盾。附件C的发明目的是减少电池电极的毛刺,电池制造领域公知电极是在金属极板上涂敷活性物质后得到的结构,而本专利以及附件B中所述的毛刺是在金属极板上的穿孔周围形成的,也就是说,本专利以及附件B中极板上的毛刺在极板被涂敷活性物质制成电极后被基本抹平,因此本专利、附件B与附件C的发明目的并不矛盾。并且,附件A、附件B、附件C都属于电池极板制造领域,附件A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附件B公开的在穿孔周围形成的毛刺结构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⑦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附件C公开的钢带宽度的设置与区别技术特征⑥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A、附件B、附件C之间具有相结合的启示。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1.2)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附件1-1和附件C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C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合议组认为,如(1.1)所述,附件A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②、③、⑤,附件C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⑥。
此外,附件C(参见附件C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最后1行以及权利要求3)中还公开了:孔径是1.0~4.0mm,孔间距为1.5~5.0mm,由附件C的附图1可知当孔径为1.5mm时孔纵向间距为1.8、横向间距为1.05,当孔径为2.0mm时孔纵向间距为2.6、横向间距为1.5。附件C中选择氢镍电池穿孔镍带上穿孔的间距同样起到提高电极柔韧性的作用。也就是说,附件C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④。
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⑦,第一请求人认为在附件1-1中公开了。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1-1中公开有穿孔基底10在每个穿孔106处具有呈毛刺108形式的周围应力区域(参见附件1-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以及权利要求2),但是附件1-1中公开的毛刺108是在整个基底10的穿孔106扩展期间产生相等且相反的应力、以此保证穿孔基底保持相对的平面状,而本专利中在金属底板穿孔周围形成毛刺结构是为了增强电池极板用钢带上的镀膜的牢固性。也就是说,附件1-1既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⑦,也没有给出通过在电池极板上穿孔周围形成毛刺以增强镀膜附着力的技术启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在穿孔钢带的穿孔口周围形成毛刺结构来增强电池极板用钢带上的镀膜的牢固性。附件A、附件1-1、附件C中既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⑦,也没有给出通过在电池极板上穿孔周围形成毛刺以增强镀膜附着力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A、附件1-1、附件C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附件A、附件1-1、附件C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增强电池极板用钢带上的镀膜的牢固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附件1-1、附件C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附件C和附件B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1.1)所述,附件A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②、③、⑤,附件B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④、⑦并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A中以解决增强电池极板用钢带上的镀膜的牢固性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附件C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⑥。
此外,附件C(参见附件C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最后1行以及权利要求3)中还公开了:孔径是1.0~4.0mm,孔间距为1.5~5.0mm,由附件C的附图1可知当孔径为1.5mm时孔纵向间距为1.8mm、横向间距为1.05mm,当孔径为2.0mm时孔纵向间距为2.6mm、横向间距为1.5mm。附件C中选择氢镍电池穿孔镍带上穿孔的间距同样起到提高电极柔韧性的作用。也就是说,附件C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④,并给出了通过调整穿孔间距以提高电极柔韧性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在附件A的基础上结合附件C、附件B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样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C和附件B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异形穿孔为正六角形或正三角形或正方形或菱形。”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B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B(参加译文2说明书第5页第2行)中公开了穿孔为矩形或多边形,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B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第一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B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对于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4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3)从属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穿孔纵向与横向的间距:当穿孔孔径为1.5毫米时,纵向距为1.73~1.77毫米;横向距为1.0~1.02毫米。”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穿孔横向与纵向的间距:当穿孔孔径为1.7毫米时,纵向距为2.0毫米;横向距为1.15毫米。”
(3.1)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C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1.1)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 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C中公开了。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C(参见附件C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以及权利要求3)中公开了:孔径是1.0~4.0mm,孔间距为1.5~5.0mm,由附件C的附图1可知当孔径为1.5mm时孔纵向间距为1.8mm、横向间距为1.05mm,当孔径为2.0mm时孔纵向间距为2.6mm、横向间距为1.5mm。附件C并未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穿孔孔径、纵向间距、横向间距的具体数值以及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的选择,实现减少穿孔钢带在卷曲过程中产生的应力,从而更好的防止钢带断带。附件C中既未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又没有给出通过冲孔孔径、孔间距具体数值的选择来减少钢带在卷曲的过程中产生过大应力而造成钢带断裂的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A、附件B和附件C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附件A、附件B和附件C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能够减少钢带在卷曲的过程中产生过大应力避免造成钢带断裂。因此,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附件1-1和附件C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C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1.2)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1-1和附件C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A、附件1-1、附件C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A、附件C和附件B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C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1.3)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C和附件B 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C中公开了。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C(参见附件C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以及权利要求3)中公开了:孔径是1.0~4.0mm,孔间距为1.5~5.0mm,由附件C的附图1可知当孔径为1.5mm时孔纵向间距为1.8mm、横向间距为1.05mm,当孔径为2.0mm时孔纵向间距为2.6mm、横向间距为1.5mm。附件C并未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穿孔孔径、纵向间距、横向间距的具体数值以及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的选择,实现减少穿孔钢带在卷曲过程中产生的应力,从而更好的防止钢带断裂。附件C中既未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又没有给出通过冲孔孔径、孔间距具体数值的选择来减少钢带在卷曲的过程中产生过大应力而造成钢带断裂的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A、附件C和附件B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附件A、附件C和附件B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能够减少钢带在卷曲的过程中产生过大应力避免造成钢带断裂。因此,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穿孔内壁及钢带面两侧面具有厚度为0.0001~0.008毫米的镍镀层,或者无镀镍层。”
第一、第二请求人都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A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A(参见译文1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3、4行)中公开了:穿孔后的金属带的表面镀镍,镍镀层的厚度为2~3μm。虽然附件A中没有明确指出在穿孔内壁镀镍,然而附件A公开的先穿孔后镀镍的工艺与本专利的工艺顺序相同,相同的处理工艺必然产生相同的处理结果,附件A中镀镍层也必然会形成在之前形成的穿孔的内壁上。即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A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的生产工艺,包括以下技术特征:①将成卷钢带送入冲床进行穿孔,然后对穿孔钢带(1)进行连续电镀;②上述穿孔操作为连续穿孔,穿孔为纵向成组分布(2),每组穿孔间为带状过渡区(3),每组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穿孔口具有毛剌孔(4);③冲床穿孔使用专用模具设备;④电镀工艺为:采用连续电镀法,穿孔钢带(1)依次通过去油槽(20)-水洗槽(21)-刷洗装置(28)-酸洗槽(26)-水洗槽(21) -活化槽(27)-电镀槽(22)-回收槽(29)-脱膜槽(30)-水洗槽(21)一钝化槽(31)-水洗槽(21);⑤去油槽(20)电流密度选用2~5安/平方分米,温度80~95度,并在槽中加清洗剂;⑥在酸洗槽(26)中加有酸洗液;在活化槽中加入活化液;⑦电镀槽(22)中加有电镀液,控制PH=3~5温度35~50度,电镀电流2~15安/平方分米;⑧在钝化槽(31)中加有钝化液;⑨电镀使用连续电镀设备。
(5.1)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A、附件B、附件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A公开了一种贮氢合金电极以及使用这种电极的密封的镍氢蓄电池,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译文1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3、4行):贮氢合金电极用于镍氢蓄电池,该贮氢合金电极的导电基体为带有冲孔或穿孔的金属带1(相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带有冲孔或穿孔的金属带1由厚度为60μm的冷轧的钢铁片作为原材料制成,穿孔后的金属带的表面镀镍,穿孔区域3形成许多孔洞,穿孔区域3以重复的穿孔模式排列(相应于本专利中的带面上的穿孔纵向成组分布),在相邻穿孔区域3之间有非穿孔带区域4(相应于本专利中的带状过渡区),穿孔区域3与非穿孔带区域4彼此平行布置在纵长方向上,每组穿孔为圆形,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由此可见,附件A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①、以及技术特征②中的“上述穿孔操作为连续穿孔,穿孔为纵向成组分布(2),每组穿孔间为带状过渡区(3),每组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
附件B公开了一种可充电电池电极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译文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6行至第7页第23行,附图2-4):多孔金属底板上镀有活性剂层的镀层电极,该金属底板1上带有穿孔2,穿孔2孔心之间的节间距D为3.5mm,孔周围的金属弯曲形成毛刺3,将穿孔带有毛刺的金属底板作为电池极板抑制了活性剂的脱落。合议组认为,由穿孔2孔心之间的节间距D为3.5mm可计算出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75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约为3.03毫米。由此可见,附件B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②中的“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穿孔口具有毛剌孔(4)”。
附件1-11公开了一种矿山液压支柱镀锌镍合金钝化工艺,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11第3页第14行至第4页第16行):电镀钝化工艺流程包括电解除油(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去油工艺)-水洗-强侵蚀(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酸洗工艺)-水洗-弱侵蚀-水洗-ZnNi电镀-水洗-钝化-水洗-烘干十一道工序,电解除油液的电流密度DK=5~8A/dm2,温度T=60~80℃,ZnNi电镀液温度T=15~30℃,电流密度DK=1~3A/dm2,PH=5~6。合议组认为,每一个工序步骤必然对应有相应的处理设备,由上述公开的电镀工序可知,附件1-11公开的电镀钝化工艺设备包括有电解除油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去油槽)-水洗槽-强侵蚀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酸洗槽)-水洗槽-弱侵蚀槽-水洗槽-ZnNi电镀槽-水洗槽-钝化槽-水洗槽-烘干槽。由此可见,附件1-1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⑤中的“去油槽(20)电流密度选用2~5安/平方分米,温度80~95度”。而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⑤中的“在槽中加清洗剂”以实现除油功能属于公知常识。
此外,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③、⑥、⑧属于电池制造领域的公知常识。如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1-10中(参见附件1-10第71页3.弱酸洗)公开了权利要求6技术特征⑥中的“在酸洗槽中加有酸洗液”。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附件A、附件B、附件1-11、附件1-10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④、⑦、⑨,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采用所述的连续电镀工艺提高电池极板的电镀效率,附件A、附件B、附件1-11、附件1-10中都没有给出通过选择连续电镀工艺提高电池极板的电镀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A、附件B、附件1-11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⑦、⑨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具有比附件A、附件B、附件1-11、附件1-10更好的技术效果,即可以提高电池极板的电镀效率。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B、附件1-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11、附件1-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合议组认为,如(5.1)所述,附件1-1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⑤中的“去油槽(20)电流密度选用2~5安/平方分米,温度80~95度”。而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⑤中的“在槽中加清洗剂”以实现除油功能属于公知常识。
附件1-13公开了一种穿孔钢带电镀镍,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13第30页2.2.2以及第32页倒数第2段):穿孔钢带在氨基磺酸镍电镀溶液中进行电镀,电镀工艺条件为:溶液温度45~55℃、PH值3.4~4、电流密度2~4 A/dm2。由此可见,附件1-1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①、⑦。
此外,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③、⑥、⑧属于电池制造领域的公知常识。如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1-10中公开了(参见附件1-10第71页3.弱酸洗)技术特征⑥中的“在酸洗槽中加有酸洗液”。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附件1-11、附件1-13、附件1-10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②、④、⑨,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技术特征②所限定的穿孔工艺来增加钢带边缘强度、提高开孔率、并使得钢带上镀膜牢固,通过采用技术特征④、⑨所限定的连续电镀工艺提高电池极板的电镀效率,附件1-11、附件1-13、附件1-10中都没有给出上述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1-11、附件1-13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④、⑨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具有比附件1-11、附件1-13、附件1-10更好的技术效果,即可以增加钢带边缘强度、提高开孔率、使得钢带上镀膜牢固、提高电池极板的电镀效率。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11、附件1-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3)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A、附件C、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7、附件2-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合议组认为,如(5.1)所述,附件A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①、以及技术特征②中的“上述穿孔操作为连续穿孔,穿孔为纵向成组分布(2),每组穿孔间为带状过渡区(3),每组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附件B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②中的“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穿孔口具有毛剌孔(4)”。
附件C公开了一种具有穿孔镍带压膜电池的氢镍电池,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C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以及权利要求3):孔径是1.0~4.0mm,孔间距为1.5~5.0mm,由附件C的附图1可知当孔径为1.5mm时孔纵向间距为1.8mm、横向间距为1.05mm,当孔径为2.0mm时孔纵向间距为2.6mm、横向间距为1.5mm。由此可见,附件C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②中的“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
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③属于电池制造领域的公知常识,如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2-7中公开了(参见附件2-7第237页(二)导板导向,附图8-35、8-36)技术特征③。此外,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⑥、⑧也属于电池制造领域的公知常识。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限定的电镀工艺在附件2-9中公开了。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9公开了一种钢带镀镍的工艺流程,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9第524、525页表36-13):钢带镀镍的工艺包括放带-脱脂-水洗-腐蚀-水洗-电解脱脂-热水洗-水洗-被腐蚀-水洗-镀镍-回收-水洗-中和-热水洗-烘干-收带。虽然附件2-9中公开了一种钢带镀镍的工艺流程,但是该公开的工艺与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连续电镀工艺无论是具体工序步骤还是具体工艺条件都并不相同。也就是说,附件2-9公开的镀镍工艺与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连续电镀工艺是两种不同的电镀工艺,附件2-9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④、⑤、⑦、⑨。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附件A、附件C、附件B、附件2-7、附件2-9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④、⑤、⑦、⑨,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采用所述的连续电镀工艺提高电池极板的电镀效率,附件A、附件C、附件B、附件2-7、附件2-9中都没有给出通过选择连续电镀工艺提高电池极板的电镀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A、附件C、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⑤、⑦、⑨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具有比附件A、附件C、附件B、附件2-7、附件2-9更好的技术效果,即可以提高电池极板的电镀效率。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C、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附件1-10、附件1-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7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A、C、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独立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6所用专用模具设备,包括以下技术特征:①由底板(6)、压板(7)、背板(8)、下模板(9)组成,压板(7)与背板(8)固定,底板(6)与下模板(9)固定,在背板(8)与下模板(9)间设有上模板(10),上模板(10)与下模板(9)以导柱(14)或滑槽紧密滑动配合,上模板(10)与背板(8)间设有回弹器件(11),背板(8)上固定有冲针(12),冲针(12)穿过上模板(10)的针孔,与下模板(9)模孔(13)相对应;②冲针(12)为纵向成组分布(2),横向、纵向冲针(12)交错排列,每组冲针(12)间为带状过渡区(3),冲针(12)为圆柱形或异形柱体,直径为φ0.5~4.0毫米,冲针(12)装置排列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冲针(12)纵向可排列2~200排,横向可排列2~200排。
(7.1)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1-14公开了采用导柱导向的冲孔模,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14第200页6)弹性卸料板采用导柱导向的冲孔模、第229页(3)导柱和导套的装配方式,图8-9、图8-66):图8-9所示的冲孔模包括有位于最上方位置的宽度较宽的横板1(相应于本专利中的压板)、固定于最上方横板下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2(相应于本专利中的背板)、位于最下方位置的宽度较宽的横板3(相应于本专利中的底板)、固定于最下方横板上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4(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下模板),所述固定于最下方横板上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4(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下模板)上具有模孔,在固定于最上方横板下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2(相应于本专利中的背板)与固定于最下方横板上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4(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下模板)之间为具有通孔的横板5(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上模板),固定于最下方横板上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4(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下模板)与具有通孔的横板5(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上模板)以位于冲孔模左右两侧竖直方向的导柱滑槽滑动配合,固定于最上方横板下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2(相应于本专利中的背板)与具有通孔的横板5(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上模板)之间设有弹簧,固定于最上方横板下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2(相应于本专利中的背板)上固定有冲针,上述冲针穿过具有通孔的横板5(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上模板)上的通孔与固定于最下方横板上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4(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下模板)的模孔相对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权利要求8限定的专用模具设备与附件1-14公开的冲孔模的区别仅在于回弹器件和弹簧不一样。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中的回弹器件是上位概念,附件1-14中公开的弹簧结构是下位概念,弹簧是回弹器件的一种,因此认为附件1-14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①。
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1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技术特征②。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设置冲针针孔的排列方式,并对冲针针孔的形状、孔径、纵向间距、横向间距、排数的具体数值进行限定,以增加钢带边缘强度、提高开孔率、提高冲孔效率。
附件A公开了一种贮氢合金电极以及使用这种电极的密封的镍氢蓄电池,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译文1说明书第5页第12行至第7页第7行,权利要求1,附图1):贮氢合金电极用于镍氢蓄电池,该贮氢合金电极的导电基体为带有冲孔或穿孔的金属带1(相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穿孔区域3形成许多孔洞,穿孔区域3以重复的穿孔模式排列(相应于本专利中的带面上的穿孔纵向成组分布),在相邻穿孔区域3之间有非穿孔带区域4(相应于本专利中的带状过渡区),穿孔区域3与非穿孔带区域4彼此平行布置在纵长方向上,每组穿孔为圆形,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孔径在1.0mm到2.5mm之间,穿孔的金属带1的厚度范围在40μm到80μm之间。由此可见,附件A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②中的“冲针(12)为纵向成组分布(2),横向、纵向冲针(12)交错排列,每组冲针(12)间为带状过渡区(3),冲针(12)为圆柱形或异形柱体,直径为φ0.5~4.0毫米”。附件A中冲孔设置同样起到增加钢带边缘强度、提高开孔率的作用。也就是说,附件A中给出了通过设置冲针针孔的尺寸以及排布来实现增加钢带边缘强度、提高开孔率的目的的技术启示。
附件B公开了一种可充电电池电极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译文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6行至第7页第23行,附图2-4):多孔金属底板上镀有活性剂层的镀层电极,该金属底板1上带有穿孔2,穿孔2孔心之间的节间距D为3.5mm。合议组认为,由穿孔2孔心之间的节间距D为3.5mm可计算出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75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约为3.03毫米。附件B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冲针(12)装置排列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附件B中金属底板上穿孔纵向与纵向、横向与横向间距的设置也同样起到减少钢带在卷曲的过程中产生过大应力而造成钢带断裂的作用。也就是说,附件B给出了通过选择电池极板用钢带上穿孔的纵向、横向间距来避免在卷曲过程中造成钢带断裂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冲针(12)纵向可排列2~200排,横向可排列2~200排”,合议组认为,该冲针纵向、横向的具体排数是可以根据钢带上实际需要穿孔的数目来对应选择的,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冲孔效率而将冲针排布成多排多列的结构是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得到的,该具体数目的确定也是可以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得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样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2)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A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7.1)所述,附件A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②中的“冲针(12)为纵向成组分布(2),横向、纵向冲针(12)交错排列,每组冲针(12)间为带状过渡区(3),冲针(12)为圆柱形或异形柱体,直径为φ0.5~4.0毫米”。
附件2-6公开了一种冲孔方法,其中(附件2-6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行至第5页第4行,附图1)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冲孔装置包括一个下模座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底板),由紧固于下模座1上的立柱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柱)通过套于其上的压力弹簧4支持的、并可垂直地上、下移动的上模座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压板),紧固在下模座1上的钻有通孔5a的冲模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下模板),以及紧固于上模座2的冲头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冲针),后者借助于垫板7和将冲头6固定于其相应位置的冲压板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背板)与冲模5内的通孔相对应,坯件压紧件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上模板)固定在悬挂于上模座2的各吊杆10的下端,坯件压紧件9上开有导向孔9a,它们与冲模内的相应的通孔5a相对准,层压板11放在冲模5和压紧件9之间,压紧杆12穿过上模座2、垫板7和冲压板8,其端部抵住压紧件9。由此可见,附件2-6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①中的“模具设备由底板(6)、压板(7)、背板(8)、下模板(9)组成,压板(7)与背板(8)固定,底板(6)与下模板(9)固定,在背板(8)与下模板(9)间设有上模板(10)”“背板(8)上固定有冲针(12),冲针(12)穿过上模板(10)的针孔,与下模板(9)模孔(13)相对应”。
附件2-7公开了一种凸模保护套,其中(参见附件2-7第238页图8-36)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凸模具有位于最上方位置的横板(对应于本专利的背板)、位于中间位置的横板(对应于本专利的上模板)、位于最下方位置的横板(对应于本专利的底板)以及固定于该最下方横板上侧的横板(对应于本专利的下模板),位于中间位置的横板(对应于本专利的上模板)上开有导柱孔,导柱固定在位于最下方位置的横板(对应于本专利的底板)上,位于中间位置的横板(对应于本专利的上模板)与位于最下方位置的横板(对应于本专利的底板)以导柱紧密滑动配合。
合议组认为,如(7.1)所述,权利要求8技术特征①中的“上模板(10)与下模板(9)以导柱(14)或滑槽紧密滑动配合,上模板(10)与背板(8)间设有回弹器件(11)”以及技术特征②中的“冲针(12)纵向可排列2~200排,横向可排列2~200排”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附件2-6、附件2-7、附件A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技术特征②中的“冲针(12)装置排列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
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设置冲针针孔纵向间距、横向间距,来增加钢带边缘强度、提高开孔率。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A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具有比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A更好的技术效果,即可以增加钢带边缘强度、提高开孔率。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A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模板(10)和/或下模板(9)模孔(13)可成组排列,也可以充满排列。”。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A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A(参见译文1说明书第5页第12行至第20行,权利要求1,附图1)公开了:金属带1上穿孔区域3形成许多孔洞,穿孔区域3以重复的穿孔模式排列,在相邻穿孔区域3之间有非穿孔带区域4。合议组认为,上、下模板的模孔必然与金属带上的穿孔相对应,附件A中已经公开了金属带上穿孔区域以重复的穿孔模式排列,那么形成该穿孔的模板的模孔也必然是呈相应的成组排列的。即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A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第一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A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对于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9)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回弹器件(11)为弹簧或垫在上模板(10)与背板(8)之间的弹性块。”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弹性块为2~8块,材料为橡胶或聚氨酯。”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附件1-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弹簧或弹性块都属于常用的回弹器件,且作为公知常识性的证据附件1-14中(参见附件1-14图8-9)公开了采用弹簧作为回弹器件。而作为回弹器件的弹性块的具体块数以及材料的选择,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可以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得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0、11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第一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对于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7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10)从属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上模板(10)开有导柱孔(15),与固定在下模板(9)上的导柱(14)紧密滑动配合,也可以在下模板(9)开有导柱孔(15),与固定于上模板(10)上的导柱(14)紧密滑动配合。”
(10.1)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附件1-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7.1)所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附件1-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作为公知常识性的证据附件1-14中(参见附件1-14第201页图8-9)公开了:冲孔模的具有通孔的横板5(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上模板)具有导柱孔,固定于最下方横板上侧的宽度较窄的横板4(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下模板)与具有通孔的横板5(相应于本专利中的上模板)以位于冲孔模左右两侧竖直方向的导柱滑槽滑动配合。合议组认为,附件1-14中虽然公开了上模板开有导柱孔,上模板与下模板通过导柱紧密滑动配合,但是附件1-14中的导柱并不是固定在下模板上而是固定在压板上的。也就是说,附件1-1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固定于上模板或者下模板上的导柱实现上、下模板间的滑动配合结构,从而使得模板在冲孔过程中冲针能够保持稳定,进而保证冲针定位准确、孔型尺寸稳定。附件1-14中既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通过固定于上模板或者下模板上的导柱实现上、下模板间的滑动配合结构以保证冲针定位准确、孔型尺寸稳定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A、附件B和附件1-14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即保证冲针定位准确、孔型尺寸稳定。因此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2)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A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7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7.2)所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A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A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异形柱体冲针(12)是正六角形,也可为正三角形或正方形或菱形。”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B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B(参加译文2说明书第5页第2行)中公开了穿孔为矩形或多边形,即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B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3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B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对于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4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12)从属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下模板(9)模孔(13)为直孔(16)或台肩状凹孔(17)。”
(12.1)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附件1-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7.1)所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作为公知常识性的证据附件1-14中(参见附件1-14第201页图8-9)公开了:冲孔模中固定于最下方横板上侧的横板(对应于本专利的下模板)上的模孔为直孔。即附件1-14公开了权利要求1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下模板模孔为直孔”。因此在权利要求14引用的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下模板模孔为直孔”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下模板模孔为台肩状凹孔”,合议组认为,附件1-14中仅公开了模板的模孔为直孔结构,并没有公开模板的模孔为台肩状凹孔,附件1-14中的直孔模孔不能形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台肩状凹孔形成的相同结构的毛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台肩状凹孔与附件1-14中的直孔模孔达到的效果不同。附件1-14中既没有公开技术特征“下模板模孔为台肩状凹孔”,也没有给出通过将下模板模孔设置为台肩状凹孔以在穿孔钢带上产生可以增加镀膜牢固性的规律毛刺孔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A、附件B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4“下模板模孔为台肩状凹孔”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下模板模孔为台肩状凹孔”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2)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A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B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7.2)所述,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和附件A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6、附件2-7、附件A和附件B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冲针(12)排列为纵向100排,横向4排。”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该冲针纵向、横向的具体排数是可以根据钢带上实际需要穿孔的数目来对应选择的,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冲孔效率而将冲针排布成多排多列的结构是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得到的,该具体数目的确定也是可以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得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对于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14)独立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保护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6所用连续电镀设备,包括以下技术特征:①由传动装置、电源装置、去油槽(20)、水洗槽(21)、电镀槽(22)、烘干室、送料和收料装置(18)、(19)构成;②去油槽(20)、水洗槽(21)、电镀槽(22)每种槽至少设置一个,各槽成列排布;③槽中由上、下二个导辊构成一组导辊,上导辊(23)位于槽的顶部,下导辊(24)位于槽的底部,上、下导辊(23)、(24)在铅垂线上相互错开排列,形成折返结构,下导辊可滑动地安装于各槽中,每个槽至少设置一组导辊;④传动装置包括相互配合的齿轮、蜗杆或链轮,保证上导辊(23)同步运行。
(14.1)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10、附件1-15和附件1-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10公开了电镀基本知识,其中(参见附件1-10第1至9页)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电镀工艺中用到的槽子分为电镀槽、酸洗槽、除油槽、水洗槽,电镀中用到的电气设备包括电源、线路设备、电热设备。
附件1-15公开了一种直线式电镀装置,其中(参见附件1-15说明书第1页第1段,附图1)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金属线材电镀机组包括电镀槽1、压辊2、电镀液3、阳极板4、阴极辊5、金属线材6、收线机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送料和收料装置)。
附件1-16公开了一种金属多孔板的制造装置,其中(参见附件1-16说明书第11页第2段至第12页最后1行,附图2)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在一个储有有机粘合剂2的粘合剂槽11中,将有机粘合剂2涂到多孔层1的上、下表面和限定孔的多孔层1的结构表面上,将金属微粉4从沿着多孔层的输送通道设置的粉末喷射装置12喷涂到有机粘合剂2上,利用振动发生器13使多孔层1产生振动,使金属微粉4在多孔层1的表面上均匀分布,利用空气刮板14使金属微粉在多孔层1的厚度方向进入多孔层1内,将多孔层1浸入盛有活化溶液的槽 15 中以使金属微粉4活化,将多孔层1浸入盛有置换溶液的槽16中以便进行置换处理,把多孔层1输送到盛有粘合剂6的槽17以便将有机粘合剂6涂到导电金属层5的上表面上,利用电镀装置18电镀导电金属层5以便形成电镀层7,利用一加热装置19加热多孔层1以便从所形成的金属层中烧除构成多孔层1的不是由金属构成的载体材料,利用一加热装置20在还原气氛下加热金属层以便烧结由导电金属层5的电镀层7构成的金属层,让金属多孔板8通过一对表皮光轧辊21以便将其调整到预定厚度。
合议组认为,附件1-10、附件1-15、附件1-16中公开的电镀装置与权利要求16中限定的电镀设备结构并不相同,附件1-10、附件1-15、附件1-16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6限定的连续电镀设备。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采用所述的连续电镀设备,来实现提高电镀效率、提高电镀设备的利用率、缩短工艺流程、节省设备占地空间的目的。附件1-10、附件1-15、附件1-16中既未公开权利要求16的连续电镀设备,也没有给出采用所述的连续电镀设备来实现提高电镀效率、提高电镀设备的利用率、缩短工艺流程、节省设备占地空间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1-10、附件1-15、附件1-16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都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具有比附件1-10、附件1-15、附件1-16更好的技术效果,即可以提高电镀效率、提高电镀设备的利用率、缩短工艺流程、节省设备占地空间。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10、附件1-15、附件1-16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2)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2-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2-8公开了一种多头多槽层线材电镀机,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8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至第4页最后1行,权利要求1,附图1):电镀机由机架9、动力及其传动机构(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传动装置、电源装置)、收放线机构、速度调节机构、酸洗槽1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去油槽)、清洗槽3、7、电镀槽1及阴阳电极组成,酸洗槽12、清洗槽3、7、电镀槽1至少按两层分布,安置在相应层数的机架9上,酸洗槽12和清洗槽3、7内有压轮11,槽外有线材8的导向辊6,电镀槽内有兼导向作用的阴极辊2和压辊11,阳极板沿镀槽侧置于镀槽内部,烘干轮4在收线盘5近侧,放线和收线装置在机架9端外,传动通过变速箱、链轮来实现。由此可见,附件2-8公开了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①、②、④。
附件2-9公开了一种垂直侵入式钢带镀锡设备,其中(参见附件2-9第512-519页,图36-1)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由图36-1中处理步骤E、F可看出处理槽中由上、下二个导辊构成一组导辊,上导辊位于槽的顶部,下导辊位于槽的底部,下导辊可滑动地安装于各槽中,每个槽至少设置一组导辊。附件2-9中上、下导辊在垂直方向上对齐排列,而本专利中上、下导辊是在铅垂线上相互错开排列形成折返结构,显然,附件2-9中公开的槽中导辊的排列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限定的方式并不相同。也就是说,附件2-9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③。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将上、下导辊在铅垂线上相互错开排列形成折返结构,以提高电镀设备的利用率、缩短工艺流程、节省设备占地空间。附件2-8、附件2-9中既未公开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③,也没有给出通过将上、下导辊在铅垂线上相互错开排列形成折返结构,以提高电镀设备的利用率、缩短工艺流程、节省设备占地空间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2-8和附件2-9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都是非显而易见的。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③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具有比附件2-8、附件2-9更好的技术效果,即可以提高电镀设备的利用率、缩短工艺流程、节省设备占地空间、提高冲孔钢带的电镀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2-9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3)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2-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14.2)所述,附件2-8公开了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①、②、④。
权利要求16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8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技术特征③。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上、下导辊在铅垂线上相互错开排列形成折返结构,以提高电镀设备的利用率、缩短工艺流程、节省设备占地空间,同时保证钢带产生顺势应力变化或抖动时可以上下移动,调整钢带,达到平稳运行的目的。
附件2-10公开了一种制造金属箔的前处理工艺和装置,其中具体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10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3页最后1行,附图1、2):前处理装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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