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吸式单电机双风轮吸排油烟净化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侧吸式单电机双风轮吸排油烟净化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10
决定日:2011-09-16
委内编号:5W1016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38722.7
申请日:2006-0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章武
授权公告日:2007-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孙征文
国际分类号:F24C 15/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清楚与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基于对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1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4日、名称为“侧吸式单电机双风轮吸排油烟净化机”的第20062003872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侧吸式单电机双风轮吸排油烟净化机,包含壳体(1)内装有电机(10)和风轮(11),其特征是:扁平电机(10)的转轴与迎油面进风过滤网(5)平行,转轴两端分别对称地各装一个风轮(11),扁平电机(10)由螺钉(9)固定在蜗壳状烟室(8)的中心分隔板(7)的两风轮间的中心位置上;分隔板(7)处于蜗壳通道的中心位置;两端是圆孤形的长方孔构成四排孔的进风过滤网(5),处在与净化机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钭面的迎油面上。”
针对本专利,章武(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550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06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22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4年9月1日,公开号为CN152507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5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6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附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
(2)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3)双方表示就请求人明确的上述无效理由已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表示庭后不需要答辩,不再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附件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且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下称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下称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四)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清楚与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基于对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扁平电机”,用“扁平”来限定电机的形式,但是“扁平”不是电机领域的标准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扁平”是限定电机哪个方向上的形状,并且“扁”是一个相对概念,也不清楚扁平电机的具体尺寸在哪个数值范围,说明书和附图中也没有对“扁平电机”的结构、形状以及产生的有益效果做详细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从“扁平电机”文字含义来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扁平电机是指形状为扁平状的电机,对此双方当事人也予认可。其次,基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理解,其保护一种侧吸式单电机双风轮吸排油烟净化机,扁平电机转轴两端分别对称地各装一个风轮,从扁平电机的安装位置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应该清楚“扁平电机”是指形状为扁平状的、以便于设置在两个风轮之间的电机。再次,说明书附图2中已经示出了扁平电机的结构和形状,虽然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对扁平电机的结构、形状以及产生的有益效果作进一步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油烟机电机的常规认识也可以清楚“扁平电机”为扁平状的电机。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扁平电机”的概念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五)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
首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侧吸式单电机双风轮吸排油烟净化机,最后2行记载了“两端是圆弧形的长方孔构成四排孔的进风过滤网(5),处在与净化机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钭面的迎油面上”,合议组认为,对于“钭”字,其在汉语中为姓,无实际含义,而结合说明书整个技术方案,并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此“钭”字应为笔误,应为“斜”字。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侧吸式的吸油烟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单电机为扁平电机,转轴两端分别对称地各装一个风轮;扁平电机由螺钉固定在蜗壳状烟室的中心分隔板的两风轮间的中心位置上;分隔板处于蜗壳通道的中心位置。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已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或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环保式吸油烟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著提高油烟过滤率、排出的空气干净、可直接排在室内而不需安装排烟管,技术解决方案是一种环保式吸油烟机由机壳1、装在长方形进风口12处的水帘式油烟过滤装置2、抽风机4、电气控制板8、长方形出风口5组成,水帘式油烟过滤装置2做成一个金属盒式通道。当吸油烟机工作时,水泵2-4同时工作,将水槽3里的水抽到金属水网2-3的水管2-1内,水从水管2-1的窄槽流到金属水网2-3上,其两侧分水叶板2-2将流出的水均匀分布在金属水网2-3中,吸油烟机上中部装有超强吸力的双风轮风机4,在长方形出风口5处装有活性炭纤维网7。工作时,油烟从进风口金属网2-6进入金属盒式通道,油烟通过过滤装置的水帘时,水帘将油烟的温度降低,使油烟中的油烟气与蒸汽迅速凝结成液体,再由水帘带回水槽3中,水槽3里的水含有分解油烟物质,使油能和水混合,从而保证金属水网2-3的清洁,以保持其良好的通风性能,经过过滤的干净空气,再由双风轮风机4排至出风口5,再经过活性碳纤维网7过滤后排出空间,以达到环保效果(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8-9行、第2页第9-22行,附图1、2)
附件2公开一种叶轮裸露双面抽气排油烟机,电动机(25)带动叶轮(2)旋转,电动机安装在抽气体(1)内腔,固定在分流板(8)上,形成两个风道(23),两个出气口(17),电动机(25)两端出轴,两个叶轮(2),分别用紧固螺丝(15)紧固在电动机(25)两端抽头上,电动机(25)由圆盘螺栓眼与分流板固定(8)(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4页第2段,附图1、2)。
附件3公开一种单电机双进风吸油烟机,具有“金字塔”外形,主要由前盖板、后盖板、下圈(汇油槽)和出风口连接成一体的壳体(1)、灯罩板(2)、蜗壳(3)、电机安装座(4)、左风轮(5)、双轴伸电机(6)、右风轮(7)、吸风罩(8)、风道圈(9)组成,电机(6)安装在连接于蜗壳(3)正中的外圈与蜗壳两端侧板一样的电机安装座(4)上,形成两个风道,将左、右风轮(5)、(7)分别套入电机(6)的轴上,用吸风罩(8)固定风轮,再在蜗壳(3)的两端进风口安装风道圈(9)。最后将装配好的蜗壳固定在机壳(1)的出风口处,装上灯罩板(2)即成,其主要技术在于蜗壳正中装有外圈与蜗壳两端侧板一样的电机安装座形成二个风道,装上双出轴电机,左、右风轮,就达到了单电机双进风的目的(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附图1)。
附件4公开一种单电机双叶轮风机,广泛应用于空调器、大型风冷变压器以及其它需要风冷散热的设备中(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单电机双叶轮风机包括风机壳体1,壳体1中间有隔离板2,隔离板2将风机内腔分割成两个独立的风腔,使两部分气流隔离,避免气流相互干扰,隔离板2中间有孔用来支撑电机3,风机电机3、其具备长轴设计,可以左右各带一个主叶轮40和副叶轮41,实现两个叶轮同时同向转动送风(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2、3B)。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为一种侧吸式单电机双风轮吸排油烟净化机,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已明确记载“进风过滤网处在与净化机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斜面的迎油面上”,并且说明书附图3中也明确示出进风过滤网5仅在垂直面并以与壳体1的垂直面(也即权利要求1中的垂直壳体)大致平行的方式安装,由此可知判断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侧吸式是指迎油面仅在净化机壳体的垂直方向上,并与垂直壳体成微小倾斜角的吸风方式。比较附件1的吸油烟机,其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未公开吸油烟机的吸风方式,根据附图1所示,其作为吸油面的进风口金属网2-6与机壳1的垂直面以较大的倾角设置,因此附件1的吸风方式与本专利的迎油面与净化机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斜面的侧吸式吸风方式有较大差别,并且,附件1也未给出“侧吸式”以及“进风过滤网处在与净化机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斜面的迎油面上”的技术启示。而对于附件2-4,也没有公开或者给出“侧吸式”以及“进风过滤网处在与净化机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斜面的迎油面上”的技术启示。同时,这些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未举证说明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请求人认为,侧吸式是指气流成一定倾角,只要气流不是垂直的就应当是侧吸式。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上述主张,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进风过滤网处在与净化机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斜面的迎油面上”已明确限定了进风过滤网设置于与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的迎油面上所实现的侧吸式吸风方式,与附件1的吸风方式有较大区别。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风过滤网以近乎垂直的方式设置在吸油烟机的侧面,油烟在上升之前能够被收集进入壳体内,避免了在场人员吸入过多的油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是附件1中的吸油烟方式所没有的优点。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充分,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3872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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