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过载保护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机过载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44
决定日:2011-10-12
委内编号:5W101770
优先权日:2004-10-12
申请(专利)号:200520122330.4
申请日:2005-09-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7-0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森萨塔科技麻省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熊洁
参审员:周雷鸣
国际分类号:H02H7/085
=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李宝玉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1月24日授权公告的20052012233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电机过载保护器”,申请日为2005年09月15日,专利权人原为德州仪器公司,后变更为森萨塔科技麻省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机过载保护器,具有壳体,该壳体由基座和罩盖构成,在基座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形状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
第一接线端,被安装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具有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壳体壁中的一个开口;
固定的接触件,被安装在第一接线端的安装部分上,细长的可动接触臂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二接线端被安装在基座上,在凹陷的第二端处布置了一个导电可动接触臂安装平台,所述平台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可动接触臂的第二端与所述平台电连接,在可动接触臂的第一端上安装了一个可动的接触件,所述可动的接触件被设置成可移动而与固定接触件接合或与固定接触件脱开;
恒温金属元件,被布置在凹陷中,且被设置成可在预先选定的热条件下使可动接触臂移动,从而依次使可动接触件移动与固定接触件脱开;
基座在靠近凹陷的第一端处形成有接线端接纳凸缘,一导电部分接纳于该接线端接纳凸缘上,且导电部分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
罩盖被接纳在基座上,其特征在于: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被接纳在第一接线端上,紧紧地靠近固定接触件和可动接触件,构成了第一多壁屏挡,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传播,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沿基座的周边延伸,并位于凹陷的第一端处,靠近接线端接纳凸缘,这些壁部分形成了第二多壁屏挡,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向外传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第一多壁屏挡的壁部分被相互结合起来而形成一中空的三角形壁屏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在第一多壁屏挡的两屏挡壁部分之间形成有一竖立的缺口,基座的侧壁被接纳在该缺口中。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缺口的一侧在长度方向延伸一段距离,该距离基本上等于第一接线端的接触件安装部分的厚度,并且缺口的一侧被接纳在靠近接触件安装部分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罩盖的另一侧壁部分,其靠近多壁屏挡,但被布置在第一接线端的外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第二多壁屏挡的壁部分位于各自的平面内,这些平面基本上相互平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壳体上形成有一些开口,且还包括环氧树脂,环氧树脂填充各个开口以实现与环境的密封。
8.一种电机过载保护器,包括:
基座,该基座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
第一接线端,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形成在基座侧壁的一个贯通的槽孔,第一接线端具有一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
固定的接触件,其被安装在第一接线端的安装部分上;
细长的可动接触臂,其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二接线端具有安装平台,其位于凹陷的第二端处,可动接触肴的第二端被安装在该安装平台上,在可动接触肴的第一端上安装了可动的接触件,其被设置成可移动而与固定接触件接合或与固定接触件脱开;
罩盖,其被接纳在基座上,其特征在于:罩盖的一个侧壁具有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其中,一个屏挡与第一接线端的一个部分对正,第二屏挡包括一些间隔开的、平行延伸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在凹陷的第一端处沿基座的周边延伸,第一和第二多壁屏挡用作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传播。”
针对上述专利权,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101770),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提交证据如下:
附件1-1(下称对比文件1):ZL96223952.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8月05日;
附件1-2(下称对比文件2):ZL98211993.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7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9月08日;
第一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中提到“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而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罩盖上的侧壁并未间隔开,而是相互连接形成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权利要求8中提到“第二屏挡包括一些间隔开的、平行延伸的壁部分”,而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罩盖上的侧壁并未相互间隔开,而是相互连接形成多壁屏挡,因此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该权利要求中提及的“一个屏挡与第一接线端的一个部分对正”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描述,其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一接线端”的表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其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结合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能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2-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2011年05月04日,第一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意见陈述及附件1-3、附件1-4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3:第一请求人声称的与本专利为相同发明的发明专利200510104078.9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专利权人的答复,复印件共3页;
附件1-4:第一请求人声称的与本专利为相同发明的发明专利200510104078.9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专利权人答复,复印件共2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上述附件用以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5月26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1)第一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关于权利要求5由于特征“罩盖的另一侧壁部分、其靠近多壁屏挡,但被布置在第一接线端的外部”、权利要求6由于特征“第二多壁屏挡的壁部分位于各自的平面内,这些平面基本上相互平行”、权利要求8由于特征“第二屏挡包括一些间隔开的、平行延伸的壁部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等无效宣告理由均已在专利复审委员于2011年04月01日作出的第16262号审查决定中予以认定,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第一请求人再次提出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8由于上述特征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不予审理。
(2)权利要求1的特征“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比部分”、权利要求8的特征“一个屏挡与另一个接线端的一个部分对正”在说明书中均有相关记载,上述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7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线端具有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其”显然指“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对相关部件的描述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说明书第9页第2段和图15、16的记载,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靠近多壁屏挡”显然是指“靠近第一多壁屏挡”,因此,权利要求5同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上述内容,从属权利要求2-4、6-7也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本专利,李宝玉(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101943),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第二请求人提交证据如下:
附件2-1(同前述对比文件1):ZL96223952.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8月05日;
附件2-2(同前述对比文件2):ZL98211993.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7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9月08日;
第二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的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中由于特征“一个屏挡与第一接线端的一个部分对正”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09日予以受理,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2011年06月08日,第二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及附件2-3,其中
附件2-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38988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37页,公开日为2003年01月8日。
第二请求人补充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被接纳在第一接线端上,紧紧地靠近固定接触件和可动接触件,构成了第一多壁屏挡,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传播,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沿基座的周边延伸,并位于凹陷的第一端处,靠近接线端接纳凸缘,这些壁部分形成了第二多壁屏挡,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向外传播”,而上述电弧阻断结构在对比文件3中已经给出了启示,对比文件3中的屏蔽部件12用于阻挡电弧外泄,防止扩散,而且可以由难燃性树脂、耐热性树脂等构成,而至于屏蔽部件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形状、排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全部阻挡的设计当然阻挡效果最佳,实践中容易根据不同产品适应性地做出相应形状或排列以追求最佳阻挡效果,这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简单常识可以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7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22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09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陈述意见,认为: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关于权利要求5由于特征“罩盖的另一侧壁部分、其靠近多壁屏挡,但被布置在第一接线端的外部”、权利要求6由于特征“第二多壁屏挡的壁部分位于各自的平面内,这些平面基本上相互平行”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等无效宣告理由,均已在专利复审委员于2011年04月01日作出的第16262号审查决定中予以认定,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第二请求人再次提出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由于上述特征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意见不予审理;权利要求8的特征“一个屏挡与第一接线端的一个部分对正”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根据合案审查原则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5W101770和5W101943合案进行审理,于2011年08月16日向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向第一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向专利权人转送了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向第二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本次口头审理中确认并记录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3、附件1-4的来源持保留意见;
(2)第一请求人仅保留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记载有特征“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而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是罩盖上的侧壁相互连接形成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7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第一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其它无效宣告理由。
(3)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3-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放弃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第二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屏蔽部件12用于阻挡电弧外泄,防止扩散,其同样具有防止外部可燃气体进入的功能,而通过对罩盖的改进,设置几个壁来阻挡电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
(4)专利权人认为:(1)“间隔开的壁部分”是指相对于罩盖侧壁的关系,“另外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其中的间隙也可理解为间隔,同样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3段到第8页第1、2段及图7也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3的屏蔽部件是为了将电流熔断装置与热感应运动装置隔开,以消灭熔断丝端子部的电弧、防止电流熔断装置熔断后的金属蒸汽扩散、并防止熔断丝端子部之间的电弧转移到屏蔽部件之外,其不能给出关于屏挡结构阻断电弧的启示。
合议组当庭告知当事人,由于当事人已经充分陈述各自的意见,口审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 证据认定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上述附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4日提交的附件1-3、附件1-4为相关发明专利200510104078.9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局向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意见答复,专利权人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发明专利申请200510104078.9在2011年05月04仍处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权的阶段,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的规定,对于该阶段的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因此,对于在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及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属于保密的内容,并不属于可以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因此,合议组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附件1-4不予考虑。
3. 具体理由阐述
3.1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有特征“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而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是罩盖上的侧壁相互连接形成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7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该些壁部分构成第一多壁屏挡,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3段-第8页第1段的记载了“该第一多壁屏挡包括第一壁122a,其从壁12a垂直地延伸出,…,一第二壁122b与壁122a基本上垂直地延伸着,…,一第三壁122c在壁122a的末端与导销桩12e之间延伸,从而基本形成了一个三角形的屏挡壁,…,在122c和122a之间的交界处有一个缺口122d,其沿与凹陷封闭壁12a垂直的方向延伸”,由上述内容同时参考附图7可知,第一屏挡为一三角形屏挡壁,包括第一壁122a、第二壁122b及第三壁122c,第三壁122c和第二壁122b、第一壁122a之间间隔有导销桩12e、缺口122d,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关于“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的描述并无不当,其可以从说明书中得到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形成第二多壁屏挡,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2段、第3页第2行以及附图7的记载,“第二屏挡增设了壁124a,…,并平行于侧壁12b,并与其间隔开,其中侧壁12b是相对于细长基座的大长度方向而言的,…,壁124a在其原理侧壁12b(指罩盖上小长度端处的侧壁)的末端处,与位于大长度侧的侧壁12b通过具有相同高度的壁124b结合起来”,也就是说,第二多壁屏挡124的增设壁124a平行于长边的侧壁12b,124b平行于短边的12b,两个壁部分分别与相应的侧壁12b间隔开,并且说明书也记载了“第二屏蔽挡包括另外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见说明书第3页第2行),因此,权利要求1中关于“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的描述同样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
综上,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7同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电机过载保护器,具有壳体,该壳体由基座和罩盖构成,在基座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形状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罩盖被接纳在基座上,(b)第一接线端,被安装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具有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壳体壁中的一个开口;(c)固定的接触件,被安装在第一接线端的安装部分上,细长的可动接触臂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二接线端被安装在基座上,在凹陷的第二端处布置了一个导电可动接触臂安装平台,所述平台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可动接触臂的第二端与所述平台电连接,在可动接触臂的第一端上安装了一个可动的接触件,所述可动的接触件被设置成可移动而与固定接触件接合或与固定接触件脱开;(d)恒温金属元件,被布置在凹陷中,且被设置成可在预先选定的热条件下使可动接触臂移动,从而依次使可动接触件移动与固定接触件脱开;(e)基座在靠近凹陷的第一端处形成有接线端接纳凸缘,一导电部分接纳于该接线端接纳凸缘上,且导电部分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f)罩盖被接纳在基座上,其特征在于:罩盖上的侧壁带有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被接纳在第一接线端上,紧紧地靠近固定接触件和可动接触件,构成了第一多壁屏挡, 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传播,罩盖的侧壁还具有另外的一些间隔开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沿基座的周边延伸,并位于凹陷的第一端处,靠近接线端接纳凸缘,这些壁部分形成了第二多壁屏挡,以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向外传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压缩机电机保护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和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1-4)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盖板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罩盖)盖在外壳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座)上,盖板12和外壳1共同构成电机壳体; 由说明书附图1-3可以看出,在外壳1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形状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外壳1座入加热器2和静触点座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线端),且由说明书附图1-3可以看出,静触点座5被安装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具有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壳体壁中的一个开口;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静触点座5上连接静触点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的接触件),动触点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可动的接触件)连接在弹簧臂8上(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可动接触臂),附图2-3中下部中央突出的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接线端,其被安装在外壳1上,弹簧臂8连接弹簧臂支承座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可动接触臂安装平台),弹簧臂支承座6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动触点7可以移动而与静触点4接合或脱开;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弹簧臂8和加热器2之间放入双金属片1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恒温金属元件),电流通过加热器2发热,使双金属片10受热翻转,顶开弹簧臂8, 电路开启;接线片座3(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接线端接纳凸缘)上连接接线片9(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导电部分),且导电部分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e);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该电机过载保护器还包括技术特征(f)。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仅限制可动接触件和固定接触件之间电弧外泄,还可防止外部可燃气体进入保护器壳体内。
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过载保护装置,其设置有覆盖电流熔断装置10的屏蔽部件12,虽然在电流熔断装置10的端子部10a间产生电弧,并产生金属蒸汽,但是,金属蒸汽只在屏蔽部件12的设置空间内扩散,从而,由于电弧不能转移到电阻大的熔断器屏蔽部件12的外侧,电弧仅使电流熔断装置10的金属部分蒸汽化,电弧间距变长,用于维持电弧的能量变大,使压缩机的供给电源中的电压不足,电弧迅速消失,也就是说,即使电源电压变大时,也能在非常短的时间里,可靠地进行电流切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2页第10-21行,附图5)。
第一请求人声称,对比文件3中的屏蔽部件12用于阻挡电弧外泄,防止扩散,其同样具有防止外部可燃气体进入的功能,而通过对罩盖的改进,设置几个壁来阻挡电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屏蔽部件12的作用是使电弧不能转移到电阻大的熔断器屏蔽部件12的外侧,其并不能防止热感应运动装置的动接点和固定接点之间的电弧外泄,也不能防止外部可燃气体进入保护器壳体内,而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的作用是使其可经受10次闭合-断路试验而不会将内部爆炸传播给外部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即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屏蔽部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的作用并不相同;再次,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本专利中是通过形成特定的结构特征及连接关系建立了相对密闭的内部空间,如此能够更好地阻挡内部爆炸传播给外部的可燃气体,其与对比文件3中的屏蔽部件12的结构也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技术特征(f)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给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不会将内部爆炸传播给外部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的有益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f)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特征(f)带来了上述有益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8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电机过载保护器,基座,该基座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b)第一接线端,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形成在基座侧壁的一个贯通的槽孔,第一接线端具有一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c)固定的接触件,其被安装在第一接线端的安装部分上;(d)细长的可动接触臂,其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二接线端具有安装平台,其位于凹陷的第二端处,可动接触臂的第二端被安装在该安装平台上,在可动接触臂的第一端上安装了可动的接触件,其被设置成可移动而与固定接触件接合或与固
定接触件脱开;(e)罩盖,其被接纳在基座上,其特征在于:罩盖的一个侧壁具有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其中,一个屏挡与第一接线端的一个部分对正,第二屏挡包括一些间隔开的、平行延伸的壁部分,这些壁部分在凹陷的第一端处沿基座的周边延伸,第一和第二多壁屏挡用作限制电弧从接触件处传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压缩机电机保护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电机过载保护器),和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1-4)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盖板12盖在外壳1(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基座)上, 由说明书附图1-3可以看出,在外壳1中形成有一基本为细长形状的凹陷,该凹陷由基座的侧壁限定,凹陷具有相对的第一端和第二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外壳1座入加热器2和静触点座5(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第一接线端),且由说明书附图1-3可以看出,静触点座5被安装在一个相对的端部处,第一接线端具有基本上扁平的接触件安装部分,其被布置在凹陷中,第一接线端延伸穿过壳体壁中的一个贯通的槽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静触点座5上连接静触点4(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固定的接触件),动触点7(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可动的接触件)连接在弹簧臂8上(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可动接触臂),附图2-3中下部中央突出的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接线端,弹簧臂8连接弹簧臂支承座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可动接触臂安装平台),弹簧臂支承座6与第二接线端保持电连接,动触点7可以移动而与静触点4接合或脱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a)-(d);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该电机过载保护器还包括技术特征(e)。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仅限制可动接触件和固定接触件之间电弧外泄,还可防止外部可燃气体进入保护器壳体内。
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过载保护装置,其设置有覆盖电流熔断装置10的屏蔽部件12,虽然在电流熔断装置10的端子部10a间产生电弧,并产生金属蒸汽,但是,金属蒸汽只在屏蔽部件12的设置空间内扩散,从而,由于电弧不能转移到电阻大的熔断器屏蔽部件12的外侧,电弧仅使电流熔断装置10的金属部分蒸汽化,电弧间距变长,用于维持电弧的能量变大,使压缩机的供给电源中的电压不足,电弧迅速消失,也就是说,即使电源电压变大时,也能在非常短的时间里,可靠地进行电流切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2页第10-21行,附图5)。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结构完全不同,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第一多壁屏挡”和“第二多壁屏挡”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本专利中这种特定的结构特征及连接关系形成了密闭的内部空间,能够更好地阻挡内部爆炸传播给外部的可燃气体,与对比文件3中屏蔽部件12的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e),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技术特征(e)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e)给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不会将内部爆炸传播给外部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的有益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e)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特征(e)带来了上述有益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2012233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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