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多臂机构和其它织造机构的电磁选针器驱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多臂机构和其它织造机构的电磁选针器驱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59
决定日:2011-11-08
委内编号:4W100460
优先权日:1996-12-31
申请(专利)号:97126282.9
申请日:1997-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11-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孙建梅
国际分类号:D03C 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中的某一表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理解与说明书及附图所公开的内容不一致,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7126282.9、名称为“控制多臂机构和其它织造机构的电磁选针器驱动装置”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1997年12月30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08日,专利权人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控制多臂机构和其它织造机构的一个电磁选针器驱动机构,包括用于每一综片的一块电磁片(6),该电磁片安装在由摆动选针器驱动的机架(1-2)上,并与一种被弹性装置(13)复位的旋转式选针器(7)相连接,以有选择地驱动两个控制机构(9,10)中的一个或另一个,电磁片(6)根据被织造织物对花形的要求提供,其特征在于,在每一个选针器(7)上安装一个移动式衔铁(12),其端部连接在选针器上,并向选针器的旋转轴(8)方向转动,而复位弹性装置(13)的设计皆在对上述移动式衔铁的另一端产生作用,以便与相应电磁片(6)的固定式衔铁(6a-6b)的极点(6a)保持持续的接触,通过所产生的反作用力将该选针器恢复到松驰位置,放松上述固定式衔铁的另一极点至该选针器对面这一部分,可为该机构运作提供所需要的空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在固定式衔铁(6a-6b)的对面,将该移动式衔铁(12)固装于嵌在该选针器机体上的凹槽(7a)中的一条窄带板(12a)上,带板的一端用横置于上述凹槽一端的销钉(7b)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控制构件的某些构件(10)沿摆动式机架(1-2)的旋转轴线转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为控制构件(9,10)的第一构件提供一个制动块(9b,10b),以限制选针器(7)角位移的幅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该选针器(7)由磁性材料制做,经模压成形,其中嵌埋了一只金属针(7d),以靠在控制构件(9,10)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在该选针器(7)上安装了两只定位相反的针(7d),以便驱动以两个摆动拉钩状摆动控制构件(9,10),其设计目的在于使其与该多臂机构中任何一个平衡器(16)上连接的拉钩(17)相配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本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3: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02年6月第1版第4次印刷的《织造学(下册)》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第164、165页复印件,共9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89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JP平1-26003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8页;
证据6:公开日为1991年10月28日、公开号为JP平3-103282U的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共2页;
证据7: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授权文本中对原始申请文本进行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即该授权文本说明书第1页第4、14行,第2页第17行,第3页第13、24行中的技术术语“读取装置”一词在本专利原始申请文本的相应段落中均记载作“穿经装置”,而“穿经装置”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与“读取装置”显然属于功能不同的装置,对此可参见证据4,从其中对穿经装置的描述完全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读取装置”的信息;
(2)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本发明技术内容未作出清楚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本发明,因而不能够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例如:a.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4行中有下述记载:“……当每一个选针器7的刀口转向电磁片6时,为该梳针块7提供了一个移动式衔铁12”;b.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6行中有下述记载:“读取装置不再提供这种预定的电磁片6”。即使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全文(包括附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清楚理解以上文字所述的技术内容;
(3)根据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的论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或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中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可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直接推知,不需经由创造性的思考,故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9月2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5的中文译文11页(下面将其与证据5统称为证据5)、证据6的中文译文3页(下面将其与证据6统称为证据6)。请求人的补充意见如下:(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例如c.说明书第1页正文第4段中有下述记载:“本发明以解决至今为止已知的机构存在的上述缺陷为目的,通过设计一种采用某一摆幅系数工作的旋转式选针器,使它在任何缩小空隙值情况下,都能严格、精确地选择位移程序”。但是,如图3中所示,当电磁片通电产生磁力,拉动移动式衔铁12,联动细带板12a与销钉7b,从而带动选针器7绕心轴8作顺时针旋转,并转动至图2所示位置,且处于如下的理想状态:金属针7d与制动块10b已完全接触,以保证可靠选针时,移动式衔铁12与固定衔铁的上极点6b之间应仍有微量的空隙,以避免碰撞冲击。但若在图3所示位置时起始的“空隙值”过小,选针器7转到图2所示位置后就会产生如此情形:移动式衔铁与固定衔铁的上下极点6a-6b已完全接触,产生了冲击,而金属针7d还未到达与制动块10b相接触的可靠选针位置。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依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相互矛盾的记载来实现本发明;(2)在权利要求1中同时记载了“摆动选针器”与“旋转式选针器”两个技术术语,根据权利要求1的描述,可唯一理解为:存在摆动选针器和旋转式选针器(7)两种选针器,且机架(1-2)是由摆动选针器驱动的。对照说明书全文及附图,通篇未出现摆动选针器这一技术术语,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摆动选针器对机架的驱动关系在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01年1月第1版第3次印刷的《织造学(上册)》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1、26、27、32-42页复印件及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02年6月第1版第4次印刷的《织造学(下册)》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64、165页复印件,共24页;
反证2:公开日为1984年8月10日的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的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5年10月1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544000的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4年8月28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昭59-150136A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38页;
反证3:公开日为1984年4月24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444225的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3年5月9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昭58-76544A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6页;
反证4: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8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583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反证5: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多臂机与多梭箱》封面、目录、第214-218页复印件,共7页;
反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1048号公证书正文及其附带“ED607型电子多臂装置产品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反证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2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8页;
反证8:反证7中涉及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熟证经内字第149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2页;
反证9: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0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子提花技术与产品开发》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23、131-137页复印件,共11页;
反证10: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对应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的主要意见如下:(1)在本专利对旋转多臂机构的描述中,“穿经装置”的不规范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参考反证1),且参考反证2-9可知与原始申请文件中由电磁片6、选针器7等构成的机构相关的非规范术语“穿经装置”对应的正确术语应为“读取装置”或与之同义的“阅读装置”;参考反证10可知将“穿经装置”修改为“读取装置”是对不规范用词的改正,没有改变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实质,因此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方面,对于请求人提到的a点,“梳针块7” 是明显错误,但所述技术特征是清楚的;对于b点,“读取装置不再提供这种预定的电磁片6”从上下文可理解其表示电磁片6没有电流而无法通过固定衔铁产生磁通量来拉动移动衔铁12的情况,其也是清楚的;(3)由第(2)点的说明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5或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2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的答复意见及其所附反证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6日提交了针对转送文件的答复意见,主要意见如下:(1)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方面,对于请求人提到的c点,该内容是对本发明的发明目的的总体性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全部记载能够清楚地理解并实现其技术方案;(2)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方面,权利要求1中的“摆动选针器”是机架(1-2)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机架对应于说明书记载的“摆动式机架1-2”,根据本发明和现有技术可知,所谓摆动式机架必须由一种驱动器驱动才能摆动,该驱动器即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摆动选针器”;而本专利中的电磁选针器驱动机构是安装在机架上,根据说明书的相关描述,与权利要求1的限定是对应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7日提交了针对转送文件的答复意见,并提交了反证7中涉及的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的中文译文8页。其主要意见如下:(1)不同意专利权人提交的FR2540524A1中文译文,要求以反证7中认定的相应中文译文作为本案中FR2540524A1的中文译文;(2)“穿经”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标准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其用作“读取”的不规范称呼,根据反证1可知,“穿经装置”修改为“读取装置”不能称为“唯一正确的答案”;(3)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解释是对说明书不清楚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写。
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3日提交了补充答复意见,主要意见如下: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方面,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由摆动选针器驱动的机架(1-2)”中“摆动选针器”是动宾结构,表示选针器被摆动这一动作,而非一部件,上述特征应当被理解为“由摆动选针器(这一动作)驱动的机架(1-2)”,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结合方式为:(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5、证据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6日及1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当庭转送的文件在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表示放弃2010年1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内容。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及证据5、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不予认可,认为本方提交的反证中有针对该专利文献的不同中文译文。请求人同意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中针对该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为准。请求人对反证1-10的真实性及反证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表示认可。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审查。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同时记载了“摆动选针器”与“旋转式选针器”两个技术术语,根据权利要求1的描述,可唯一理解为:存在摆动选针器和旋转式选针器(7)两种选针器,且机架(1-2)是由摆动选针器驱动的。对照说明书全文及附图,通篇未出现摆动选针器这一技术术语,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摆动选针器对机架的驱动关系在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是完全不存在的。根据上述情况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6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由摆动选针器驱动的机架(1-2)”中“摆动选针器”是动宾结构,表示选针器被摆动这一动作,而非一部件,上述特征应当被理解为“由摆动选针器(这一动作)驱动的机架(1-2)”,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同时记载了“摆动选针器”与“旋转式选针器”两个技术术语,其具体表述为“该电磁片安装在由摆动选针器驱动的机架(1-2)上,并与一种被弹性装置(13)复位的旋转式选针器(7)相连接”,在上述表述方式中,由于“摆动选针器”的表述出现在“旋转式选针器”之前,且两者所在语句以“并”连接,根据中文语法,“该电磁片安装在由摆动选针器驱动的机架(1-2)上,并与一种被弹性装置(13)复位的旋转式选针器(7)相连接”可以理解为两种意思,第一种理解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两种选针器,即“摆动选针器”与“旋转式选针器”,机架被摆动选针器所驱动;第二种理解为“该电磁片安装在由摆动选针器(这一动作)驱动的机架(1-2)上,并与一种被弹性装置(13)复位的旋转式选针器(7)相连接”,即其中只存在一个选针器,而机架是通过使选针器摆动来驱动的;然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内容,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1-15行所述,形成机架的侧臂1与回转凸轮5保持接触,从而使机架循环摆动,也就是说,机架是由回转凸轮所驱动;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1-21行所述,摆动式机架由两根侧臂1形成,并且该机架按照如图1所示的F1箭头的方向循环摆动,选针器7通过心轴8安装在该机架的侧臂1上,因此,机架1的运动能够带动选针器7沿F1箭头方向进行摆动,也就是说,机架是为了使选针器7能够进行摆动而被驱动的,即通过驱动机架来使选针器摆动,而非通过使选针器摆动来驱动机架。由此可知,根据中文语法,无论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该电磁片安装在由摆动选针器驱动的机架(1-2)上,并与一种被弹性装置(13)复位的旋转式选针器(7)相连接”作何种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记载与说明书的相关表述均是不一致的,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记载理解出来的两种选针器或者选针器对机架的驱动关系在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并不存在。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6中也并未对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作出进一步的与说明书中相关记载一致的限定,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强调的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1中“摆动选针器”相关特征的解释前后有两种,且两种解释相差甚远,这本身就说明了权利要求1的相关表述不清;其次,如上所述,即使按照专利权人第二次的解释,将权利要求1中“摆动选针器”解释为动宾结构,根据中文语法理解出的含义也与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不一致。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7126282.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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