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渗透增压泵后盖-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反渗透增压泵后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93
决定日:2011-11-18
委内编号:5W1015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3395.6
申请日:2005-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应麟;徐兆火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F04B 51/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2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一般先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在确定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后,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该区别特征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反渗透增压泵后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20063395.6,申请日为2005年08月26日,专利权人是蔡应麟、徐兆火。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后盖板(1)上设有电刷安装插座、导线孔(5),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后盖板(1)的中央,设有与泵内的转子同轴的通孔(6),并配有封盖(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板(1)的中部位置有一个凸座(3),通孔(6)设在该凸座上。
3、一种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后盖板(1)上设有电刷安装插座、导线孔(5),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板(1)的中部位置有一个凸座(3),所述凸座(3)的圆周壁上设有通孔(12),其轴线与转子轴线垂直相交,并配有封盖(13)。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特征在于:在后盖的导线孔(5)上方压有一块夹板(11)。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特征在于:在后盖板(1)上所设的电刷安装插座,每组电刷插座有插孔(9-1、9-2),关于后盖中心轴对称,与之对应设有两个带插脚的电刷夹(9)。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特征在于:在后盖板(1)上所设的电刷安装插座,每组电刷插座有插孔(9-1、9-2),关于后盖中心轴对称,与之对应设有两个带插脚的电刷夹(9)。”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 2846801 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本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 2578553 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0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 1339861 A,公开日为2002年03月1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 1464190 A,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 2645329 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2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6:由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机故障诊断修理手册》一书的版权页、第359页至第362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7: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1994年11月第3版、1997年04月第21次印刷的《电工手册》一书的版权页、第535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便于测定泵运转参数、且便于故障检测的后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措施是在后盖板的中心部开有一个观察通孔。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从该观察孔只能看到电机静止的轴承外圈,显然不能用于测量电机的运转参数;再者,证据3、证据4的附图1、证据6、以及证据7中所公开的电机端盖通孔也均不能用于运转参数的测定,这也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通孔同样不能实现本发明所声称的发明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在封盖的凸座上设置与转子轴线垂直的通孔,虽然利用该通孔可观察水泵的转动状况,但无法测得电机的运转参数。从属权利要求2、4-6也同样没有公开可以测定运转参数的技术手段,由此,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以及第21条2款的规定。
2. 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基于证据2、证据3中所披露的现有技术以及证据6或证据7所公开的公知常识证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现有技术进行结合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样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的附图4、证据3、以及证据6和证据7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将通孔设置成与轴线垂直,这样的变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变化,因此,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综上,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6均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基于证据2、证据4中所披露的现有技术以及证据6、7所公开的公知常识证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现有技术进行结合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样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方案的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变化,权利要求4-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均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将证据4和证据5中的技术内容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可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其补充的证据如下:
证据8: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机与变压器》一书的版权页及第198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9: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1982年06月第3版、1986年01月第6次印刷的《电工学》一书的版权页及第285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10: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1978年04月新1版、1986年05月第11次印刷的《电工手册》一书的版权页及第465(该证据上人工错标为485页)、466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1: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86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工学》一书的版权页及第401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12:公告号为CN 3037896,公告日为1995年11月29日的中国外观专利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3:公开号为CN 1285899 A,公开日为2001年02月2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证据14:公告号为CN 3058052,公告日为1997年05月14日的中国外观专利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2分别与证据12-14单独结合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可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证据13分别与证据2、证据3、证据12、或证据14进行组合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可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附带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10759、G110767的检索报告,并引用该检索报告的结论来说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06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相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6 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2-7等诸多证据中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及技术效果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这些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足以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同时,由于本专利中“通孔”的设置使得操作人员能目视观察到泵的运转状况,故本专利能实现其发明目的,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以及第21条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7日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8日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与相关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的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证据8-11以及证据13所涉及的均为电动机产品,与本专利的“反渗透增压泵”在技术领域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而证据12、14中泵的后盖不带有通孔与封盖。因而,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8日所提交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证据的使用方式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2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29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所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1年06月30日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逐条反驳了专利权人所陈述的意见,坚持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21条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1日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补充的意见陈述及证据超过了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的规定期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不应采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1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0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5日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6日所作的意见陈述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5: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1998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国外电动工具应用手册》一书的版权页及第287、288、291、292、728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的端盖虽然是处于反渗透增压泵上,但其实质是电动机的端盖,故证据3-7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是相同的。此外,请求人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补充提交的证据15证明了本专利中有关导线固定板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于2011年0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当庭提交针对专利权人2011年0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3)请求人当庭声明放弃证据4、证据5、证据7、以及证据11作为无效证据使用。并明确了无效理由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关于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i)证据2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ii)证据2分别与证据12、证据13、证据14与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2)专利权人当庭核实证据6-11、15的原件,表示对证据1-15的真实性无异议。
(3)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针对无效请求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及相关证据,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12-14为专利文献,证据6、8-10、15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设置的观察通孔,不论其是设置在端盖的中心部、还是设置在与中心轴线垂直的方向上,都无法实现本发明便于测定泵运转参数和故障检测的发明目的。虽然通孔的设置使得“目测”成为了可能,但发明目的是“准确测定”,“目测”无法实现“准确测定”。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以及第21条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整体内容,本发明设置通孔的目的在于对组装完成的反渗透增压泵进行性能状况检测,利用该通孔可观测到水泵带负载运转时的异常振动和转速变化。设置这样的通孔并非是为了在水泵工作过程中测量电机的运行参数。本专利意义上的“检测”是定性的,而且在必要时,也能利用其它一些辅助手段来进行定量测量,而且,由于设置了这样的通孔,使得定量的测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成为可能。总之,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方案完全可以实现本专利“准确地定性测量”的发明目的,据此,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以及第21条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一般先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在确定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后,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该区别特征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实用新型,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关于电刷安装组件的区别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另一区别特征是“设有与泵内的转子同轴的通孔”也被证据3所公开,至于另一特征“配有封盖”则是公知常识,证据6、证据8和证据10可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表明这样的“封盖”设置在本领域是常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按照同样的证据组合方式,且由于“所述凸座的圆周壁上设有通孔”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故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包括带有电刷安装结构及导线孔的后盖板,且在后盖板的凸台上设有与转子同轴的通孔,该通孔由封盖进行封闭。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净水机的隔膜泵,该泵具有后端盖,后端盖具有盖板。
将证据2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区别在于:证据2的泵盖板上未设置有电刷安装结构及导线孔,也未设置带有封盖的通孔。这些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简化后盖结构,便于故障状态检测。
证据3涉及一种小型电机的端盖,该端盖包括绝缘本体22和导电外壳,其中,在绝缘本体上设置有电机的电刷安装结构,导电外壳上设置有导线孔30和电机轴套26。显然,证据3中的电刷组件并非直接设置在盖板上,而是设置在绝缘的本体22上,以实现屏蔽EMI的技术效果,这样的设置方式并不能使端盖的结构得以简化,此外,导电外壳上的电机轴套26并非用于检测运转状况的通孔,仅是电机轴的支撑装置,而且,该轴套并不带有用于封闭的封盖。由此可见,即使如请求人所述那样证据6、证据8、证据10公开了有关“封盖”的公知常识,将证据2、证据3与该公知常识进行结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而且,由于证据3所属领域与本专利存在差异,且区别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也与本专利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缺乏将证据2、证据3结合起来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启示。综上,证据2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覆盖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样结合也没有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将证据2与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区别在于:证据2的泵盖板上未设置有电刷安装结构及导线孔,且证据2凸座的圆周壁上未设置带有封盖的通孔。这些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简化后盖结构,便于故障状态检测。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凸座的圆周壁上设有通孔”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证据2的泵盖板上未设置有电刷安装结构及导线孔,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证据2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覆盖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样结合也没有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分别与证据12、13、1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关于“导线孔、后盖、封盖”的区别特征分别被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公开,请求人提交的诸多公知常识证据证明了其余的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样,按照这样的证据组合方式,且由于“所述凸座的圆周壁上设有通孔”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故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具有后盖板,后盖板上设置有电刷安装结构及导线孔的,且在后盖板的凸台上设有与转子同轴的通孔,该通孔由封盖进行封闭。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净水机的隔膜泵,该泵具有后端盖,后端盖具有盖板。
证据2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证据2的泵盖板上未设置有电刷安装结构及导线孔,也未设置带有封盖的通孔。这些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简化后盖结构,便于故障状态检测。
证据12涉及一种泵,从该泵的后视图和右视图可看到泵的端盖上具有孔洞,但从图可见,这些孔洞为端盖的安装孔,端盖上带有圆形的凸台,但并非用于封闭中心孔的封盖,可见,证据12没有公开有关电刷安装结构和观测通孔的技术内容。
证据13公开了一种隔膜泵,该隔膜泵带有电机13(见附图1),电机13具有凸台结构,但证据3的文字描述及附图均未披露有关电刷安装结构、通孔、封盖的技术内容。
证据14涉及一种泵,从该泵的后视图和右视图可看到泵端盖上具有安装孔,而非导线孔,此外,证据14也没有公开电刷安装结构、观测通孔、以及凸台的技术内容。
由此可见,将证据2分别与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及相关公知常识进行结合并不能覆盖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分别与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将证据2与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区别在于:证据2的泵盖板上未设置有电刷安装结构及导线孔,且证据2凸座的圆周壁上未设置带有封盖的通孔。这些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简化后盖结构,便于故障状态检测。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凸座的圆周壁上设有通孔”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证据12、13、14的泵盖板上也未设置有电刷安装结构及导线孔,基于上文对证据2与分别与证据12、证据13、证据14这三种组合方式的评述,可知证据2分别与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覆盖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分别与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由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2、4-6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052006339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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