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37
决定日:2011-12-07
委内编号:5W1021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96199.3
申请日:2006-04-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安市东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建平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王萌
国际分类号:F16L1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对比文件的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20096199.3号、名称为“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刘建平,申请日是2006年04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14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采用含氟高分子材料制成内衬管(3),在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内衬管(3)外包覆有用硅橡胶(1)及纤维增强层(2)复合制成的外衬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含氟高分子材料包括氟橡胶、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衬管(3)的厚度是0.1~1.0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外衬管由一层或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制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福安市东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3份附件作为证据,其中附件3用作公知常识类证据:
附件1:JP特开2000-193152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7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07月14日,及其中文译文8页,共15页;
附件2:DE10241914A1号德国专利文献7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03月25日,及其中文译文7页,共14页;
附件3:《橡胶工业手册》修订版第五分册“胶带、胶管与胶布”,李延林、吴宇方、翟祥国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和第419-420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氟硅胶”、“普通硅胶”、“氟硅并用胶”含义不清楚,“胶粘剂”、“耐油硅橡胶”、“增强层”的具体名称(品种)、结构(或型号)和来源以及聚四氟乙烯内衬管如何制备、外表面如何炭化也没有公开,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给出任何试验数据证明其专利产品的优点和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手段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中的“氟硅胶”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1公开了一种耐热性软管,其具有内管橡胶层22、层压在内管橡胶层22上由硅橡胶形成的下橡胶层24、在下橡胶层24上缠绕加强线26a形成的加强线层26、以及层压在加强线层26上由硅橡胶组成的上橡胶层,上述内管橡胶层22由氟化合物类橡胶(FKM)或氟化合物类橡胶(FKM)/丙烯酸化合物类橡胶(ACM)的混合橡胶或其聚合物形成,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中,形成内衬管(3)所用的含氟高分子材料包括“氟橡胶、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这三种并列材料。附件1公开了“内管橡胶层22由氟化合物类橡胶(FKM)形成”,因此权利要求2中内衬管(3)使用氟橡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内衬管(3)的厚度为0.1~1.0mm。附件1公开了内管橡胶层22的厚度为0.5mm或1.0mm。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和“外衬管由一层或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前一特征因含义重复而属于多余限定。附件1公开了“外衬管由一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因而权利要求4中的该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2和4中并列的技术方案(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含氟高分子材料是氟橡胶”和“外衬管由一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的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中“内衬管采用聚四氟乙烯”的方案,附件3记载的内容为公知常识,其公开了一种由聚四氟乙烯与橡胶复合而成的复合胶管,内管为聚四氟乙烯层,其上覆盖有由橡胶层/增强层/橡胶层形成的复合胶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3相结合的基础上容易得出权利要求2的上述方案,因而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中“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的方案,附件2公开了一种增压空气软管,其中至少具备一层氟橡胶内层(1),一层覆盖在内层上的硅橡胶层(2),一层带一定强度的增强层(3)和一层含弹性橡胶的外围层(4)。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附件2中在氟橡胶内层上具备一层以上(一层或多层)的复合层(硅橡胶层(2)/增强层(3)/弹性橡胶的外围层(4))结合到附件1中,从而得出权利要求4的上述方案,因而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7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7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表示要将原权利要求书修改为:
“一种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采用含氟高分子材料制成内衬管(3),在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内衬管(3)外包覆有用硅橡胶(1)及纤维增强层(2)复合而成的外衬管,所述的含氟高分子材料包括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
同时表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仅包括上述一项权利要求,放弃其它权利要求。但专利权人并未提交修改替换页。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专利权人认为:
(a)“氟硅胶”是“氟硅橡胶”的简称,“普通硅胶”为本领域中的一般性含义。“氟硅并用胶”也符合约定俗成的简称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其具体所指。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聚四氟乙烯内衬管如何制备、外表面如何碳化,也知道如何选择“胶粘剂”、“耐油硅橡胶”以及“增强层”。“氟硅胶”、“耐油硅橡胶”是技术术语,具体如何选择不是本专利的目的。
(b)权利要求2中关于“所述的含氟高分子材料包括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因为附件3只公开了聚四氟乙烯与橡胶复合的胶管,并没有公开聚四氟乙烯与硅橡胶的复合,也没有公开聚四氟乙烯与硅橡胶以及纤维增强层的复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以聚四氟乙烯替代氟化合物类橡胶与硅橡胶以及纤维增强层复合制成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的技术启示。
(c)权利要求4中关于“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因为附件2只公开了“至少具备一层氟橡胶内层”,并没有公开“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的技术方案,而且,氟橡胶内层所起的作用与外衬管的作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附件2的“至少具备一层氟橡胶内层”显而易见的得到“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的技术方案。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并最终定于2011年10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09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在口头审理时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孙振铎以及公民代理人刘建辉和姜楠、专利权人委托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林天凯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其中林天凯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以及有权修改权利要求书。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公知常识类证据。
附件4:《化工辞典》,王箴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2年7月第3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首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536、890页的复印件,共7页。
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4的复印件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4的真实性和附件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针对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请求人认为该修改实质上是将权利要求1、2、4的一部分保留到一起,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本身没有限定具体含义,因此为了简约在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中放弃了该特征。如果不能放弃,则当庭重新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只有一项权利要求,放弃了其他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具体如下:
“1、一种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采用含氟高分子材料制成内衬管(3),在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内衬管(3)外包覆有用硅橡胶(1)及纤维增强层(2)复合而成的外衬管,所述的含氟高分子材料包括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
合议组将该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这种将不同权利要求结合的组合方式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这种组合后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也没有作为单一技术方案被整体记载,公众无法确定将来前景保护什么,因此应当不允许这种修改。
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合并式修改是《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允许的修改方式,且合并式修改并不一定超过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合议组同时告知双方,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是否接受,将在决定中告知。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使用证据和范围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针对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一)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氟硅胶”、“普通硅胶”、“耐油硅橡胶”、“氟硅并用胶”不清楚。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另外,说明书制造工艺不完整,化学产品如果生产过程不知道则无法知道生产方法。
专利权人认为:氟硅胶就是氟硅橡胶的简称。本行业用的都是氟硅胶,实际上就是氟硅橡胶,其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普通硅胶,实际上是相对引出的氟硅胶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清楚的。耐油硅橡胶对硅橡胶做一个定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
请求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参见请求书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氟硅胶是本领域常用术语,含义清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针对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
A、关于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2中“含氟高分子材料是氟橡胶”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2中“外衬管由一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理由同无效请求书。权利要求2中的氟橡胶已被附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3有关厚度的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4中“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外衬管由一层或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中,外衬管的厚度必须根据需要限定,属于重复限定,“外衬管由一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被附件1公开。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均表示没有意见。
B、关于权利要求2中有关“氟硅胶”的方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如果氟硅胶就是氟硅橡胶,则以氟硅胶作为内衬管材料的权利要求2仍然没有创造性,这个选择方案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特征就是含氟高分子材料是选用的氟硅胶,作为公知常识的附件4倒数第2页左栏最后3行已经清楚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氟硅橡胶是一种公知常识,作为内衬管是现有技术已有的。把氟硅橡胶和硅橡胶进行组合,一个作内层、一个作外层,这种复合的管现有技术没有披露,有新颖性。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启示,因此有创造性。
C、关于权利要求2中有关“聚四氟乙烯”的方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聚四氟乙烯内管在附件3中证明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聚四氟乙烯是含氟高分子材料是一种常识,但聚四氟乙烯跟硅橡胶进行复合在本领域技术没有记载。这种复合本身不但有新颖性而且有创造性。本专利采用这种复合方式解决了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提出的技术问题。另外,附件4说明聚四氟乙烯是一种塑料材料,而不是橡胶材料。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在文字当中已经明确包括聚四氟乙烯属于含氟高分子材料,这与聚四氟乙烯是塑料还是橡胶并没有关系。关于聚四氟乙烯的性能,附件3公开了耐油性,附件4公开了耐热性。附件3也明确指出以聚四氟乙烯作为内衬管的复合管子有优异的性能,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聚四氟乙烯来制造含氟高分子材料的耐高温硅橡胶管。即附件3给了聚四氟乙烯的优点,做内衬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选择,对替换成这种材料也显而易见。
D、关于权利要求4中有关“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的方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外衬管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的,“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被附件2公开,由附件2摘要的记载可知“软管至少具备一层氟橡胶内层(1),一层覆盖在内层上的硅橡胶层(2),一层增强层(3)和一层外围层(4)”,其“至少”表示这四个层都有可能是一层或者非一层。外层因为是复合层,可根据管子承受压力的大小增加复合层。因此,附件2公开了“多层”的启示,这种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多层”。附件2是覆盖在内层上的,至少一层的上面覆盖,我们认为没有公开多层。本专利的复合层就是硅橡胶及增强层多层的复合层。附件2中“至少一层”,还有另外一个含义,即,除了上述四层,还有更多的另外一层。从字面上看没有记载多层的概念。也没有指出复合。本专利外面两层是复合而成,其中“复合”的含义为至少有不断的进行错位的一层一层,这也没有被附件2公开。附件2不需要多层复合。
请求人认为:层数多少和胶管承受的爆破压力及胶管的大小有关,硅橡胶管在本行业里用多层提高抗压,层数是根据需要根据选择的,这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如何选择层数。对请求人有关层数是根据需要选择的是公知常识的观点不予认可。
另外,针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请求人、专利权人均表示对内衬管到包括氟硅胶和聚四氟乙烯、以及“多层”复合的意见同上面的意见。
请求人表示对其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当庭已经表达充分,庭后不再提交意见陈述。
关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定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庭后7天内针对请求人当庭陈述的意见内容除当庭收到的意见陈述之外的内容进行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在合议组指定的上述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交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出对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该修改符合《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的规定。此外,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说明针对请求人关于特征“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没有限定具体含义的意见,进一步删除了该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然而,该删除是特征的删除而不是技术方案的删除,因此,合议组指出该修改方式不能被接受。针对于此,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1的修改替换页,进一步补入了特征“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实际是删除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中的有关“氟橡胶”的方案、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中有关“外衬管由一层的硅橡胶即增强层复合制成”的方案,并将删除方案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4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修改与专利权人在2011年09月15日提出意见陈述书时所进行的修改相比,只是保留了权利要求4中特征“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而且请求人、专利权人均认可特征“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实际是由其后的特征“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制成”进一步限定的,合议组认为,该当庭提交的修改与专利权人提出意见陈述书时所进行的修改在保护范围上并无实质差异,专利权人当庭对权利要求所做出的修改实际上可视为是专利权人对于2011年09月15日提出的权利要求1的补正。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修改可以接受,并应当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的基础。
关于请求人提出的不应当允许权利要求合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和第4.6.2节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献修改的方式,其中明确指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中,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当庭对权利要求所做出的修改属于《审查指南》(2006版)所允许的修改方式。
关于请求人提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原说明书中,合议组经核实发现,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4段已经记载了上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也未提出更具体的理由,因此,该意见合议组不予采纳。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4份证据,分别为附件1-4。其中,附件1、2为外国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也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此附件1、2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其译文内容为准。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以含氟高分子材料为内衬的耐高温油硅橡胶胶管。附件1公开了一种耐热性软管,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2行-第2页第2行、第3页倒数第8行-第4页倒数第3行,图1、2): 耐热性软管20具备耐热性和耐机油渗透性,其具有内管橡胶层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衬管)、层压在内管橡胶层22上的下橡胶层24,下橡胶层24有硅橡胶形成以提高耐热性(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硅橡胶),在下橡胶层24上缠绕加强线26a形成的加强线层2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纤维增强层),为提高耐压性,加强线层26通过将芳香树脂等纤维线编织到下橡胶层24上形成(相当于本专利中用硅橡胶及纤维增强层复合而成的外衬管),内管橡胶层22由氟化合物类橡胶或其它聚合物形成。
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制成内衬管的含氟高分子材料为“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2)外衬管的厚度根据需要确定,外衬管由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而成。
请求人认为:含氟高分子材料选用为氟硅胶是公知常识。附件3公开了聚四氟乙烯管用作内衬管,该特征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层数多少和胶管承受的爆破压力及胶管的大小有关,硅橡胶管在本行业里用多层提高抗压,层数是根据需要根据选择的,这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氟硅胶和聚四氟乙烯是含氟高分子材料是一种常识,但本领域技术没有记载氟硅胶和硅橡胶的复合,以及聚四氟乙烯跟硅橡胶的复合。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如何选择硅橡胶及增强层的层数。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氟硅胶通常就是指氟硅橡胶,其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含氟高分子材料。附件1公开了内管橡胶层22由氟化合物类橡胶(FKM)或氟化合物类橡胶(FKM)/丙烯酸化合物类橡胶(ACM)的混合橡胶或其聚合物形成,其给出了氟化合物类橡胶用作内衬管的技术启示,而氟硅胶属于常见的氟化合物类橡胶,另外,聚四氟乙烯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含氟高分子材料,聚四氟乙烯也是制造内衬管的常用材料,由此可见,采用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材料制成内衬管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至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则认为,如上所述,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内管橡胶层22材料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具体的材料选择,将其选择为公知的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从而客观上实现硅橡胶外管与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内管的复合结构也是显而易见的。另外,鉴于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本身属于公知材料,其材料性质也同样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采用该材料制成内衬管会带来何种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至于目前尚未有证据公开硅橡胶外管与氟硅胶或聚四氟乙烯内管的复合结构,则属于新颖性判断中的问题,其并不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首先,外衬管的厚度必然是根据需要确定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根据外衬管的抗压性能、柔性要求以及构成外衬管的材料本身特性因素来确定外衬管的厚度。其次,虽然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如何选择硅橡胶及增强层的层数,但为了达到所需厚度,采用一层较厚的外衬管或者采用多层的硅橡胶及增强层复合形成外衬管,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选择采用多层结构形成外衬管只是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选择。
综上所述,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062009619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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