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的绕线架模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压器的绕线架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92
决定日:2011-12-16
委内编号:5W1005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03187.1
申请日:2005-03-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任怀之
授权公告日:2006-1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王强之
国际分类号:H01F4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对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均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03187.1、申请日为2005年03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名称为“变压器的绕线模块”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变压器的绕线架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底座,具有一容置槽,该容置槽的底槽上具有一第一扣接叶片和相互平行的一第二扣接叶片及一第三扣接叶片,该第一扣接叶片与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垂直,且该第一扣接叶片位于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之间,其中,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容置槽的一槽壁之间具有一第一导磁蕊体置放区,该第三扣接叶片及该容置槽的另一槽壁之间具有一第二导磁蕊体置放区;一绕线架,具有一第四扣接叶片,部分的该第四扣接叶片用以与该第一扣接叶片扣接,部分的该第四扣接叶片的边缘用以抵住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用以在相互垂直的二方向上固定该绕线架于该容置槽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的绕线架模块,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扣接叶片连接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的绕线架模块,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扣接叶片的高度低于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的高度。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的绕线架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掀盖,具有一第五扣接叶片和相互平行的一第六扣接叶片及一第七扣接叶片,该第五扣接叶片与该第六扣接叶片及该第七扣接叶片垂直,且该第五扣接叶片位于该第六扣接叶片及该第七扣接叶片之间,该第五扣接叶片、第六扣接叶片及该第七扣接叶片分别用以与该第四扣接叶片、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扣接,使该掀盖盖住该绕线架。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的绕线架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用以填满该容置槽的胶体,覆盖该绕线架。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压器的绕线架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掀盖,具有一第五扣接叶片和相互平行的一第六扣接叶片及一第七扣接叶片,该第五扣接叶片是与该第六扣接叶片及该第七扣接叶片垂直,且该第五扣接叶片位于该第六扣接叶片及该第七扣接叶片之间,该第五扣接叶片、第六扣接叶片及该第七扣接叶片分别用以与该第四扣接叶片、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扣接,使该掀盖盖住该绕线架及该胶体。”
请求人于2010年06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JP特开2002-14122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5月17日,共11页。
请求人认为: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比对,其区别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导磁蕊体置放区是由第一扣接叶片与该容置槽的一槽壁形成,以及第二导磁蕊体置放区是由第二扣接叶片与该容置槽的另一槽壁形成;但是其目的都是用以实现对导芯体的放置,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容易想象得到通过两个壁之间形成导磁蕊体置放区,所以此种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较于证据1而言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具备区别技术特征:(1)第二和第三扣接叶片,部分的该第四扣接叶片的边缘用以抵住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用以在相互垂直的二方向上固定该绕线架于该容置槽中;(2)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容置槽的一槽壁之间具有一第一导磁蕊体置放区,该第三扣接叶片及该容置槽的另一槽壁之间具有一第二导磁蕊体置放区;(3)部分的绕线架的边缘用以抵住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用以在相互垂直的二方向上固定该绕线架于该容置槽中。因此,即使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的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并表示坚持提出无效请求时的书面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鉴于请求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请求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无效理由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理由,本案合议组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3、关于证据
证据1是日本专利文献,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03月14日,因此证据1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变压器的绕线架模块, 证据1披露了一种变压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4]段-[12]段,附图1):该变压器具有绝缘壳体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底座),该绝缘壳体具有开口部14,该开口部上设置有绝缘壁1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扣接叶片),在将绕线管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绕线架)放置到该绝缘外壳之内时,该绝缘壁与该绕线管的凸缘部9c的外周上的槽13相卡合。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具有相互平行的第二和第三扣接叶片,该第一扣接叶片位于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之间,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容置槽的一槽壁之间具有一第一导磁蕊体置放区,该第三扣接叶片及该容置槽的另一槽壁之间具有一第二导磁蕊体置放区,而证据1不具有第二和第三扣接叶片,也没有形成第一和第二导磁蕊体置放区;(2)权利要求1的绕线架具有一第四扣接叶片,部分的该第四扣接叶片用以与该第一扣接叶片扣接,部分的该第四扣接叶片的边缘用以抵住该第二扣接叶片及该第三扣接叶片,用以在相互垂直的二方向上固定该绕线架于该容置槽中,而证据1的该绕线管的凸缘部9c的外周上的槽13仅与该绝缘壳体上的绝缘壁相卡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绕线模块在x、y和z方向组装定位以及可以增加变压器的耐高压程度。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扣接叶片互相配合,实现了绕线模块x、y和z方向组装定位,避免了当绕线架模块受到外力时产生绕线架分离的现象,并且利用第一和第二导磁蕊体置放区放置二铁蕊以及绕线架上的一次侧线圈和二次侧线圈,可以增加变压器的耐高压程度。而证据1公开的变压器不具有与之类似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以解决绕线架模块的组装定位和增加变压器的耐高压程度的技术问题,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在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ZL20062000318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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