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21
决定日:2011-12-23
委内编号:5W1017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1845.4
申请日:2007-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龚萍
授权公告日:2008-07-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周航
参审员:周佳凝
国际分类号:F24C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于独立权利要求而言,某一特征并非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特征,则以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所述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21845.4,申请日是2007年5月16日,专利权人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包括IGBT、散热器、控制电路板、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的管脚套有绝缘管。”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龚萍于2011年4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8934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25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缺少“散热器位于散热风扇形成的冷却风流通的通道”的技术特征,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2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磁炉散热壳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IGBT与散热器贴合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而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6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包括……”表达的开放式描述方式,并不排斥“包括……”之外的部件构成;本专利涉及的是“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针对特定部件的散热结构,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所有必要的技术特征,本专利主要发明点已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已可以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关于创造性,从发明目的而言,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通过改进通风渠道,而附件1则是提供一个导热渠道,二者目的不同;从发明效果而言:本专利并不增加部件,并不会导致电性能或安全性的降低,而附件1要增加一个导热装置;从技术方案而言:本专利具有散热器和控制电路板,附件1并没有散热器和控制电路板,对比文件只有导热器,而导热器因其表面设置有绝缘耐热漆,因此,其并不是散热器,因此附件1既没有公开“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也没有公开“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此外,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没有理由认为这些没有公开的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也没有公开,也没有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答复,并指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请求人期满未进行答复,仅于2011年7月19日提交了参加口头审理的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林建军、朱黎光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1)本发明的目的是解决大功率器件IGBT与电路板间狭窄通道上通风或者冷风效果不好的技术问题,将IGBT设置在散热器的上表面,解决了狭窄通道通风不畅的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录的方案完整。整个组件是否放在通道渠道并不是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请求人提出的特征是一种更好的方式,但不是必要的。(2)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两者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各部件也无法相对应。专利权人认可IGBT是功率管的下位概念,附件1中的电器件可能包括IGBT和控制板,但附件1中的导热装置主要用于导热,与散热片存在差别,即使将导热装置相当于散热器,附件1中的安装顺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各部件安装顺序也不一样。权利要求2突破现有技术,使IGBT与电路板相接,可以保证安全性,使用效果更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仅提交了一份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1,其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核实认为可以确认其真实性。附件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就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技术特征“散热器位于散热风扇形成的冷却风流通的通道”,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为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的电磁炉IGBT贴合在散热器的下表面,处于散热器与电路板之间,器件表面与线路板之间会形成狭长的通道,不利于形成器件良好的通风,从而使得器件寿命缩短,且不易保养维修。对于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中采用了在将IGBT与散热器一起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时,使得IGBT贴合于散热器上表面的方式,从而既利于IGBT通风散热,又便于安装维修。由此可见,电磁炉中是否还设有散热风扇、以及散热器是否位于散热风扇形成的冷却风流通通道,与本专利所针对的技术问题??IGBT位于散热器与线路板之间从而不利于通风和维修这一点无关,其并非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附件1也涉及一种电磁炉散热外壳,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前电磁炉散热主要是依靠内置散热风扇散热,而该风扇不仅本身消耗电量而且也是电磁炉的主要噪音源,并且靠风扇对流散热就必须考虑到空气流动问题,这也使嵌入式电磁炉的安装使用受到限制。附件1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电磁炉散热外壳,将电磁炉的电器件与电磁炉外壳相接触,使电磁炉电器件发出的热量通过电磁炉外壳向空气中散发。附件1实施例部分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3页,附图1):电器件3(属于IGBT的上位概念)、片状导热装置4等都设置在电磁炉面板1下方,电磁炉外壳2内部,片状导热装置4为表面设有绝缘耐热漆的铝板,片状导热装置4的一面与电器件3用导热胶粘贴在一起,另一面与电磁炉外壳2的壳体紧贴在一起,电器件3是电磁炉需要强制散热的电器件示意,其可以是电磁炉的全部电器件,也可以是发热量较大的单件,如功率管等等。根据附件1发明内容中的记载,导热装置是可选择设置的部件,其作用是把电磁炉电器件的热量更迅速地传递至电磁炉外壳,同时,导热装置不与电磁炉外壳壳体接触的部分也在向周围环境散发热量(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5-18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了是将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而附件1中没有明确其组成中具有IGBT、控制电路,且其中的导热装置是与壳体直接接触来传递热量。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是,电器件应包括功率管和控制电路板,且附件1已公开电器件通过导热胶安装在导热装置上,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IGBT与散热器贴合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一方面,就构成电磁炉的组成部件来说:IGBT是一种大功率的功率管,是电磁炉中经常采用的,在附件1中已经说明电器件3可以是功率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电磁路装置中可以包括IGBT作为功率管;而控制电路也是电磁炉装置中所经常采用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至于散热板,请求人的意见实际上是认为附件1中的导热装置可以与之对应,而专利权人则认为两者功能不同,不存在对应性,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中的导热装置虽然主要作用是把电磁炉电器件的热量传递到电磁路外壳,但如上所述,导热装置同时也向周围环境散发热量,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散热板作用,所以仅就散热功能来说,二者具有对应性。因此,IGBT、控制电路和散热器作为电磁炉的常规组成部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
然而,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各组成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这表明其中IGBT、散热器、电路板是由上到下顺次连接的关系,由此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提出的利于散热和方便安装维修的技术问题。而附件1中确实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IGBT、散热器与控制电路板之间的关系,并且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其要解决的是采用风扇散热带来的消耗能量和噪音等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使得电器件所产生的热量直接通过与其接触的电磁炉外壳向空气中散发,或者在外壳和电器件之间设置导热装置进一步加速散热,可见其中即使设置导热装置,也必须与外壳直接接触,而不会像本专利中的散热器那样,位于IGBT与电路板之间。因此,虽然单就散热作用而言,附件1中的导热装置的可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散热器,但附件1并未没有公开或启示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IGBT、控制电路板和散热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也不涉及IGBT、散热器与控制电路板之间形成狭窄通道所引起的通风不良和安装维修不便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中内容也并不能得到如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进而将IGBT与散热器贴合后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并使得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
此外,合议组也注意到,权利要求1将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并将二者的组合贴合到控制电路板上这种种结构看似非常简单,但实践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是将诸如IGBT、芯片一类的发热部件整合在控制电路板上,因其通常都是控制电路板上的核心部件,故应作为控制电路板的一部分安装。这样,散热器就只能覆盖在它们上面,形成夹心结构,造成下表面散热不良。而本专利中,IGBT通过管脚等延长线从控制电路板上分离出来,并安装在散热器上表面,使得其下表面与散热器接触,上表面也可以通过空气流散热,同时客观上还起到便于安装维修的技术效果。这种构造虽然简单,但起到了良好效果,且在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设置方式属于相关领域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不应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认定为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的内容尚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02184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