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软启动减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87
决定日:2011-12-23
委内编号:5W1022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528783.8
申请日:2010-09-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华丰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伟伟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董胜
国际分类号:F16H37/02(2006.01),F16H57/10(2006.01);F16H57/02(2006.01),F16H5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时,应当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做单独对比,如果某些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或隐含公开,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201020528783.8、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0日、名称为“一种软启动减速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9月09日,专利权人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软启动减速机,包括均置于箱体(1)内的伞齿轮输入机构、行星传动机构、制动机构和输出轴(13),伞齿轮输入机构连接带有制动机构的行星传动机构,行星传动机构连接经轴承座支承于箱体上的输出轴输出,伞齿轮输入机构包括减速伞齿轮轴(2)、减速伞齿轮(3)和过渡轴(4),过渡轴支承于箱体内,过渡轴上套接减速伞齿轮,减速伞齿轮轴一端支承于箱体上,另一端啮合减速伞齿轮,行星传动机构包括太阳轮(6)、行星轮(7)、行星轴(8)、行星架(9)和内外齿圈(10),内外齿圈经齿圈前、后支撑(11,12)支承于箱体内,行星架经轴承支撑于齿圈前支撑内,行星架上的行星轴连接的行星轮分别啮合太阳轮和内外齿圈,太阳轮经浮动齿套(5)连接过渡轴,行星架连接输出轴,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机构包括液粘制动器(14)、增速伞齿轮轴(16)、增速伞齿轮(17)、增速齿轮轴(18)和增速齿轮(19),液粘制动器经法兰(15)安装于箱体上,液粘制动器输入连接增速齿轮轴(18)一端,增速齿轮轴支承于箱体内,增速伞齿轮(17)套装于增速齿轮轴上,增速伞齿轮啮合增速伞齿轮轴另一端,增速齿轮轴上设有增速齿轮(19),增速齿轮与内外齿圈(10)的外圈啮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启动减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伞齿轮输入机构还包括一级以上的平行轴减速传动机构,平行轴减速传动机构包括减速输入轴(20)、减速小齿轮(21)和减速大齿轮(22),减速输入轴一端支承于箱体内,另一端支承于箱体上,减速输入轴上设有减速小齿轮,减速大齿轮设于减速伞齿轮轴(2)上,减速小齿轮与减速大齿轮啮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启动减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机构还包括一级以上的平行轴增速传动机构,平行轴增速传动机构包括增速平行轴(23)、增速大齿轮(24)和增速小齿轮(25),增速平行轴经轴承支承于箱体内,增速平行轴上设有增速大齿轮和增速小齿轮,增速大齿轮与增速齿轮啮合,增速小齿轮与内外齿圈(10)的外圈啮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启动减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还设有双向润滑油泵(27),双向润滑油泵的输入轴通过平键连接在过渡轴(4)上。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软启动减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还设有双向润滑油泵(27),双向润滑油泵的输入轴通过平键连接在减速伞齿轮轴(2)上。”
针对本专利,北京华丰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10年07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870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5日、公开号为CN1012855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32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属于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的专利,已经被授权,其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制动器和制动器转轴与增速齿轮轴的位置关系不同,但是制动方案基本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同时所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基本常识并且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基本常识并且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而就新颖性而言,其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存在诸多区别,证据1仅公开了结构示意图,权利要求1中的诸多具体部件、连接关系都没有被证据1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证据2的制动器是由多个具有部件组成的电机类制动器,与传动结构直接连接进行制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制动器以及连接方式均与证据2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限定了增多一级减速齿轮和一级增速齿轮,请求人用证据1和证据2结合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3的新颖性不符合单独对比原则,并且证据2并未直接或隐含公开“增多”一级传动机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限定了“双向润滑油泵”、“通过平键连接相关轮轴”,证据1、2对润滑泵或供压油泵的连接方式和连接位置均为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09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决定作出之前,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是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仅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2-3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软启动传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软启动减速机,包括均置于箱体4内的伞齿轮输入机构、行星传动机构、制动机构和输出轴;伞齿轮输入机构连接带有制动机构的行星传动机构;伞齿轮输入机构包括伞齿轮轴和伞齿轮,伞齿轮轴一端支承于箱体上,另一端啮合伞齿轮;行星传动机构包括中心轮1(即太阳轮)、行星轮、行星轴、行星架2和内齿圈3,行星架上的行星轴连接的行星轮分别啮合太阳轮和内齿圈;制动机构包括液粘制动器6、伞齿轮轴、伞齿轮、齿轮轴和齿轮,液粘制动器6输入连接所述齿轮轴的一端,所述齿轮轴支承于箱体内,伞齿轮啮合伞齿轮轴另一端,齿轮轴上设有齿轮,齿轮与内齿圈的外圈啮合(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0019]段至第3页[0021]段、附图1)。
通过分析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如下区别:(A)本专利的伞齿轮输入机构是通过过渡轴和浮动齿套与太阳轮连接,而证据1的伞齿轮输入机构连接的是一根轴,没有公开浮动齿套;(B)本专利的内外齿圈10具有齿圈前支撑11和齿圈后支撑12这两个支撑,而证据1的内齿圈3只有一个支撑;(C)本专利的行星架连接输出轴,即行星架和输出轴是两个部件,而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行星架和输出轴是一个部件还是两个部件;(D)本专利的液粘制动器是通过法兰安装于箱体,而证据1中的液粘制动器直接固连于箱体。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1公开或隐含公开,因此,证据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防爆型式摩擦片控制的软启动减速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软启动减速机包括均置于箱体1-6内的伞齿轮输入机构、行星传动机构、制动机构和输出轴;伞齿轮输入机构连接带有制动机构的行星传动机构,伞齿轮输入机构包括减速伞齿轮轴1-1、减速伞齿轮1-3,减速伞齿轮轴一端支承于箱体上,另一端啮合减速伞齿轮;行星传动机构包括太阳轮25、行星轮26、行星轴、行星架27和具有内外齿的制动轮9(对应于本专利的内外齿圈),行星架上的行星轴连接的行星轮分别啮合太阳轮和制动轮9。行星架27的输出经由三级行星减速器组合体2或三级平行轴传动组合体从三级行星架2-4或三级传动输出轴输出(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5-6页、附图1)。
通过分析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2存在如下区别:(A)本专利的行星架连接于输出轴,行星传动机构直接连接输出轴输出,而证据2的行星传动机构连接了另外一套减速机构,再通过输出轴输出;(B)本专利的伞齿轮输入机构是通过过渡轴和浮动齿套与太阳轮连接,而证据2的伞齿轮输入机构连接的是一根轴,没有公开浮动齿套;(C)本专利的行星架经轴承支撑于齿圈前支撑内,证据2对此没有公开;(D)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所有技术特征(即有关制动机构的技术特征)都没有被证据2公开。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尤其是区别技术特征(D)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的制动机构与证据2的制动机构结构上完全不同,本专利采用液粘制动器和与之连接的增速伞齿轮16、增速伞齿轮轴17、增速齿轮19、增速齿轮轴19,具有液粘制动器受冲击小、速比范围宽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但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在此不再对请求人的上述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主张一一评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引用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52878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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