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散热器用的散热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2
决定日:2012-12-21
委内编号:5W1034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18876.3
申请日:2003-1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亿鑫铝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家湛
主审员:田宁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陶应磊
国际分类号:H01L23/367;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现有技术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预期效果均相同,则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散热器用的散热片”的200320118876.3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2月05日,专利权人为马家湛。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器用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构成包括主翅片(1)和设在主翅片(1)上呈V形的二个分翅片(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用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每个分翅片(2)上设有呈V形的二个分枝翅片(3)。”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佛山市南海亿鑫铝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名称为“英特尔就P5处理器散热方式给出更多解释”的网页文章复印件,来源于中关村在线,其上显示日期为2003年09月22日,共2份,每份2页;
证据1-2:专利号为00263185.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24日,共2份,每份12页;
证据1-3:专利号为01207358.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3月13日,共2份,每份13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1、1-2、1-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随后,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和如下证据:
证据2-1:名称为“一种带异形肋片的新型散热器的热工性能及技术经济评价”的学术文章复印件,作者署名是:天津大学土木系、天津商学院 张欢、由世俊、高佛佑,共2份,每份4页;
证据2-2:专利号为02200380.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1日,共2份,每份7页;
证据2-3:专利号为0224682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9月10日,共2份,每份15页;
证据2-4:专利号为0228534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22日,共2份,每份8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28日收到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前述补充意见陈述一致。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29日收到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其中引用了如下证据:
证据3-1:名称为“生活添姿彩??清华散热博士散热器评测”的网页文章复印件,来源于小熊在线,并注有“[原创]小熊在线?小黑 北京 2003年07月24日 15:43”,共6页。
请求人于2012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下述公证书作为证据:
证据4-1:公证号为(2012)渝丰证字第43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包括:(a)小熊在线的“生活添姿彩??清华散热博士散热器评测”,共7页;(b)小熊在线的“CoolerMaster新款散热风扇酷龙?V83试用”,共7页;(c)新浪网_科技时代_硬件的“P5处理器散热器出炉 设计复杂身材不变(图)”,并注明“2003年09月22日 09:06 中关村在线”字样,共4页。
请求人认为:(1)上述证据2-1和证据1-1作为非专利文件,已经证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证据1-2、1-3和证据2-2、2-3、2-4均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证据3-1也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全部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2-1至2-4、证据3-1、证据4-1转交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1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为:(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的使用方式为证据1-1至证据1-3、证据2-1至证据2-4分别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并且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1公开,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规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对授权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证据2-4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因此上述证据能够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现有技术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预期效果均相同,则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器用的散热片,证据2-4公开了一种径自热沉块及时散热的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3段,以及附图1、2):所述散热器包括鳍片3、4,各细枝型散热鳍片4(相当于本专利的分翅片)是由各粗枝型散热鳍片3(相当于本专利的主翅片)分支、衍生形成,并且由附图1、2可以看出,所述细枝型散热鳍片4呈V形分叉。
可见,证据2-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2-4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证据2-4也属于散热器领域,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预期的技术效果均与本专利相同,都是为了提高散热效率,通过在散热鳍片上设置分叉的结构能够达到提高散热性能的同时减少材料用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2-4公开的内容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所述细枝型鳍片再分叉,形成更细的V形分叉鳍片,以进一步提高散热效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分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结论,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请求理由,合议组不再评述。
合议组现作出决定如下。
三、决定
宣告20032011887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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