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次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60
决定日:2011-12-26
委内编号:4W1001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08359.9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帕沃英蒂格盛(荷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莹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M3/3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1.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可以认为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是恰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与说明书的记载明显不一致,导致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则该项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次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610008359.9,申请日是2006年02月21日,专利权人是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一次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变压器,用于将能量从所述变压器的一一次侧传递到一二次侧;
一切换元件,用于切换所述变压器;和
一控制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来产生一切换信号,用以切换所述切换元件,并调节所述切换调节器的输出,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一第一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通过测量所述变压器的一反射信号以产生一第一信号和一时序信号,且其中所述时序信号表示所述变压器的一放电时间;
一第二电路和第一第三电路,其通过积分一电流信号与所述时序信号,用来产生一第二信号,且其中所述电流信号表示所述变压器的一一次侧切换电流;
一第一误差放大器,接收一第一参考信号,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且其中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增加而增加;
一第二误差放大器,接收一第二参考信号,用于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产生一第二反馈信号;和
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反馈信号和所述第二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控制电路进一步包括:
一电源端和一接地端,用于接收电力;
一检测端,用于通过一分压器的一电阻器将所述第一电路连接到所述变压器;
一感应端,用于将所述第二电路连接到一电流感应元件,以接收所述电流信号,且所述电流感应元件用于将所述一次侧切换电流转换为所述电流信号;
一输出端,通过所述切换元件,用于产生所述切换信号以切换所述变压器;
一电压补偿端,其连接到一第一补偿网络,用于对所述第一误差放大器进行频率补偿;
一电流补偿端,其连接到一第二补偿网络,用于对所述第二误差放大器进行频率补偿;和
一可编程端,其连接一电阻器到一接地,用以决定一斜率,其中所述斜率表示所述第一参考信号的变化对比所述第二信号的变化。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三电路的一时间常数与所述切换信号的一切换周期相关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一电路包括:
一临界电压,其中所述临界电压添加到所述反射信号以产生一电位平移反射信号;
多个电容器;
一信号产生器,其用于产生取样信号,其中所述取样信号用于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取样,且分别在所述电容器上产生保持电压,且在所述时序信号的一启用周期这段期间依序产生所述取样信号;
一缓冲电路,其从所述电容器上的保持电压的较高电压产生一保持信号;
一第一输出电容器,用于根据所述保持信号而产生所述第一信号;和
一第二信号产生器,其用于产生所述时序信号,其中当所述切换信号禁用时,启用所述时序信号,且当所述电位平移反射信号低于所述保持信号时,禁用所述时序信号。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一电路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多重取样,以产生所述第一信号,且一旦所述二次侧的切换电流降到零就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取样,多重取样后获得所述第一信号。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二电路包括:
一第四电路,其通过对电流信号的峰值进行取样产生一第四信号;
一第三电容器,其保持所述第四信号;
一第二输出电容器,其产生一电流波形信号;和
一开关,其将所述第四信号传导到所述第二输出电容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三电路包括:
一电压到电流转换器,其根据电流波形信号而产生一充电电流;
一时序电容器,其经由一第一开关耦合到所述充电电流,以根据所述时序信号而产生一积分信号;
一第二开关,其与所述时序电容器并联连接,以对所述时序电容器进行放电;
一第三输出电容器,其产生所述第二信号;和
一第三开关,其将所述积分信号传导到所述第三输出电容器。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侧控制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当所述切换信号启用时,所述切换信号具有一最小导通时间,其进一步确保了所述放电时间的一最小值,用于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多重采样。
9.一种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变压器,用于将能量从所述变压器的一一次侧传递到一二次侧;
一切换元件,用于切换所述变压器;和
一控制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来产生一切换信号,用以切换所述切换元件,并调节所述切换调节器的输出,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一第一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通过测量所述变压器的一反射信号来产生一第一信号和一时序信号,且所述时序信号表示所述变压器的一放电时间;
一第二电路,其通过积分一电流信号与所述时序信号来产生一第二信号,且所述电流信号表示所述变压器的一一次侧切换电流;
一第一反馈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
一第二反馈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产生一第二反馈信号;和
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反馈信号和所述第二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第一反馈电路进一步包括一第一参考信号,其根据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一参考信号而产生所述第一反馈信号,且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变化而改变。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控制电路进一步包括:
一电源端和一接地端,用于接收电力;
一检测端,用于将所述第一电路耦合到所述变压器;
一感应端,用于将所述第二电路耦合到一电流感应元件,以接收所述电流信号,其中所述电流感应元件用于将所述一次侧切换电流转换为所述电流信号;
一输出端,通过所述切换元件,用于产生所述切换信号以切换所述变压器;
一电压补偿端,用于对所述第一反馈电路的频率补偿;和
一电流补偿端,用于对所述第二反馈电路的频率补偿;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一电路包括:
一临界电压,其中所述临界电压添加到所述反射信号以产生一电位平移反射信号;
多个电容器;
一信号产生器,其产生取样信号以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取样并保持所述反射信号于所述电容器,其中分别在所述电容器上产生保持电压,且根据所述时序信号的启用而产生取样信号;
一缓冲电路,其根据所述保持电压产生所述第一信号;
一第二信号产生器,其根据保持电压和所述电位平移反射信号而产生所述时序信号,其中当所述切换信号禁用时,启用所述时序信号,且当所述电位平移反射信号低于所述保持电压时,禁用所述时序信号。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一电路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多重取样,以产生所述第一信号,且在所述二次侧的切换电流降到零就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取样,多重取样后获得所述第一信号。
14.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二电路包括:
一电流产生器,其通过对所述电流信号进行取样而产生一充电电流;和
一电容器,其耦合到所述充电电流,用于根据所述时序信号而产生所述第二信号。
15.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当所述切换信号启用时,所述切换信号具有一最小导通时间,其进一步确保了所述放电时间的一最小值,用于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多重取样。
16.一种切换电源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变压器,用于将所述能量从所述变压器的一一次侧传递到一二次侧;
一切换元件,用于切换所述变压器;和
一控制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于产生一切换信号,以切换所述切换元件,并调节所述切换调节器的输出,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一第一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于通过测量所述变压器的一反射信号来产生一第一信号;
一第二电路,其根据一电流信号而产生一第二信号,其中所述电流信号表示所述变压器的一一次侧切换电流;
一第一反馈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
一第二反馈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产生一第二反馈信号;和
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反馈信号和所述第二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切换电源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一反馈电路进一步包括一第一参考信号,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所述第一反馈信号,且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变化而改变。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切换电源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控制电路进一步包括:
一电源端和一接地端,用于接收电力;
一检测端,用于通过一分压器的一电阻器将所述第一电路连接到所述变压器;
一感应端,用于将所述第二电路连接到一电流感应元件,以接收所述电流信号,其中所述电流感应元件用于将所述一次侧切换电流转换为所述电流信号;
一输出端,通过所述切换元件,用于产生所述切换信号以切换所述变压器;
一第一补偿端,用于所述第一反馈电路的频率补偿;和
一第二补偿端,用于所述第二反馈电路的频率补偿。
19.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切换电源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一电路包括:
多个电容器;
一信号产生器,其产生取样信号以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取样并保持所述反射信号于所述电容器,其中分别在所述电容器上产生保持电压,且根据一时序信号的启用而产生取样信号;
一缓冲电路,其根据所述保持电压产生所述第一信号;和
一第二信号产生器,其根据保持电压而产生所述时序信号,其中当所述切换信号禁用时,启用所述时序信号,且当所述反射信号低于所述保持信号时,禁用所述时序信号。
20.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切换电源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一电路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多重取样,以产生所述第一信号,且一旦所述二次侧的切换电流降到零就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取样,多重取样后获得所述第一信号。
21.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切换电源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其中当所述切换信号启用时,所述切换信号具有一最小导通时间,其进一步确保了放电时间的一最小值,用于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多重取样。
22.一种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变压器,用于将能量从所述变压器的一一次侧传递到一二次侧;
一切换元件,用于切换所述变压器;和
一控制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于产生一切换信号以切换所述切换元件并调节所述切换调节器的输出,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一第一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以通过测量所述变压器的一反射信号来产生一第一信号;
一第二电路,其通过测量一电流信号来产生一第二信号,其中所述电流信号与所述切换调节器的输出电流相关联;
一反馈电路,其包括一参考信号,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参考信号而产生一反馈信号,且所述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改变;和
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一电路包括:
多个电容器;
一信号产生器,其产生取样信号,用以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取样并保持所述反射信号于所述电容器,其中分别在所述电容器上产生保持电压,且根据一时序信号的启用而产生取样信号;
一缓冲电路,其根据所述保持电压而产生所述第一信号;和
一第二信号产生器,其根据保持电压而产生所述时序信号,其中当所述切换信号禁用时,启用所述时序信号;当所述反射信号低于所述保持信号时,禁用所述时序信号。
24.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一电路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多重取样,以产生所述第一信号,且一旦所述二次侧的切换电流降到零就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取样,多重取样后获得所述第一信号。
25.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第二电路包括:
一电流产生器,其根据所述电流信号而产生一充电电流;和
一电容器,其耦合到所述充电电流,用于根据一时序信号而产生所述第二信号。
26.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中当所述切换信号启用时,所述切换信号具有一最小导通时间,其进一步确保了放电时间的一最小值,用于对所述反射信号进行多重取样。
27.一种切换调节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变压器,用于将能量从所述变压器的一一次侧传递到一二次侧;
一切换元件,用于切换所述变压器;和
一控制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于产生一切换信号来切换所述切换元件,且调节所述切换调节器的输出,
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一第一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于通过测量所述变压器的一反射信号来产生一第一信号;
一第二电路,其通过测量一电流信号来产生一第二信号,其中所述电流信号与所述切换调节器的输出电流相关联;
一反馈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反馈信号,且所述第一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改变;和
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
针对本专利,帕沃英蒂格盛(荷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US2006/0034102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下称对比文件1)共20页,公开日为2006年02月21日;
附件2:美国飞利浦半导体TEA1401T数据表(下称对比文件2)共20页,公开日为1997年03月07日;
附件3:对比文件1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20页;
附件4:对比文件2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主要是:权利要求1-8、10、17、22-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1-16、18-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4月0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5:对比文件1相关部分中文译文21页;
附件6:对比文件2相关部分中文译文16页;
附件7: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接受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宋鹤的请求,于2010年04月28日作出(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246号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各42页,该公证处公证工作人员于2010年04月27日监督宋鹤操作在该公证处联网计算机上网,宋鹤登陆www.cn.nxp.com,然后对查看该网站取得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了保存、拷屏、打印,共计取得17页打印机和20页PDF打印件,该公证员制作了《网上保全证据操作步骤》2页,并证明与其相粘连的《网上保全证据操作步骤》系该公证员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现场制作所得,证明与其相粘连的17页打印件和20页PDF打印件的复印件与保存于该公证处的现场网上保全证据过程中打印的结果原件内容相符;
附件8: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接受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宋鹤的请求,于2010年04月28日作出(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247号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各42页,该公证处公证工作人员于2010年04月27日监督宋鹤操作在该公证处联网计算机上网,宋鹤登陆www.google.com,然后对查看在该网站上搜索“TEA1401T数据手册”取得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了保存、拷屏、打印,共计取得24页打印机和20页PDF打印件,该公证员制作了《网上保全证据操作步骤》2页,并证明与其相粘连的《网上保全证据操作步骤》系该公证员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现场制作所得,证明与其相粘连的24页打印件和20页PDF打印件的复印件与保存于该公证处的现场网上保全证据过程中打印的结果原件内容相符。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主要是:权利要求1-27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10、17、22-26、27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9、10、14、16、17、22、25、27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4、5、7、8、11、12、13、15、18、19、20、21、23、24、2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和实际公开日;即使请求人能够证明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并证明其实际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电路属性不同、结构迥异,且分属于不同的领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得到将两者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22、27中的“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增加而增加”、“所述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改变”、“所述第一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改变”,从而与之相关“第一误差放大器”、“切换控制电路”和“控制电路”的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这些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即使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22、2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2、27具备创造性,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8、23-26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中有关“第一电路”、“第一反馈电路”的相关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11-15、18-21也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0、17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且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17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05月25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转送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全部转送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答辩意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和附件8并不能证明对比文件2的实际公开日,因此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并陈述了上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的具体理由。
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答辩意见。
合议组于2010年07月29日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组长进行了变更。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可针对该意见陈述书于口头审理结束之后7日内提交答辩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11份附件(口头审理记录中的附件11至附件21,本决定中的附件编号与上文中接续)作为证据:
附件9: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0年07月02日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0220的文献复制证明2页,附具Factiva数据库中标有“1997年1月13日”时间的‘Philips Semiconductors TEA1401t’文献打印件1页,以及标有“1997年1月8日”时间的‘Smart Powerlogic IC from Philips Semiconductors Eases the Design of Slim-Line Power Plugs’文献打印件2页,这两份文献底部都标有“2010 Factiva, Inc”字样;
附件10: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0年07月23日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246的文献复制证明2页,附具《AEI: Asia Electronics Industry》封面页、版权目录页及正文第14、16页复印件共4页,公开时间为1997年02月;
附件11:请求人声称从NXP网站(www.cn.nxp.com)获取的产品手册‘TEA1401T mains power-plug IC’打印件共2页;
附件12:请求人声称从NXP网站(www.cn.nxp.com)获取的新闻稿‘Smart Power IC from Philips Semiconductors eases the design of slim-line power plugs’打印件共2页;
附件13:请求人声称从NXP网站(www.cn.nxp.com)获取的‘Philips Semiconductors Product Discontinuations Notice DN44 December 31, 2000’(飞利浦半导体产品停产通知)打印件共6页;
附件1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接受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宋鹤的请求,于2010年09月13日作出(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6009号公证书原件一份,该公证处公证工作人员于2010年09月10日监督宋鹤操作在该公证处电脑上进行上网上保全证据操作,并将当时保存的文件夹刻录成光盘,证明与其相粘连的81页附件为宋鹤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的结果经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复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5:附件9中两篇文献的相关中文译文2页;
附件16:附件10中文献的相关中文译文1页;
附件17:附件11相关中文译文1页;
附件18:附件12相关中文译文1页;
附件19:附件13相关中文译文3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附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了以下事实: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2010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陈述一致,并以2010年04月30日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附件5和附件6)为准,其中,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提出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以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为准,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提出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以2010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为准;专利权人表示附件7、8的公证书与原件一致,也认可附件7、8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持有异议,认为附件7、8的公证书不能证明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而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在国家图书馆下载的资料是新的证据,不能被使用;专利权人确认权利要求27中的第一信号是VV,第二信号是VI,但认为本专利附图3是权利要求27中一个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27是本专利的整体思想;本次口头审理在假设对比文件2的公开时间为1997年03月07日的基础上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调查,双方当事人的其他具体答辩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进一步陈述其无效理由,并提交了加入了行号和段号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以及突出显示电压和电流反馈回路的对比文件2的图1。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一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及中文译文附件5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也没有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中文译文附件5的准确性也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对比文件2是一份飞利浦半导体有关TEA1401T产品的数据表及用户手册的PDF打印文件,其每页下方印有“1997 Mar 07”字样,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了附件7和附件8两份公证书,并于2010年09月16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附件9至附件19,用以证明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持有异议,认为附件7、8的公证书不能证明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而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6日提交的附件9至附件19属于新的证据,不能被使用。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除非是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或者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2010年09月16日已经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专利权人也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或者提交反证,而且请求人于当日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附件9至附件19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对比文件2的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请求人欲通过附件9至附件19中的证明文件证明TEA1401T的产品于1997年初即在国外公开销售,并进而证明对比文件2随之也被公开,这是新的证据证明方式,超出了请求人的举证期限,属于新的无效理由和新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日当庭提交的附件9至附件19不予考虑。而附件7和附件8的两份公证书,只能证明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7日能够从相关网站上下载对比文件2的PDF文件,并不能证明该PDF文件上印有的“1997 Mar 07”字样就是对比文件2的公开时间,因为网站处于实时更新的状态,仅凭该文件自己标注上的日期不能直接证明相关网站何时将该PDF文件上传到网站以及该PDF文件何时开始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请求人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比文件2的公开时间无法确认,不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请求人于请求日提出的权利要求1-8、10、17、22-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补充提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要使用对比文件2,合议组对上述涉及对比文件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考虑,合议组仅针对权利要求9、11-16、18-2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新颖性作出评述。
3.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可以认为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是恰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与说明书的记载明显不一致,导致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则该项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增加而增加”、“第一误差放大器,接收以第一参考信号,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反馈信号和所述第二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第一反馈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一第二反馈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产生一第二反馈信号”、“第一反馈电路”和“第二反馈电路”、“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反馈信号和所述第二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10-1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变化而改变”,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第一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于通过测量所述变压器的一反射信号来产生一第一信号;一第二电路,其根据一电流信号而产生一第二信号”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反馈信号和所述第二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以及“第一反馈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一第二反馈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产生一第二反馈信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17-21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变化而改变”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2仅限定了一个反馈电路和一个反馈信号,而未对电流反馈电路和电流反馈信号进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中的技术特征“一反馈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反馈信号,且所述第一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改变”,“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反馈信号和所述第二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一第一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于通过测量所述变压器的一反射信号来产生一第一信号;一第二电路,其根据一电流信号而产生一第二信号”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增加而增加”,“第一误差放大器,接收以第一参考信号,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反馈信号和所述第二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发明内容部分及其具体实施方式中的记载,接收第一参考信号的第一误差放大器用于根据第一信号而产生第一反馈信号,为改进负载调节,根据第二信号的增加而增加第一参考信号,即第一参考信号要补偿输出电缆上的压降以实现较好的负载调节,这就需要根据反映电流信号的第二信号来调节第一参考信号,同时,误差放大器必然具有两个输入端口,其输入端接收第一参考信号和第一信号,输出第一反馈信号,自然与权利要求1中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的记载是一致的,并且,根据两个反馈信号而产生切换信号给切换控制电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理解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可以认为权利要求1的上述概括的范围是恰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与权利要求1类似,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一切换控制电路,其根据所述第一反馈信号和所述第二反馈信号而产生所述切换信号”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第一反馈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一第二反馈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产生一第二反馈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理解“第一反馈电路”和“第二反馈电路”可以是说明书中误差放大器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可以是能够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而反馈电路根据某一信号而产生反馈信号,并不意味着该反馈电路仅有一个输入信号,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因而权利要求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10-15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变化而改变”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增加而增加”类似,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第一电路,其耦合到所述变压器,用于通过测量所述变压器的一反射信号来产生一第一信号;一第二电路,其根据一电流信号而产生一第二信号”,虽然权利要求16没有记载说明书中第一电路100产生的另一时序信号SDS,但是,权利要求16的上述技术特征并非封闭式的限定方式,没有限定权利要求16产生的信号仅只有第一信号,而且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第一电路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因而权利要求1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与上述权利要求1、9中的分析类似,权利要求16中分别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中相同的部分技术特征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17-21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7中的“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变化而改变”与权利要求10中的记载相同,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虽然权利要求22中反馈电路和反馈信号没有确定是电流反馈电路还是电流反馈信号,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电流反馈电路和电流反馈信号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因而与上述权利要求1、9中的分析类似,权利要求22中分别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中相同的部分技术特征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权利要求2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3-26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明确确认了权利要求27中的第一信号是VV,第二信号是VI,而本专利说明书所有实施例以及其他权利要求中均未记载第一信号VV根据第二信号VI而改变,只是记载了第一参考信号VREF根据第二信号VI的变化而改变,权利要求27中记载的却是“所述第一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改变”,即第一信号VV根据第二信号VI而改变,因此权利要求27与说明书存在明显不一致的表述,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27所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涉及电路的权利要求对电路结构、连接关系及信号走向有明确的限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清楚理解该电路结构、连接关系及信号走向,则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补充的无效理由中,指出权利要求1-8中的“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增加而增加”、“第一误差放大器,接收以第一参考信号,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而产生一第一反馈信号”及“接收一第二参考信号,用于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产生一第二反馈信号”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0、17和22中的“所述第一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的变化而改变”,“所述参考信号根据所述第二信号而改变”的含义也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8、10、17、22-2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指出的上述含义不清楚的技术特征与上述涉及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而在看到这样的技术特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整个电路的结构、连接关系及信号走向去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上述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的描述已经足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其电路结构、连接关系及信号走向,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8、10、17、22-2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9、11-16、18-21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项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5.1关于权利要求9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切换调节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一次侧控制的电源转换器的闭环PWM控制器,其具有变压器10,作为变压器的切换元件的晶体管20;耦合到变压器10的控制器70,其产生切换信号VPWM以切换晶体管20,且调节切换元件上的一次侧切换电流IP(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调节所述切换调节器的输出);耦合到变压器的电压-波形检测器1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电路),通过对电压VDET进行多重取样来产生电压反馈信号VV(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信号)和放电时间信号SDS(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时序信号),放电时间信号SDS表示切换电流IS的放电时间TDS;电流-波形检测器300和积分器4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第二电路),其中电流-波形检测器300通过测量一次侧切换电流信号VCS来产生电流波形信号Vw,积分器400通过积分电流波形信号Vw与放电时间信号SDS来产生电流反馈信号VI(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第二信号);误差放大器7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反馈电路)根据电压反馈信号VV而产生一输出信号(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反馈信号);误差放大器7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第二反馈电路)根据电流反馈信号VI而产生一输出信号(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第二反馈信号);响应于上述比较器71和72的输出信号,比较器73-75、逻辑门79、PWM块500以及振荡器200生成切换信号VPWM(参见附件5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2页至第6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4)。
虽然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电路”和“第一反馈电路”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权利要求9要解决的补偿线路压降的技术问题,但是,合议组认为: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电路”和“第一反馈电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以及第3页倒数第3-4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为改进负载调节,根据第二信号的增加而增加第一参考信号,即通过这样调整参考信号VREF来实现较好的负载调节功能,而权利要求9中没有记载“根据第二信号的增加而增加第一参考信号”或者“根据第二信号的变化而改变第一参考信号”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显然也不能解决相应的改进负载调节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适用于相同的电源一次侧控制的PWM切换调节电路,同样要解决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的不精确控制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也是要将输出电压和最大输出电流得到调节),通过相同的技术手段,同样减小切换调节器或者电源转换器的尺寸和成本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2关于权利要求11-15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控制器70还包括一电源端VCC端和接地端GND端,用于接收电源;检测端DET端,用于将电压-波形检测器1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的第一电路)耦合到变压器10;感应端CS端,用于将电流-波形检测器300和积分器4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的第二电路)耦合到一电流感应元件30,以接收电流信号VCS,作为电流感应元件的电流感应电阻器30用于将一次侧切换电流IP转换成电流信号VCS;输出端OUT端,通过切换元件晶体管20,用于产生切换信号以切换变压器10;电压补偿端COMV端用于电压回路频率补偿;电流补偿端COMI端用于电流回路频率补偿(参见附件5第2页至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电压-波形检测器1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的第一电路)包括临界电压156,该临界电压156与反射电压VAUX相加以产生电位平移反射信号;多个电容器110和111;第一信号产生器包括D触发器171和两个AND门165、166,用于产生第一取样信号VSP1和第二取样信号VSP2,第一取样信号VSP1和第二取样信号VSP2用于交替对反射电压VAUX进行取样,通过控制开关121和122,分别获得电容器110和111上的第一保持电压和第二保持电压,在放电时间信号SDS的启用周期这段期间交替产生第一取样信号VSP1和第二取样信号VSP2;缓冲放大器包括运算放大器150和151、二极管130和131以及电流源135,用于产生保持电压;第二信号发生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的产生时序信号的第二信号发生器)包括D触发器170、NAND门163、AND门164和比较器155,其用于产生放电时间信号SDS,其中比较器155的负输入端供应有电位平移反射信号,当切换信号VPWM被禁用时放电时间信号SDS启用,一旦电位平移反射信号低于电压反馈信号VV,放电时间信号SDS被禁用(参见附件5第5页第3段至第6页第2段及图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电压-波形检测器1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第一电路)对反射电压VAUX进行多重取样来产生电压反馈信号VV(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第一信号),在二次侧切换电流IS将为零之前,立即对电压进行取样和测量(参见附件5第4页倒数第1行至第5页第2行及图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电流-波形检测器3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的第二电路)包括峰值检测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的电流产生器),其通过对一次侧切换电流信号VCS的峰值进行取样以产生峰值电流信号,开关350周期性地将峰值电流信号传导到电容器362充电,以产生电流波形信号VW(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的第二信号)(参见附件5第6页第4段及图6)。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NAND门511的第二输入端连接到消隐电路520的输出端,以确保当切换信号VPWM被启用时切换信号VPWM的最小导通时间,并且切换信号VPWM的最小导通时间确保放电时间TDS的最小值,以确保对电压-波形检测器10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的第一电路)中的反射电压VAUX进行适当的多重取样(参见附件5第7页第5段及图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3关于权利要求16、18-2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6与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基本对应一致,只是权利要求16相比权利要求9缺少了“时序信号”及其相关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除了“时序信号”及其相关的部分技术特征之外,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与上述关于权利要求9新颖性的其他评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8-21分别与权利要求11-13及权利要求15对应,其附加技术特征基本一致,也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8-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11-16、18-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8、10、17、22-26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0610008359.9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9、11-16、18-21、27无效,在权利要求1-8、10、17、22-2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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