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内部电容器的印刷电路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94
决定日:2012-01-04
委内编号:4W1009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2109210.5
申请日:1992-08-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青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4-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德克桑塔克莱拉公司
主审员:杨倩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陶应磊
国际分类号:H05K3/46,H05K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撰写虽然存在瑕疵,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明白无误的明确其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92109210.5、名称为“具有内部电容器的印刷电路板”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2年08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4月05日,专利权人为哈德克桑塔克莱拉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内部电容器的印刷电路板(PCB),能够为安装在或形成在PCB上的许多元件提供电容,该印刷电路板的特征在于,内部电容器包括两层导电箔和一层中间介电层,导电箔的介电层的尺寸与在其中形成层的PCB的尺寸相似,介电层包括遍及介电层的隔离材料,以便使其厚度和构成其中的不变的介电常数的电介质保持均匀,PCB经过最终的叠层步骤,介电层的隔离材料和电介质使其厚度保持均匀,并使PCB中的内部电容的介电常数保持不变。
2、权利要求1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隔离材料和电介质紧密、均匀地相互混合,以便在形成PCB的最终叠层步骤期间和之后,都能保持其厚度均匀,并使介电层的介电常数保持不变。
3、权利要求2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隔离材料精细地分成玻璃纤维,均匀地多方向地遍布介电层排列。
4、权利要求2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介电层具有至少大约0.0127mm的均匀厚度。
5、权利要求2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介电层选择厚度值和介电常数,以便向每个单独的元件提供与该单个元件成比例的内部电容器的一部分电容值,以及借用的与其它元件成比例的内部电容器的其它部分电容值,内部电容器的电容作用取决于元件的随机起动和运行情况,导电箔具有的最小导电率要允许足够大的电流流动,这种电流是向每个单独的元件提供为使其正常运行的充分的借用电容量所必需的。
6、权利要求2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它是通过一种“在原位”的方法形成的PCB,其中介电层最初是未经处理的,导电箔作为层与未经处理的介电层两个面相邻,并置于其它PCB层之间,在最终叠层步骤中,导电箔叠压在介电层上并处理介电层,同时形成PCB和内部电容器。
7、权利要求6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导电箔与相邻PCB粘合,在导电箔置入PCB之前,它的一部分要刻蚀掉。
8、权利要求7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相邻PCB的层也是介电层,并且还包括内部电容器中的另外的导电箔,因此,由介电层与包括进两个相邻的电容部件的至少一层导电箔构成复合电容部件。
9、权利要求2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内部电容器包括至少三层导电箔,具有预定介电常数的介电层分别置于相邻每一对的导电箔之间,形成多个电容部件,从内部电容器的一倒数的第一和第三导电箔连在一起,因此至少一层导电箔属于两个电容部件的一部分,内部电容器还包括将多个电容部件与表面元件相连的装置。
10、权利要求9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至少四层导电箔,具有预定介电常数的介电层分别置于相邻每一对的导电箔之间,形成多个电容部件,从内部电容器的一侧数的奇数层导电箔连在一起,偶数层导电箔连在一起,内部电容器中介电层的数目等于电容部件的数目,而内部电容器中导电箔的数目等于其中电容部件的数目加1。
11、权利要求10所述的PCB,其特征在于,内部电容器或它的一部分在置入PCB之前是作为一个整体部件形成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南京青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8、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4、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US5079069A复印件,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7日,共14页;
附件2(证据1译文):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US5079069A中文译文,共18页。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5、9-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具体理由为:
(1)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有复合电容器(相当于内部电容器)的PCB,包括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中PCB经过最终的叠层步骤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9-10也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6-8、1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
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说明书中相关记载也证实这一点;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被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2、10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1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4、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有关清楚的规定。具体理由为:
权利要求1中提到“导电箔的介电层的尺寸与在其中形成层的PCB的尺寸相似”,此处的“相似”含义模糊;另外,“尺寸”到底指厚度方向还是平面方向还是其他尺寸,不清楚。
权利要求4中提到了“至少大约”,含义不清楚。
权利要求9中提到了“内部电容器包括至少三层导电箔”,权利要求10提到“内部电容器包括至少四层导电箔”,这均与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内部电容器包括两层导电箔和一层中间介质层”含义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9、10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11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1年08月26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本专利,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美国专利公开US6606793专利信息页复印件,共1页;
反证2: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TW511417复印件,共14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5、9-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新颖性。
(1)关于权利要求1,证据1中没有记载隔离材料的厚度和电介质保持均匀。根据反证2可知,即使在2000年以后,技术人员还在研究使介电层厚度均匀的问题;而本专利在1992年首次提出利用隔离材料保持介电层的均匀厚度是开拓性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证据1公开,且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5、9-10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6-8、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11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且权利要求6-8、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1公开;且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8、11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4、9、10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2011年08月26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由于请求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复印件且仅有2006年的年检信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的身份合法性表示异议,合议组要求请求人于口头审理之日起10日内提交用于证明主体适格的证明材料;
(2)请求人当庭提交一份声称为“美国行业标准”复印件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该证据属于域外形成的证据,由于没有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合议组不予接受;
(3)专利权人当庭表示认可证据1及其译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请求人没有对反证2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
(5)请求人当庭明确其具体无效理由如下:
①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5、9-10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9-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②权利要求6-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导致权利要求6-8、1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1、4、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本专利申请日在2010年02月01日之前,因此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应当适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7)专利权人当庭表示:
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隔离材料来保持介电层厚度均匀是本专利首次提出的技术方案,反证2证明在本专利提出近10年后本领域仍然在考虑这一技术问题。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1、4、9、10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具体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
2011年11月02日,请求人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以及盖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登记资料专用章”印章的南京青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共2页。
2011年11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2日提交的补正书及其附件转送至专利权人,并指定其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7日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和证据
专利权人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本案的审理基础。
关于证据1和反证2,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和反证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7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1992年08月08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提交的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请求人的合法身份及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撰写虽然存在瑕疵,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明白无误的明确其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中提到了“导电箔的介电层的尺寸与在其中形成层的PCB的尺寸相似”,由于导电箔的介电层是PCB中的一层,因此能够“相似”的两个尺寸显然是指平面尺寸而非厚度方向的尺寸;而在层叠结构的PCB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叙述显然能够明确此处“尺寸相似”所要表达的含义。
(2)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中提到了“至少大约”,其中“至少”在本领域含义明确,为“大于等于”某数值的意思,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由于介电层是一个薄层,因此其厚度必然会存在工艺上不可避免的误差,包括测量和制造过程中都存在这一现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此处的“大约”即指这种情况。
(3)权利要求9、10
权利要求9、10均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中提到了内部电容器或PCB包括至少三层或四层导电箔;虽然权利要求1提到了内部电容器包括两层导电箔,但其使用了“包括”这一开放式的限定方式,意味着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PCB中至少包括两层导电箔,并不排除权利要求1中未提及的部件。因此权利要求9、10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导电箔为三层或四层并不与权利要求1相矛盾,不会导致权利要求9、10保护范围不清楚。
因此,权利要求1、4、9、10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则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该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相比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内部电容器的印刷电路板(PCB),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复合电容器(相当于内部电容器)的印刷电路板,复合电容器为安装在或形成在电容性印刷电路板的许多元件提供电容功能,其包括分开放置的导电箔28和30以及在导电箔之间的介电层32;该复合电容器具有相当于PCB的尺寸;通过将织网成分(即隔离材料)和树脂成分(即电介质)结合在一起得到具有较佳介电常数的介电层,织网成分最好由玻璃纤维制成,制成的玻璃纤维为线状,然后编织在一起形成填充所选择的树脂的片;由单层玻璃织网层构成,并含有重量约占70%的树脂的介电层具有最佳介电常数4.7,同时也显示出在厚度大约为1.5mil时具有良好的结构坚固性(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7页第3段、第10页最后一段、第12页第4段、第13页最后一段、第14页第1段)。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没有明确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介电层包括遍及介电层的隔离材料,以便使其厚度和构成其中的不变的介电常数的电介质保持均匀,PCB经过最终的叠层步骤,介电层的隔离材料和电介质使其厚度保持均匀,并使PCB中的内部电容的介电常数保持不变。
虽然证据1公开了其介电层的制备方法、结构以及具体参数,但从中并不能得出介电层中的隔离材料能够使厚度保持均匀,也没有公开其使电介质保持均匀;并且,证据1没有提到其PCB是通过怎样的步骤形成的,即没有公开“PCB经过最终的叠层步骤”,也没有公开“介电层的隔离材料和电介质使其厚度保持均匀,并使PCB中的内部电容的介电常数保持不变”。即,上述技术特征均构成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9-10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5、9-10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5、9-10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6-8、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11均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介电层包括遍及介电层的隔离材料,以便使其厚度和构成其中的不变的介电常数的电介质保持均匀”以及“介电层的隔离材料和电介质使其厚度保持均匀,并使PCB中的内部电容的介电常数保持不变”均限定了介电层中隔离材料的作用,即通过隔离材料使介电层的厚度保持均匀,并且使电介质保持均匀,进而使得PCB中内部电容的介电常数保持不变。对此,证据1中虽然记载了其介电层包括作为隔离材料的玻璃纤维和作为电介质的树脂成分,也明确了其介电层的厚度和最佳介电常数,但却没有提及通过隔离材料使其介电层始终保持该厚度和该介电常数。而在本专利的说明书第9-10页中,提到了“如图5所示,玻璃纤维股37A均匀地和多方向地穿过介电层,以便在介电层中提供一般不可压缩的部件。在叠层过程,包括PCB的最终叠层步骤中,介电层的不可压缩性是非常重要的。在叠层过程中,显然有非常高的温度和压力加在PCB上,隔离材料37A的作用是无论在PCB的形成过程中还是在以后的过程中,都保持介电层的间隔3均匀”。即,本专利中对于如何通过隔离材料来保持介电层的厚度均匀和介电常数不变也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方式以支持权利要求1中上述技术特征。
另外,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通过隔离材料使得PCB内部电容器的厚度保持均匀和介电常数保持不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隔离材料保持介电层的厚度均匀和介电常数不变,能够保证PCB内部电容器的参数均匀稳定,便于为PCB不同部位的元件提供可靠的电容;即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6-8、11均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其保护范围中均包括上述技术特征。如上所述,上述技术特征既没有被证据1公开,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使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8、1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2109210.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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