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2
决定日:2012-01-16
委内编号:4W1009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41352.7
申请日:2006-08-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蒋小平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高亮
国际分类号:H01Q1/12(2006.01),H01Q1/32(2006.01),F16B39/10(2006.01),F16B39/24(2006.01),F16B4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041352.7,申请日为2006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天线杆、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防盗垫圈和底座,底座上部设置有槽孔,连接座安装在底座内,连接座具有连接座本体,在连接座本体上部设置有两个互相平行的连接环;
防盗垫圈装在连接座本体内,防盗垫圈上部设置有防盗卡孔,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底部设置有防盗锁紧孔;
在连接座本体上部的连接环内装有旋转连接件,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与连接环相配合,在连接环内旋转,旋转连接件上设置有螺纹通孔,旋转连接件下部压紧组装在防盗垫圈上部;
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连接螺杆设置有螺纹杆,螺纹杆与旋转连接件上设有的螺纹通孔相配合,螺纹杆前端设有防盗圆锥体,组装时连接螺杆通过底座上部的槽孔将螺纹杆拧入旋转连接件上的螺纹通孔内,同时防盗圆锥体穿过螺纹通孔以及防盗垫圈中的防盗卡孔,拧紧连接螺杆,防盗圆锥体插入设置在防盗垫圈底部的防盗锁紧孔;
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
所述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
所述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底座内上部设有限位凸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连 接座本体上设置有密封圈安装槽,装有防水密封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连接座本体内设有防盗垫圈安装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防盗垫圈中空。”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的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96102192.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公开日为1998年07月08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天线,该天线可以被调节到不同的倾斜位置以及与车身平行的位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2)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电连接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3)所述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4)所述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5页1-2行的记载“由于防盗垫圈4底部设有弹性片两弹性片4-5,使旋转连接件3与连接环6-2紧配合”,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弹力,使旋转连接件3与连接环6-2紧配合。涉案专利未公开防盗垫圈4的材料,但从“两侧开有弹性槽”技术特征可以看出其应为弹性材料,而且证据1已经公开了隔板74是弹性的(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8行),隔板7的弹性也会增强零件73与同轴环63的配合。而且,无论防盗垫圈4“两侧是否开有弹性槽,从而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都不能改变防盗垫圈4的弹性特质,其进一步设置两弹性片目的仅在于增加弹性而已。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增加防盗垫圈4的弹性的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在两侧开弹性槽形成弹性片,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汽车天线一般为有源天线,天线必然通过导线或导电连接装置与电路板相连,而电路板上设置天线放大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天线位于天线杆中,连接螺杆是由导电材料制成,而将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从而将天线与连接座电性连接,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4)所述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证据1公开了第一铰接原件6由导体材料制成(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4行),零件73由导体材料制成(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3行),而连接螺杆由导体制成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该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防盗垫圈,底座上部设置有槽孔,连接座具有连接座本体,在连接座本体上部设置有两个互相平行的连接环;2)防盗垫圈装在连接座本体内,防盗垫圈上部设置有防盗卡孔,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底部设置有防盗锁紧孔;3)在连接座本体上部的连接环内装有旋转连接件,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与连接环相配合,在连接环内旋转,旋转连接件上设置有螺纹通孔,旋转连接件下部压紧组装在防盗垫圈上部;4)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连接螺杆设置有螺纹杆,螺纹杆与旋转连接件上设有的螺纹通孔相配合,螺纹杆前端设有防盗圆锥体,组装时连接螺杆通过底座上部的槽孔将螺纹杆拧入旋转连接件上的螺纹通孔内,同时防盗圆锥体穿过螺纹通孔以及防盗垫圈中的防盗卡孔,拧紧连接螺杆,防盗圆锥体插入设置在防盗垫圈底部的防盗锁紧孔;5)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6)所述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7)所述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证据1“汽车天线”中由于导体零件73的末端273从绝缘鼓轮71中伸出来,安装在同轴环63中,设在导体零件73上的外齿圈173和设在每个环63上的内齿圈163相互啮合,因此汽车天线的杆2安装后无法转动,无法方便调节最佳角度位置,用于接收无线电广播和无线电话,在洗车时也无法方便调节到与车顶呈水平角度位置,因而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与证据1“汽车天线”公开技术结构相比较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本专利功能与连接方式、技术效果优于证据1“汽车天线”。本专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该装置设置有防盗垫圈,连接螺杆前端设置有防盗圆锥体,与天线杆固定连接的连接螺杆与防盗垫圈防盗卡孔、防盗锁紧孔相配合,具有防盗窃自锁作用,即使在天线杆下部装置的连接螺杆的螺纹杆部分从旋转连接件中松脱,由于防盗卡孔与防盗圆锥体相配合夹紧,天线杆也不会松脱、拨出,具有防盗作用,防盗性能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及现有公知技术相比较,其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明显不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规定。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7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3,第一铰接元件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座,绝缘鼓轮7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4,区别仅在于名称不同,功能是相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②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与连接环相配合;③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区别①②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中的连接螺杆的连接方式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与证据1的整体结构不同。(2)证据1中第一铰接元件6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座,证据1中的绝缘鼓轮71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4,证据1中的绝缘鼓轮是一个圆形的。(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没有齿,而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具有齿,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和连接座本体的配合和证据1中是不同的,装配台阶与连接环相配合,并起到限位作用,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了证据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8月17日,所以证据1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天线,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23行-第7页第10行,附图1-7):天线1包括一根杆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杆2通过铰接节与支承基座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连接,该铰接节作为一个整体用5表示,当杆2与铰接节5连接时,齿圈173和163的彼此结合使得杆2沿箭头120所示的任何方向有一个蠕动性的转动(由于天线杆2通过铰接节5在支承基座3内转动,因此支承基座3上部必然设置有槽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底座上部设置有槽孔的作用相同)图2和图3中能更好地看清其细节,该铰接节由与基座3相连结地第一铰接元件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座)和与杆2相连结的第二铰接元件7相配合组成。天线杆2包含一个基本上呈圆柱形的主体,该主体大部分是沿轴向成形并且与杆2相连设有一段螺纹区域1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螺杆)。第二铰接元件7包括一个绝缘鼓轮7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鼓轮71有一个大致圆形的外廓并且设有一个座72,座72中插入了一块导体材料支撑的零件7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通过第一连结装置使第一铰接元件6装在基座3上,该连结装置由设在第一铰接元件6的主体6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座具有连接座本体)的末端的一个圆环区域61组成。所述第一铰接元件6由导体材料制成并且设有一对彼此相隔一段距离且同轴的环6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连接座本体上部设置有两个互相平行的连接环)。
绝缘鼓轮71可以装在位于两环63之间的凹部6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装在连接座本体内),鼓轮71有一个大致圆形的外廓并且设有一个座72,座72时通过隔板74形成在绝缘鼓轮71里面,从图3、4可见隔板74还有一条开缝174,它与通孔471相交,从而适用于使隔板相对于包括它的绝缘鼓轮71的主体产生弹性和柔软的变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上部设置有防盗卡孔)。如图5、6所示,圆锥形终端元件121穿过孔471,终端元件21就使无螺纹区域耦合在孔471里面,而螺纹区域123则用螺纹拧在螺纹孔373内,直到杆2顶在绝缘鼓轮71上(从证据1得该段内容以及附图5、6可以得到,绝缘鼓轮71上设置有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得防盗垫圈地步设置有防盗锁紧孔)。
第二铰接元件7得导体零件73和铰接元件6的两同轴环63具有对比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设在导体元件73上的外齿圈173和设置在每个环63上的内齿圈163,其中所说的齿圈具有共轭齿廓,从而当所述第一和第二铰接元件连结在一起时它们能够相互配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结件与连接环相配合,在连接环内旋转),导体零件73和绝缘鼓轮71还具有使它们与天线杆2相连结的第二连结装置,该连结装置包括一个在绝缘鼓轮71的主体上钻的通孔371,导体零件73的主体上钻有相应螺纹通孔37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上设置有螺纹通孔)。导体零件73装在绝缘鼓轮71的座72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下部压紧组装在防盗垫圈上部)。
天线杆2相连设有一段螺纹区域1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连接螺杆设置有螺纹杆)以及一段直径变小的无螺纹区域124(天线杆2中必然有天线,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终端元件21在末端设置有一个具有比无螺纹区域124大的直径的圆锥形终端元件12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螺纹杆前端设有防盗圆锥体)。只要杆2的螺纹区域123与导体零件73的螺纹通孔373相连接以及其无螺纹区域124耦合在开与绝缘鼓轮71的弹性隔板74上的通孔471内,那么该终端元件21就使杆2连接在铰接节5上。从图5可见,当终端元件21与铰接节5相连结,螺纹区域123与金属导体零件73的螺纹孔373连接起来时,圆锥形终端元件121就向弹性隔板74的孔471施力,从而使隔板变形,如图5所示,当该变形达到最大值时,圆锥形终端元件121就穿过孔471,终端元件21就使其无螺纹区域耦合在孔471里面,而螺纹区域123则用螺纹拧在螺纹孔373内,直到杆2顶在绝缘鼓轮71上,如图6。该终端元件21属于天线的杆2并且由导体材料制成,第一铰接元件6由金属导体材料制成,导体材料支撑零件7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体材料构成)。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②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③权利要求1中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
对于区别①,根据该区别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弹力,使旋转连接件与连接环紧配合。而证据1中,绝缘鼓轮71的隔板74是弹性的(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8行),隔板74的弹性也会使导体零件73与同轴环63的紧配合。只是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槽开在防盗垫圈两侧,与证据1中弹性隔板的位置不同,其目的是相同的。因此为了增强弹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1中得到启示,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得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②,根据该区别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旋转连接件与连接座本体上的连接环配合限位,以便旋转连接件在连接环内旋转。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书2)该零件73的两末端273轴向地相对于绝缘鼓轮71伸出并且与第一铰接零件6的同轴环63的内表面配合。权利要求1中旋转连接件的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以便与连接环配合,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73的末端与同轴环63配合,都是为了在连接环内旋转。而设置台阶限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进一步对旋转连接件在连接环内限位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装配台阶。
对于区别③,汽车天线一般为有源天线,天线必然要通过导线或导电连接装置与电路板相连,而且电路板上设置天线放大器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证据1也实现了“天线可以使杆2定向在图示平面上的由箭头120表示的任何方向,在清洗汽车时为了防止损坏天线将天线置于与车顶呈水平位置以及防盗的性能”(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第9行-24行),权利要求1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而证据1公开的是与杆2相连设有一段螺纹区域123,“装有”、“设有”并没有本质区别。②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防盗垫圈是半圆形的,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绝缘鼓轮与防盗垫圈的作用相同,即证据1公开了防盗垫圈。③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73是通过设置在外表面的外齿圈173和设在每个环63上的内齿圈163相互配合以使得导体零件和连接环配合以及转动,因此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73是通过和连接环配合以及转动来实现其发明目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手段相同,至于导体零件和连接环上是不是设置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对于装配台阶的设置,如上所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连接座在底座内限位。由于限位凸筋限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且证据1中也公开了“第一铰接元件的主体62与设在天线本身的基座上的在图9中可见的相应的圆槽31卡合(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3行,附图9)”,可见证据1中也给出了对主体62在基座上限位的技术启示,因此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底座上设限位凸筋进行限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第3段):在区域21位于第一铰接元件6下面并且与天线的支承面4接触的放水密封最好是由耐油型的密封垫131的存在而得到保证的,密封垫131装在第一铰接元件6的主体62上环形槽161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绝缘鼓轮71可以装在位于两环63之间的凹部64。可见铰接元件6上的凹部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连接座本体内设有防盗垫圈安装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附图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绝缘鼓轮71中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41352.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041352.7,申请日为2006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天线杆、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防盗垫圈和底座,底座上部设置有槽孔,连接座安装在底座内,连接座具有连接座本体,在连接座本体上部设置有两个互相平行的连接环;
防盗垫圈装在连接座本体内,防盗垫圈上部设置有防盗卡孔,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底部设置有防盗锁紧孔;
在连接座本体上部的连接环内装有旋转连接件,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与连接环相配合,在连接环内旋转,旋转连接件上设置有螺纹通孔,旋转连接件下部压紧组装在防盗垫圈上部;
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连接螺杆设置有螺纹杆,螺纹杆与旋转连接件上设有的螺纹通孔相配合,螺纹杆前端设有防盗圆锥体,组装时连接螺杆通过底座上部的槽孔将螺纹杆拧入旋转连接件上的螺纹通孔内,同时防盗圆锥体穿过螺纹通孔以及防盗垫圈中的防盗卡孔,拧紧连接螺杆,防盗圆锥体插入设置在防盗垫圈底部的防盗锁紧孔;
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
所述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
所述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底座内上部设有限位凸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连 接座本体上设置有密封圈安装槽,装有防水密封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连接座本体内设有防盗垫圈安装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其特征在于防盗垫圈中空。”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的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96102192.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公开日为1998年07月08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天线,该天线可以被调节到不同的倾斜位置以及与车身平行的位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2)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电连接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3)所述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4)所述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5页1-2行的记载“由于防盗垫圈4底部设有弹性片两弹性片4-5,使旋转连接件3与连接环6-2紧配合”,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弹力,使旋转连接件3与连接环6-2紧配合。涉案专利未公开防盗垫圈4的材料,但从“两侧开有弹性槽”技术特征可以看出其应为弹性材料,而且证据1已经公开了隔板74是弹性的(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8行),隔板7的弹性也会增强零件73与同轴环63的配合。而且,无论防盗垫圈4“两侧是否开有弹性槽,从而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都不能改变防盗垫圈4的弹性特质,其进一步设置两弹性片目的仅在于增加弹性而已。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增加防盗垫圈4的弹性的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在两侧开弹性槽形成弹性片,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汽车天线一般为有源天线,天线必然通过导线或导电连接装置与电路板相连,而电路板上设置天线放大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天线位于天线杆中,连接螺杆是由导电材料制成,而将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从而将天线与连接座电性连接,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4)所述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证据1公开了第一铰接原件6由导体材料制成(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4行),零件73由导体材料制成(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3行),而连接螺杆由导体制成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该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防盗垫圈,底座上部设置有槽孔,连接座具有连接座本体,在连接座本体上部设置有两个互相平行的连接环;2)防盗垫圈装在连接座本体内,防盗垫圈上部设置有防盗卡孔,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底部设置有防盗锁紧孔;3)在连接座本体上部的连接环内装有旋转连接件,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与连接环相配合,在连接环内旋转,旋转连接件上设置有螺纹通孔,旋转连接件下部压紧组装在防盗垫圈上部;4)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连接螺杆设置有螺纹杆,螺纹杆与旋转连接件上设有的螺纹通孔相配合,螺纹杆前端设有防盗圆锥体,组装时连接螺杆通过底座上部的槽孔将螺纹杆拧入旋转连接件上的螺纹通孔内,同时防盗圆锥体穿过螺纹通孔以及防盗垫圈中的防盗卡孔,拧紧连接螺杆,防盗圆锥体插入设置在防盗垫圈底部的防盗锁紧孔;5)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6)所述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7)所述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证据1“汽车天线”中由于导体零件73的末端273从绝缘鼓轮71中伸出来,安装在同轴环63中,设在导体零件73上的外齿圈173和设在每个环63上的内齿圈163相互啮合,因此汽车天线的杆2安装后无法转动,无法方便调节最佳角度位置,用于接收无线电广播和无线电话,在洗车时也无法方便调节到与车顶呈水平角度位置,因而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与证据1“汽车天线”公开技术结构相比较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本专利功能与连接方式、技术效果优于证据1“汽车天线”。本专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该装置设置有防盗垫圈,连接螺杆前端设置有防盗圆锥体,与天线杆固定连接的连接螺杆与防盗垫圈防盗卡孔、防盗锁紧孔相配合,具有防盗窃自锁作用,即使在天线杆下部装置的连接螺杆的螺纹杆部分从旋转连接件中松脱,由于防盗卡孔与防盗圆锥体相配合夹紧,天线杆也不会松脱、拨出,具有防盗作用,防盗性能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及现有公知技术相比较,其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明显不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规定。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7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3,第一铰接元件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座,绝缘鼓轮7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4,区别仅在于名称不同,功能是相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②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与连接环相配合;③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区别①②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中的连接螺杆的连接方式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与证据1的整体结构不同。(2)证据1中第一铰接元件6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座,证据1中的绝缘鼓轮71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4,证据1中的绝缘鼓轮是一个圆形的。(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没有齿,而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具有齿,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和连接座本体的配合和证据1中是不同的,装配台阶与连接环相配合,并起到限位作用,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了证据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8月17日,所以证据1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自锁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天线,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23行-第7页第10行,附图1-7):天线1包括一根杆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杆2通过铰接节与支承基座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连接,该铰接节作为一个整体用5表示,当杆2与铰接节5连接时,齿圈173和163的彼此结合使得杆2沿箭头120所示的任何方向有一个蠕动性的转动(由于天线杆2通过铰接节5在支承基座3内转动,因此支承基座3上部必然设置有槽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底座上部设置有槽孔的作用相同)图2和图3中能更好地看清其细节,该铰接节由与基座3相连结地第一铰接元件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座)和与杆2相连结的第二铰接元件7相配合组成。天线杆2包含一个基本上呈圆柱形的主体,该主体大部分是沿轴向成形并且与杆2相连设有一段螺纹区域1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螺杆)。第二铰接元件7包括一个绝缘鼓轮7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鼓轮71有一个大致圆形的外廓并且设有一个座72,座72中插入了一块导体材料支撑的零件7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通过第一连结装置使第一铰接元件6装在基座3上,该连结装置由设在第一铰接元件6的主体6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座具有连接座本体)的末端的一个圆环区域61组成。所述第一铰接元件6由导体材料制成并且设有一对彼此相隔一段距离且同轴的环6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连接座本体上部设置有两个互相平行的连接环)。
绝缘鼓轮71可以装在位于两环63之间的凹部6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装在连接座本体内),鼓轮71有一个大致圆形的外廓并且设有一个座72,座72时通过隔板74形成在绝缘鼓轮71里面,从图3、4可见隔板74还有一条开缝174,它与通孔471相交,从而适用于使隔板相对于包括它的绝缘鼓轮71的主体产生弹性和柔软的变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上部设置有防盗卡孔)。如图5、6所示,圆锥形终端元件121穿过孔471,终端元件21就使无螺纹区域耦合在孔471里面,而螺纹区域123则用螺纹拧在螺纹孔373内,直到杆2顶在绝缘鼓轮71上(从证据1得该段内容以及附图5、6可以得到,绝缘鼓轮71上设置有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得防盗垫圈地步设置有防盗锁紧孔)。
第二铰接元件7得导体零件73和铰接元件6的两同轴环63具有对比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设在导体元件73上的外齿圈173和设置在每个环63上的内齿圈163,其中所说的齿圈具有共轭齿廓,从而当所述第一和第二铰接元件连结在一起时它们能够相互配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结件与连接环相配合,在连接环内旋转),导体零件73和绝缘鼓轮71还具有使它们与天线杆2相连结的第二连结装置,该连结装置包括一个在绝缘鼓轮71的主体上钻的通孔371,导体零件73的主体上钻有相应螺纹通孔37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上设置有螺纹通孔)。导体零件73装在绝缘鼓轮71的座72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下部压紧组装在防盗垫圈上部)。
天线杆2相连设有一段螺纹区域1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连接螺杆设置有螺纹杆)以及一段直径变小的无螺纹区域124(天线杆2中必然有天线,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终端元件21在末端设置有一个具有比无螺纹区域124大的直径的圆锥形终端元件12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螺纹杆前端设有防盗圆锥体)。只要杆2的螺纹区域123与导体零件73的螺纹通孔373相连接以及其无螺纹区域124耦合在开与绝缘鼓轮71的弹性隔板74上的通孔471内,那么该终端元件21就使杆2连接在铰接节5上。从图5可见,当终端元件21与铰接节5相连结,螺纹区域123与金属导体零件73的螺纹孔373连接起来时,圆锥形终端元件121就向弹性隔板74的孔471施力,从而使隔板变形,如图5所示,当该变形达到最大值时,圆锥形终端元件121就穿过孔471,终端元件21就使其无螺纹区域耦合在孔471里面,而螺纹区域123则用螺纹拧在螺纹孔373内,直到杆2顶在绝缘鼓轮71上,如图6。该终端元件21属于天线的杆2并且由导体材料制成,第一铰接元件6由金属导体材料制成,导体材料支撑零件7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体材料构成)。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②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③权利要求1中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
对于区别①,根据该区别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弹力,使旋转连接件与连接环紧配合。而证据1中,绝缘鼓轮71的隔板74是弹性的(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8行),隔板74的弹性也会使导体零件73与同轴环63的紧配合。只是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槽开在防盗垫圈两侧,与证据1中弹性隔板的位置不同,其目的是相同的。因此为了增强弹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1中得到启示,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得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②,根据该区别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旋转连接件与连接座本体上的连接环配合限位,以便旋转连接件在连接环内旋转。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书2)该零件73的两末端273轴向地相对于绝缘鼓轮71伸出并且与第一铰接零件6的同轴环63的内表面配合。权利要求1中旋转连接件的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以便与连接环配合,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73的末端与同轴环63配合,都是为了在连接环内旋转。而设置台阶限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进一步对旋转连接件在连接环内限位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装配台阶。
对于区别③,汽车天线一般为有源天线,天线必然要通过导线或导电连接装置与电路板相连,而且电路板上设置天线放大器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证据1也实现了“天线可以使杆2定向在图示平面上的由箭头120表示的任何方向,在清洗汽车时为了防止损坏天线将天线置于与车顶呈水平位置以及防盗的性能”(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第9行-24行),权利要求1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而证据1公开的是与杆2相连设有一段螺纹区域123,“装有”、“设有”并没有本质区别。②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防盗垫圈是半圆形的,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绝缘鼓轮与防盗垫圈的作用相同,即证据1公开了防盗垫圈。③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73是通过设置在外表面的外齿圈173和设在每个环63上的内齿圈163相互配合以使得导体零件和连接环配合以及转动,因此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73是通过和连接环配合以及转动来实现其发明目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手段相同,至于导体零件和连接环上是不是设置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对于装配台阶的设置,如上所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连接座在底座内限位。由于限位凸筋限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且证据1中也公开了“第一铰接元件的主体62与设在天线本身的基座上的在图9中可见的相应的圆槽31卡合(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3行,附图9)”,可见证据1中也给出了对主体62在基座上限位的技术启示,因此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底座上设限位凸筋进行限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第3段):在区域21位于第一铰接元件6下面并且与天线的支承面4接触的放水密封最好是由耐油型的密封垫131的存在而得到保证的,密封垫131装在第一铰接元件6的主体62上环形槽161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绝缘鼓轮71可以装在位于两环63之间的凹部64。可见铰接元件6上的凹部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连接座本体内设有防盗垫圈安装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附图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绝缘鼓轮71中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41352.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