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反渗透增压泵后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7
决定日:2012-01-17
委内编号:5W1023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3395.6
申请日:2005-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汪建新
授权公告日:2006-1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应麟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F04B5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520063395.6,申请日为2005年08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专利权人为蔡应麟和徐兆火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后盖板(1)上设有电刷安装插座、导线孔(5),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后盖板(1)的中央,设有与泵内的转子同轴的通孔(6),并配有封盖(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板(1)的中部位置有一个凸座(3),通孔(6)设在该凸座上。
3、 一种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后盖板(1)上设有电刷安装插座、导线孔(5),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盖板(1)的中部位置有一个凸座(3),所述凸座(3)的圆周壁上设有通孔(12),其轴线与转子轴线垂直相交,并配有封盖(13)。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特征在于:在后盖的导线孔(5)上方压有一块夹板(11)。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特征在于:在后盖板(1)上所设的电刷安装插座,每组电刷插座有插孔(9-1、9-2),关于后盖中心轴对称,与之对应设有两个带插脚的电刷夹(9)。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反渗透增压泵后盖,其特征在于:在后盖板(1)上所设的电刷安装插座,每组电刷插座有插孔(9-1、9-2),关于后盖中心轴对称,与之对应设有两个带插脚的电刷夹(9)。”
针对本专利,汪建新(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3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290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2: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1978年04月第1版,1985年05月第11次印刷)《电工手册》的版权页、第4章第1页、第466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该后盖为电动机后盖”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缺少“该转子后端深入该凸座内腔”的必要技术特征,上述两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分别缺少上述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9月15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3: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1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11-351185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4:由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78年04月第1版,1989年9月第2次印刷)《电子元件应用丛书-家用电动机》的版权页、前言页、第10、11、104、105、106、107、172、172、175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于1988年11月出版的《微电机结构工艺学》,版权页、第232、233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17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5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92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4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30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9:公开日为1993年02月17日,公开号为CN10691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结合上述证据补充无效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2、6、7、8或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证据2、6、7、8或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011年10月08日,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1年11月03日,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1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将权利要求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删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并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
2011年11月25日,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1年11月17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于2011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专利权人已庭放弃其在2011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故本次口头审理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0(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于1998年09月第1次印刷的《国外电动工具应用手册》封面、版权页、第120、123、149、153、191、194页的复印件,共8页)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以及其中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以下反证用于证明证据2中并未公开“封盖”,反证1:专利权人声称为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于1978年04月第1版、1985年05月第11次印刷的《电工手册》的第249页图3-1的放大视图,复印件,共1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反证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对该反证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证据2、6、7、8或9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证据2、6、7、8或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表示,证据3中的检测孔16与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通孔6;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鉴于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故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如果需要,专利权人可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针对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及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书面答复。
2011年12月26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鉴于该意见陈述书的主要观点均已在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过,故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虽然专利权人曾于2011年11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但鉴于其在2011年12月19日举行的口头审理中又放弃了该权利要求修改文本,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3为日本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4为技术类书籍的复印件,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3、4的真实性及证据4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3、4的真实性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3、4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反渗透增压泵后盖。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屏蔽电动泵(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1】、【0007】、【0017】、【0025】段、图4),特别涉及具有能检测轴承轴向和径向磨损情况的轴承磨损检测器的屏蔽电动泵。如图4所示,该端盖11上设置检测孔16,该检测孔位于被检测轴左侧与泵内转子同轴,固定嵌合在检测孔16上的挡板17的封盖18上固定着可检测出轴承径向磨损的传感器21,在检测孔的轴向配设传感器22,可以检测轴承的轴向磨损。并且,由图4可以看出,传感器22与21只是安装位置不同,安装方式相同。也就是说,传感器22也是固定嵌合在检测孔16上的挡板17的封盖18上的。
由此可知,证据3中的“端盖11”对应于本专利的“增压泵后盖”,“检测孔16”对应于本专利的“通孔”,“挡板17”对应于本专利的“封盖”。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后盖为增压泵后盖,而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涉及屏蔽电动泵;2)本专利在后盖板上设有电刷安装插座、导线孔,而证据3则未明确公开该技术特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第一,增压泵与屏蔽电动泵均为所属技术领域常见的电动泵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屏蔽电动泵的端盖应用于增压泵之中,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第二,证据3所公开的泵体具有电机,并且其未单独设置电机盖,因此,证据3中的端盖与本专利中的增压泵后盖相同,同时起到泵体后盖与电机盖的作用,而在电机盖上设置电刷安装插座和导线孔属于电机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例如,证据4第172页图6-12公开了一种直流电动机,其中电刷4插在电机端盖上,上述插孔构成了电刷插座,又如证据4的图6-14所示,其所示电机端盖上具有导线穿入电机内部,也就是说该电机端盖上具有导线孔。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检测孔16的检测方式是间接的,是一种“定性”的检测方式,若要“定量”则需要另外增加端盖11、挡板17、封盖18、检测目标19、凸镜20、传感器21、22等部件,不仅结构复杂,而且成本大量增加。而本专利的通孔设置在增压泵本来就有的后盖上,不需要另外设置端盖,且通孔对泵的检测既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本专利的“通孔”既能实现定量检测,也能实现定性检测;其次,专利权人也承认,通过设置相应的部件,证据3中的“检测孔”也能实现定性检测或者定量检测;第三,如证据3图1-4所示,端盖11构成了泵体的左侧壁,因此,端盖11就是泵体的后盖,并非专利权人所述的单独设置的端盖,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后盖板的中部位置有一个凸座,通孔设在该凸座上。
如证据3的图4所示,证据3的端盖11中心部分上也具有向图4左侧凸出的凸座,检测孔16设置在该凸座上。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且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反渗透增压泵后盖。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屏蔽电动泵(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1】、【0007】、【0017】、【0025】段、图1、2),特别涉及具有能检测轴承轴向和径向磨损情况的轴承磨损检测器的屏蔽电动泵。如图1所示,对应叶轮两侧的轴承9b嵌合在轴承座15上,该轴承座15嵌合在固定在机架侧板25b上的端盖11上。端盖11上设置1-4个沿半径方向开口的检测孔16,所述检测孔16上嵌合厚的透明圆板17。又如图1、2所示,证据3的端盖11中心部分上也具有向图1左侧凸出的凸座,检测孔16设置在该凸座的圆周壁上,检测孔16轴线与转子轴垂直相交。
通过比对可知,证据3中的端盖11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增压泵后盖,沿径向开口的检测孔16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通孔,挡板17对应于本专利的封盖。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后盖为增压泵后盖;2)权利要求1的后盖板上设有电刷安装插座、导线孔。
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在后盖的导线孔上方压有一块夹板;在后盖板上所设的电刷安装插座,每组电刷插座有插孔,关于后盖中心轴对称,与之对应设有两个带插脚的电刷夹;在后盖板上所设的电刷安装插座,每组电刷插座有插孔,关于后盖中心轴对称,与之对应设有两个带插脚的电刷夹。
电刷、刷架(或电刷座)、导线(或导线盒)是构成电机导电部分的主要部件,上述部件之间的位置以及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专利权利要求4-6附加技术特征对导线及电刷固定结构以及电刷安装结构进行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分别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已经得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6339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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