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自检功能的橡胶沥青反应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自检功能的橡胶沥青反应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4
决定日:2012-01-19
委内编号:5W1022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71505.9
申请日:2009-08-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晓璐
授权公告日:2010-07-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嘉格伟业筑路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主审员:赵鑫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宋泳
国际分类号:C08J3/00,C08L95/00,C08L21/00,G01N1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对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7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自检功能的橡胶沥青反应釜”的第200920171505.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8月21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嘉格伟业筑路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自检功能的橡胶沥青反应釜,它是由釜体和设于其上检测系统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测系统是由开关、电机、轴承、连接杆、金属柱状转子、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和显示仪表组成,电流表与电机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自检功能的橡胶沥青反应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与轴承通过螺丝连接,轴承与转子通过连接杆的螺纹连接。”
针对本专利,王晓璐(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987413A 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7年06月27日,共12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012515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8年08月27日,共8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橡胶沥青反应釜。根据其说明书【0005】段所述,该反应釜用于对橡胶沥青粘度的测量,电机通过联轴器和轴承带动金属柱状转子在竖直方向上转动,不同粘度的橡胶沥青会对转子外壁造成大小不同的阻力,引起的电机电流的变化由电流表测量后经信号接收装置处理,反映成粘度值显示在中央控制器的显示仪表上。该技术方案需要上述特定的连接关系和操作关系才能实现。但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其中的检测系统的各组成部分(开关,电机,轴承,连接杆,金属柱状转子,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和显示仪表),除记载了电流表与电机相连之外,未记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未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温高压煤浆流变特性测定装置,该装置由高压釜反应器、扭矩测量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三部分组成。其中,证据1中的所述高压釜反应器对应争议专利中的釜体,所述扭矩测量系统包括微型电机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机),扭矩藕合器2、内磁钢15、外磁钢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连接杆),转轴9、转轴上轴承21、转轴下轴承2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轴承),测量筒1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金属柱状转子),扭矩祸合器2、数据处理系统(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和显示仪表)。证据1通过测量由于物质粘性变化引起的转子受力变化来检测粘度变化,其原理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同。相对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中未明确记载所述扭矩测量系统包括“开关”、“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和显示仪表,电流表与电机相连”。然而包含“开关”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证据1第2页第3段明确记载了“扭矩的变化通过扭矩耦合器检测并传到数据收集系统进行处理”和“微型电机以设定转速带动扭矩耦合器”,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将电流表与电机连接的技术启示。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扭矩测量仪是通过电流变化来检测扭矩变化,证据1中公开的数据处理系统必然包括信号接收装置和显示仪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有创造性。
3)证据2公开了一种沥青混合料和易性指数测试仪器,该测试仪包括试样桶1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釜体),变速电动机3(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联轴器4和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轴承),搅拌器主轴8、搅拌器的上叶片12、中叶片13和下叶片1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柱状转子)、显示屏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仪表)。由证据2图1中可知,上述检测部件设置于所述试样桶10的上方。证据2仪器测定的和易性涉及物质的粘性,其通过测量由于物质粘性变化引起的转子受力变化来检测粘度变化,原理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同。相较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证据2中未明确记载所述扭矩测量系统包括“开关”、“连接杆”、“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电流表与电机相连”。然而包含“开关”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清楚地明白测量仪器中必然包括连接杆以连接搅拌器主轴和联轴器。而且,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4-5行明确记载了“扭矩传感器将采集的扭矩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并通过数据采集显示系统将和易性指数(扭矩的倒数值)显示在屏幕上”,其说明书第3页第2段以及附图1明确记载了“减速器5的输出轴上装有扭矩传感器8;减速器5与变速电动机3及与搅拌器主轴8之间分别以联轴器4和4’”,因此,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将扭矩传感器6与变速电动机3连接的技术特征,提供了将电流表与电机连接的技术启示,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扭矩测量仪是通过电流变化来检测扭矩变化,证据2中公开的数据采集显示系统必然包括信号接收装置和电流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10月2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1年11月15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11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请求人当庭明确,本案使用旧实施细则,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变更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核实后认可其真实性,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对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自检功能的橡胶沥青反应釜,它是由釜体和设于其上检测系统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测系统是由开关、电机、轴承、连接杆、金属柱状转子、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和显示仪表组成,电流表与电机相连。
证据2公开了一种沥青混合料和易性指数测试仪,该测试仪包括试样桶(10)、变速电机(3)、联轴器(4)和(4’)、搅拌器主轴(8)、搅拌器的上叶片(12)、中叶片(13)和下叶片(14)、显示屏(2)和扭矩传感器(6)(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对附图1的说明及附图1)。
由此可见,证据2的测试仪中,试样桶(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釜体,变速电机(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联轴器(4)和(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轴承,显示屏(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仪表。由附图1可以看出,证据2的检测系统的位置在釜体之上。证据2记载了“启动电机,带动搅拌器旋转”(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4行),这种启动方式只有在存在开关时才能实现,因此证据2测试仪中必然包括开关。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由釜体和设于其上检测系统组成”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证据2还公开了包括开关、电机、轴承、显示仪表的检测系统。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2都涉及检测沥青性能的测试仪器,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测试仪器使用的是金属柱状转子,证据2公开的测试仪器使用的搅拌器具有上叶片(12)、中叶片(13)和下叶片(14);(2)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提及检测系统包括连接杆、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电流表与电机相连,证据2没有明确提及检测系统包括连接杆、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电流表与电机相连。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权利要求1所述具自检功能的橡胶沥青反应釜通过测量阻力改变引起的电流改变,达到自动化测量、精确、安全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1页【0006】段)。证据2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测量沥青和易性指数的检测仪,以扭矩的倒数值为沥青混合料的和易性指数,以便通过和易性指数这一量化值确定沥青混合料适宜拌和及摊铺温度(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第12-21行)。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准确测定沥青粘度的检测系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所用的具有叶片的搅拌器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用的金属柱状转子所起作用都是在电机带动下旋转,通过测量所测沥青对搅拌轴的扭矩变化来测定反映沥青粘度的参数,两者作用相同;并且,用金属柱状转子替换具有叶片的搅拌器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中教导了通过测试“沥青混合料搅拌时搅拌主轴扭矩”而得到沥青性能(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4段),其原理是通过测量由于粘性变化引起的转子受力改变进而导致的电流变化来检测粘度变化;本专利检测沥青的原理也是不同粘度的沥青对金属柱状转子外壁的阻力不同,通过电流表测量得到的电机电流变化经过信号接收装置处理后反映成粘度值(参见说明书第1页【0005】段)。因此,证据2和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在检测沥青性能的原理是相同的。证据2中记载了“扭矩传感器将采集的扭矩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并通过数据采集显示系统将和易性指数(扭矩的倒数值)显示在屏幕上”(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6-17行),还记载了“减速器5的输出轴上装有扭矩传感器8;减速器5与变速电动机3及与搅拌器主轴8之间分别以联轴器4和4’”(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7行及附图1),因此,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将扭矩传感器(6)与变速电动机(3)相连接的技术特征,而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测量仪器中应包括连接杆以连接搅拌器主轴和联轴器以及扭矩测量仪通常通过电流变化来检测扭矩变化,其从证据2记载内容中能够知晓其数据采集显示系统必然包括信号接收装置和电流表,因此证据2提供了将电流表与电机相连并包括连接杆、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的技术启示。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将检测系统中的电流表与电机相连并包括连接杆、电流表、信号接收装置,以及将具有叶片的搅拌器改为金属柱状转子也没有带来任何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电机与轴承通过螺丝连接”、“轴承与转子通过连接杆的螺纹连接”,不管是通过螺丝还是通过螺纹连接,这些技术特征均为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况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中“电机与轴承通过螺丝连接”、“轴承与转子通过连接杆的螺纹连接”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任何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不具创造性,合议组可以得出本专利应全部无效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7150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