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单导梁架桥机的横移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81
决定日:2012-01-29
委内编号:5W1020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38168.4
申请日:2007-1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晓亮
合议组组长:李雪霞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E01D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不能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名称为“单导梁架桥机的横移机构”的第20072013816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单导梁架桥机的横移机构,包括柱体横梁(3)、曲梁(7)、液压横移机构,其特征在于液压横移机构由横移油缸(6)、油缸座(5)、油缸支座(2)及油缸销轴(1)、(4)组成,油缸座(5)底部与曲梁(7)固定连接,油缸支座(2)与柱体横梁(3)固定连接,横移油缸(6)的工作端用油缸销轴(1)与油缸支座(2)连接,横移油缸(6)的缸体用油缸销轴(4)与油缸座(5)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导梁架桥机的横移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移油缸(6)的工作端用油缸销轴(1)与油缸支座(2)穿接固定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导梁架桥机的横移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缸座(5)底部与曲梁(7)采用螺栓固定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导梁架桥机的横移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缸支座(2)与柱体横梁(3)采用螺栓固定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导梁架桥机的横移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移油缸(6)的缸体中部用油缸销轴(4)与油缸座(5)固定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以下称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58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附件2:成大先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第五版)-第5卷》的封面页、正文第21-292、21-279页的复印件,共3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已经被附件1和附件2公开;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并无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6月24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与附件1有不同,附件2未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附件1中油缸8的工作端14与曲梁9连接,而附件2中并未给出油缸在单导梁架桥机安装的技术启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有效地减小了横移机构超出架桥机的宽度,更有利于架桥机顺利通过隧道。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6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针对2011年9月6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表示将在口头审理时提出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有关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或者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隐含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及其公开日期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认可合议组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代为核实的结果。(3)针对2011年9月6日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包含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9月29日以及当庭提交的两份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4)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无效宣告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附件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因此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10月31日提交了附件2版权信息页的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确认附件2的真实性;附件2中相关内容的首次公开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因此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依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以下称原专利法)。
(三)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不能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单导梁架桥机的横移机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步履型伸缩臂式单导梁架桥机,其用于机臂3横移的机构包括:箱型横梁、曲梁9、横移油缸8、横移油缸8的伸缩杆,横移油缸8伸缩杆的端部与曲梁9销接,横移油缸8的缸体与箱型横梁之间固定连接(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5段,图2)。此外,附件1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曲梁9上均装有转向定位芯盘14及定位装置”;附件1权利要求3还记载了“设置在曲梁9上的液压推拉机构能使机臂3横移运动”。
附件2公开了若干液压缸的安装形式,其中包括在液压缸的缸体中部设置销轴(参见附件2第21-292页表21-6-4)或者设置中间耳轴(参见附件2第21-6-4页表21-6-17)的情形。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1权利要求3“设置在曲梁9上的液压推拉机构”的限定与其权利要求1中“曲梁9上装有转向定位芯盘”的限定不同,因此附件1权利要求3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同于附件1附图2所示的技术方案,由此可以推定附件1权利要求3中设置在曲梁9上的“液压推拉机构”只能是“油缸”,在此基础上,附件1权利要求3隐含公开了将油缸缸体与曲梁连接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附件1中液压横移机构连接方式,根据附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5段的记载及其附图2所图示的内容可以唯一确定的是,液压油缸8伸缩杆的端部与曲梁9连接,而液压油缸8的缸体与箱型横梁连接。虽然附件1权利要求3中“在曲梁9上的液压推拉机构”与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的措辞有区别,但是,在本领域中“液压推拉机构”只是一个泛称,是包含油缸缸体、伸缩杆及其有关连接固定装置等构件在内的一整套装置,仅以权利要求3中措辞的不同尚不足以作为所述技术方案中液压油缸的伸缩杆和缸体的连接方式与附件1附图2所示的安装方式相反,而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安装方式相同的依据。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油缸缸体与曲梁连接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权利要求3隐含公开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由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横移油缸的工作端(通过油缸支座)与柱体横梁连接,横移油缸的缸体(通过油缸座)与曲梁连接;而附件1中横移油缸8的伸缩杆端部(即工作端)与曲梁9连接,横移油缸8的缸体与箱型横梁连接。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无效宣告请求人进一步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附图2所述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横移油缸改变方向设置,将油缸缸体连接在曲梁上。此外,无效宣告请求人还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油缸缸体用销轴与油缸座连接被附件2公开,并且也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有效减小横移机构超出架桥机的宽度,使得架桥机顺利通过隧道(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行)。但是,附件1本身是为解决双导梁架桥机存在的机体庞大、重量大、运输组装费用高等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其对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控制单导梁架桥机宽度的技术问题没有任何提及,更没有公开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措施或者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从附件1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产生减小单导梁架桥机宽度的动机,也不能从中获得技术启示通过改变液压油缸的安装方式来减小架桥机的宽度。在无进一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附图2所述技术方案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横移油缸改变方向设置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此外,附件2仅公开了液压油缸缸体通过销轴与油缸座连接的一般方式,同样不能给出将油缸缸体经油缸座与曲梁连接从而减小架桥机宽度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13816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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