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开水、热水、蒸汽多用开水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开水、热水、蒸汽多用开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9
决定日:2012-02-03
委内编号:5W1022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44119.5
申请日:2005-08-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旦枫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李雪霞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F24H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名称为“一种开水、热水、蒸汽多用开水器”,专利号为200520044119.5,其申请日为2005年8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4日,专利权人为林旦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开水、热水、蒸汽多用开水器,包括出水龙头、进水箱、热水箱、进水阀、电加热管,其特征在于:在热水箱的底部有进水管连接进水箱,出水龙头位于热水箱的上部,在进水管上接有限流阀,电加热管位于热水箱内,在热水箱的顶部有接有蒸汽管的蒸汽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7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4353Y(专利号为20032012230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08166Y(专利号为200420036749.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3237Y(专利号为99222624.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9129Y(专利号为0221943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民事上诉状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和3的结合,或附件1、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9月1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和3的结合,或附件1、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基础
本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没有进行过修改,本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作现有技术文件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具体到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开水、热水、蒸汽多用开水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快速开水器,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6行?第3页第9行,附图):热水器具有缓冲水箱(2),升温管(1),升温管(1)内是电热管(9),液位控制件(4)是感应开关,其连接一电磁阀(11),电磁阀(11)连接进水管路,通过感应开关可控制缓冲水箱(2)内的水位高低,感应开关还可以防止水箱缺水干烧,缓冲水箱(2)内的水位和升温管(1)水位相关,缓冲水箱(2)安装在升温管(1)边上,感应开关装在缓冲水箱(2)内;在升温管(1)下部安装一根管道(5),管道(5)连接在缓冲水箱(2)的下部;进水管可设在缓冲水箱的下部或中部;升温管(1)上部设一段与大气相通的管道作为排气口(7),升温管(1)上部通过管道(8)连接一个水笼头作为出水阀(1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中的缓冲水箱(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进水箱”,附件1中的升温管(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热水箱”,附件1中的电磁阀(1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进水阀”,附件1中的电热管(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加热管”,附件1中的升温管(1)上部设的排气口(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热水箱的顶部有蒸汽口”,附件1中的作为出水阀(12)的水笼头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出水龙头”,附件1中升温管(1)下部安装一根管道(5),管道(5)连接在缓冲水箱(2)的下部,对应于本专利中“在热水箱的底部有进水管连接进水箱”,附件1中升温管(1)内是电热管(9),对应于本专利中“电加热管位于热水箱内”;附件1中升温管(1)上部连接一个水笼头作为出水阀(12)对应于本专利中“出水龙头位于热水箱的上部”。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开水器是一种开水、热水、蒸汽多用的开水器;②权利要求1中在进水管上还接有限流阀;③权利要求1中的蒸汽口接有蒸汽管。
对于区别特征②,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开水机只提供开水,使用功能单一,不能满足生产、生活中的多种需求。同属热水器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饮用洗梳两用开水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4行-第2页第10行,附图)该开水机包括冷水桶1、加热桶2、出水龙头3、进水阀4、电加热管5,在冷水桶1内的加热桶2的开口位于加热桶2的底部,电加热管5位于加热桶2内,出水龙头3位于冷水桶1的上侧,在出水龙头1上有一限流阀6,冷水桶1上的进水阀3与出水龙头3位于同一水平面。当需要饮用水时,可将出水龙头3上的限流阀6设定为小流量,冷水桶1内的冷水从加热桶2的底部进入,然后往上逐渐被电加热管5加热,由于限流阀6设定为小流量,由于冷水桶1上的进水阀4与出水龙头3位于同一水平面,因此从出水龙头3流出的水流量较小,进水阀4进入的冷水量也较小,冷水从加热桶2的底部进入加热桶2至出水龙头3被放出,水已被加热至可以饮用的温度。用于洗梳用途时,可将出水龙头3上的限流阀6设定为大流量,由于限流阀6设定为大流量,冷水从加热桶2的底部进入加热桶2至出水龙头3被放出,水只能被加热至可以洗梳的较低温度,实现饮用、洗梳两用功能。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在饮用水、洗梳热水两用的开水机的出水龙头上设置限流阀6,并通过调节限流阀的大小来控制从冷水箱进入热水箱的水量,从而控制出水温度,进而按需提供热水或饮用水,且限流阀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调节限流阀流量大小来提供热水或适于饮用的开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附件1存在的只能提供开水的使用功能单一的技术问题时,在附件2给出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附件1中连接进水箱与热水箱的进水管上安装限流阀,从而通过控制限流阀的大小来控制从冷水箱进入热水箱的水量,进而使开水机能够按需提供热水或饮用开水。
对于区别①和③,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为现有开水机使用功能单一和方便蒸汽利用。同属热水器领域的附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热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3行-第3页最后1行,附图1、2)该热水装置包括主水箱2、加热水箱7、开水水箱3以及蒸馏水箱1,加热时,使主水箱2内注满冷水,冷水再通过阀进入加热水箱7,打开加热水箱7中的电加热器77,使加热水箱7中的水沸腾,打开位于加热水箱7上部的蒸汽阀72便可通过管道引出蒸汽;该热水装置不仅可提供各种不同温度的热水,而且还能够提供蒸汽、以及用于饮用的开水和蒸馏水,极大地方便了人们对生活用水的各种不同的需要。可见,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③均被附件3公开,且其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能供应热水、开水和蒸汽的多功能开水机,并在热水箱上设置接在蒸汽口上的蒸汽管以便于蒸汽的导出利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2和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4411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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